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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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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管理办法

(试行)

1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永新系统备品备件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补充、轮换、检查与评价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设备的备品备件管理,涵盖计划性维修(维护)、非计划性维修两类情况。

1.3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备品备件管理和实施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7〕7号

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办法 Q/CSG 21010-2009 3术语和定义

3.1 备品备件:指在电网生产技改、大修、运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过程中,为缩短设备停歇时间,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先按一定数量采购和储备好的零部件、成套设备。包括事故备品、轮换消耗性备品。

3.2 事故备品:指用于突发事故抢修而且具有加工或采购周期长、修复困难、价格贵重、消耗频次低等特点的物资。包括设备性备品、配件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

3.3 轮换消耗性备品:指用于计划性检修的物资。包括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容易磨损,正常检修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为缩短检修时间用的检修轮换部件;在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工具和仪器;技改或大修项目需要的材料、设备和零部件。

3.4备品备件的储备分两级,即一级储备和二级储备。

3.4.1一级储备是指存放在南宁、柳州配送中心的备品备件。

3.4.2二级储备是指储备在各运行单位(包括各供电局及县级供电公司)仓库的备品备件。

4职责

4.1 广西电网公司物资部(以下简称物资部)是公司备品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4.1.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备品备件的管理实施细则及备品备件配置标准;

4.1.2负责审批一级储备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

4.1.3组织编制公司备品备件储备方案;

4.1.4负责公司备品的信息管理,发布公司备品备件信息;

4.1.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备品备件的计划、采购、储备、保管、维护和配送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1.6负责组织对本公司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和储备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4.2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生技部)

4.2.1 组织制定公司备品备件定额,参与编制公司备品备件储备方案;

4.2.2 负责审批各运行单位二级备品备件的储备定额;

4.2.3 负责鉴定一级储备备品备件的更换、轮换、淘汰、削价、报废处理工作。

4.3广西电网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4.3.1负责公司一级储备的备品采购、储备、保管、维护和配送;

4.3.2负责对一级储备备品备件管理;

4.3.3负责公司备品的信息的整理及汇总;

4.3.4配合物资部做好公司各单位备品备件的计划、采购、储备、保管、维护和配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3.5配合物资部做好公司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和储备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4.4财务部

4.4.1负责备品备件采购、储备、调拨等所发生费用的审核及拨付工

作,并监督备品资金的合理使用;

4.4.2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备品备件进行财务核算。

4.5 各运行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4.5.1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备品备件管理实施细则;

4.5.2 负责本单位备品备件的统计、计划管理;

4.5.3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和储备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4.5.4 负责对本单位二级储备备品备件管理;

4.5.5 负责本单位本级管理备品备件的采购、储备、保管、维护、配送及上报工作。

4.6各运行单位生产技术部职责

4.6.1负责制定、上报和修订公司本单位本级管理备备品备件定额;

4.6.2负责鉴定二级储备备品备件的更换、轮换、淘汰、削价、报废处理工作。

5备品备件管理

5.1 备品备件管理原则

备品备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分级储备、资源共享”的原则,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5.2 备品备件管理模式

5.2.1备品备件管理采取统一备品备件信息、分级储备的模式。

5.2.2备品备件储备原则

备品备件按照“公司级、运行单位级”两级储备,即公司在南宁、柳州设立一中心库作为一级储备,各运行单位仓库作为二级储备。

5.2.3备品备件应按常备常新、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当备品备件存放达到一定时限后,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需要,一级库的备品由物资部进行调拨,二级库的备品备件由各供电局自行调拨。

5.2.4备品备件应按需配置、合理定额、及时补齐。属易耗品或运行中故障率较高、运行中需定期拆下校验的设备,采购周期较长的设备,易储存、产品性能不受环境、时间影响的设备均应备足备齐,其它则可不备或少量配置。

5.3 备品备件的配置定额

5.3.1一级储备备品备件定额由公司生技部组织牵头制定和修订,主要用于应对电网安全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危机需要。

5.3.2二级储备备品备件定额由运行单位生产技术部组织牵头制定、修订,市级报公司生技部审批,县级报市级生技部审批。

5.4 备品备件的采购及补充

5.4.1各运行单位根据定额标准化提出一级储备年度需求申请,物资部负责编制一级储备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并组织相关单位审定后,由物资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5.4.2 运行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二级储备的备品采购计划,按公司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报物资部备案。

5.4.3备品动用后应及时采购补足,补充间隔期原则上为一个月。

5.5 备品备件的储备

5.5.1备品备件储备应严格按照物资仓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5.2备品备件台帐中应详细记载进出库设备名称、属性代号、规格、数量、位置编号、进出库时间、经办人等,定期盘点,备品备件动态应随时反映。

5.5.3物资部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储备的备品进行盘点,并定期公布储备情况。

5.5.4领用备品备件须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并及时进行登记、销帐和减卡等。

5.6 备品备件的使用与轮换

5.6.1 在保证储备量的前提下,大修、技改、基建及计划检修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备品备件进行轮换。

5.6.2 当备品备件丧失备用功能时,由保管单位向物资部提出报废申请。备品报废后应及时更新设备台帐。

5.7备品备件的调拨和配送

5.7.1一级库备品的调拨和配送

各运行单位需使用储备在一级库的备品时应向物资部提出申请,由物资部统一调拨,物资公司组织配送。

5.7.2二级库备品的调拨和配送

储备在各运行单位的二级库备品备件的调拨由其自行管理,需要跨单位调配、调拨二级储备的备品备件,由物资部统一协调,物资公司组织配送。

5.8备品备件的资金管理

5.8.1备品备件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5.8.2工程项目设备随机备品为整机一部分,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5.8.3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5.9备品备件的信息管理

5.9.1物资部负责所有备品备件信息的管理,各供电局负责二级库备品备件信息的上报。

5.9.2备品备件信息内容包括备品名称、数量、价值、生产厂家、购买日期、存放地点、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

5.9.3各运行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统计填报二级库的备品库存信息,并按要求(具体格式要求由物资公司统一制定)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物资部。

5.9.4物资公司负责对备品备件信息进行整理、核对、汇总,依据备品种类对备品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时更新。

5.9.5物资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各备品库核查备品的信息,以保证备品信息的准确性。

5.9.6物资部负责定期公布所有备品备件的仓储信息,以确保存放在

一、二级库中备品资源的共享。

5.9.7物资部按公司归档要求负责将备品信息进行归档管理,要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5.10 备品备件的试验、检测和修复

5.10.1为防止备品备件因在储存期间性能发生变化而不能有效备用,应参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继电保护定检规定对一二次备品备件进行试验和检测,试验周期可以根据设备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试验项目可以适当缩减。

5.10.2对于试验、检测后确定不能满足备用要求的备品备件,应及时予以修复。

5.10.3超出更新年限的备品在出库前须做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库,并将试验报告随备品一起存放。一级库备品的试验单位由物资公司委托,二级库的备品的试验由各供电局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

5.11 备品备件的报废

由于技术进步、规格型号被淘汰而不能作为替代品的,因存储时间过长而老化损坏不能使用的,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备品备件,按《广西电网公司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备品报废后应及时更新设备台帐。

6检查与评价

6.1 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6.2 各运行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对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与自评,自查、自评结果报物资部;

6.3物资部负责组织成立检查小组,由公司生技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备品备件管理单位进行检查与评价,结合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对形成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报南方电网公司。7附则

7.1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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