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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动物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5、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6、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 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工消随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仼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測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 兴办畜禽养殖场区成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中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标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号:农医发[2013]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标准流程 (3)

目录 1.无害工艺流程 (1) 1.1工艺流程图 (1) 1.2工艺说明 (1) 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 (1) 2.1运送 (1) 2.2销毁 (1) 2.3操作方法 (2) 2.4有机肥行业标准 (3)

无害化处理流程及标准 1.无害工艺流程 1.1工艺流程图: 1.2工艺说明: 各分场病死猪集中输入至无害化处理厂,首先投入垫料生物发酵池中,调节水分并增添生物发酵剂。经过50~70℃高温、约30~60天左右发酵,病死猪肉体可完全腐解。其中液体进无害化厌氧发酵后,沼液深灌林地,骨质及皮质物投入焚烧炉集中焚烧,残留物林中深埋。 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 2.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2.2销毁: 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蓝耳病、猪瘟、非洲猪瘟、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③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⑤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3操作方法: (1)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人焚烧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2)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袍杆菌类疫病。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 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2 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 消毒药喷、洒消毒。 (3)堆沤发酵法: 具体堆沤发酵要求如下: a)堆沤前需将辅料(猪粪与谷糠或秸秆)混合物水分调节至60%左右,碳氮比(C/N)25:1—35:1,同时添加适量的生物发酵剂; b)堆沤前先在发酵仓内垫上50 cm左右已调节好的猪粪与谷糠混合物; c)垫好发酵底物的发酵仓内,可直接将死猪投入发酵仓内:大猪每层平均一只,小猪一层大约为40 cm左右,在铺好一层死猪后,可在死猪上再铺上50 cm猪粪与谷糠混合物,如此反复直到发酵仓堆满为止; d)堆沤发酵仓内大约需1—3个月,50—70℃高温发酵,可将死猪完全腐解,此过程中无需翻堆; e)待死猪完全腐解后,将发酵底物完全从发酵仓内转出,进行堆沤二次发酵15天左右之后,制作成精制有机肥; f)以上所有操作过程都必须穿戴相应防护服。 (4)无害化处理—消毒 适用对象为除销毁适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2条项目投资 第3条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4条特许经营权 第5条项目资产 第三章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利义务第6条甲乙双方声明 第7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保险和履约保函 第8条保险 第9条履约担保概述 第五章项目土地 第10条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六章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11条项目融资 第12条建设期进度 第13条设计 第14条采购和施工 第15条竣工验收 第七章项目运营 第16条项目运营维护 第八章付费与绩效 第17条付费 第18条绩效考核 第九章项目移交 第19条项目移交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20条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甲方临时接管

第21条甲方的临时接管 第十二章违约和提前终止 第22条违约事件 第23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24条提前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25条争议解决 第26条合同组成体系 第27条通知 第28条合同效力 附件一市/县政府授权PPP项目实施机构文件 附件二绩效考核 附件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引言 鉴于: 1?为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保 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引进社会资本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XX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区域采用PPP模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下称本项目”),授权(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详见附件一:XX市/县政府授权PPP项目实施机构文件),负责本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特许期满移交等工作。 2?本项目采取BOO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 甲方已经依法开展本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于年月 _ 日确定(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中标人。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是由中标人全资(或与政府出 资代表共同出资)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授权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乙方拥有本项目建设 形成的资产权属。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与释义 1.1定义

(完整版)206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项目建议书 项目实施单位:**区农牧局 项目负责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最终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循环开发利用的生态效益。为了有序推进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程,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妥善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病死畜禽流向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拟申报本项目。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实施单位:**区农牧局 建设地点:**区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期限:两年 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一个,占地面积50亩,配套修建办公管理、水、电等辅助生产设施,利用专用设备和技术,将各种有机废弃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作物秸秆和草本植物以及污泥等)加工成环保型绿色肥料(活性生物有机肥)。项目建成后,处理中心的无害化处理量应达到日处理3吨,年处理1000吨的能力,有机肥生产量年产1-3万吨。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项目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

申请国家补助500万元,自筹500万元。 二、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实施背景 近年来畜禽重大疫病时有发生,给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和严重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许多种,而其中病死畜禽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病死畜禽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近年,养殖场户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肉,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区地处甘、蒙两省交界处,年均出栏猪约3万头、牛0.6万头、羊15万只、禽类40万羽。在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情况下,按照养殖生产和强制免疫过程中正常死亡计算,预计全区每年都会有近0.15万头生猪、0.01万头牛、0.7万只羊、3万羽家禽死亡。由于没有无害化处理厂,一些饲养户对死亡的牲畜、家禽基本上都自行采取就近掩埋或随地丢弃,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的传播。同时,由于农业的过度开发尤其是长期使用单质化肥,没有适当给土壤补充有机质,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产品的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聘用单位:(以下称甲方) 应聘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盘锦市动监局、盘锦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的通知》(盘动卫发〔200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共同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镇(街道)村(区)。 2、按上级要求对乙方责任内的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年度考核。 3、确定乙方承担的其他动物卫生应急工作。 4、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村防疫员的补贴,本年度村级防疫员考核分以上的每人年基础补贴元。 二、乙方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五)协助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并做好病死动物报险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协助官方兽医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和普查等工作。 (七)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

