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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情节犯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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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并列。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

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

“情节恶劣”。

关键词情节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1.02

一、情节犯的概念

“情节犯”的概念,学术上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隋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情节犯’是我国刑法特有的犯罪形态,它是指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隋节严重’或者“隋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情节犯包括数额犯”。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情节犯”的情节理解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后者则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一个定罪综合性要件。笔者在此认为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情节犯中的情节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没有明确指出情节犯中的情节到底是一个综合性要件,还是独立于犯罪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我们知道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是犯罪四要件,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它是需要综合性的价值判断的。应当将其理解为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才更为合理。

第二种观点将情节犯中的情节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定罪综合性要件是不妥当的。情节犯中的情节是一项综合性要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情节犯中的情节却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要件,它是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它离不开犯罪的四要件,不能独立于它们之外。此外,笔者认为情节犯原则上应当包括数额犯,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已将“数额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了,因为,如果情节严重不包括“数额巨大”那就无法称之为“其他严重情节了。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巨大”的情节是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f+特殊情况,它包含于情节犯之中。鉴于以上理由,笔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在这里,我们可以将情节犯定义为:情节犯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其成立犯罪综合性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二、情节犯的本质和特征

(一)何谓“情节严重”

犯罪行为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所以,情节犯中的概括性定罪情节要求——“情节严重”应当就是在于表明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已经突破了一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达作者简介:曹颖,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从而应受刑法惩罚。如上所述,对于情节犯来讲,其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如果单一满足一股犯罪的程度,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这时,我们只能将该行为定为违法行为,应当由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只有具备了情节严重’等这类综合构成要件时,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就达到了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符合了情节犯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就构成犯罪”。易言之,“情节严重”中的情节,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方面的情节,只要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构成犯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树木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几个解释》指出:“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的盗伐、滥伐树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该解释对数量作出一定规定后又指出:接近规定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溢伐恻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溢伐树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这也表明,“情节严重”不是属于犯罪构成某一方面的要件,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构成要件,它涉及到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只是它并不是具体的哪一方面的要件,而是一个综合性的要件,包括了主客观方面和主体等内容。它需要司法者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当地的一些实际情况、刑事政策的需要来给予解释。也就是说,“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是特定的,而是包括了主客观方面等因素。立法者并没有将其内容限定于哪一方面.就是说只要某一方面的情节出现而使整个案件的情节严重,司法者就可以认定该行为符合情节犯的犯罪构成,构成犯罪。因此,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是指发生在行为实施过程中,主客观方面的一个或数个严重因素单独或综合构成了表明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从而成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要的要件。并且它是一个综合性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志

(二)“情节严重”的判断

1.判断主体

对于判断主体,我们认为应分三个阶段来分析:第一,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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