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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

关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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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

宋献涛魏征

一、引言

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为什么要允许修改,这其实是专利制度的根本问题和生命力所在。发明人通过研发与创新,逐步形成了头脑中的技术方案,一旦付诸文字表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失真(distortion)”。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文字表达自身的局限性,二是受到撰写人自身表达能力的限制。对于第一点原因,我们可以用一句俗语来说明,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比如赞美一位女生很美,我们可以用“美若天仙”这样的词来形容,而专利的语言则不容许这样表达,而要用诸如“鸭蛋脸”、“杏眉眼”、“樱桃小嘴”等结构特征来表达,正因为语言文字的自身局限性,所以,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用文字描述后,就会“百花齐放”,故如何选择最合适的表达方式,是申请人天然的权利。对于第二个原因也是如此,每个人的表达能力不一样,表达方式也有差异,使用母语与使用外文的表达能力也不尽相同,不同阶层不同教育程度的人,表达能力与习惯也不尽相同,而专利文件有自身的要求和专业“品格”,不容许用其他文学体裁表达,如诗歌、散文等形式。所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以更准确地描述发明和符合授权条件,是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必然的要求。正因如此,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前半句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对于“修改”也必须施加一定的限制,其根源在于专利制度要奉行“先

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就能否定之后的相同申请,这样才能

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专利权的“排他性”。因此,专利制度鼓励申请人尽早地提出申请,以便尽早地告知社会、造福社会,避免重复投入。但这个尽早的机制使得申请人难以在申请时就写出完美的申请文件,故容许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进行修改。既然容许修改,就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要警惕申请人将申请日之后的内容写入在先的申请文件中。故申请人在行使修改的权利的同时,不能超出原始提交的专利文件的“内容”1[1](content)。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后半句中,采用了修改不得超出“记载的范围”的说法,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其当前严格审查标准的“根源”,容稍后分析。

二、中国的“修改超范围”条款的立法沿革

中国自1984年颁布专利法以来,“专利文件修改”条款一直位于《专利法》中的第33条。此后的专利法修改,一直刻意未改变该条款的序号,因此,我们通常说的“修改超范围”问题就是“第33条的问题”。

1984年的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1992年的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00年和2008年专利法的修改,都没有涉及到该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著的《新专利法详解》指出,“所谓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在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中能够直接推导的内容。”

2[2]

在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其第43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请注意,细则的表述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而没有用“记载的范围”。与之配套的《审查指南(1993)》第二部分第六章中的3.2之(5)也重申了“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2001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保留不变,与之配套的《审查指南(2001)》第二部分第六章中的3.2之(5),标题是“分案申请的内容”,其规定:“分案的内容不能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这里,审查指南将“内容”与“公开的范围”联系起来了。可见,自我国专利制度施行以来,一直将专利法第33条中的“记载”理解为“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2006)》第二部分第六章中的3.2之(2)在重申“分案的内容不能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的同时,又解释道:此处“公开的

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33条所述的“记载的范围”。有意思的是,专利法中所述的“记载的范围”,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被解释为“公开的范围”,而作为下位法的《审查指南》是在得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的授权下制定的,却敢于纠正作为上位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这种“突破”,不能不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

2008年专利法的修改中,虽然没有触及第33条,但与之配套修改的2010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一款直接将原来的“公开的范围”改为“记载的范围”,故2010年的《专利审查指南》就不再保留关于“公开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33条所述的“记载的范围”的说法了。

表面上看,细则的表述变化是为了与专利法第33条中“记载的范围”保持一致,但实际上,却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专利法原理的理解出现了反复。毋须讳言,1984年以来的专利法的立法起草者,主要来自于中国专利局,当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专利法基本原理还理解不深,立法技术不高是情有可原的。“记载的范围”是立法技术方面的欠缺引起的,但可以看出:何谓“记载的范围”,立法本意就是指“公开的范围”3[3],因为这也是专利法的基本概念,所以当时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尺度还是以“公开的范围”来理解“记载的范围”。故尽管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奉行“可改可不改的,暂时不改”的原则,还是将1984年细则中的“记载的范围”改为“公开的范围”,以保持立法本意与实际操作尺度的一致性。如果当时就认为“公开的范围”不等于“记载的范围”,就不属于“可改可不改的”问题,而是属于“必须修改”的问题了。当然,正是由于当时认为“公开的范围”就等于“记载的范围”,而没有必要修改专利法第33条,才为今天对该条款理解的严重分歧留下了争议的空间。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目前的审查标准认为“记载的范围”才是修改不得超出的基准范围,则意味着从专利法正式实施的1985年到2006年这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专利界一直都没有争议的“公开的范围”就等于“记载的范围”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恰恰相反,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却一直不承认先前的做法是错误的,而是辨称审查尺度的个案掌握不一所致。

三、中外关于“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的对比

(一)美国的规定

美国的专利制度几乎与美国建国的历史同步,迄今已达两百多年的历史,借鉴美国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对于我们理解专利法的基本原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美国专利法第132条和251条明确禁止在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授权文件中引入新事项(new matter),以防止申请人将超出原始公开内容的信息加入,因此修改的范围以公开内容(disclosure)为准。《美国专利审查手册》即MPEP中,第2163节规定:“虽然没有逐字逐句的要求,但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以明示、暗示或内在的公开方式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能认识到申请文件中存在明确错误,而且还能认识到如何改正,则这样的改错不会产生新事项4[4]”。在实践中,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和判断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是相同的,只要审查员认为修改内容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不会发出修改超范围的反对意见。

