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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质性内容.

审计工作中如何理解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甄别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同正常变更,是摆在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产生的原因

所谓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中标合同后,在不具备法定变更事由的前提下,采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标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加以修改,以规避政府行政监管,损害国家、集体、合同当事人、未中标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共同获取不当利益,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的目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直接调增合同价,改变合同计价模式,延长合同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目标。这类现象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政府投资工程当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达到侵吞政府资金的目的。

二是工程施工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违背承包人意愿,对承包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在中标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目标,缩短工期或者增加工作量,借订立其他协议,规避政府监管。

三是个别工程施工承包人千方百计中标后,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发包人对工程管理业务不熟悉,或者采取消极怠工,诱骗、迫使发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种情况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表现为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材料设备价格按实结算等,承包人从中渔利。

二、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要界定后面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在本质上背离了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施工合同,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一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由此可见,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二工程价款的具体范畴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方面之中,工程价款内涵最为丰富。理论上讲,工程价款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时确定工程总价款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具体来说:

1.工程承包范围;

2.承包方式;

3.合同价款即合同价绝对值;

4.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

5.工程计价方法或标准;

6.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法;

7.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8.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

10.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主要指数额、期限;

12.索赔方式等。

例如,中标合同价为500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为600万元;中标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为可调价格合同;中标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按中标价同口径综合费率8%计算,补充协议对工程变更价款综合费率调整为12%;中标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补充协议调整为劳务承包方式等等,都应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中标

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不能变更。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合同双方仍然可以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对合

同约定的价款、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如物价暴涨、国家政策性调整,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变更事由,此时如果禁止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只有具备了法定变更事由的条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在既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中标人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合同主体之间不因权利义务失衡而显失公平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三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合同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先备案的中标合同已不再适用。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备案手续,既是国家行政监管的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利益免受损失的有效手段。四、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两个问题(一)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只适用于招标工程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方都不得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变更适用一般变更的原则,在订立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而且无须备案。(二)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涉及诸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如只是对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一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达到一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一个程度问题。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解释目前,由于有关部门尚未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或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实际操作时无据可依,难以辨别合同变更是否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旦招标工程涉及施工合同内容变更,若动辄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不仅耗费有限公共资源,也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解释。在制订合同实质性内容解释条文时,既要考虑维护原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也要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这一条款,禁止合同的合法变更。

合作协议书一般内容

合作协议书一般内容 合作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 以下共识: (一)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4.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 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相互宣传 1.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盖章: 盖章: 合作协议书范本(二)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

合同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

合同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合同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 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XX 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XX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xx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 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xx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xx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xx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xx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xx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xx年8月31日起至xx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XX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xxx xx年x月xx日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何汉初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文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则相关协议将会被裁判机构认定为无效。然而,对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法律没有明确,这就容易导致具体适用层面的混乱。由此,要判断中标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就应当先弄清楚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一、关于“实质性内容”涵义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既有一些共性的要求,也有少量的针对特殊项目(合同)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归纳出如下要点:1 . 现行法律规定,中标合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三者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一致。2 . 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为“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3 .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可被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实质性内容的,不受《招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的影响。具体来说,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 . 《招标投标法》(2017修订)

第4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5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号:法办〔2011〕442号)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

合同协议书内容

合同协议书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望京B区商业办公综合楼商业广场四至七层内部及外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35078.57m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是指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招标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建筑、装饰、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专业工程。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玖仟零捌拾柒万壹仟捌佰叁拾柒元捌角伍分(人民币) 小写: 90871837.85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大写):壹佰柒拾叁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伍角柒分(人民币) 小写: 1736238.57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406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3 年 01 月 0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4 年 02 月 14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1

合同协议书部分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 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 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 双方约定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头条7号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69863292 传真:传真: 6986329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 帐号:帐号:3272560114459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2300 2