毒记录等。 (八)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十)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并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的发放 甲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按照《双台子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考核两次),根据考核结果兑付补贴或实施奖惩。 四、协议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2、乙方不履行协议所规定职责,经甲方指出拒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由于渎职造成疫情传播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在协议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4、如不是乙方的过失,甲方不得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区畜牧兽医局备案一份。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高温法 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深埋法 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法定代表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承诺书,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畜禽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 6、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2、乙方负责对代宰畜禽进行入场查验,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允许进入屠宰场,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畜禽乙方有权拒收。 3、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屠宰检疫。 4、乙方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技术规程屠宰畜禽。 5、乙方按规范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 6、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旗县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

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工作程序

无害化处理合同

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甲方:地址: 乙方:泸州市纳溪区吾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根据“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符合规定的流程,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就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事宜,经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对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回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乙方回收清运时间从2017年月日起,以后每隔日定期清运一次。甲方如遇 突发性事件造成医疗废物增加,可要求乙方进行临时清运,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清运的,需及时电告甲方。 二、处理费用的标准和结算时间: (一)、处理费用标准: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核定的价格标准,经双方协商, 按元(大写:)每月收取。全年合计金额:元(大写:)。 (二)费用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全年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确定医疗废物院内暂时贮存地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果贮存地点和专门管理人员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要本着就近、集中和科学合理原则,确定收集路线和收集地点,使用专用标识的准用运输车辆,严格按照确定的路线、时间和收集点,做好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保障医疗废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三)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乙方未按约定收运、处置医疗废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有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人员在收集、清运医疗废物时应相互配合和支持,及时填写并 留存《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每月月末对《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进行汇总,并按相关

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从而杜绝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而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特制订此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鲜系统所有子(分)公司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第二章无害化处理定义、处理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无经处理的定义: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方法,对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判定为不符合兽医卫生救援畜禽胴体(或肉尸)、内脏或其分部分进行处理,从而使不合格的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或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无整个过程。 第四条无经处理的方法: (一)销毁:主要指焚毁。焚毁:将整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中焚烧炭化。 (二)湿法化制:利用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三)化制(干法化制):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四)高温处理:包括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1、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实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H。 2、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实成高压蒸煮法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 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五)漂白粉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禽血液的处理)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拌,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掩埋的温度要大于1.5M。 (六)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皮毛消毒)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液,并用清水冲洗后晾干。也可用25%食盐水溶液100ML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下浸泡18H,皮张与 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最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七)过氧乙酸消毒法:(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八)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在室温为17--20℃条件下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将病皮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再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九)灰乳浸泡消毒:(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民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然后取出晾干;螨病病皮;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十)盐腌消毒:(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 一般毛皮腌制2个月,胎儿毛皮腌制3个月。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法定代表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承诺书,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畜禽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 6.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2.乙方负责对代宰畜禽进行入场查验,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允许进入屠宰场,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畜禽乙方有权拒收。 3.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屠宰检疫。 4.乙方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技术规程屠宰畜禽。 5.乙方按规范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 6.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 式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旗县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前言:对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指导,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存在对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做法,不仅留下了疫源处理不彻底的隐患,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甚至对人的卫生安全造成了危害。因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无害化处理规范,及科学、实际的操作技术程序,对指导实施科学、安全的动物疫病无害化处理十分必要。根据国内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参考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对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作了初步的探索,供同行参考。 一、简介 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感染传播,是紧急动物疫病根除、特别是实施紧急动物疫病扑灭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害化处理应尽可能在扑杀染疫动物后立即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并且,肉尸在其发生腐败分解之前更容易被处理。本文对适宜多数紧急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了讨论,不甚严格的处理方法也许适宜于传播性较小的动物疫病和非疫源性疾病的处理。动物尸体和其它须被无害化处理的物品应被警戒,以防止其他人员接近,防止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及鸟类接触和携带染疫物品。如果存在昆虫传播疫病给周围易感动物

的危险,就应考虑实施昆虫控制措施。如果对染疫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被延迟,应用有效消毒药品彻底消毒。 二、扑灭工作的组织 首先应核实染疫动物的数量和其户主,以确定今后补偿的数量。在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始之前,应详细地向参加人员讲解疫病的特性、及所有与处理疫病有关的防疫卫生要求。如果疫病涉及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或处理现场有大量粉尘产生时,应佩带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三、无害化处理方法和场地选择 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对于地区的生物安全及为重要,应选择利于管理、不受闲散人员和食肉动物侵扰的场地,在某些情况下,无害化处理后的最初几天在处理场地周围修建防护围栏也许是必要的。 1、污染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应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但掩埋一般是较为适宜的方法,掩埋具有快速、花费小、环保、容易组织和很少需要调用外来物资的优点。制订无害化处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1 需作无害化处理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1.2 在扑杀场地附近有适宜深埋或焚化的可用场地。 1.3 重型交通工具能否到达处理地点。 1.4 场地的土壤/岩石结构。 1.5 底下水位的高低。 1.6 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 1.7 水、电、气、通讯、排水、排污服务设施的情况。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主要职能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是2002年1月经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对本市需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分析、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对全市需要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内脏、器官等,病、死动物,正常淘汰的动物及尸体,试验用动物及尸体,带菌、带毒的动物及尸体,其他按规定需要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尸体,动物产品等)实施无害化处理; 2.负责对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实施分类统计分析; 3.负责对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进行病理学、微生物学和流行病学等分析、处理; 4.负责对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进行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相关处理; 5.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三废”等实施环保监测与实验室分析; 6.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设四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生产业务科、后勤保障科、监测技术科。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号:农医发[2013]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掩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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