简而言之,美国以公开内容确定修改的范围,以能否得到说明书或附图的支持作为判断是否超范围的操作标准。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对修改的要求是,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台湾地区的审查指南第二篇第六章讲述申请文件修改,长达85页,其中规定:“原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指申请当日已明确记载(明显呈现)于原说明书或图式(不包括优先权证明文件)中之全部事项,或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自原说明书或图式所记载事项能直接且无歧异(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知者,因此并不局限于逐字逐句解释说明书或图式所记载之文字意思。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自原说明书或图式所记载事项能直接且无歧异得知者,系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自原说明书或图式所记载之事项,若能明确得知(或不怀疑)其已经单独隐含(solely implies)或整体隐含(collectively imply)补充、修正后之说明书或图式所记载之固有的特定事项(specific matter),而没有隐含其它事项,则该固有的特定事项(例如单一技术特征、复数技术特征、功效或实施例等)系能直接且无歧异得知者。”

可见,台湾地区特别强调,修改的范围不局限于逐字逐句解释说明书或附图所记载的文字意思,还引入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独或整体隐含公开的内容。在实务中,修改超范围与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密切相关的问题,把握尺度是相同的。

(三)日本的规定

日本特许法第1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进行修改时,必须在随请求书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所记载事项的范围内进行。

按照日本的审查指南,所记载的事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的事项,还包括虽未明确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记载而能够不言自明的事项。

在日本专利审查实务中,对主动修改或答复审查意见时的概括(即,所谓的“二次概括”)是允许的,只要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可。

(四)欧洲的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之(2)规定:对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修改,其主题(subject matter)不得超出原始申请的内容。

按照欧洲审查指南,原始申请的内容是能够从原始申请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5[5]的内容。欧洲审查指南关于新颖性、优先权和同样发明的章节中均规定,还必须考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隐含公开的内容”。EPO上诉委员会在判例T 823/96中指出:“隐含公开的内容”是指没有明确提及、但根据明确提及的内容可以清楚且毫无疑义地导出的内容;因此,在判断一份文件的明确公开内容所清楚且毫无疑义地暗示的内容时,必须同时考虑公知常识6[6]。

在判例T 372/90中,申请人认为,其新增加的一个特征“空腔形成在鞋底单元的几乎整个厚度内”虽然在本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都没有记载,但能从附图1和3中得出。EPO上诉委员会接受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本领域

技术人员从附图中能够清楚地导出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可以用来更好地表述所要保护的方案7[7]。

请注意:欧洲的用词是“导出”,包含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公知常识进行推导的过程,与中国的用词“唯一确定”是有区别的。

(五)中国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具体适用专利法第33条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对于何为文字记载的内容,不言自明;而对于何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可谓见仁见智,官方把握的标准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换言之,任何一处修改,但凡与原来的用语存在着区别,只要不是唯一确定,则不管这种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合理,都被认为是超范围的。

四、从专利法原理解读“记载的范围”

(一)专利法中的“公开”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以公开换保护”,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理或基石,“公开”的目的是让对社会有贡献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迅速推广应用,使得社会不再花费重复劳动。“保护”的目的,是让发明人能够得到对等的“回报”,从而激励发明人和社会大众不断地研究改进,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公开”是从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要求发明人必须做到的;而“保护”是迎合发明人的“私利”而设计的。如果不考虑发明人的“私利”,就不能激励发明人的“公开”,整个社会的重复投入就会增大,效率却很低。因此,“以公开换保护”,体现的是发明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从“平衡”的角度,对发明

人的“回报”时间不能太长,即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回报的地域范围也只限于一国之内,即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因此,“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过期作废”是说,专利一旦过期就不得延长,否则就会侵犯公众自由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

“公开”与“保护”的关系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对价”关系,因此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基石。发明人与公众之间应公平,谁也不要想占对方的便宜。如果失去公平,“对价”就不成立了。

根据“公开换取保护”的原理,我们可以得出,发明人主张的权利大小应该与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相匹配:公开的内容≥请求保护的内容,或者说,请求保护的内容,最大应等于发明人所公开的内容。

注意,这里最重要的关键词是“公开的内容”!有了公开的内容,自然就能确定范围的大小,而知道范围的大小,则不一定能够了解什么是“公开的内容”。因此,严格地说,“修改超范围”的提法是不严谨的。假设我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原来没有的)新的技术特征,这样的修改是在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不会超范围,但却是超出了“公开的内容”。

“以公开换保护”的原理,体现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59条中。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要求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发明付诸实施。由于引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所以,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一项发明“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所能补充的相关现有技术和普通技术知识。

专利法第59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其中,“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自说明书和附图,来自说明书和附图所“公开的内容”。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记载”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给出了这样的解读:“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解释重申了“以公开换保护”的原理。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保护范围”与“公开范围”的关系。

假设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未经任何修改就获得了授权,那么,其保护范围应该是由“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两部分组成。根据“以公开换保护”的原理,这两部分的内容同时也是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故“保护范围”等于“公开的范围”;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开的范围”大于“记载的范围”。这样一来,如果专利法第33条所说的“记载的范围”不包括“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内容,则凭什么要给发明人以大于“记载的范围”的保护呢?似乎只能得出一个悖论:修改不能超出“记载的范围”,而保护的范围却能超出“记载的范围”。而这破坏了“公开换取保护”的原理。为了克服这个悖论,就只能唯一地得出:专利法第33条所说的“记载范围”,实际上就是指“公开的范围”,这样才能符合“以公开换保护”的原理。

从逻辑上看,修改不能超出“记载的范围”,举轻明重,保护的时候就更不能扩大到“记载”的范围之外。这样的结论却与司法解释确定的“公开的范围”相矛盾,故我们又一次只能得出:专利法第33条中的“记载的范围”是指“公开的范围”,这样才能与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在原理上相一致。

但在专利实务中,“记载”这个词,却不断地困扰我们,下面的例子,便于我们理解“公开”的内涵或实质。

“廉颇老矣,尚能饭否?”,出于南宋词人辛弃疾晚年所做的《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中。从其表面上的意思看,是说廉颇将军已经老了,不知还能不能吃饭。而实际的意思是在问:廉颇老将军还能披挂上阵吗?

