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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三章实习内容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五章实习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认真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名单同时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2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欧阳歌谷创作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欧阳歌谷(2021.02.01)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

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常见职业病禁忌症

3.4.1噪声 3.4.1.1对人体的影响 噪声是由许多不同频率与不同声强无规则组合在一起的声音,它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尤以内耳损伤为明显,在长时间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可从暂时性听阈位移逐渐发展为永久性听阈 位移,直至导致噪声性耳聋,噪声聋是我国法定职业病。长期接触高强度的噪声,不仅使听觉器官受到损伤,同时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均有不良影响。在噪声干扰下工人会感觉 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和反应迟钝,生产场所由于噪声影响掩盖了异常 信号和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3.4.1.2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3 。 表3-3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 5d/w ,=8h/d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 ,≠ 8h/d85计算 8h等效声级≠5d/w计算 40h等效声级 3.4.1.3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噪声聋是我国法定职业病。结合本项目工艺特征分析,噪 声是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导致噪声聋可能性大,应予以 重视该危害因素。 3.4.1.4职业禁忌症 (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 ,4000Hz,6000Hz )平均听阈≥40 分贝;( 4)Ⅱ期及Ⅲ期高血压;(5)器质性心

脏病。 3.4.2高温 3.4.2.1对人体的危害 高温是指温度超过 35 ℃或辐射热强度超过 0.5kcal (cm 2/mim) 的环境条件。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可导致职业性中暑, 中暑是由于人体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中暑可分为:先兆中 暑、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先兆中暑时常出现有头痛、头晕、 口渴、多汗、乏力、动作不协调等症状,如及时到荫凉通风处 安静休息,并补充盐水,短时间可恢复;轻症中暑除上述症状 加重外,出现大量出汗,体温升高等,如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可在数小时内恢复;重症中暑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此时体温 不断增高, 病情危急,可随时出现昏迷、痉挛或手脚抽搐等, 如处理不及时甚至可危及生命。此外是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在 高温环境下作业,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和 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易引发安全事故。 3.4.2.2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高温作业的卫生要求见表3-4,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表3-5 。 表 3-4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接触体力劳动强度 时间率Ⅰ(轻劳动)Ⅱ(中等劳动)Ⅲ(重劳动)Ⅳ(极重劳动)100%30282625 75%31292826 50%32302928 25%3332313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 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 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导语: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今年,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四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xx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直以来,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一是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共计5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为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服务,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为发展经济服务。对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先后9次对政府重大活动、重要投资和重要合同进行集中讨论。参与起草章程复函4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30余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审查意见,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积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在专业服务。今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先后5次参与行政应诉,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在我区首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上,法律顾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深入剖析,最终促进了黄某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同时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区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

常见职业病禁忌症

. 3.4.1 噪声 3.4.1.1对人体的影响 噪声是由许多不同频率与不同声强无规则组合在一起的声音,它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尤以内耳损伤为明显,在长时间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可从暂时性听阈位移逐渐发展为永久性听阈位移,直至导致噪声性耳聋,噪声聋是我国法定职业病。长期接触高强度的噪声,不仅使听觉器官受到损伤,同时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均有不良影响。在噪声干扰下工人会感觉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和反应迟钝,生产场所由于噪声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和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3.4.1.2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3。 表3-3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3.4.1.3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噪声聋是我国法定职业病。结合本项目工艺特征分析,噪声是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导致噪声聋可能性大,应予以重视该危害因素。 3.4.1.4职业禁忌症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 . 平均听阈≥40分贝;(4)Ⅱ期及Ⅲ期高血压;(5)器质性心脏病。 3.4.2高温 3.4.2.1对人体的危害 高温是指温度超过35℃或辐射热强度超过0.5kcal (cm/mim)的环境条件。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可导致职业性中2暑,中暑是由于人体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中暑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先兆中暑时常出现有头痛、头晕、口渴、多汗、乏力、动作不协调等症状,如及时到荫凉通风处安静休息,并补充盐水,短时间可恢复;轻症中暑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大量出汗,体温升高等,如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可在数小时内恢复;重症中暑是中暑最严重

