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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准则之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准则之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准则之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

第17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要约收购方案

第四节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

份的情况

第五节收购资金来源

第六节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第七节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八节专业机构报告

第九节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按照《收购办法》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收购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要约收购报告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的披露。

第十二条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容。

第二章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七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容:(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二)收购人的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五)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六)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

(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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