根据目前的审查实践,如果我们把“廉颇老矣,尚能饭否?”这句话修改成“廉颇将军已经老了,不知还能不能吃饭”,估计审查员不会认为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但如果修改为“廉颇老将军还能披挂上阵吗”,审查员一定会说,这样的修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修改。

这里的审查逻辑是:公开的内容=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概括;而记载的内容=字面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公开”和“记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或者说,“记载的范围”要比“公开的内容”窄。

从“廉颇老矣,尚能饭否?”这句话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字面记载,加上其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得出其中的“尚能饭否”是指“能否工作”的意思。

【例1】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一份专利申请以公开不充分为由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对一个重要部件(电流限制部件)的结构做出描述,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答复时指出:电流限制电路是众所周知的,就如同本申请中提及的误差放大器、驱动器电路、比较器等一样,对于这些公知公用的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何实现和运用,故没有必要公开其具体的结构,本发明也不应受此限制。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两份证据(都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大学电子工程专业的教科书),给出五种电流限制电路的电路结构图。为了进一步满足充分公开的条件,申请人将上述五种电流限制电路的结构加入到说明书中。

结果,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理由是:公知的电流限制电路有很多种,由原始申请文件无法唯一地确定出本发明采用了上述五种电流限制电路的电路结构。

也就是说,通过陈述意见和出示证据,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修改却超范围了,尽管增加的是公知常识。

(二)“修改超范围”与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系

【例2】假设以下实务中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递交原始申请文件时,说明书记载了实施例a1、a2、a3,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A由实施例a1、a2、a3概括得出;

情形二:递交原始申请文件时,说明书记载了实施例a1、a2、a3,但权利要求中为请求保护关于实施例a1、a2、a3的技术方案,在主动修改时,新增技术方案A,A由实施例a1、a2、a3概括得出。

针对情形一,审查员要审查技术方案A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我们知道,合理概括的基础是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加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测能力,鉴于说明书已经公开了三个实施例,只要申请人能说明这三个实施例的共性,指明A中的其他方案也具有相同的共性,通常就能说服审查员。

而针对情形二,审查员要审查技术方案A是否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即使申请人能说明这三个实施例的共性,指明A中的其他方案也具有相同的共性,不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测能力,审查员也不接受,因为审

查员坚持认为,修改的基础是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加上由说明书唯一确定的内容,不允许存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测空间。

也就是说,同样是概括,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点(前者是在申请时,后者是在申请后),就要适用不同的法条(前者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者是第33条),由于不同的法条涉及不同的判断准则,因此会导致不同的命运(前者是允许的,后者是不允许的)。这样的两个结论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也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

【例3】某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杯子,说明书公开了一个具体实施例,该杯子包括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1)杯子把,位于本体的一侧;

(2)杯子盖,用于与本体的开口配合;

(3)一对磁铁,对称安装在本体的空腔内;

(4)电加热器,安装在于本体空腔内的下部,用隔层分开。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一口气将所有特征描述下来,由此构成一个复杂的杯子A,该杯子带有把和盖,还带有磁化用的一对磁铁,还带有加热用的电热器,权利要求1也如实地写明了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杯子A。如果申请人后来发现,其对杯子的改进,只要加上“把”,就能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不带把手的杯子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申请人试图通过主动修改的机会,将权利要求书改写如下:

1、一种杯子,包括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本体外侧面上的把。(要求保护的是:带把的杯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本体的开口配合的盖子。(要求保护的是:带把且有盖的杯子)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对磁铁,对称安装在本体的空腔内。(要求保护的是:带把且有盖的,且可以磁化的杯子)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加热器,其被安装在于本体空腔内的下部的隔层里。(带把且有盖的电热磁化杯)

对于这样的修改,官方目前的观点认为,说明书中只是给出了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杯子,即电热磁化杯这样一个实施例,而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3所述三种

杯子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从说明书的实施例确定出另外三个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根据官方的逻辑,申请人或者撰写人在写说明书的时候,必须将上述实施例分解成四个段落,即四个技术方案,不能一口气说下去。笔者试图改写如下:“本发明图1给出了杯子的第一个实施例,该杯子包括本体,还包括位于本

体外侧面上的把。这样,在杯子盛满热水的时候,手握杯子把,可以避免烫手,或者,在杯子把上,可缠上隔热的胶布等隔热材料。

但上述的杯子,还不能保温,如果热水倒入杯子中,过一段时间会变凉,或者,空气中的灰尘会落入,不太卫生。因此,还需要考虑采取保温措施和防尘措施,本发明提出了第二个实施例的杯子,其包括一个与本体的开口配合的盖子,具体结构如图2所示,盖子的尺寸用来与杯子的开口配合加工即可。

本发明的第三个实施例如图3所示,其是在图1或图2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包括一对磁铁,对称安装在本体的空腔内。这样,利用磁力线作用,可以对水进行磁化,具体的磁化强度,可以根据杯子容量的大小,选择xxx参数的永久磁铁,当然,还可以用其他类型的磁铁。

本发明的第四个实施例如图4,其是在图3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包括电加热器,其被安装在于本体空腔内的下部的隔层里,可用于对水进行加热。”

根据官方的观点,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必须将所有技术方案都一一列出并写入权利要求中,不然,你就不能将权利要求改写成上述4项的样子,而只能写成其中的最后一个,即保护范围最小的那个“电热磁化杯”,否则,你就违反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官方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观点与态度是采用狭义的“记载”说。为什么官方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呢?这值得我们思考:既然发明人能发明出最复杂的“电热磁化杯”,那他为什么不能发明出一个只带把的杯子呢?难道他不是一步一步地向前研发,最后才取得了最优结果的吗?