如何成为合格法律工作者

新执业人员如何适应新环境实现 从一名普通人员到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转变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预祝全市新入行基层法律工作者培训班圆满成功,第二感谢市司法局领导给了我一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第三是汇报自己入行九年来的工作经历和学习心得,与大家共勉,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我讲的题目是“新执业人员如何适应新环境,实现从一名普通人员到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转变。”借此机会先介绍我工作的法律服务所和我个人的主要情况:我所作为我市脱钩改制单位于2001年4月注册成立,全称为“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本所于2004年成立“中国共产党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党支部”。我所现有法律工作者17名,其中党员6名;法律工作者助理2名,其中党员1名,管理人员3名其中党员1名,共有22名人员在我所工作,其中党员9名。我所地址:经六路522号,现拥有包括主任办公室、接待室、财务档案室等200平方米的临街办公房。 我所2002年被市人民政府评为“市级文明示范单位”,保持至今。 2002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示范法律服务所”,保持至今。 2006年被槐荫区委、区政府评为“文明单位”,保持至今。 2007年被济南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保持至今。 2010年1月被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我个人情况:姓名:于志刚,济南法苑法律服务所主任兼书记、合伙人,文化程度:法律本科。2001年前在企业、公司分别担任厂长兼书记、总经理兼书记,由于对法律工作的热爱于2001年加入基层法律工作者这支队伍至今。

2001年至今多次被评为市、区司法系统先进法律工作者。 2007年当选为山东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三届理事。 2008年被司法厅授予个人二等功。 2009年被槐荫区评为劳动模范。 以上是我所与我个人的主要情况,下面就新执业人员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谈点个人看法: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特点。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法律服务所执业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范围包括民事、行政二大方面不能代理刑事案件。 2、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取得执业证方式不同,取得律师执业的条件,先要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才能成为执业律师,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取得执业证是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法律专科以上毕业通过省司法厅考核取得,今天各位就是通过种方式取得的执业证书。 3、是建所需要求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建立是按照律师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建立,而基础法律服务所目前的建立与公安局的派出所的建制十分相似,一个镇或一个办事处只能建一个所,一般没有新办镇的建立是不批新所的,建所的基础是一镇一办一所。 4、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相同的地方表现为都是社会中介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都是法律执业人。在民事、行政对外工作中,包括诉讼、非诉讼、为企业和个人担当法律顾问与律师没有什么不同。 5、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目的,就是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以弥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规范农村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我县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隆尧县司法局关于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鼓励下,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与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委会法律顾问,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也是法律服务人员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农村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 第二章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通过认真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村干部在村务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村民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意识,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 第七条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内容 (一)为村干部和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村民法制宣传教育; (三)协助村委会引导村民依法维权; (四)协助司法所指导村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化解信访纠纷或其他矛盾纠纷;(五)指导村委会依法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七)帮助经济困难的村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职业禁忌症及常见有毒有害作业的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及常见有毒有害作业的禁忌症 一、何谓职业禁忌证?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容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例子: 苯主要损害血液系统,中毒病人容易出血或出血不止,严重者还可以罹患白血病,因此,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接苯标准参考值的人就不宜从事有苯系物作业。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接触粉尘时,就容易导致原有肺部疾病加重,吸入的粉尘也难以排出,容易罹患尘肺病,所以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 铅可通过抑制血红蛋白合成过程中的一些巯基酶导致贫血,故各类型贫血病患者不宜从事铅作业。 二、常见的职业禁忌证有哪些? 1、粉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2)中度以上传导性听力损失 (3)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 (4)噪声易感者 (5)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6)器质性心脏病 3、高温 (1)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5)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4、苯、甲苯、二甲苯 (1)血常规异常者: ①白细胞计数<4.5×109/L ②血小板<8×1010/L ③红细胞计数(男)<4×1012/L,(女)<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120g/L,(女)<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凝血障碍疾病

最新常见职业病禁忌症(精品收藏)

