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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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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