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在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一份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对于如何理解“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践中常有争议。【案情摘要】 2009年6月1日,星华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向荣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根据招标文件及以下条件,接纳荣盛公司为本工程土建、水暖、电气之承包人:总承包价款为5600万元;工期为400天,计划自2009年6月21日开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同年6月6日,星华公司与荣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荣盛公司承建星华苑小区1号工程,工程内容剪力墙结构27层,承包范围土建、电、水暖。开工日期2009年6月21日,竣工日期2010年8月27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为5600万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加以修改和补

充,如与补充协议相抵触,按补充协议执行。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地下室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该合同于2009年6月10日经所在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施工招投标备案。 2010年6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工程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标明的土建、水暖、电气所有设计内容。2、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实行平方米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积固定单价。3、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夹层单独计算。4、开工日期为2009年6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以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准。5、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地下夹层部分单独结算,增加和减少项目的工程量均不另行计算。6、余款10%在竣工后一年内清算。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清。 合同签订后,荣盛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开工,2010年8月3日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2010年8月30日星华公司及有关部门出具了验收报告,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201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星华苑小区1号楼建筑面积结算单,确认1号楼总价5518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星华公司已给付荣盛公司工程款4800万元(含甲方供材及扣款)。该工程除主体外的质保期分别为2年至5年,质保金共计为230万元。 因星华公司欠付工程款,荣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判令星华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示范合同)

编号:YK-HT-017321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 Main contents of contract disput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 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 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

原因。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没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是怎样的 近几年我国因为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我国对于合同纠纷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的人在遇到合同纠纷以后都会采取起诉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是怎样的吧。 ▲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 3月3日生,住郑州市XXXX道2号。 被告:西华县XXX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负责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5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于2003年7月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3年10月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1月2日

活动策划合作合同范本(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在举办仪式活动。 二、本次活动时间为年月日( (am/pm) 时分至 (am/pm) 时分。 三、乙方负责工作:现场布置、音响、演员、礼仪等,具体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清单》。 四、甲方负责工作:提供搭建设施所需水电、现场搭建时的场地协调、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等。 五、乙方保证于年月日前布置好表演区域、舞台及音响及其他设施。 六、合同价款:本次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元整(¥)。 七、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50%的费用,即人民币元整(¥);活

动结束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八、合同的变更 1、活动开始前,任何一方需要对活动内容以及所需设施作临时变动时,须事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动。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活动内容以及活动所需设施做相应变动的,则双方应签订补充条款,就变更部分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前述设备和服务,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当场协调解决。 2、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酌情扣减相应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关的损失。 3、如甲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活动执行及演出安排,并且乙方有权按本合同总标的30%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4、合同签订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或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合同一般是由两方一起协定的,但往往都会因协定的不清楚从而导致纠纷。发生纠纷第一时间应该去解决。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最有效的处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

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合同审查实质审查要点 完整

合同审查—实质审查 合同实质审查,即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审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等方面的审查。 合同实质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明确有效,有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 合同实质审查的要点,依据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法合规性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不具有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主体为非法人,且不属于具有签约资格的其他组织,常见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下设机关等;主体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营业执照已经过期或没有通过年检;合同内容超出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属于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缺乏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等。 要点2.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正确 常见问题:合同名称辞不达意,不能反映真正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无名合同使用有名合同的名称等。如把代销写作买卖、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把雇用写成承揽等。 要点 3.审查所用合同范本或惯用文本依据的规范或引用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是否过于陈旧 常见问题:范本中存在已经淘汰的标准规范或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如在工程建设及采购等合同中,使用的标准或规范内容陈旧,但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合同时,不加修正,导致合同技术或商务标准指向不明。再如,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作为签约依据。某些合同常出现诸如“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等表述,显然不合法。 要点4.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常见问题: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风险等。 要点5.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常见问题:我方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存在加重对方责任的规定;对方处于

合同书内容

注册地址 合同书内容 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刻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村 街道(乡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 协商一 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经平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合同于年用期至年月止。 月 日止。本合同于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 日生效,其中试终

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工作。 岗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刻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执行综合运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形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刻。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 延长工作时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酬劳;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酬劳;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酬劳。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

