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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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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八)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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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上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 (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 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

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餐饮服务许可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六条(信息档案和公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分局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有限公司万德福便利店五部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规范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2、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 3、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规范要求 1、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卫生知识,经培训后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并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衣、勤修剪指甲、勤洗发),养好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着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 6、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方法采取抽查、问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三、经营设施规范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食品分名别类存放,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出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出售“三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饮食卫生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就餐人员身体健康。 2.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经常检查,主动整改,把卫生工作落实到实处。 3.食品加工要按工艺流程操作,副食品加工要做到"一摘、二洗、三切、四烧制"。 4.待出售的主、副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施。 5.公用餐具和用具做到每餐必消毒,消毒时间每次不低于20分钟,出售食品必须用售货工具。 6.对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清洗干净、保持干燥,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条炊具设备卫生 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分开,摆放整齐,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确标志;要经常消毒,保持用具整洁、干净,做到清洁卫生、专人负责。 2.各食堂及部门所用的操作台、货物架、售货台、各类粥车、汤桶、淘米车、洗碗车等要保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车、筐等要无泥沙、无脏垢、无异味。 3.盛装食品所用盆、盘等餐具和生产加工部门的加工用具要生熟分开,各种盛具均保持干净、清洁,不得直接落地。 4.冰箱、冰柜、冷库要按类存放、生熟分开,有明确标志,保持清洁无异味,箱、柜、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发现有腐烂、变质、超期储存的食品要及时处理。

第三条环境卫生 1.保持食堂内环境整洁,有"三防"措施,室内无苍蝇、无蟑螂、无鼠迹。 2.食堂及各部门室内外卫生要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到人,明确任务。 3.要坚持做到:墙壁、屋顶经常清扫无黑垢、油污、蛛网;门窗干净明亮;纱窗完好,无灰尘油垢,电扇、炊具、售货窗口、窗口机要清洁明亮。 4.食堂操作间卫生要求责任到人,做到每餐操作完毕要及时擦亮灶台、用具、加工设备,清扫地面,保持沟道畅通,无杂物、无积水,并设有防鼠网。 5.冷库、总库要保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三防"措施齐全,,每次出、入库后要及时清理,坚持每日清扫,保持库内整洁。 6.各食堂及部门要坚持每周大扫除一次,做到地面、瓷砖、用具见本色。 第四条个人卫生 1.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2.炊管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3.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衣、帽、围裙,操作和出售食品时不准戴戒指、耳环,不准涂指甲油、口红。 4.在食堂操作间、卖饭间、库房、餐厅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做到开饭前洗手,不准穿工作服大、小便,便后要洗手。 5.严禁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严禁打赤膊操作。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77.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2-10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BD(2020年8月整理).pdf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4.2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3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4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3.1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4.1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4.2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4.8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供啊,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下面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

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1、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版) 1.自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对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纸、油布、油绸等,尽可能散开后放在货架上,以免大量堆积时氧化发热而燃烧。其它要求与易燃固体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第4类第2项自燃物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险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位于地势较高、通风干燥的地点,暴雨及迅期间应保证库房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门窗应有阻止雨雪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准设供水管、暖气管。 ②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库房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气或水雾的场所。

③货垛下方应有苫垫,垫高通常为15-30cm,货垛不宜过高过大,保证货垛防潮散热。库房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电动空气去湿机或氯化钙吸湿剂来降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装必须严密,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泄漏,发现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倾倒、撞击,以防包装破损。 ⑤雨雪天无防雨雪措施不准进行室外搬运装卸,用汽车、火车、船舶等运输时,应保证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设施。 ⑥着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灭火,灭火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在上风方向灭火。 3.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远离水源和热源,避免日光暴晒,还应避免酸雾等侵入。 ②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对某些特殊的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应根据物品储存运输的有关说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食药监食〔2011〕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卫生局: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 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及车间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于2010 年 2 月8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3 月 4 日卫生部70 号令发布,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许可办法》共分8 章42 条。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 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三、许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需领取《许可证》)(1)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 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2)不包括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食品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 条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29 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但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两段密切相联,故本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四、餐饮服务许可应遵循基本原则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5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 二是分类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4 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目前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及规模分为: 1、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 ㎡以上(不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 座以上(不含1000 座)。 2、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 ㎡(不含500 ㎡,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 座(不含250 座,含10 00 座)。 3、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 ㎡(不含150 ㎡,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 座,(不

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

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 一、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2、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4、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5、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6、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1、食堂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2、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3、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4、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2-10-19 浏览次数:414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字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2〕1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 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 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 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 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 A、B、C、D四个级别(附件1)。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

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做好评定过程的记录和结果公布。 (一)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根据特殊物品单位资质及其提供的生物安全资料,经现场考核,将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分为 1、2、3、4级,与BSL-1、BSL-2、BSL-3、BSL-4相对应。因 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现场考核的特殊物品单位的生 物安全控制能力等级视同为1级。 (二)信用等级。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A、A、B、C、D五级,未评定的按B级管理。 (三)特殊物品单位分类。 综合评分=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等级数X信用系数 信用系数:AA=1.2A=1B=0.8 C=0.6 D=0.4 一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3 分的; 二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2 分小于3分的; 三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分小于2分的; 四类单位:综合评分小于1分的。 第七条特殊物品单位信息发生改变的,如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实验室安全等级等,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特殊物品单位信息的变更影响其分类时,检验检疫机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模板

附件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餐饮服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登记制度 一、食品采购员、验收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二、采购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购物凭证, 并妥善保存, 以备查验。 三、认真做好购进食品原料的验收和台帐登记工作, 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所购入的食品及原料须经验收员验收登记后方能使用。 四、重点做好下列食品的索证、验收、登记管理工作 ( 一) 米、面、食用油、调味品。 ( 二) 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 ( 三) 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采购以下食品及原料: ( 一) 无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准入标识的食品及原料。 ( 二) 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生霉牛虫、感观性状异常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及原料。 ( 三) 无标识和标识不全、包装材料破损的定型包装食品。 ( 四)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 五) 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 猪、牛等) 。 六、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在入库前, 库管员应对其食品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 一) 肉类: 审核有无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明, 查验胴体有无检验印章;

( 二) 定型包装食品: 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内, 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单是否为该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 核对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表明产品、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是否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标签上是否有保健批号和标志; 标识是否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进口食品是否有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 是否有中文标识; ( 三) 散装食品: 审核加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检查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 四) 农副产品等非定型包装食品及原料; 审核供货合同, 检查有无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 如有上诉问题, 不签收、不入库。 七、索证时要有相关资料, 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 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2年。 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体检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体检, 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发生。

餐饮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篇

餐饮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一)卫生管理制度种类 (二)制订各种卫生制度的要素 1卫生管理组织构成 ①单位负责人; ②卫生管理人员; ③相关部门的经理; ④卫生组织机构至少由3人组成。 2餐厅卫生制度 ①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②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③不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④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⑤服务小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⑥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⑦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3凉菜间(冷荤间、熟食间)卫生制度 ①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工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②室内做到无蝇,并配有流水洗手、消毒、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冷藏等设施。

③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班前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④使用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⑤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⑥熟食勤作、勤销,做到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4初(粗)加工间卫生制度 ①有专用加工场地和食品验收人员,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②清洗池做到荤、素分开;上下水通畅,设有能盛装一个班产垃 圾的密封容器。 ③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 ④加工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操作台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⑤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⑥防尘防蝇设施齐全,运转正常。 5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①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②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③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⑤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⑥制作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精修订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生效日期】 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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