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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做税收筹划风险、合伙企业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合伙企业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合伙企业做税收筹划风险、合伙企业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合伙企业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合伙企业做税收筹划风险、合伙企业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合伙企业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如果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应该怎么缴税?有什么区别?我来给你分析下吧!

一:正常情况下(非正常情况下,见本文最后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1、特殊的经济主体的存在--法规规定的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采用的形式。

譬如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合伙企业,不得注册有限公司。

在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也是要求注册为合伙企业。而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规定可以注册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个人认为,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公司,是对大陆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不信任)。

当然,目前有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推行公司制律所,譬如海南省在2019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2、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不以合伙份额为标准,而是以彼此间的约定为主,因此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离,从

而可以实现以少量的出资获得整个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但又可以不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分配权。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3、满足投融资需求,保护生产经营者及投资人的各自权益。

生产经营者需要引进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求;而投资者只为了追求一定的收益,且寻求规避更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则需要与生产经营者共担经营风险;而生产经营者引进资金,只愿付出一定范围内的代价,不想被分享经营成果。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责、权、利分离的特点恰好能实现满足这个需求。

以合伙企业作为企业融资平台,基本是基于以上需求,各种有限合伙型基金也莫过于此。

二、正常情况下(非正常情况下,见本文最后分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税筹的工具?

答案:不建议。

1、合伙企业持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最终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税率没有差别,实现不了节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挂牌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最终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不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税负大大增加。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78号)文件对个人持有上市企业及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差别化征收个税策。核心概念是:

1)、个人持有的挂牌企业的股票,或者是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权红利,只需要按照10%缴纳红利的个税。

然而上述政策,只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及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适用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外),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依然要缴纳20%的红利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明确指出:财税【 2 01 5 ] 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所以说,女怕嫁错郎,企业怕瞎税筹。

3、投资者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适用20%的个税,税负不降反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以上的问题,有同行反驳我:

1、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按照5%-35%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形式来解决啊!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里有个前提是“创投企业”。什么是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指的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有什么基本要求,就看以下两条吧: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好吧,以上的条件多少企业具备?

2、某些地区对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所得执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不计入“收入总额”,而是单独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确实如此,像北京、上海、新疆、天津及浙江宁波等地确实有针对合伙企业的特殊政策,明确:对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含股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些地方性政策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相违背,是否有效?能否长期有效?

2018年年中,国税总局稽查局曾展开对各地2018年股权转让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国税总局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要求地方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明确指出: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

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 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这件事,可是过去刚刚一年的时间。

那,合伙企业还能不能用来做税筹了?

当然可以,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操作,而不能盲目,无非是:

一、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利用“单一投资基金”的政策进行合理规划。

二、未来没有股权转让计划的企业,只为了分红,可以通过合伙企业的架构设置,改变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的地点,通过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实现依法纳税,合法降负----这就是非正常情况下,对合伙企业的使用方式。。

三、企业高溢价转让股权,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做过渡,利用某些地区的特殊性税收政策,配合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实现

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也是非正常情况下,对合伙企业的使用方式。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让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及财政政策,尽享政策和政府红利,而不是滥用。

福建省一大型竹制品集团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公布该企业名称,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留意下后期发出来的信息),因为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不甚了解,在听了某培训机构的课程后,贸然对企业股权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由合伙企业持股。

前些日子,该集团企业被一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股份产生高溢价。原本,出让股东只需缴纳20%的个税,欢享资本红利,现在要被征收35%的个税,税金增加了40%多,税筹成了大型车祸现场。

今天提供一个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建立双层次合伙企业来降低土地增值税,并且提供实例。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打通这个流转环节,可以带来可观的税收优惠。

一、合伙企业的相关政策:

和个人独资企业类似,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合伙企业按照五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不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申请对收入核定征收,不需要考虑企业成本的匹配。

4、通过返税扶持,取得税收优惠。

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按照收入与应税所得率确定纳税基数,不用考虑成本费用与实际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应税所得率(最低值):

对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1、首先明确一点,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支出项,要实现降低土地增