章制度的教育。 劳动酬劳 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为元或按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费元或按执行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按照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升自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之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详解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情况】 张先生于2014年10月份应聘某电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录用其为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并承诺转正后通过考核即让其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在试用期间,公司经讨论后认为张先生的能力,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岗位要求,建议延长张先生的试用期限。经过协商后,张先生服从公司安排。同时,公司继续安排招聘并聘用了刘先生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最终,张先生未能转正。 在本案例中,有哪些部分可能存在着劳动合同变更风险,请列举并说明解决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解析】 在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案例中,有一下几方面存在风险。 1、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以及工作职责要明确安排,不能够是总监职位,却担任经理。 2、应确定张先生的考核标准及相关工作内容。如果是经理岗位,则不能够以总监的工作职责来考评张先生的工作。 3、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应通知说明,并针对延长内容签订相关的协议,备档。 4、张先生离职,应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好离职沟通,并根据约定在时间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 5、刘先生的工作职责及试用期、工作目标等应该明确下来。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知识点】——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等。在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双方达成一致,并留下相关证据,以此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避免劳动合同变更风险。变更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时间、工作薪资、考核等内容,应同时从制度制度、合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保证,从而合理规避风险。

2016合同法案例

2016合同法案例 ##第1篇: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16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2016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2016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 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第2篇: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 案例一 2016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费用5000元)。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模板(基础版)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模板(基础版) Main content template of contract dispute (Basic Edi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模板(基础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主要内容 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 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没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

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 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客观成因

谈谈合同的组成部分

谈谈合同的组成部分 【摘要】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和合同文件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经常有些争议,而这一点如不明确则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对此问谈一谈个人见解。 【abstract 】in bidding activities, the role of the tender documents is vital, but its relationship with contract documents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this often some dispute is a bit like not clear for engineering cost, quality, and schedule has great influence, this article try to talk to ask personal opinions. 【关键词】:招标文件;合同文件; 【key words 】: tender bidding documents; Contract documents; 造价专业人士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工程结算审价中,招标文件对工程有很清楚的描述或要求,可是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内容却发生了变化,从而引了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争议?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对于这些疑问实质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所有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一、招标文件归属的两大讨论 1、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参照”而不是“按照”,由此可见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不是任意

简单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共16页】

简单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想要拥有自己的小地方的话就需要签好合同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分享一下经营合同,就给大家阅读哦 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阅读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同时,与刘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自己解答,仅供参考)尚未解除,理由:正式合同期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P148 (2)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不会) 3、 黄某与某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

新旧合同变更该如何处理-.doc

新旧合同变更该如何处理? - 我公司所属的集团总公司在香港,我们是子公司(国有)也一并,且因此变更了单位名称。为配合,总公司专门制定了供所有部分使用的《劳动合同》,后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批使用。最近总公司要求我公司以新文本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有二个问题,请马老师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 1、在签新合同之前是否要办理原合同的解除手续?因为劳资双方事实上并未改变,可否不办理原合同的解除手续,双方只在新合同上约定原合同从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2、如果有员工提出不签新合同,又该如何处理? 汤木 汤木: 您好! 你们公司本身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以后仅仅是变更了单位的名称吗?如果只是名称的变更其他都没有变,说明法人主体没有改变,上市前后的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公司。那么这个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批使用的劳动合同,应该说在各方面具有比较完善的条款。如果上市以后不仅仅是变更了单位的名称,而是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就是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上市前后的公司就不是同一个法人公司。 你提到最近总公司要求我公司以新文本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总公司与你公司应该说是上下两级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总公司应该说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前后两个

合同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总公司的目的、意图,你们的问题才能解决。 原则上讲,如果只是合同文本的变更,主体和主要条款不变,双方劳资关系没有变化。如果员工提出不签新合同,应该提出理由。如果新合同文本牵涉到法人主体的变更,主要条款的变化,双方就签订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也要看争议发生在哪个问题上。原则上应该尽量保持原合同的大致内容,涉及合同期限、岗位、工资待遇问题,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就解除合同问题在经济补偿金上达成共识。最后,还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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