常见职业病禁忌症3.4.1噪声 3。4.1。1对人体的影响 噪声是由许多不同频率与不同声强无规则组合在一起的声音,它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尤以内耳损伤为明显,在长时间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可从暂时性听阈位移逐渐发展为永久性听阈位移,直至导致噪声性耳聋,噪声聋是我国法定职业病.长期接触高强度的噪声,不仅使听觉器官受到损伤,同时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均有不良影响。在噪声干扰下工人会感觉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和反应迟钝,生产场所由于噪声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和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3.4.1.2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3。 表3-3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 (A)] 备注 5d/w,=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 5d/w,≠8h/d 计算8h等效 声级 ≠5d/w 计算40h等效 声级 3.4。1。3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噪声聋是我国法定职业病。结合本项目工艺特征分析,噪声是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导致噪声聋可能性大,应予以重视该危害因素. 3。4.1。4职业禁忌症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分贝;(4)Ⅱ期及Ⅲ期高血压;(5)器质性心脏病. 3。4。2高温 3.4.2。1对人体的危害 高温是指温度超过35℃或辐射热强度超过0.5kcal (cm2/mim)的环境条件。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可导致职业性中暑,中暑是由于人体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中暑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先兆中暑时常出现有头痛、头晕、口渴、多汗、乏力、动作不协调等症状,如及时到荫凉通风处安静休息,并补充盐水,短时间可恢复;轻症中暑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大量出汗,体温升高等,如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可在数小时内恢复;重症中暑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此时体温不断增高,病情危急,可随时出现昏迷、痉挛或手脚抽搐等,如处理不及时甚至可危及生命。此外是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在高温环境下作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一览表 单位地址电话 市中区玉函路48号82024360 历下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七家村37号86400787 市中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胜利大街53号82078623 天桥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无影山中路112号85978445 槐荫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经十西路275号87589460 历城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辛祝路68号88115148 章丘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汇泉路8号83220374 长清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宾谷路184号87221519 平阴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府前街87871103 济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济阳县纬二路8号84211891 商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明辉路119号84880163 开发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业南路28号88871589

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篇一:最新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及建议 最新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及建议 引导语: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工作总结频道迎合各位朋友的需求,特意提供了最新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及建议,希望大家喜欢! 辞旧迎新又一年,在贵公司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们完成了2010年度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这一年间,贵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防范。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更好地为贵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规范管理及风险防范,现将过去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从正、反面及建议进行总结如下: 一、从我所律师在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的顾问服务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并取得的了较好的效果: 1、帮助公司整理、制定《公司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加强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明确了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使各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分明,业务井然有序;积极发挥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 2、严格审查、制定公司各类合同,通过拟定《沥青搅拌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供料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路面沥青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解协议书》、《合伙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及及时审查、修改公司即将签订的各类合同,使贵公司完善了公司的合同管理,预防了风险发生,至目前止未出现任何因合同约定不清、违约等合同纠纷。我认为公司在预防纠纷的发生上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以后合同的进一步履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积极参加公司的日常工作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处理。预防了一些突发状况的发生,使公司生产、管理更加稳步有序。 4、协助贵公司高层赴贵州省,丽江等地对购买设备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把关,在拟定合同时将贵公司的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在条款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以后面临风险的救济途径,使公司不会被陷入困境。发现了问题及时言正的向贵公司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得贵公司在决择时有了更充分的考虑,使此次投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也取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5、参与贵公司的股权收购商业谈判,分析在可能存在的潜在商业风险,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及时加以正确的处理,积极维护了公司的利益,预防了风险的发生。 6、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时进行跟踪、了解,针对久拖不还的客户及时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进行追讨,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力争让对方尽快支付拖欠公司的款项。 7、妥善处理贵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通过我们的诉讼技巧,避免了诉讼的发生,为公司争取了利益最大化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纠纷的纠缠。 8、积极处理贵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对话,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好,最大程度的使公司资金尽快的回笼。 在2010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过程中,我们律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通过2010年度的法律服务,能清晰的看到通过我们律师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工作,贵公司无论是经营管理环境、模式,抑或是公司的盈利能力都得到了显著的改善,而且从风险防范和控制角度看,通过我们律师的顾问服务,2010年度,我们的工作都有效地实现了贵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总目标,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二、当然,在2010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中,我们也看到了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具体有如下问题: 1、工作积极性仍需加强,贵公司与我所建立常年法律关系后,我所由陶应强律师负责。在服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 实施方案 镇属企业负责人: 为不断提高全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是“五五”普法强调的重点,落实我镇“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武陵”宏伟目标的重要环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法律素质是现代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当前,生产领域、供需结构、城市管理、对外开放、社会发展、民生需求方面的矛盾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有着不同以往的表现形式,必然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都要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因此,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自觉规范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优化我镇改革发展环境;有利于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创造活力,从而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通过学法用法,要达到以下三个基本目标: 1、面积、准确、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大力推进“法治武陵”、“诚信武陵”建设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2、努力塑造一支既懂经营又懂法律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队伍,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3、努力提高全镇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全镇的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加强对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及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的同时,重点要加强以下法律知识的学习: ——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与企业组织相关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破产等法律法规; ——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合同、担保、招标、投标、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广告等法律法规; ——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财务、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法律顾问等法律法规; ——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环保、资源、世贸规则、反倾销等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公司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人民人事部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公司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司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公司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公司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公司委派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公司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公司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公司指派,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指导和协助公司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公司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公司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七条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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