值税税额的唯一途径,在于扣除项目,也就是发包成本。

2、设立合伙企业A,股东由普通合伙人B和有限合伙人C组成。其中C的股东由相关自然人组成,且可申请核定征收。

3、开发商D,总包方E,在工程款2.5亿(含专业分包0.5亿)外,新增发包成本1.5亿。专业分包0.5亿和发包成本1.5亿均由D指定通过A操作。

4、A收到E的工程款后,将1.5亿通过分配税前经营所得给B(B和C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B按照核定征收比例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5%*35%)后,支付给自然人股东。

5、筹划结果:D原来交30-60%的土地增值税。通过策划,成本降为15%左右(A 承担的10%增值税及附加+B承担的1.05%个税+若干管理费3%等)实际运作中还存在难点,这个困难不是财务部门可以解决的,但我们提倡

财务业务一体化,所以依然值得我们关注:

1、合伙企业A必须具有相关工程资质。最快的解决方式是收购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转为合伙企业。

2、合并企业A必须进入总包方E的合格供应商。E作为一家合格总包方,必须满足其内部的合规性检查和供应商遴选体系。当然,这条正是需要业务部门出力解决的方面。

最后,向读者提出两个问题:

1、为什么要通过双层次的合伙企业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2、A分配给B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想通了,就能完全明白税收筹划的关键。

案例:多名自然人(乙方)委托1名自然人(甲方)并以甲方的名义投资某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存在以下条款:

一、协议约定乙方在指定日期前将投资款打入甲方账户。

二、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于信托计划的基金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三、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项目申购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申购成功后,行使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甲方收到收益和本金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打入乙方账号。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3.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5.信托计划的受益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6.甲方应遵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中的约定。

四、投资的转让。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问题:一、投资款均打入甲方账户,乙方如何纳税?乙方的财产安全吗?二、与委托个人并以其名义进行投资相类似,有没有更优化的方案?

乙方存在重复纳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乙方委托甲方(个人)进行投资时,甲方为名义上的纳税义务人,在收到投资收益时产生纳税义务,应由支付方扣缴甲方的个人所得税或由甲方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当乙方取得甲方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投资收益时,由于甲方纳税时,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甲方,因此无法向税务部门

出具以自己名义已经扣缴的税款凭证,税务部门有可能对乙方分配到手的收益再次征税。可见,个人委托个人投资的方式,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在此种委托方式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在此案例中,如果乙方通过司法途径证明支付给甲方的为投资款,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且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避免乙方重复纳税的风险。

总体而言,个人委托个人投资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对委托人来说也耗时耗力。

另外,在财产安全方面,根据协议条款一的规定,投资款必须打入甲方账户。在投资款打入甲方账户后,名义上即为甲方财产,由此形成的投资也成为甲方的对外投资。理论上,甲方可以此项对外投资进行抵押、担保、偿债,甚至有可能因甲方的原因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从而给实际投资人乙方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个人委托个人进行对外投资理财的行为,会给乙方财产的安全带来不确定性,不利于乙方对自己财产的监管。

成立合伙企业化解潜在风险

面对上述潜在风险,建议共同投资人以合伙人身份成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投资,来化解上述风险。

从财产安全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以下规定,乙方可以

推选甲方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执行事务的情况及财务状况:第一,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四,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从税负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同时,由于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收益实现时即视为各个合伙人的收益实现,并各自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风险。

综上所述,成立合伙企业对投资人来说是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投资人能有效地监督受托管理人,依法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设立税收筹划方法 来源:作者: 营过程中能否获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设立过程中的各种筹划分不开,而纳税筹划是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纳税筹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今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一般而言,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从企业的性质、从属机构、优惠年度的选择、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等方法进行筹划。 一、企业性质的筹划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可以把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类性质。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企业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2)根据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发行股票,可以把有限公司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出资人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还可以再细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三类。国家从政治或经济方面的考虑,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正是这些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4365365.html, 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作者:王彬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6期 摘要: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作为一项涉税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要面对的一项职责,一个企业若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对税务事项的安排不够合理,财务管理也无从谈起,这样离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也愈加遥远。本文对税收筹划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税收筹划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科,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约税收支付”的税收利益,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掌握较多的理论知识。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要充分了解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税务代理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20世纪末期,税收筹划才开始在我国应用,最初时期各方面都还处于萌芽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也逐步成熟起来,税收筹划对于我国企业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将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收越高,企业利润越少。反之,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将税收控制到最低,对提高企业利润有着直接的作用。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由于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会让纳税人更加谨慎,否则落入税法陷阱,会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 2.有助于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纳税意识薄弱的现象,这给我国的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阻碍。税收筹划对企业提高纳税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以合法性为前提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最大程度上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