当然,官方的审查逻辑也认为,例2和3的修改是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但仍然超范围,这又导致出现了一个新的逻辑:即使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不能当然地得出“修改不超范围”的结论。

(三)从先申请原则解读修改超范围

如前所述,对“修改”施加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先申请”原则,防止申请人在保留原申请日的同时向原始申请文件中添加新的内容(即,超出了其原始申请文件贡献的内容),从而造成对其他申请人不公平的后果。所以,判断申请文件修改前后是否增加了新的内容,应采用新颖性准则,即,用修改前的原始申请文件作为基准,判断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

现在,我们来分析上述各例的修改是否违反了“先申请”原则。

在例1中,申请人增加的是公知常识,并没有要把公知常识主张为自己的权利,显然不违反“先申请”原则。

在例2中,a1、a2、a3是具体实施例,当然破坏上位概念A的新颖性。

在例3中,由于原申请文件记载了下位概念“带把且有盖的电热磁化杯”,所以,主动修改得出的带把的杯子,带把且有盖的杯子,带把且有盖的且可以磁化的杯子,统统不具备新颖性。

因此,在上述各例中,申请人并没有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把不属于自己的技术内容纳入到自己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也就是说,这样的主动修改不会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利益;相反,如果不允许申请人对上述三种杯子的技术方案主张权利,则是对其应得的预期利益的一种剥夺。

从先申请原则出发,我们对修改超范围不应该违背如下的基本思想,即:如果通过修改,并没有使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同时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对原始申请文件的利益信赖,则这样的修改应该不超范围。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原申请文件在破坏新颖性方面的杀伤力有多强,其允许的修改空间就应该有多大。

由以上三方面分析可知,把“记载的范围”理解为文字记载的内容和由原始申请文件唯一确定的内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随意地曲解专利法原理,会扼杀专利创新,最终使得专利制度名存实亡。

五、专利法体系的和谐性

按照官方目前的做法,但凡有修改,就要优先适用第33条,而不管其是合理概括还是增加了公知常识。因此,这就出现了第33条越粗代庖、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很多怪现象: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修改超范围;在满足充分公开的条件下,修改超范围;一项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第59条和司法解释能够达到一个较大的范围,但却无法通过修改方式达到那个范围;……。

首先,从整体来看,专利法是一个完整和谐的体系,第33条与第26条第3款(充分公开)、第4款(支持)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审视一个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授权条件,这三个法条各司其职,第33条打击的是无中生有地增加新事项(new matter)的行为,第26条第3款要解决的是信息披露贡献与获益相匹配的问题,第26条第4款要解决的是由点到面的概括是否合理的问题,第59条通过对授权后权利要求字面意思的适度扩张来解决文字表达不足的缺陷,但它们在判断主体和判断准则方面是一致的。《专利法》的立法者在起草时并未预料到第33条会与其他法条产生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也没有把第33

条摆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实践中借专利文件修改之名把第33条与第26条第3款、第4款割裂开,然后优先适用第33条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了第33条与其他相关法条之间的紧张与不和谐,也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在欧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上述例1-3的修改都不会发生超范围的问题,但在中国却不允许)。

其次,官方目前对修改范围的把握标准淡化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能力,把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变成了一个机械的运算过程。

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前者保护的是内在的技术思想,后者保护的是外在的表达形式。

但不幸的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正在偏离专利法,而偏向注重表示形式的“记载的范围”说,不容许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合理预测的空间,这本质上是在试图淡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能力,把第33条变成一个机械、僵硬而刻板的判断过程。用《新专利法详解》一书的说法,这显然是过于死板地拘泥于文字表达的内容、不得越雷池一步的偏激作法8[8]。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很多专利性实质条款(如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清楚等)的判断主体,不可随意摒弃不用。

众所周知,人类的对外表达分为明示和暗示,明示固然重要,但暗示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有时甚至可能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如果把暗示的内容仅限于能够唯一确定的内容而忽略合理的推导过程,则证据链理论将无法得到实际应用,大千世界中绝大部分案件将成为无头案。

可以设想,按照目前的做法,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完全可以由计算机来执行,即,把修改后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片段进行比对,相似度达不到一定阈值的,就归为超范围。但很显然,这是一种不正确的价值导向。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按照目的解释,还是按照体系解释或历史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6年以来对修改超范围标准的趋严格的变化都与专利法原理不相适应。

基于上述分析,对修改的限制、充分公开、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的认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不同的角度看待申请人对社会所做的技术贡献(技术方案的披露程度)与其从社会获取的利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的相当性: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修改,就不应该存在超范围的问题;满足充分公开条件的修改,也不应该存在超范围的问题;公开范围的大小决定了保护范围和修改范围的大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重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能力和合理预测能力,重新审视专利法第33条的评价标准,使之与其他相关法条(尤其是第26

条第3款、第4款(支持)、第59条)之间在判断标准和判断主体方面达成一致,既是构建和谐专利制度的当务之急,也是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在要求。

