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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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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3)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3)

(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3)

二、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落实情况 (4)

(一)结婚自由情况 (4)

(二)离婚自由情况 (4)

三、婚姻自由原则滥用存在的问题 (4)

(一)事实婚姻的问题 (4)

(二)离婚后抚养问题凸显 (6)

四、约束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落实的建议 (8)

(一)加强对事实婚姻制度的立法 (8)

(二)构建离婚后抚养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论婚姻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以婚姻自由原则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律学理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介绍。进而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婚姻自由原则下,我国婚姻自由发展的现状。进而提出婚姻自由的权利滥用可能引发极大的家庭和社会危害,并提出如何更好的维护婚姻自由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更好的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离婚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婚姻自由也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婚姻关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①。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原则设定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婚姻自由原则,为婚姻关系的和谐创造条件,也保障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婚姻自由中对离婚自由的保障,主要是对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贯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我国离婚率也逐步攀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使得闪婚闪离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关注,也出现了一定的家庭和社会危害。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婚姻自由原则,明确如何在更好的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确保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对家庭与社会的危害最小,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等,都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婚姻自由和其他法律保护的自由权一样,都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婚姻自由权的行驶,必须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绝对的婚姻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超越法律约束而从事的所谓婚姻自由行为,都是滥用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需要进行规制。在我国《婚姻法》中,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进行了立法规定,并且在《刑法》的第257条内容中,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并且严格处理任何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王生珍.论婚姻自由原则[J].载于《华人时刊》,2013(6)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

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法结课论文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婚姻法》结课论文 题目: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课堂在学习中的体会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刘# 姓名:罗# 学号:13071# 班级:法学1304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 2014年6月23日

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课堂在学习中的体会 罗## 文法学院法学1304班学号130710#### 授课教师刘# 摘要 翻转课堂是近年来发展的一种新的教学方式。随着这种学习方法的推广,现在已经走进了各种学校。传统的教学模式是老师在课堂上讲课,布置家庭作业,让学生回家练习。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不同,在“翻转课堂式教学模式”下,学生在家完成知识的学习###,而课堂变成了老师学生之间和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的场所,包括答疑解惑、知识的运用等,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但是在尝到甜头过后我们也要反思,翻转课堂也有他一定的缺陷,他不能保证每一个学生都积极参与了课后的学习和课堂的讲解和答疑。而且现阶段我国教育现状参差不齐,很难得到推广和有效的效果。 关键词:翻转课堂教育学习方法

一、“翻转课堂”翻转了什么? 近来,“翻转课堂”(Flipping classroom)在网络上铺天盖地传播,引起教育技术工作者的关注。 所谓“翻转课堂”,是指把“老师白天在教室上课,学生晚上回家做作业”的教学结构翻转过来,构建“学生白天在教室完成知识吸收与掌握的知识内化过程,晚上回家学习新知识”的教学结构,形成让学生在课堂上完成知识吸收与掌握的内化过程、在课堂外完成知识学习的新型课堂教学结构。 这学期在学习婚姻法的课堂上面,老师给我们上课的方式就是这样的。上课的时候老师会把我们将要学习内容的难点部分先行讲解。其余简单的部分则交我们课上课下自学。然后课上的其他时间则交给我们上讲台讲我们自己学习到的东西。在这种教学下,老师是对我们的是自主学习的一种培养,而不仅仅让我们去依靠老师的给予。让我们不光在这一科目上学习到知识。也让我们把这种学习和思考的方式带到了其他科目的学习上。让我们的学习更加的高效。而且这种教学方式对于一个法学的学生来说,意义则更加非凡。因为作为一个法学学生,我们毕业后大多数都是走上律师的道路。这种开放式的思维和案例的学习对我们来说大有裨益的。 但是翻转课堂不是简简单单“翻转”,首先,要树立教育变革的坚定信念。观念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教育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很多教师在“分数至上”的教育环境中,已经锤炼出了一整套的看家本领,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教学范式和习惯。实施“翻转课堂”,必然要打破自己和教育环境之间的一种平衡态,让自己处于一个新的、自己内心没有确切把握的动荡状态之中。如果没有坚定的改革信念作为支撑,教师通常是不愿意“革”自己的命的。然后,要有较高的教育信息化素养。其次,要抓住“翻转课堂”的关键点。为了实施“翻转课堂”,很多人将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视频和PPT的制作上,这其实也是一个误区。视频和PPT自然重要,但比视频和PPT更加重要的是如何支配课堂上多出来的这些时间。课堂的对话和讨论,需要教师做出精心的准备和细致的观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翻转课堂”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课堂讨论所带来的学生“吸收内化”学习过程效益的提升。最后,做好角色转换。首先,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圣人角色转变成导师;其次,学生的角色更加突出学习的主体性和必要的主动性。 二、存在哪些问题?

婚姻自由的思考

2002年12月 第14卷第6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Dec.2002 vol.14No.6 婚姻自由的思考 朱晓燕 (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不 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 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自由;价值;道德;爱情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6-0060-04 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 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确立结婚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此 后,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 一基本原则。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 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 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 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 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 则(包括理论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历史留 给人们的一个反思,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婚姻自 由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 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为贯彻 此项原则,新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禁止包办、买 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 由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 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 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论离婚自由

论离婚自由 考号:110207248215 姓名:吕忠庆 【内容摘要】 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有的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赌气离婚,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审判人员做工作,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但当事人双方要正确对待离婚问题,而且审判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离婚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才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 【关键词】离婚婚姻法离婚自由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我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也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降温”,甚至会“消灭”。因此,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从我国现生活的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制度为男女双方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由于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制约和杜绝某些婚姻家庭的破裂。

