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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会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臵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臵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乡镇、村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臵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四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

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公布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已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已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因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需要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员工集体宿舍应当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不得违章用火、用电。

第二十七条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装修、装饰材料在施工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经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单位见证取样检验合格;

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共用消防设施的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作出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响疏

散的镜面材料和设臵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第三十五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旅店、小型娱乐场所以及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不超过2人的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臵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应当设臵智能型电气线路保护装臵。

第三十六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应当设臵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的装备。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臵员工宿舍。

第三十七条学校、福利院、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演练。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能力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每学期至少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并通过广播、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举办灯会、庙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未经许可不得举办。

第四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产品或者配件。

第四十四条鼓励单位将设臵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具有较大火灾

危险的大型批发市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四十七条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设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建立消防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发生灾害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等级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可以根据灾害等级和特性,授权专业部门实施指挥。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履行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共同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四条消防车辆在执行扑救火灾或者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指挥员有权决定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清除。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和执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志愿消防队员在工作时间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工资、福利。

第五十六条对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表现突出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十八条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密。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交的消防产品案件的查处情况,自案件处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

第六十三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文件,禁止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查封期间的安全防范工

作,防止事故发生。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临时查封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

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消防安全合格证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将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申达作物科技有限公 司消防安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目录 第一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 第二章防火检查制度 (4) 第三章防火巡查制度 (5)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6) 第五章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8)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 第七章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0) 第八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2) 第九章车间消防安全职责 (13) 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4) 第十一章特殊(水、电工)消防安全职责 (15) 第十二章安全设备部消防管理职责 (16) 第十三章需方安全问责制度 (18)

第一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宣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教育职工做好部门、岗位、防火重点部位防火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充分利用厂内宣传工具宣传本单位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培训职工会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并熟悉在火场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对全厂的电工、电焊工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 七、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章防火巡查制度 (一)各车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六)开始结束或下班后液化气房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手册

本消防知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火灾分类、消防安全常识、灭火器分类与正确使用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手册 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火灾的概念 凡失去控制的燃烧叫火灾。火灾分为一般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1、特大火灾指:烧死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2、重大火灾指:烧死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 3、不具备以上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图1 火灾 火灾的分类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锂、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 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图2 火灾分类 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可燃物质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汽油、酒精、氢气、钠等。

2、有助燃物质凡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氯、过氧化钠等。 3、要有着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叫做着火源。如:明火、赤热体、火星、聚焦的日光、机械热、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3个燃烧所必需的条件,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但是某些条件下,除要具备了燃烧的三要素外,还要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要有足够的可燃物质。若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够,燃烧就不会发生。例如: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汽油,能立即燃烧,但若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柴油,却不能燃烧。 第二、要有足够的助燃物质。燃烧若没有足够的助燃物,火焰就会逐渐减弱,直至熄灭。如在密闭的小空间中点蜡烛,随着氧气的逐渐耗尽火焰会最终熄灭。第三、要让引火源达到一定的温度,并具有足够的热量。如火星落到棉花上,很容易着火,而落在木材上,则不易起火,就是因为木材燃烧需要的热量较棉花为多。白磷在夏天很容易自然着火,而煤则不然,这是由于白磷燃烧所需要的温度很低(34℃),而煤所需的燃烧温度很高(3652℃)。 图3 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总样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汇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员工和施工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的基本措施》,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陈典华任组长。 2、项目总工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拟定现场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具,并在施工平面图上确定现场的消防通道,设计合理的专用消防水管网,配备消防栓。 3、必须组织现场义务消防队,对这些人员要进行消防技能培训,使她们懂得各类火灾的灭火知识,会使用各种消防器具,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要根据工程情况设置消防值班人员,建立现场的防火制度。 4、严格按规定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区、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特别是对现场中的临建设施和仓库,更要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液体和易燃材料的库房,要采取专门的防火措施。 5、要建立现场的明火管理制度。在现场内不论是生产中的电焊、气焊,还是生活区的厨房茶炉用火,未经安全员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从事电焊、气焊作业时要每班办理动火证,严格按批准范围作业,而且要根据现场情况配备看火人员。冬季施工时,现场的采暖措施均要符合防火要求,而且要指定专人负责取暖的管理,经常检查冬季取暖情况。 6、现场内要建立严禁吸烟的制度,发现违章吸烟者要从严处罚。为落实好这项制度,要在现场中设专门的吸烟室,室内有存放烟头烟灰的水桶和必要的消防器具。

7、建立现场保卫制度,其内容包括领导分工、管理机构、管理程序和要求、防范措施等。 8、组建一支精干负责的消防保卫人员队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逻。 9、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10、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11、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12、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13、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14、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15、各种消防器材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灭火机要有注明负责人,换药日期的标签、消防泵、栓要每月试用一次,并建立检查试用登记簿,由分管负责人做好记录,以便上级机关和局(公司)组织消防检查。 16、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引起的火灾,除按“四不放过”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当事人责任,直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17、严格门卫管理。项目发给现场施工人员专门的出入证,凭证件出入现场。对出入证的发放管理要严肃认真,并应定期更换。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根据 2011年1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

