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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豫高法[2005]8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豫高法〔2005〕8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我院2002年元月17日《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豫高法发[2002]2号)和《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补充通知》(豫高法[2002]110号)下发后,各法院认真进行贯彻落实。今年元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并坚持标准增加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以正确及时地解决好涉外商事案件。根据我省实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河南省洛阳市、新乡市、漯河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5]民四他字第17号)精神,就我省法院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二、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中院作一审法院:

(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开封、平顶山、南阳、商丘、许昌六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的启示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

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欧福永提要: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一般称为英国,在行政区划上它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政治联盟之内几个法律制度并存: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制度①,苏格兰实行大陆法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英国是普通法系民事诉讼和国际私法制度的源头,在开拓殖民地时英国便将普通法和衡平法带到了世界各地。普通法系数十个国家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虽各有特色,但其法律原理、制度精神乃至具体的程序都深深地打上了“日不落帝国”的烙印。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世界诉讼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也不容忽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1999年4月26日,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②生效,它基本上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适用不同诉讼程序规则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英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研究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不仅可以了解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运行和汲取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优势和改革成果,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其意义更在于从本源上把握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机理和演变。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这个标题使人联想到在英国有一个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没有单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本文讨论的主要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在本文中,除有特别说明以外,提及的英格兰包括威尔士。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 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

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 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 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 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 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

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写作指要(必看)

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写作指要 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要求。 一、格式 格式是第一位的,文章若格式错乱,会极大地降低内容的可信度及信息传递效率。正文为小四(12号)、宋体、1.5倍行距(如承办法官较为年长,则可以考虑适当调大字号);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彩色字体;全文(含标题)字体不超过两种,字号不超过两种;需要强调处用加粗表述,但不宜过多;文档必须插入页码,且页码应位于页面下方中央位置;默认常规页边距,不要调窄。另,打印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 二、案号和己方当事人标识 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均应在开头或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代理词等文书,既有必要在页眉中标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文书类型等信息,也应当在开头即明确系代理何方当事人出具意见。 三、简称、代称与代词 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一般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少用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如果需要强调诉讼地位,则应诉讼地位与名称连用,如“原告张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海淀法院)。 四、标题序号 依次使用一、1、(1)三级标题序号,每一级标题以三至七个为佳;标题级数以两级为最佳,切勿使用第四级标题。第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对该标题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提炼,避免使用“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简单下结论的短句,以便利法官迅速浏览即能了解文书主要内容及在草拟裁判文书时概括引用。换而言之,一篇文书的所有第一级标题(少数复杂的案件可以是第一级和第二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五、行文 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律师文书不是法院文书,立场应当明确,切勿模仿使用“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等判决常用表述;避免绝对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从道德上贬低对方当事人,就事论事,不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尽量使用“第一、第二、第三……”,尽量不用“首先、其次、再次……”。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 1、关于标题 课本这一章的标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内容中也刻意强调涉外经济合同。我国曾于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实现了民商事合同的三法合并。在此之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无需,也不应再强调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区别。所以,将本章及标题改为民商事合同法,内容中除却有必要,也对涉外合同作淡化处理。 2、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合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greement)”(《合同法》第2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特指“民商事合同”。四类协议不属此列:一是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二是劳动关系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是行政合同,但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理。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含)。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合同须经当事人合意合同方可成立,除非另有规定,也须经过当事人合意方可变更、终止。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即导致约定的法律后果,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商量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 (3)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强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思自由表达的情形。 (4)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确定性强调合同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既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又为解释意思确定标准;可履行性除与确定性有关(可操作性)外,还以约定合法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思自治意味着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鼓励交易的实现。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受对方及第三人的强迫和干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经合宜可以排除适用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2)平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肯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给予各方主体平等保护,不承认特权等级和身份依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公平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衡平合理的理念妥善调整各方关系,正当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的许多方面(如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3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项目编号:07YG0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淑钿,深圳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① [英]克雷?希尔:《英国的法律制度》,载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英国法律周专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② Sarah Carter,A Guide to the U K Legal Syste m ,参见htt p://www .llrx .com /features/uk2.ht m ,Oct .26,2006. ③ 张海廷:《评英国〈苏格兰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第66页。 部门法专论 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 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3张淑钿 摘 要:基于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特点的相似性,英国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直接适用条约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但应考虑我国各法域的条约适用方式,也可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双边安排,分阶段逐步制订统一立法,并可考虑设置协调机构。 关键词:区际冲突;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条约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4-0086-05 一、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形成及特点 英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三个法域。英国多法域国家的形成经历了很长的历史阶段。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征服英格兰;16世纪威尔士被并入英格兰;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根据《苏格兰法》合并,宣布成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1801年大不列颠王国和爱尔兰合并成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1年至1922年爱尔兰南部脱离联合王国的统治成立主权国家爱尔兰共和国,北爱尔兰继续受联合王国统治,英国更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境内三个法域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不断地激起有关管辖权的争论和革新,①并呈现出以 下特点:(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两大法系管辖权制度的冲突。英国是实行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单一制国家,从16世纪开始到1922年,通过领土合并形成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三个法域。其中英 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制度;苏格兰实行大陆法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②英 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呈现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冲突。(二)各法域拥有相对广泛的立法权产生的管辖权冲突。1707年《苏格兰法》保留了苏格兰的法律制度,即使在今天,对整个大不列颠所要做的任何变化,都必须经过具体的苏格兰法律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案》赋予苏格兰议会相当广泛的原始立法的权力,苏格兰议会立法除了不能涉及英国议会的保留权力、不能涉及整个国家或苏格兰以外地区以及不能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欧盟法相抵触外,可以涉及包括地方政务、司法、卫生、教育、 经济发展等一切领域。③就威尔士而言,根据1936年《威尔士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完 全的统一,根据1998年《威尔士法》成立了威尔士议会,其享有过去威尔士事务处的行政及附属立法的权力。就北爱尔兰而言,1998年4月10日《全面政治解决北爱尔兰问题协议》签订后,成立了北爱尔兰 ? 68?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吴小与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天珍诉仁芳、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二、根据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主惩罚性赔偿金。 4.晨光文具股份诉得力集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投资申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佳华企业发展诉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第一审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