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活动中纳税筹划成为其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那么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地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为企业谋利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水手服率允许的范围内,以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前提,采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政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利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实现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地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原因分析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所以其纳税筹划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达到这一要求,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那么在我国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情况下,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在企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使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其客观因素,就国内纳税筹划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护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税法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 3、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 4、征税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

如何做好纳税筹划

【推荐】如何做好纳税筹划? 简要 众所周知,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至关重要,那么怎样才能在疫情期间做好纳税筹划呢?财财为大家整理的10个须知请您收好! 须知一 纳税筹划,不要从发票上乱做文章,若是一个筹划方案中你发现无非就是找票,那么你就要好好琢磨一下这项筹划方案的风险性和可行性了! 须知二 纳税筹划,一定不是单纯为了减少税款为主要目的,如何不让纳税义务从源头上就出现和发生,才是筹划的根本,因此财务人员还要从业务源头入手筹划才可以。 须知三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纳税筹划是最基础的筹划方式,当然也最安全无风险,其实每一项纳税筹划的方案制定,就是对当下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 须知四 好的纳税筹划一定是建立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之下,财务人员一定要还原业务真实面貌,切记不要背离真实业务,不符合业务真实面貌的节税,其实就是偷税,会计人员必须慎重节税,税务来源于业务,节税靠的是业务流程改变,而不是歪曲业务事实。 须知五 税务筹划的背后往往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但是要创造商业目的,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要根据预见到税收的变化,来合理安排交易行为的时间。 须知六 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别违法,别带来风险,财务人员切记不要刻意地为了省税而节税,应把防范税务风险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控制企业风险比节税更重要! 须知七

税务管理的三大核心: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这叫风险控制!不该交的税一分不多交这叫税务筹划,要让税务局相信你是对的这就是风险应对! 须知八 新时期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三大纪律:服从法律、服从商业模式、服从企业实际!在当前金税三期形势下,“千疮百孔”的企业要提高企业的税商,加强业财税法的融合,学会防范风险,化解危机! 须知九 要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学好专业,专业技术过硬才能考虑周全。纳税筹划不是靠误打误撞,企业永远不要心存侥幸,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其实都是在税务局面前裸奔! 须知十 税务筹划一定要做好最后一公里,否则就是失败的筹划!切记不要顾头不顾尾!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在适用税收政策上有着显著区别。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国诞生时间不长且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够完善,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上遇到很多问题,那么本文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能够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能够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可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贷。”可是,普通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最新范文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对纳税人来说是耳熟能详的。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则处于初级阶段,人们虽然对此有极大的兴趣和需求,但又似乎心有所忌。因此了解税收筹划的目标,分析税收筹划的风险,研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在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亏损弥补方法等方面谋求税收筹划的策略,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税收筹划存货固定资产折旧亏损弥补 税收筹划是企业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预先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规避部分纳税义务,尽可能节约税款,获得最大税收收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一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对收入、资产、费用等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实现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就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一)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为此,纳税人应做到纳

税遵从,即依法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任何人必须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税收制度又具有复杂性、多变性,这就意味着纳税义务不能自动履行,即纳税人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正确掌握现行税法,并随之进行相应的筹划,才能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二)纳税成本最低化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纳税成本最低化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前者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后者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直接纳税成本考虑的是经济付出,容易确认和计量,间接纳税成本不能直接衡量和计算,则需要估算或测算。税收制度越公平,纳税人的心理就越平衡;税收负担若在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之内,其心理压力就小;税收征管越透明、越公正,纳税人对税收的恐惧感便越小,纳税成本就越低。纳税成本的降低,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应税所得额,这对税务机关来说,则可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其征管成本,是一种双赢结果。 (三)税收负担最低化 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收筹划的最高目标。是一种积极的、进攻型的税收筹划目标。现代税收筹划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财务目标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如何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

