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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6——7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劳动总局

实行日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他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4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5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6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7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8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9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10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11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

第12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13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第二节给水卫生

第14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15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16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17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第18条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2条的规定。

第19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20条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体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1条的要求。

第21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体。当其排入地面水体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①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②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③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表2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3

第22条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21条表2、表3的要求。

第23条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21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第24第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第四节废渣处置

第25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26条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第三章车间卫生

第一节防尘、防毒

第27条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28条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29条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30条产生汞、砷等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31条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第32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4

④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33条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本标准第32条表4的要求。

第34条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乙酸酯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

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第35条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第36条为了更好的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表4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37条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第38条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第39条容易凝结蒸气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第40条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应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准第12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

第41条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第二节防暑、防寒、防湿

第42条为了达到防暑的目的,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第43条为了减少车间内热量的散发,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二、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三、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四、便于对热源采用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五、使工作地点易于采用降温措施。

第44条热车间宜设有避风设施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第45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米。如低于4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第46条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汽、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并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第47条产生大量热或排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第48条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小时散热量小于2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

二、每小时散热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

三、每小时散热量大于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注:①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米内的空间。

②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较低的地区,当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按本条设计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本标准第49条表5中对工作地点的要求。

③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第49条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表5

第50条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轧钢等)的工作地点温度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5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第51条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轧钢机的操纵室、拦焦车的驾驶室等须有良好隔热措施,并应设小型空气调节机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温措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第52条高温工作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米/秒,雾滴直径应小于100微米;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5米/秒,重作业应控制在5~7米/秒。

第53条高温作业的工业企业,应有配制含盐清凉饮料的设备和用室。设备和用室的布置应便于卫生管理。第54条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工厂),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1℃的地区,可按规定的温度加1℃,湿度不变。

车间的空气调节夏季空气温度规定表6

第55条设计集中采暖车间时,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轻作业时不低于15℃;中作业时不低于12℃;重作业时不低于10℃。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平方米)时:轻作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在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可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装置。

注:①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②轻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20千卡/小时以下的工种,如仪表、机械加工、印刷、针织等。

中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20~190千卡/小时的工种,如木工、板金工、焊接等。

重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90~250千卡/小时的工种,如室内大型包装、人力运输等。

第56条集中采暖地区辅助用室的冬季室内空气温度,不得低于表7的规定。

辅助用室的冬季室内空气温度表7

第57条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立方米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立方米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立方米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

第58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20℃及-20℃以下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到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第59条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一般应在0.3米/秒和0.1米/秒之间,送风的最高温度一般不得超过70℃。

第60条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汽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第61条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采暖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汽。

注: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水汽的除外。

第四章辅助用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2条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生产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幼卫生用室和卫生医疗机构。

第63条辅助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第64条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第二节生产卫生用室

第65条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分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表8

第66条浴室:

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车间浴室;3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

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第67条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9计算。

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表9

③重作业者可设部分浴池,其面积每1平方米可按1.5个淋浴器换算。当淋浴器数量少于5个时,浴池面积每1平方米可按1个淋浴器换算。

④淋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第68条存衣室: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间内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

湿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第69条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10规定计算。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表10

第70条生产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体或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或工作服污染严重的车间,应设洗衣房。

第三节生活卫生用室

第71条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及吸烟之用。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第72条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第73条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100人以下,每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

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长的小便槽)。

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洗污池。

第四节妇幼卫生用室

第74条女工卫生室: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第75条乳儿托儿所

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10~15%计

算。

乳儿托儿所应由以下房间组成:乳儿生活室、哺乳室、厨房(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50个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儿托儿所房间组成可以适当简化。乳儿生活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床位2.5平方米计算,并可采用木质地面。

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较多的车间附近,但不得设在放散有害物质车间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建筑物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地。

第五节医疗卫生机构

第76条职工人数不到300名的工业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设卫生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大于20平方米。第77条职工人数在300~5000名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厂矿卫生所。其房间组成及面积:

一、300~10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30~70

平方米。

二、1001~20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70~110平方米。

三、2001~35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X光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110~150平方米。

四、3501~50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X光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140~190平方米。

注:厂矿卫生所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张简易病床。简易病床每张按使用面积5平方米计算。

第78条职工人数在5000名以上的一般工业企业,应设置职工医院;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以及产生显著毒害的工业企业,职工人数在3000名以上的可设置职工医院。

设置职工医院的工业企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厂矿卫生所。

同一地区相邻的工业企业,必须联合建立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由参加的工业企业共同投资修建。