机械产品专利撰写格式

机械 机械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树形表、五要素和三层次The Claim Tree Table Five Substantial Properties and Three Levels of Mechanics Product Patent 阅读: 129 背景颜色 发布: 2012-2-2 21:13:40 摘要 机械产品专利撰写难度很高,尤其在我国很多申请人没有能力将自己的发明创造讲清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在如何将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表达清楚,而不是专注于如何撰写最合适的保护范围。传统的用树形图的方法整理机械产品专利的撰写思路的方法不适合当前采用电脑办公软件撰写专利的情况。现代办公条件下,采用电子表格的方式对机械产品专利进行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前的结构分析,辅助以名称、结构、材料、位置和连接方式五种属性与组件、零件和部件三层次,撰写机械产品专利的技术方案变得清晰而且简单。 关键词:树形表层次连接方式零件部件 一、前言 专门研究一下如何将机械产品专利描述清楚非常有必要。 第一,虽然欧美发达国家申请专利数量最多的技术领域已经从电子信息技术转向了生物化学技术,但从我国的申请数量来看,机械领域的专利仍然数量最多。第二,我国排名前二十名的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外内申请,外文的专利申请文件写得极为详

细,国内代理机构只需要付出翻译的劳动就可以了。但是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人的水平普遍不高,很少有能力可以将自己的发明要点清晰地描述清楚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首先是将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理解清楚,然后才涉及如何将技术方案用文字定义清楚,最后才到如何确定最合适的保护范围的步骤。 基于以上两点,机械产品专利最多,申请人讲不清楚技术方案,专利代理人描述机械产品的功底便非常重要。现有的讲解专利撰写的书籍,绝大多数都建立在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清楚和完整的基础上的,分析如何撰写权利要求,孰不知,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将技术方案讲清楚却是更困扰奋斗在专利代理第一线的专利代理人们的关键问题。本文的内容是关于如何将机械产品专利的技术方案清楚和完整地撰写的技巧。 二、树形表 树形图大家都知道,用一个类似树的图,从根部伸展开来,逐渐分支分叉,形成下一级结构,以此将机械产品的结构层次讲解清楚。树形图对于初入行的专利代理人有重要作用,但可想而知,无人愿意在写每一个专利的时候都要手动画一个树形表。现在都用电脑软件撰写专利,写专利不能脱离电脑,用树形表代替树形图,可以将专利代理人从画树形图的程序性工作解放出来,专注于技术方案本身。 实际专利代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只提供了附图,甚至连附图也没有提供,只提供了机械产品的照片,专利代理人要根据照片或者实物绘图,机械产品的每个零件自行取名并分配附图标记,再根据申请人的口头描述整理技术方案,这才是绝大多数机械领域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原生态。 以一个案件实例为例,讲解树形表的撰写。图1是申请人提供的一种吊车的原始图纸,图2是设置了附图标记之后的专利附图,图3是表达技术方案的树形图,其中列出了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02-化学类专利撰写模板地大讲解

填写说明:如申请发明或由代理机构申请实用新型,只需填写第四部分-说明书即可;如需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做实用新型电子申请,请将各个部分填写完整。 注:以下黑色部分为需要撰写的材料,红色部分为“交底撰写要求”,绿色部分为“参考样本”。 一、说明书摘要 本发明(实用新型)公开/涉及了一种XXX 简要写明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是写明发明内容 主要的技术特征,获得的有益效果。 注意:字数不超过300字。 示范性举例: “本发明涉及一种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它包括如下步骤:1)高岭土的煅烧:将高岭土与KCl 按质量比为 1 :(0.2 ~ 0.6)的比例混合均匀后,在550 ~700℃煅烧3 ~ 5小时,得前驱体混合物;2)3A 分子筛的制备:按照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的比例为(15 ~30g):100mL,将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混合均匀,升温至60 ~80℃,强力搅拌作用下陈化4 ~ 6 小时;再升温到90 ~ 100℃、中速搅拌3 ~ 5小时,得混合物;将溶液中所得固体产物过滤、干燥后,获得3A 沸石分子筛。本发明工艺简单、煅烧温度低,制备的3A 型沸石分子筛的钾交换率高。” 二、摘要附图 指定一幅最能从整体上反映本发明的图。

三、权利要求书 1、一种(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其特征是:)。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本发明主题名称+与现有(或接近)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是指缺少了就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特征部分=区别于现有现有技术的必要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特征部分,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要求)权利要求书由一组权利要求(权项)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所描述技术特征的总和是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示范性举例: “1. 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1)高岭土的煅烧:将高岭土与KCl 按质量比为1 :(0.2 ~ 0.6) 的比例混合均匀后,在550 ~ 700℃煅烧3 ~ 5 小时,得到前驱体混合物; 2)3A 分子筛的制备:按照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的比例为(15 ~ 30g):100mL,将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混合均匀,升温至60 ~ 80℃,强力搅拌作用下陈化4 ~6 小时;再升温到90 ~ 100℃、中速搅拌3 ~ 5 小时,将溶液中所得固体产物过滤、干燥后,获得3A 沸石分子筛; 所述高岭土为取自当阳地区的高岭土,该高岭土成份中Al2O3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4.73%、SiO2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7.57%、Fe2O3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 3.22%、TiO2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99%,白度=41,平均粒径=10 微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aOH 水溶液的浓度为2 ~ 5mol/L。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强力搅拌为大于600 转/ 分钟,中速搅拌为300 ~ 600 转/ 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燥为90 ~ 100℃干燥2 ~ 4 小时。”

撰写专利的格式及要求

权利要求书 第1/n页 1、一种……,包括……其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诉。。。。。 3、根据权利要求N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及其所起的作用;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 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 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 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或实

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 第2/n页 (2)为增加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体涉及(讲)0 0 0 0 背景技术: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实事求是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公开每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上述。。。 上述。00