如何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 针对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把下一步的税务筹划工作,具体安排如下(开工后会有新的方案) 1.财务人员认真的审核每一笔票据,坚决杜绝白票 子进账,对大额发票上网认证做到票据真实可靠; 2.支付工程款一定按照合同付款,杜绝,无依据的 交易发生,如遇特殊情况上报总经理备案; 3.尽可能的加大工程间接费用(工程成本),把集团 内没有实际收入的公司所发生的一切支出,都要 进入到成本中去,做好凭证摘要的记录工作,必 要时和领导沟通,恰当的写好摘要计入成本中, 如遇特俗情况做好备案工作; 4.个人所得税做好事前的工作,一部分挂账,一部 分正常进费用,挂账的部分想办法,找来发票进 到成本中去;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税的税种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 (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

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筹划,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免税; 6.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7.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8.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 元/平方米); 9.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10.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 辆); 11.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 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2.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金安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09-19 财务中心

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财务体制,对于税收筹划没有很好的有限条件。在中国现如今的经济发展大趋势下,中小企业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他的税收筹划也受到更广泛的关注。本文对中小企业及税收筹划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企业在各生命周期应如何获得最大利润提出方案。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的税收筹划还不够完善,有许多问题,无论是出自企业自身内部问题,还是外部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对税收筹划发展的影响,我限制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本论文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税收筹划中小企业成本效益生命周期 Abstract

Compared with large enterprise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ve no perfect financial system, no good limited conditions for tax planning. Today, under the tren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re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for he has caught the attention of a wider range of tax planning. In this pape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gives a detailed definition of tax planning, enterprise should be how to obtain the biggest profit in each life cycle scheme is put forwar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at this st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s not perfect enough,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from their own internal problems, or external macroeconomic and microeconomic impact on development of tax planning, I limi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ax planning. This paper made a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Keywords:accounting regulation tax planning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ost effective life cycle

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利用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为减少税负而进行各各项税收方案决策的行为,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应从税收政策研究开始,组建高效的协税网络,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在成本一效益原则的指导下,做好企业的税收方案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关键词:企业协税网络税收筹划 一、引言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减少企业税负而进行的各种税收方案决策的行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税收目标,不仅是完成国家制定的计划或任务,更重要的是要为企业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当前市场经济下,企业面临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要发展企业,除要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生产技术、降低材料消耗外,还应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采取合理、合法的对策,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应采取的措施 (一)企业要加强税收政策研究 (1)准确理解税收筹划。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大于国民经济生产增长速度,由此可知企业的税负是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税收是国家发展的需求,具有刚性,但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降税或者避税,真正做到不少交该缴纳的税款,不多交不必要的税款,这是国家提出税收筹划的本意。通过合理的税收缴纳政策,培养企业或个人良好的纳税习惯的同时,还能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2)正确处理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执行文件之间的关系。税收法律法规是政府颁发的指令,需要国家所有部门、企业或个人严格遵守,而税收执行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为落实税收政策制定的一系列决定、命令、通告或公告等,税收执行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企业应认真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认识企业的税收执行情况,对于符合国家法律的可听从,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可向税务机关索取相关依据,减少执法过程中由于盲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合伙企业做税收筹划风险

如果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应该怎么缴税?有什么区别?我来给你分析下吧! 一:正常情况下(非正常情况下,见本文最后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1、特殊的经济主体的存在--法规规定的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采用的形式。 譬如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合伙企业,不得注册有限公司。 在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也是要求注册为合伙企业。而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规定可以注册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个人认为,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公司,是对大陆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不信任)。 当然,目前有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推行公司制律所,譬如海南省在2019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2、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不以合伙份额为标准,而是以彼此间的约定为主,因此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离,从