民商事案件风险代理与收费合同模板

民商事案件风险代理与收费合同模板 风险代理合同是律师代理合同的主要形式之一。因履约周期长,律师费约定比例高,实践中风险代理合同在胜诉后频陷纠纷,焦点常集中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因而通过严格拟定合同条款以求定分止争于前当属必要。有鉴于此,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起草本合同,以资借鉴。疏漏之处,请不吝指教补正。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一章委托代理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与______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包括一审以及可能的二审、再审、抗诉、执行等所有程序);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代理律师

乙方指派______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征得甲方同意或基于正当理由,乙方亦可指派其他律师代理。 第二章代理费用 第三条普通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期限 乙方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告知甲方:甲方可采普通代理,依照当地通行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考虑乙方律师的社会声誉、业务水平,本案普通代理律师费为(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普通代理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须支付乙方全部律师费;无论案件是否取得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均不构成甲方拒绝支付普通代理律师费法律上的原因。 第四条约定代理方式 甲方在知悉第三条所述普通代理收费标准后,明确要求采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第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1.经甲乙协商,本案风险代理律师费为甲方从本案以任何形式所获全部财产利益总额的______%。 2.甲方在获得财产利益之日起3日内支付乙方风险代理律师费;甲方分期获得财产利益的,获得每期财产利益后按上述比例和期限相应支付;乙方代甲方收取财产利益的,可依上述标准扣除风险代理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费的调整、变更

现代合同法知识讲义全

合同法 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 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解释二: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移送管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87087

移送管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杨福贵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不适当的将本院与受移送法院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一些法院移送案件及立案工作不规范,存在较大问题,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上述问题与大家作一探讨。 一、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解释 2002年6月,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协调会,就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范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同时转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受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会议纪要”的初衷,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扩大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收案范围,以解决铁路法院长期以来受理民商事案件太少的问题。但有的法院在理解和执行“会议纪要”内容时出现一些分歧。同时,“会议纪要”内容本身也有缺失。 (一)关于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等五大类案件。由于“会议纪要”未采用排除法将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的几大类案件简要列举出来,加上一些法院对“会议纪要”所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在理解上有偏差,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