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论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夏吟兰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我国妇女解放运动新的里程碑,妇女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妇女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其权益依法得到保护的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过于抽象原则,保障措施仍不到位等原因,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其中,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其法定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离异女性现状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异女性的人群正在扩大。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不再歧视离异女性,但我们不应忽视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生存状态。 与中国封建社会以“出妻”为标志的男性专权离婚相比,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代女性终于冲破了传统观念的藩篱,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方面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自由权。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统计,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均占70%左右,显示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权。但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并不能掩盖她们在离婚后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个中原因,除了与其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和奋斗精神相关之外,与她们在离婚时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和保障措施不到位也密切相关。 最近的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暴露了离异女性生活困境的冰山一角。该调查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对上海50个居民委员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9%,其中离异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离异男性的81%。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母亲来说,即使加上孩子父亲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仅为双亲家庭的

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 业论文范文模板 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 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 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 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 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国外的法律在 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 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 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 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就包

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其中性与身体上的暴力在内涵上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因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具体包括精神、身体、性者这三个方面,且身体暴力与性暴力两者之间应该是独立存在的。因此下文就将对这三种暴力行为进行内涵上的阐述。 1.身体暴力 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殴打伤害如果比较轻微,则不包括在家庭暴力的范畴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必须具有报复性的动机、延续性的时间、严重性的后果、恶劣性的情节以及残酷性的手段等。同时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对身体上的殴打伤害,要致残或者致伤,最少也必须是轻伤,这样才能界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 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 (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那么关于婚姻自由原则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呢?下文给您介绍: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婚姻法论文开题报告

1 绪论 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尤其注重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注重家庭的和睦和家庭的美德,因而在1980你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容的丑恶现象如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愈演愈烈,冲击着正常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更好地体现了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发展要求,增加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措施,堪称新《婚姻法》的亮点,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是其一。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当代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就成为当前极其有意义又亟需解决的一项工作。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研究,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人为,可以根据此规定要求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身关系,不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法侵权或违约不能直接适用于婚姻关系。 2.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大多数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全和稳定。[2]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其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的过错,另从制度效果来看,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赔偿,也间接地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

论婚姻自由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毕业论文(设计)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写作完成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写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文中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本人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1

目录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1)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2) 三、婚姻自由的价值 (3) 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3) 五、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4)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4)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4)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4) 六、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5) 七、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6) 参考文献 (9) 致谢 (8) 1

论婚姻自由 【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推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等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封建思想沉渣泛起,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在婚姻问题上唯利是图、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这些都涉及到婚姻自由问题。本文拟就婚姻自由的历史和现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婚姻自由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自由;特征;建议 O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Xin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ZHAO HAI TONG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Marriage Law to destroy feudalis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established a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ut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anxious solve the problem: on the one hand the dregs of feudal ideas, arranged the sale of marriage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ngs have occurred;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decadent bourgeois lifestyle some people in the mercenary marriage, the grass is always greener, playing with the opposite sex. The two are relat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under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how it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other issues to talk about some opinions. 【Key words】Freedom of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legal measure 1

论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与限制 大学论文

论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与限制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1981年实施以来,距今已二十年的时间了,这二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及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解决新的问题。所以1995年全国人大做出了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纵观我国建国几十年来婚姻家庭立法、执法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利弊得失,结合近几年学者们关于修改现行婚姻法的争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变更法律条文的设置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观念的更新。本文涉及的是争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离婚立法。关于离婚立法的改革,本文没有从离婚立法的具体制度上分析,如离婚的标准、离婚的理由、离婚的程序、对离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离婚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等,因为具体制度是由观念指导产生的,制度是观念的体现,不解决观念问题,不会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或者制度可能是完善的,但在陈旧的观念指导下,也不会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我国几十年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就印证了这一点。对离婚自由权的认识和理解,就是离婚立法中必须首要解决的观念问题。与离婚自由权相辅相承的是自由离婚制度。离婚自由权需要自由离婚制度的保护和规范,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离婚自由权的形成过程。 关键词:离婚自由,社会稳定,婚姻破裂 本文论述了自由离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历史进程。自由离婚制度是在片意离婚制度和限制离婚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健全起来的。片意离婚制度主要

存在于古代社会,是等级、专权和男女不平等的产物。在片意离婚制度下,离婚是男方或男方家族的单方面的权利,女方或当事人则是受权利支配的、居于服从的地位;决定离婚的原因,正如婚姻成立的原因一样,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而是家族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是为了满足单方面的需求,所以离婚的原因就是这些单方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如不能生育男孩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离婚自由权。到了近代社会,民主和自由的理念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离婚自由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旧的观念的影响仍未能完全消除,人们单纯地把离婚当作是“坏事”,夸大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把离婚简单地归咎于当事人的过错,这时的离婚立法不是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而是限制权利的行使,法律的目的就是阻碍离婚,减少离婚,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不问这样维持的婚姻质量如何,法律规定的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理由、裁判离婚的条件等无不体现了限制的原则。因此,在限制离婚制度下,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离婚自由权。真正的离婚自由权的实现,是在现代社会自由离婚制度形成以后,具体体现为无过错离婚原则的运用、对离婚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离婚关系相关人的利益的保护等。离婚自由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性质体现为:离婚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离婚自由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不依从于任何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许作为具体的离婚法律关系,并不是每个人一生都曾参与过的,但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离婚自由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的。离婚自由权是一种民事处分权,是婚姻当事人对自己婚姻前途的一种处分权,当事人有权依照婚姻的状况,决定婚姻的前途,并请求法律确认其处分的合法性。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保障了离婚的自由,但部分专家认为离婚自由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提出限制离婚自由的主张,本文对是否应限制离婚的自由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婚姻立法应该充分保障离婚自由,但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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