而可以实现以少量的出资获得整个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但又可以不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分配权。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3、满足投融资需求,保护生产经营者及投资人的各自权益。 生产经营者需要引进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求;而投资者只为了追求一定的收益,且寻求规避更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则需要与生产经营者共担经营风险;而生产经营者引进资金,只愿付出一定范围内的代价,不想被分享经营成果。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责、权、利分离的特点恰好能实现满足这个需求。 以合伙企业作为企业融资平台,基本是基于以上需求,各种有限合伙型基金也莫过于此。 二、正常情况下(非正常情况下,见本文最后分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税筹的工具? 答案:不建议。 1、合伙企业持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最终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税率没有差别,实现不了节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税制将与国际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 善和丰富,税收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大,这必将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随着对税收筹划认识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将会对税收筹划持肯定态度,将会通过多种形式支持、鼓励税收筹划活动,这也将促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外随着我国加快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势必更加促进更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费用。 然而,现阶段我国税务筹划策略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就对主要问题一一阐述,并探讨相关的解决策略。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策略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税收筹划策略理解不明确 由于税收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款,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很谨慎,他们担心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税收筹划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这两种观念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策略研究在我国的发展。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表现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因为,很多人明则进行税收筹划,实则在偷税,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从一定程度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2.税务代理机构规模不大,人才缺乏 我国目前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代理机构虽然多达几万家,但规模以小型居多,而且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疏于学习国家最新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所以中小型税务代理机构真正从事税收筹划的业务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咨询内容多以纳税申报及税务条款如何遵守居多。正是因为国内税务中介机构在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上与国外的中介机构相差甚远,其自身的“不专业”不具备真正的税收筹划资质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正是所谓的企业有求,中介机构无供应,税务代理市场供应缺乏。 3.税收环境不完善 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处罚力度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识较差,查账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很容易就可以钻偷漏税的空子,给纳税人造成了可利用的偷税空间,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应用。 4.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到单个企业的利益或者企业的部分利益,没有从集团整体考虑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性分析。

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当前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金渠道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巨大差异,其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现阶段导致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印刷纸张及辅助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是自身并无印刷设备,2011年6月,甲企业将一批纸张赊销给一家印刷厂,价款为100万元,该印刷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刷厂将纸张加工成印刷品出售。并且由甲企业向购货方代为开具赊销金额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为印刷品),而购货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甲企业,以抵减印刷厂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由甲企业直接向印刷厂收取或以货物补足差额。甲企业总共为印刷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20万元,销项税额为20.4万元。 1.请分析该企业的这一做法可行吗。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如何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企业这种做法不可行,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为印刷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只需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开始时甲公司只是销售了100万的货物给印刷厂,但是最终开具120万的发票,所以有虚开发票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可由购货方直接向甲企业购买纸张及辅助材料,然后委托印刷厂印刷制作印刷品。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厂来看,其不仅20.4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印刷厂在销售印刷品时还要支付3%的小规模增值税。如

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应付增值税是4.2万元。(收取货款:144.2万元,要在税局代扣发票才可4.2可抵扣进项,不允许c公司承担)20.4万元的税金需印刷厂承担。若要税务筹划有一方案可行:甲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是印刷加工合同,甲公司将纸张交给印刷厂,让印刷厂加工成印刷品,如:纸张是120万元,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则加工费应定价为:20万,则印刷厂可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税额0.6万元(可抵扣)。则甲公司支付印刷厂20.6万元(含税)加工费,加工完后,印刷厂可将货物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C公司140万,销项税23.8万元.(收取货款:163.8元,,23.8可抵扣)。这样可节省20.4万元的增值税,,公司也可有23.8的进项可抵扣。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措施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的措施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其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从而实现企业权益的最大化,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文章主要阐述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从而针对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并提出了有效进行税务筹划的对策。 关键词:税务,筹划方法,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tax law system of perfect, as independen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its legal consciousness increas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egislative spirit, under the premise of how well the tax planning work, so as to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enterprise rights, is worth us of discussion. the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tax planning enterprises of the specific method, thus the tax planning for the enterprise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tax plann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ax, planning methods,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设立合伙企业能否达成高管个税筹划目的

高管个税从来都是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将高管从公司剥离,设立自然人合伙企业,是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企业甲(合伙份额为40%和60%),2017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定只有人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高管筹划具体实施方案 1、筹划前高管工资个税 为简化起见,假设高管李先生在公司原年薪为120万元,平均每月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如下:

适用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应缴税款29920元,实发工资70080元。累计全年个税359040元,税后所得840960元。 2、筹划后合伙企业个税 我们将李先生从公司高管剥离出来,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安排李先生家人共计三人成为企业合伙人,让合伙企业同原公司签署咨询协议,协议价款为120万元(不含税),假设三人均在公司不领取工资,则每人年末可以分得40万元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个税计算结果如下:每人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125250元,税后收入274750元。三个人累计缴纳个税375750元,累计税后收入824250元。 从结果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想要将合伙人个税降低,只能将合伙人增加,假设增加到六人,每人分得20万元所得,计算结果如下: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55250元,税后收入144750元。六人合计缴纳个税331500元,合计税后收入868500元。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其控制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等的预先筹划,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由于税务筹划所处的内外界环境以及税务筹划行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筹划活动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产生了税务筹划的风险。本文拟对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1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1.1 税务筹划风险的概念 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由于任何决策都存在风险,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因而,在筹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税务筹划风险。 目前人们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而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税收筹划风险就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1.2 税务筹划风险的特征 对不同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但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客观性。由于税务筹划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税务筹划风险。 多样性。税务筹划风险作为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风险形式,其形成原因、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等方面均有多种可能性和不同结果。 可度量性。虽然税务筹划风险具有客观性、多样性,但税务筹划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可以参考经验数据,加以数理技术手段进行分析估算,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策略应对规避。因此,税务筹划风险实际上是可度量的。 2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外部风险 2.1.1 法律政策选择及变动风险 税务筹划是企业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地节税,企业税务筹划必须严格依托政策法律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在税法或法令许可范围内依照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进行。由此可见,法律政策因素是税务筹划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在法律政策选择方面,若税务筹划人对法律政策的精神认识不足,税务筹划就可能变成为偷税和逃税。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内容相当复杂并且层级很多,能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少之又少,因此税务筹划人在理解税收法律法规上稍出现一点偏差就会导致筹划失败。其次,在法律政策变化方面,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国家会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的税收政策势必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变更,对现有的税法法规进行及时的补充、修订,不断废除旧政策,推出新政策。因而,国家的政策总是具有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如果企业不及时学习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不及时合理地变更方案,仍按过时的方案进行税务筹划,就会面临筹划失败的风险。 2.1.2 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 企业进行的任何税务筹划活动都需要在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而且这种活动是否合法需要税务执法行政部门的认定。而在认定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的存在会产生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也就是说,即便税务筹划行为是合法的,结果也有可能因为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遭遇税务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和行为障碍,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际中根本行不通,这样企业的税务筹划就变成了一种无用功。 2.1.3 经济环境变化风险 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导致税务筹划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企业,对节约利用能源的企业制定了很多税费优惠措施,相反对于从事能源消耗、不可再生资源开采领域的企业课以重税。因此,这些外部因素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予以考虑。 2.2 内部风险 2.2.1 主体性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项人为进行的经济活动,因而,严格意义上说,筹划方案的设计、选择和实施,都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企业自身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因而,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需要筹划人员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相关财务、税收、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应掌握与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越高,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亦然。然而,我国目前纳税人的业务素质并不高,业务素质水平的约束会使税务筹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2.2 税务筹划成本效益的风险 与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一样,税务筹划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付出一些代价,即税务筹划成本。也就是说,税务筹划成本包括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成本,选择一种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以及方案实施不成功导致的计划落空而承担的损失。如果筹划成本较高,甚至超出其可能得到的收益,将会使企业面临成本效益风险。 3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控制 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如何避免,以及怎样把这种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其控制 赵 强 (西安石油大学 研究生院,西安 71006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努力创造收入、加强成本控制的同时,也在税务筹划方面下足了功夫。但很多企业在 进行筹划时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给自身带来经济利益时,也蕴含着高风险,从而造成了一些意外的损失。因此,只有真正认识 税务筹划风险及其成因,提高筹划者的素质,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权衡风险和收益,才能实 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税务筹划;风险;成本效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2.029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2-0037-02 [收稿日期]2015-12-07 / 37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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