专利撰写文件要点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点 第一部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发明/实用新型,下文统称发明) l 申请文件: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保护,就要向国家授权的专利局提出自己的要求,其具体方式就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向专利局提交的书面形式的文件(现阶段) 法26条1款和细则39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优先权声明,请求书为程序性文件,与今天主题无关) l 申请文件的作用: 1) 启动审批程序:申请文件完备,受理通知书获得申请日,开始审查流程 (法26.1 细则39)(同时也确定了保护的起点。) 2) 公开发明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先决条件决定了本作用。 (法26条3款)说明书: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使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 (前半部分是要求,后半部分是解释) 3) 阐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申请人利益的具体表达和体现,是申请专利的目的,理应有此作用。具体要求 (法26.4,申请人要求那方面享有权利,就必须要公开出来;不公开不得权利) 4) 审查的原始依据:(法33)修改是有限的,为公正地划分公众与申请人的利益,专利性判断的时间点。 5) 判断侵权的依据:(法26.4,法56)授权以后,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凭据,——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解释。 结论:*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不同于科技论文和报告。了解其作用,有助于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特点,在撰写过程中掌握原则,抓住重点,提高撰写质量。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是代理工作的第一步,是后续工作的基础。 一.撰写过程中,考虑问题的基点:(首先要统一的观点)

(1)首先要区分两类发明创造:(属于法5条,25条的情况除外) 发明和实用新型两者客体不同(《细则》2 ),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注重特定特征),化学产品(特定特征为分子结构,组分) * 但是撰写要求一致,本课中将统称发明。 例如:一种服装,其特征是服装成型以后,按一定步骤(方法)形成图案。 药品,应该是典型的生物或化学产品,但是药品外形的改进可以保护。 当然与组分有关的剂型改进,如缓释剂型等,不保护。 所以可见,无论形式如何,要视其改进的实质内容是否为方法或者配方,而确定是否属实用新型保护之列。以免出现申请的种类的差错。 (2)按照技术方案性质分为: 物的技术方案,物质,物品,工具,装置,设备* 活动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测量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 性质不同,撰写方式不同: 物组成+结构关系 活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特征来描述。 * 其中物的权利要求中有一种特殊情况:用活动的特征限定物的技术方案。 1) 例如:有时对设备硬件的改进,会伴随有其工作方式,或工作程序的改变,且如果不对其工作方式或程序进行说明,很难将其设备的技术方案表达清楚。 2) 又如:一些产品,特别是化学产品,仅仅用组分或结构式不能清楚的限定时,可以用制备方法加以描述。(化学类撰写案例课程,将会有详细介绍) (2)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指南》第II部分第四章2.2) 假想的人,是当时技术水平的标志(平均知识水平/中等技术水准);非特定一类人 基本特征:知晓所属技术领域已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与时俱进)的一般知识,具有常规操作能力,了解一个技术人员应该熟悉的邻近领域的基本知识。仅具备认识已往知识的能力,而无预见未来的能力(无创造能力:只能重复,在现已有的成果,或者所做的改变都是众所周知的,广泛采用的手段)(本概念体现了专利性判断,相对性的实质:时间相对,尺度中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
2017年4月
1

主要内容
引 言 修改内容
?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
2
?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



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精神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02
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审查实践
03
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4

修改过程
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
成立十个起草组
成立统稿组
(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
5

如何写化学领域专利概要.

化学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 一.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总的要求和特点 化学领域的发明,内容既复杂又十分广泛,在文件撰写和审批程序上均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为了写好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首先应该对其所起的作用和有关问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1. 说明书的作用:说明书在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以及以后的保护程序中,主要有三种作用:(a)充分公开申请的发明内容,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法26.3),完整、清楚,充分公开;(b)公开足够的技术情报,支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法26.4)如,家化集团配方例,(c)作为审批程序中的修改依据和诉讼时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辅助手段。 2. 说明书撰写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a)公开不充分: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技术方案的描述不完整,过于简单,只公开了必要特征的一部分内容,其余的作为“技术诀窍”,不公开,如……;其二,对所用到的原料等采用代号或者商品名称,不公开其……,或者采用一些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无法直接知晓的名称,如“H酸、J酸”等。如此,将不能满足(法26.3)的要求。 (b)背景技术不准确: (c)目的不明确: (d)实施例数量太少:就一个化工过程而言,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影响因素不仅很多,而且相互交叉。由于化学领域属于试验性较强的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至今未知,……,因此,在文件撰写过程中,要重视实施例的撰写。 (d)效果描述不充分:没有令人信服的试验数据和试验方法,只有断言。 **************** 3.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法56); 4. 权利要求书经常出现的问题: 4--(1)独立权利要求概括过宽,本意是为了扩大发明人的权利范围,但是权利

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doc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和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撰写比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作用 1.申请文件:申请人(发明人)社会 权益义务权益义务保护发明(由权利要求书确定) √√ 专利两大支柱公开发明 (由说明书实现)√√ 利用发明 自行实施 √√√ 使用发明 √√√ 他人实施 所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核心文件。 专利法26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1)请求书: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它事项(确立专利的主体和客体,列出提交文件清单)。2)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有附图(公开发明)。 说明书摘要: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提供发明技术情报)。3)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确立保护范围)。4)其他附件:代理委托书(确立代理关系和代理权项)、费用减缓请求书、提前公开请求书、实质性审查请求书等。 2.申请文件的作用: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主要作用是: 1)构成受理必要条件,启动审批程序; 2)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充分公开是授权的先决条件; 3)作为审查的原始依据; -1-