职工医院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床位设置等标准,应按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执行。

第79条职工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尚应在500名职工以上或职工人数在300名以上产生显著毒害的车间设置车间卫生站。车间卫生站根据情况可设在各个车间,亦可几个车间联合设立。距离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较近的车间可以不设。车间卫生站的使用面积一般以20平方米为宜。

第80条厂矿职工医院应设置职业病防治科(包括工业卫生化验室),用房的使用面积一般为40~80平方米。

职工人数在10000名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等用房使用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编 号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 米) 编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 米) 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 1一氧化碳20氨 2乙醛21氧化氮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2010-08-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18章 工业建筑概论

1 第18章工业建筑概论 【教学目的】 了解工业建筑的分类、了解工业建筑的设计要求、了解厂房内部常采用的运输设备。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 1. 了解工业建筑的分类,特别是按生产状况分类。 2. 了解工业建筑的设计要求 3. 了解厂房内部常采用的运输设备,特别是各类吊车的特点。 【学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是工业建筑按生产状况分类及常见吊车的特点。 【重要知识点】 工业建筑按生产状况分类 什么是工业建筑?哪些房屋属于工业建筑?可以这样说:用以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种房屋就是工业建筑,也叫厂房或厂房建筑。由于也是建筑,所以它和民用建筑在设计原则、建筑材料、建筑技术等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但由于是工业建筑,是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所以它在总体布局、人流、物流的组织、厂房内部空间、建筑形象设计等方面与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工业建筑必须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才能有好的经济效益。 18.1工业建筑的分类 工业生产的类别繁多,产品种类不计其数。为了生产出各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就有各种不同的工厂,如生产电视机的工厂,生产各种笔的工厂。纺织部门的工厂,为了生产出各种质地、品种的衣料,就有毛纺厂、麻纺厂、棉纺厂、丝纺厂、印染厂,还有尼龙厂、维尼纶厂等等。一个工厂往往不是只有一幢厂房,很多工业产品也不是在一幢厂房里就能生产出来的。由于生产的内容不同,生产的性质不同,对厂房建筑的要求也就各不相同。为了了解各种厂房建筑的特征,掌握厂房建筑的设计规律,就需要对厂房建筑进行分类,通常是按厂房的用途、层数和厂房内部的生产状况进行分类。 18.1.1按用途分类

2 一个工厂、一个企业往往有多幢厂房建筑,根据厂房用途的不同可分为: 1.主要生产厂房 主要生产厂房,是指直接加工、装配产品所使用的厂房建筑。如铸工、锻工、冲压、机械加工、装配等车间所使用的厂房就是主要生产厂房。在这些厂房里常布置有较多较大型的生产运输设备,所占的建筑面积较大,职工人数也较多。 2.辅助生产厂房 辅助生产厂房,是指不直接加工产品,只是为主要生产厂房服务的厂房建筑。如机修、工具等车间所使用的厂房建筑。 3.动力用厂房 动力用厂房,是为全厂生产提供能源所使用的建筑。如锅炉房、煤气发生站、氧气站、压液站等。 4.仓储建筑 仓储建筑是用于存放各种材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仓库。如成品库、总仓库、冷冻库、粮仓等等。这类建筑应结合储藏物品的不同,相应满足其防火、防潮、防爆、防腐蚀、温湿度条件等要求。 5.运输工具用建筑 用于停放、检修各种运输工具的建筑,如汽车库、电瓶车库等。 对于一个工厂来说,除了以上直接用于工业生产和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外,还有诸如办公楼、食堂、保健站等民用建筑。 18.1.2按层数分类: 1.单层厂房 只有一层的厂房叫单层厂房,如图18-1。单层厂房广泛应用于冶金、机械制造、纺织等工业部门。这种厂房便于水平方向组织工艺流程,既适于组织较小空间小型产品的生产,更适于组织大空间大型笨重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单层厂房有很多特点: 第一,平面面积大,可以连成片的修建,面积可达上万平方米甚至十几万平方米,内部可采用各种吊车、汽车、铲车、火车等等运输设备。 第二,地面可承受较大的荷载,可比较自由地构筑地坑、地沟等地下设施。 第三,内部空间大,厂房高度可达五六十米,甚至可以设置几层吊车。 第四,厂房结构承载能力大,当采用桥式吊车时,吊车的起重量可达到几百吨。 第五,为了解决厂房内部的采光和通风,屋顶设有各种类型的天窗,这使建筑构造处 图18-1 单层厂房 (a) 单跨厂房 (b) 多跨厂房