2005年8月,某人民法院将五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移送的主要理由是:铁路法院管辖各类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属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属铁路部门内部的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该案应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受移送法院认为,铁路法院并不管辖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是四省市协调会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尽管原受理法院对“会议纪要”的理解不够准确,但“会议纪要”本身也叙述的过于简单,容易引起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问题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在“会议纪要”中用排除法简要写明哪几大类案件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便于下级人民法院掌握和操作,避免或减少地方法院与铁路法院之间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会议纪要”和“受案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二)正确处理管辖异议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纪要规定精神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纪要规定案件如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依照纪要第五条规定办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执行上述规定时有偏差。凡是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被告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论是什么纠纷,他们都将该案件移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005年2月,某人民法院将时少国诉天津铁路分局会通工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移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地方法院和铁路法院有共同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笔者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应继续审理,不应移送管辖;作为受移送法院应首先与原受理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立案受理。 二、对移送案件作必要的立案审查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

2018年自考:《合同法》第三章练习题

2018年自考:《合同法》第三章练习题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单选题 1.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 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2.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B.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 须相对人同意。 C.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D.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 3.甲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卖给乙家具一批,双方约定由甲的关联企业丙公司负责交货。后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则乙应向谁请求给付?() A.丙 B.甲 C.甲或丙 D.丙或甲 4.甲对乙的一座非常精致的埃及水晶金字塔模型十分喜爱,几次提出要求购买,乙均未答应。某日乙的朋友丙到乙家中玩,十分喜欢该模型,提出借玩几天,乙非常愉快的答应了。甲遂找到丙,提出要买该模型,丙以3000元将之卖给甲。不久乙向丙索还该模型时,丙告诉乙该模型已被卖给甲,乙就找到甲索要模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有返还义务,因买卖该模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且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 B.甲无返还义务,因其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 C.甲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但合同是效力待定,因乙拒绝追认而不生效,因此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 D.甲有返还义务,因出卖该模型的丙是无权代理,且未取得本人的追认。

东师《国际私法16秋在线作业3

东北师范大学东师国际私法16秋在线作业3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外国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是() A. 外国法人资格的取得 B. 外国法人住所的设立 C. 外国法人的认许 D. 外国法人的登记注册 正确答案: 2. 国际民事诉讼中,适用于连接因素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是() A. 专属管辖 B. 特殊管辖 C. 平行管辖 D. 协议管辖 正确答案: 3. 意大利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方式是() A. 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B. 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C. 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D. 上述三者都不是 正确答案: 4.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的()个月内作出。 A. 3 B. 6 C. 9 D. 12 正确答案: 5. 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支配作用的法律是() A. 当事人本国法 B. 当事人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 当事人约定的法 正确答案: 6. 我国在国际的生来取得上采用的原则是() A. 血统主义 B. 出生地主义 C.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 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正确答案: 7. 在下列机构中,()属于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B.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C.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D. 美国仲裁协会

正确答案: 8. 在下述国家中,规定结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是() A. 法国 B. 德国 C. 加拿大 D. 意大利 正确答案: 9. 在下列选项中,()采用特征履行来确定最密切联系 A. 美国 B. 法国 C. 英国 D. 澳大利亚 正确答案: 10. 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解除的婚姻是() A. 事实婚姻 B. 领事婚姻 C. 非法婚姻 D. 跛脚婚姻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16秋在线作业3 二、多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有() A. 运输中的物品 B.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器械 C.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 D. 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 E. 外国的国家财产 正确答案: 2.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正确答案: 3. 采用专章、专编的立法方式,相对集中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 A. 法国民法典 B. 澳大利亚民法典 C. 日本法例 D. 泰国国际私法 E. 西班牙民法典 正确答案: 4.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合同的准据法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等问题 A. 合同的成立及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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