4)阐明申请人要求的保护范围; 5)批准授权后,作为判断侵权的依据。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1.撰写的依据: 1)专利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 3)审查指南 2.文件撰写工作步骤: 1).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及有关情报: (1)发明任务是什么;发明以前存在什么具体问题;发明打算解决什么问题;发明是否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2)发明人知道哪些现有技术; (3)发明的技术特征是什么;哪些技术特征对发明来说是本质的、是最重要的;发明人认为哪些要素的组合是创新的; (4)发明的具体效果;哪些方面超过现有技术,如性能、成本、可靠性; (5)能否进一步改进或改型,发明能否扩展范围; (6)实施方案,能否实现,有无样品。 2)排除专利不保护的发明 3)判断实用性(永动机、固定建筑物应即排除) 4)尽可能进行检索,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 5)分析保护方式,确定申请哪类专利 6)分析发明的技术特征,确定所需的附图 7)撰写权利要求书(细则20—23) 8)撰写说明书(细则18) 9)检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内容披露与保护范围是否相适应。10)撰写说明书摘要(细则24条) 3.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 1)符合法规的规定(包括内容和形式) 2)发明内容披露与保护范围相适应(反映代理水平) 3)文字要求:符合格式,开门见山,简练流畅,逻辑清晰(基本要素) 4.举例: (1)一次性茶杯 (2)刮胡子刀片 (3)仿生筋肌蠕动式管内移动机构 -2-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机械产品的专利撰写

机械产品的专利撰写 机械产品专利撰写难度很高,尤其在我国很多申请人没有能力将自己的发明创造讲清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在如何将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表达清楚,而不是专注于如何撰写最合适的保护范围。传统的用树形图的方法整理机械产品专利的撰写思路的方法不适合当前采用电脑办公软件撰写专利的情况。现代办公条件下,采用电子表格的方式对机械产品专利进行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前的结构分析,辅助以名称、结构、材料、位置和连接方式五种属性与组件、零件和部件三层次,撰写机械产品专利的技术方案变得清晰而且简单。 关键词:树形表层次连接方式零件部件 一、前言 专门研究一下如何将机械产品专利描述清楚非常有必要。 第一,虽然欧美发达国家申请专利数量最多的技术领域已经从电子信息技术转向了生物化学技术,但从我国的申请数量来看,机械领域的专利仍然数量最多。第二,我国排名前二十名的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外内申请,外文的专利申请文件写得极为详细,国内代理机构只需要付出翻译的劳动就可以了。但是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人的水平普遍不高,很少有能力可以将自己的发明要点清晰地描述清楚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首先是将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理解清楚,然后才涉及如何将技术方案用文字定义清楚,最后才到如何确定最合适的保护范围的步骤。 基于以上两点,机械产品专利最多,申请人讲不清楚技术方案,专利代理人描述机械产品的功底便非常重要。现有的讲解专利撰写的书籍,绝大多数都建立在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清楚和完整的基础上的,分析如何撰写权利要求,孰不知,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将技术方案讲清楚却是更困扰奋斗在专利代理第一线的专利代理人们的关键问题。本文的内容是关于如何将机械产品专利的技术方案清楚和完整地撰写的技巧。 二、树形表 树形图大家都知道,用一个类似树的图,从根部伸展开来,逐渐分支分叉,形成下一级结构,以此将机械产品的结构层次讲解清楚。树形图对于初入行的专利代理人有重要作用,但可想而知,无人愿意在写每一个专利的时候都要手动画一个树形表。现在都用电脑软件撰写专利,写专利不能脱离电脑,用树形表代替树形图,可以将专利代理人从画树形图的程序性工作解放出来,专注于技术方案本身。 实际专利代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只提供了附图,甚至连附图也没有提供,只提供了机械产品的照片,专利代理人要根据照片或者实物绘图,机械产品的每个零件自行取名并分配附图标记,再根据申请人的口头描述整理技术方案,这才是绝大多数机械领域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原生态。 以一个案件实例为例,讲解树形表的撰写。图1是申请人提供的一种吊车的原始图纸,图2是设置了附图标记之后的专利附图,图3是表达技术方案的树形图,其中列出了本吊车的所有零件,以及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技术方案是吊车安装在上层楼层结构楼面01与安装楼层结构楼面02之间,吊车本身包括上层楼层固定件11、悬吊装置2、支撑梁3、安装楼层固定件12、轨道4和电动葫芦5;其中悬吊装置2又包括卡环22、钢丝绳21、钢丝绳夹23和花篮螺栓24,支撑梁3又包括耳板35和连接钢板34。图3的树形图在结构上自然是清楚的,但其缺点在于使用电脑软件画出合适位置的方框非常繁琐,再向方框内填写文字更是麻烦,而且树形图只能描述各个零件的逻辑层次关系,但不能在树形图中标记每个零件的技术特征,例如“上层楼层固定件11可为固定于预埋件的铁码,也可为预埋件本身”,这样的技术特征在树形图中不方便用文字进行标记。