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20725 【实施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市容环境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违反消防管理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逐步增加对消防经费的投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同预防、扑救火灾相适应。 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配置;统一进行管理。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维护费用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城市消防调度指挥机构。 城市消防调度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受理和灭火指挥系统,接受火灾报警;指挥

最新消防安全宣传手册

○消○防安全 宣传手册目录

消防安全篇 第一章预防火灾常识 第二章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的使用方法第三章报火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安全自救篇 第四章学校里的火灾隐患 第五章对初期火险的扑救 第六章遭遇火灾正确脱险方法 附录一: 消防知识“三字经”

【安全防范,观念先行】 高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尤其是人员聚集的学生集体宿舍。学生宿舍是广大学生休息、生活、学习的综合场所,学生一天中至少1/2的时间在这里度过。做好学生宿舍火灾隐患预防和自救,预防火灾发生、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已成为维护高校稳定不容忽视的大事。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大学生安全与自救观念。 你会报火警吗?当你遇到初起火灾时,你是先报警还是先灭火?当你被熊熊大火围困在火场,身陷绝境时,你能绝处逢生、脱离险境吗?这本小册子将为你解答上述问题,当你看完它之后,你将对消防安全知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使你掌握终身受益的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消防安全篇 第一章预防火灾常识 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一,无数火灾实例说明,学校一旦发生火灾,不但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而且还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学校的特点,校园防火的重点部位主要是学生宿舍。因为学生宿舍人员密度大,书籍、棉被、衣物、蚊帐等易燃物品多,一旦失火,火势蔓延速度快。那么,大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就整天生活、学习在校园内,在防火安全方面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安全防火要做到 ○1使用安全电器,应到商店购买正规合格的电源插座、台灯等物品。 ○2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茶壶、电热毯等大功率危险电器:及时制止或举报其他同学使用类似威胁大家安全的电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 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 (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 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 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方案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均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违反消防管理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每年十壹月九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逐步增加对消防经费的投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同预防、扑救火灾相适应。 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和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配置;统壹进行管理。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维护费用应当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城市消防调度指挥机构。 城市消防调度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受理和灭火指挥系统,接受火灾报警;指挥灭火和抢险救援。 第十壹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且定期进行维护。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艺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和会堂、学校、医院,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且保证畅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移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确需挪用、移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且承担有关费用。

消防安全手册范本

消防安全手册 前言 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与前提,消防安全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主要途径之一。 火灾发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绝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与人的因素有关,特别与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知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消防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因此,我们公司结合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任务以及宣传贯彻新的《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作,编写了《消防安全手册》。其目的就是为各部门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参考。望广大员工认真学习本手册,提高自身安全消防意识,共同搞好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共同筑起安全消防的长城。 第一章火灾与消防工作概述 一、火 火是自然界里最早的一种自然现象,是以释放能量并伴有烟活火焰或二者兼有为特征的物质燃烧现象。 二、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危害。 (一)火灾的危害

古往今来,无数的火灾事实告诫我们,火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危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生态自然环境和资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经济建设发展。 (二)火灾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类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内的的烹饪物火灾。 (三)火灾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消防安全教育知识手册

消防安全知识 我国消防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火灾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一)物质燃烧的条件是什么?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可燃物:(2)助燃物:(3)火源: 具备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并且三者互相结合、互相作用,物质才能燃烧。例如生火炉,只有具备了木材(可燃物),空气(助燃物),火柴(火源)三个条件,才能使火炉点燃。一切防火灭火行为都是为了防止或终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二)火灾的定义与分类

一、火灾的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GB5907-86) 二、火灾的分类火灾分为A、B、C、D四类(GB4968-85) 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三)几类常见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 一、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其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

最新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职责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其他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群众疏散。

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臵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 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手册内容

消防安全知识宣教材料 一、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一)火灾的概念 凡失去控制的燃烧叫火灾。火灾分为一般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1、特大火灾指:烧死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 以上,受灾50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2、重大火灾指:烧死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 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 3、不具备以上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二)火灾的分类 1、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锂、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二、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可燃物质。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汽油、酒精、氢气、钠等。 2、有助燃物质。凡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氯、过氧化钠等。 3、要有着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叫做着火源。如:明火、赤热体、火星、聚焦的日光、机械热、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3个燃烧所必需的条件,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但是某些条件下,除要具备了燃烧的三要素外,还要有一定的条件:第一、要有足够的可燃物质。若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够,燃烧就不会发生。例如: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汽油,能立即燃烧,但若用

单位消防安全手册

单位消防安全手册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 安全管理人。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保消防设施、器材以 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 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9、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0、建立防火档案。 1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酒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 握本酒店的消防安全状况,全面负责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 作。 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 全的重大问题。 6、根椐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 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 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 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酒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 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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