GB1808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3-2000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 GB 18083-200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3 标准内容 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车间照明设计

车间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照度标准2 第一节一般规定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3 第四章光源 4 第五章照明灯具 5 第六章照明质量5 第一节眩光限制5 第二节光源颜色7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7 第七章照明供电8 第八章照明节能9 附录一名词解释10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 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12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13

附录五亮度曲线法13 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1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

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完整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编 号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 克/立方米) 编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 克/立方米) 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 1一氧化碳 3.00 1.0020氨0.20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最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题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选择题(30题)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适用于()。 A.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B.职业病危害评价 C.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D.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答案:B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10版)新增内容之一() A.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B.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C. 劳动强度分级 D.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答案:A 3、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称为工作场所。 A.工作场所 B.工作岗位 C.工作地点 D.工作环境 答案:C 4、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A.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B. 化学、物理、环境等因素 C.化学因素、粉尘 D.中毒、放射性物质答案:A 5、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限值。 B.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短时间接触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 D.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 答案:C 6、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是()。 A.卫生防护距离 B.安全防护距离 C. 有害因素防护距离 D.安全距离 答案:A 7、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称为毒物。 A. 较大剂量 B. 剂量蓄积 C. 较小剂量 D. 较低剂量 答案:D 8、低温作业平均气温()的作业。 A.≤8℃ B. ≤5℃ C. ≤10℃ D. ≤0℃

答案:B 9、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坚持()卫生工作方针。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 预防为主、人人有责 C.前期预防、防治结合 D.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答案:D 10、电离辐射波长()的电磁辐射 A.<100nm B. ≥100nm C.≤100 D.>100nm 答案:A 11、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 A. 自然疫源地 B. 垃圾填埋场 C. 气体输送管道 D.以上都是 答案:D 12、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分为() A. 生产区、生活区 B. 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C.生产区、防火防爆区 D.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答案:B 13、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 A.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B. 当地夏季主导风上风侧 C.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D. 当地夏季主导风下风侧 答案:C 14、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 A. 卫生防护绿化带 B. 安全防护距离 C.防护绿化带 D. 应急场所 答案:A 15、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 A.多层厂房的顶层内 B. 无毒的单层房内 C. 单层厂房内 D.防爆区内 答案:C 16、劳动者经常停留在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必须具备()。 A. 密闭、抗压、耐腐蚀 B. 密闭、耐压、耐腐蚀 C. 密闭、防静电、耐腐蚀 D. 密闭、抗压、抗腐蚀 答案:A 17、相邻两建筑物的设计间距一般不宜小于()高度 A. 较低建筑物的 B.较高建筑物的 C.两建筑物的平均距离 D. 两建筑物的高度之和距离答案:B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6——7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劳动总局 实行日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他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4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5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6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7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8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9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10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11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 第12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详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 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 第2.1.2条本规范可行性研究阶段卫生审查必须遵循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因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 第2.1.4条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2.1.5条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 第二节厂址选择 第2.2.1条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 第2.2.2条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因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第2.2.2.1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 第2.2.2.2条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以及噪声、振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居住区边缘建厂. 第2.2.2.3条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 第2.2.2.4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 第2.2.2.5条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工业站Industrial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管线综合布置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国家标准规范目录2016版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目录2016版,太全了! 2016-06-20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GB/T50001-2010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2GB/T50002-201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3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版)GBJ5-88 5GB50006-2010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6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7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8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11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J14-87 12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J15-88 1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500 45-95 14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5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16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016-06-01实施) GB50019-2003 17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94 18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19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90 20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1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GBJ27-88 22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3GB50029-201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24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 TJ32-78

(完整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HG 20571—2014代替 HG 20571—1995 第一章 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本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 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委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 公司组织修订。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1995。 本规范的修订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批程序的变化和对新建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和化T.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 本规范共有7章。其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卫生机构。 本规范与HG 2057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和第2章“术语”; 删除了附录“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章)》内容”; 在修改、补充原标准的基础上重新编排本规范的目次与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的技术内容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政编码:300400,电话:022—23408741,传真:022—86810147),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査人: 主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员 :杨玉兰石晶 陆 徐 峰 英 魏建民 张春丽 刘新伟 李荣 李勇 马国栋 主要审查人 员 :段天魁 魏 涛 肖慧高 陈为群 王世芳 刘晓林 戴志平 王晓民 李凤强 孙利民 吴晓军 姜英 隆丹彤

GBZ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前言 根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xx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c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

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j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 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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