机械领域专利文件撰写

机械领域专利文件撰写 ——产品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撰写前的准备 1、理解发明创造:构造、原理、功能的实现 2、确定保护类型和主题(主题包含主题类型和主题落脚点) 2.1从应用范围考虑 2.2从诉讼取证考虑 二、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技术 1、了解技术现状 2、从功能和特点初步拟定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 3、根据初拟的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技术 三、确定发明目的 1、一个或几个 2、多个目的下的单一性问题 3、将核心技术作为主要保护对象,次要技术作为辅助保护对象,形成专利群 四、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1、全部:非全部,则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细则21 2、必要:非必要,则多余指定,缩小保护范围 3、与发明目的有关:非有关,则不够清除简要,细则20 五、撰写权利要求书 1、特征的内容形式:构造,包括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 2、撰写顺序 2.1实现主要目的的手段作为独立权利要求 2.2实现次要目的手段、实现其他优点的手段,以及对实现主要目的、次要目的和其他优点的手段的进一步限定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3、适当划界,不能把区别特征写进前序部分 4、特征的组织顺序 3.1依产品构成顺序,如反应釜(外到内) 3.2依产品工作顺序,如异形钻头(后到前)、纺丝机(前到后) 3.3依产品位置顺序,如检查井(上到下) 5、适当概括 4.1对产品功能单元作大致划分,如传动机构、驱动机构、机架 4.2功能定义,如模具落料机构的顶杆 4.3不能省去必要特征,如移动钻具的支撑脚 4.4体现创新点,如从40°改进为47°,不能概括为41~48°。

六、其他形式要求 实例 说明书 壳体式三级传动增力扳手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动扳手,特别是一种采用行星轮系工作原理设计而成的壳体式三级传动装拆螺钉螺母的增力扳手。

撰写专利写作要求11

? 1.什么是专利?自己做过的东西,需要养成一个记录的习惯,记录心的体会,上传 所查到的有用的资料,养成习惯吧,加油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专利包括三个种类: ?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 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 年。 ? 2.实用新型专利: ?只要有一些技术改进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要注意的是,只有设计产品构 造、形状或其结合时,才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10 年。 ? 3. 外观设计: ?只要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 并使用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 年。 ?专利有哪些特征? ? 1 、独占性。 ?拥有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没有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生产该产品。 ? 2 、时间性。 ?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内受到法律保护,失效专利包括期限届满或专利权放 弃、不交年费而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 3 、地域性。 ?一项发明在那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那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专利在中国 不受保护,同样中国专利在外国也不受保护。 授予专利权需要那些条件? ? 1 、新颖性。 ?以前没有公开过的,也没有相同的技术方案刊登在出版物上或者已被他人申请 专利。 ? 2 、创造性。 ?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发明有实质性特点,优于同类传统技术。 ? 3 、实用性。 ?比原有技术效果好,且可以用工业方法生产,具有实用性。 以上可以归结为:没有公开过、有用的、创新的技术。 专利申请的审批阶段? ? 1. 申请阶段: ? 2. 初审阶段: ? 3. 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专利时应向专利局提交那些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时应向专利局提交清晰、完整、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基本相同,即: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 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黑体字是需要重点写作的部分,其他部分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说明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化学领域技术交底书撰写要求

技术交底书(专利说明书)撰写的一般要求 化学领域发明的种类和范畴 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产品发明是指可以在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上制备和使用的,其结构和形状得以改进的新的有形物体或者其组成或性质得以改进的新的物质或新材料发明。具体来说,产品发明的种类有化学物质发明,组合物发明,药品发明,饮食品发明,农药发明,微生物及生物制品发明,化工设备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化学产品的制备或制造方法发明和一般性处理方法发明。 技术交底书(技术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发明名称 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简要地表明发明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清楚反映发明类型,即是产品还是方法,而不要笼统地称为“XXX技术”。不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商品名称等含义不清楚的非技术用语及商业性宣传用语。(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它既不是其上位概念,如“有机化学领域”或“冶金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例如:“本发明涉及一种属于造纸技术领域的用韧皮纤维制造纸浆的方法”。 (3)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也称现有技术,它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所公开的有关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知识,尤其是要引用发明人所知的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背景技术,并注明引用文献的出处,以便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专利申请。引用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用非专利文献的,要写明这些文献的详细出处。在背景技术的描述部分,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也即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或所克服的缺点,以便为下一步提出发明的目的奠定基础。(4)发明内容 这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主要内容应包括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主要容 撰写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机械领域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 撰写实例分析 专利申请前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判断是否包含充分公开发明所需的实质容 确定申请专利的类型及要求保护的主题类型 分析梳理要求专利保护的主题 排除明显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主题 初步判断所涉主题是否可以合案申请 把握申请时机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1、是否符合法2条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2、是否明显属于法5条或法25条排除的主题 3、是否明显不具备法22条4款规定的实用性

判断是否包含充分公开发明所需实质容 1、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制度 2、法第26条3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 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实用性和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没有必然的联系 确定申请的类型及要求保护的主题类型 1、确定申请专利的类型(发明/新型)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保护产品/方法;需实质审查、权利 相对稳定、获权周期相对较长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只需初步审 查、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较差、或周期相对发明专利申请较短2、确定要求保护主题的类型 对每项技术主题,根据其实质容确定属于产品发明还是方法 发明。 如果确定的保护客体是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如果确定的保护客体是产品,而且是从结构和、或形状对其 作出改进,那么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 分析梳理要求保护的主题

分析梳理每项主题的技术特征构成: 对产品权利要求而言,技术特征通常包括产品的构成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等。 对方法权利要求而言,技术特征通常包括涉及的方法步骤以及所采用的工艺手段等。 如果技术交底书中公开了多个主题,需分别进行分析。 排除明显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主题 为了能够尽可能准确的确定发明创造的创新点,撰写一份保护围合适的权利要求书,通常还应当对与技术交底书中的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分析,排除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主题或者其中的改进方案。 初步判断所涉主题是否可以合案申请 判断技术交底书中的几项主题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若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可以合案申请;若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应当告知委托人,这些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不能合案申请,否则有可能会拖延审批程序。 把握申请时机 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技术成熟程度(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也就是新的技术构思、美学构思)

专利意见陈述书模板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申请人:XXX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1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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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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