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

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 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读书笔记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阅读报告 一、本书对我国公共管理的意义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的中文版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充满巨大机遇、变革和挑战的时代印行的。构成本书理论核心和实质的有两个主题:一是促进公共服务的尊严和价值;二是将民主、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观重新肯定为公共行政的卓越价值观。虽然,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领域,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政准则,但以开放的思想对待国际的经验,通过比较、鉴别、有选择的吸收,发展中国自己的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理论,并积极致力于时间,却是非常必要的选择。 本书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为民执政的服务宗旨和民主参与的服务方式,对致力于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落脚点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这些与新公共服务理论所提倡的人本精神、责任意识和服务理念的基本内涵是相统一的,最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府,他们以尊重人的个性、确认人的价值、推进人的发展为使命,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的,它本质上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种扬弃,它试图在承认“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改进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同时在摈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固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加适合现代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选择。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无不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审视着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行为方式,而实践中我们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内涵和方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这就影响到我们对政府职能的正确认识和对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理念和原则对于我们澄清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理论认识,无疑是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的。 当然,就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而言,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我国的实践应当有保留地应用,即服务并且掌舵。 二、本书的基本理论内涵

新公共服务理论 讲义

一.背景 罗伯特?B?登哈特:现任美国亚利桑纳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美国国家公共行政研究院院士并且担任美国许多 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质量管理、战略规划与公共生产率等方面的咨询顾问。作为国际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登哈特博士曾经担任美国公共行政学(ASPA)会长、中佛罗里达大学公共行政系主任、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副校长以及密苏里州长的生产率咨询委员会主席,她还就是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全国公共服务运动组织的创始人与第一任主席。登哈特博士,著述甚丰,迄今为止,已经出版了16本专著,其中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新公共服务》,《公共组织理论》等。 珍妮特?V?登哈特:现任美国亚利桑纳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她的教学与研究兴趣主要集中在组织理论,组织行为以及领导领域。 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含义 1、指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 2、就是在对传统公公共行政理论与新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 3、主张用一种基于公民权、民主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新公共服务模式来替代当前的那些基于经济自我利益的主导行政模式。 4、就是对传统公公共行政理论与新公共行政理论的一种扬弃而非全盘否定。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 1、服务于公民,而不就是服务于顾客 公共利益就是就共同利益进行对话的结果,而不就是个人自身利益的聚集。因此,公务员不就是要仅仅关注“顾客”的需求,而就是要注重关注于公民并且在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 (1)传统公共行政与当事人服务 要么就是服务的直接攻击,要么就是对个人行为或社团行为的规制。当事人被认为迫切需要帮助并且政府中的那些人通过公共项目的事实来努力提供她们所需要的帮助。 (2)新公共管理与顾客满意与对公民的优质服务 ·为顾客提供与企业的最佳服务相同的服务,这就是国家绩效评理的一个目标,民主政府的底线就就是责任,而不就是利润或公民满意,而且顾客服务并没有为责任提供一个练好的代表性测量标准。 2、追求公共利益 公共行政官员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就是要找到由个人选择驱动的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确切地说,它就是要创立共同的利益与共同的责任。 (1)传统公共行政与公共利益 ·在传统公共行政中,公共服务被认为就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技术过程,而且行政官员的权威就就是专长的权威。公务员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最佳途径无疑就就是着重关注中立、效率以及政治与行政的严格分离。公共利益就是有民选的政策制定者来界定的,尽管行政官员在执行立法政策中解决特殊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时需要注意公共利益,但就是这种观念认为她们的裁量权应该受到限制。 (2)新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 当社会被视为一个市场的时候,那就假定个人对于商品、服务与政策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偏好,市场模式因而就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谈论人们如何就公共利益的愿景或社会的本质而奋争的途径。人们被视为就是她们自己的利益的最佳裁判,公共利益如果真的存在的话,那么它只就是在(作为顾客时)的公民在一个类似于市场的场所做出的个人选择时的副产品。 (3)新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 ·新公共服务认为,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早期的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的邻里与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倡导行政官员在促进公民界定公共利益与按照公共利益行事时应该扮演一种积极的角色,新公共服务还否定公共利益能够被理解为个人自我利益的聚合,其目标就是要超越自身利益进而发现共同利益,公共丽音并且按照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行事。 ·政府的角色在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确保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身及其产生的过程都符合正义、公正与公平的民主规范。报政府就是为实现诸如公平与公正这种价值的工具,其最重要的含义之一就就是政府的目标从根本上不同于企业的目标,这些差异使得那种仅仅把市场机制与关于信任的假定用作一种自利算计的观点至少就是可疑的,尽管有许多特征可以将企业与政府区分开,但就是,政府增进公民权与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则就是最重要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 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

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至于如何实施该原则,则取决于各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55条界定了一些联合国应促进实现《宪章》第1(2)条和第1(3)条中所述的目的与宗旨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宗旨细化了。因此,对《宪章》第55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建立在对第1(2)条和第1(3)条的解释基础上的。就民族自决权而言,《宪章》第1(2)条构成对这一原则一般性含义解释的基础。 二、对联合国此后有关决议的分析和解读 (一)对1952年《关于民族与国族的自决权决议》的分析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的决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55条对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承认和提倡各国管理下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以及行使该自决权的方式。此外,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各会员国应依照宪章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内自决权之维护。 (二)对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分析 1960年12月,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

多元治理的基本内涵包括

多元治理得基本内涵包括:一就是治理主体得多元性。主张除政府外,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等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得管理与调节,其中市场主体主要包含企业、社会主体则就是指第三部门与公众。同时强调这些主体应在法制及制度框架内进行合法运作,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决策与共识得建构;二就是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在依靠政府权威得同时,也可以依赖于市场化得手段,考虑新技术及工具得应运,治理手段应由以强制性为主向以平等对话、合作为主得多元化手段转变;三就是治理目标多元化,即一改传统得“善政”治理目标,转变为“善治”治理,具体来说,治理目标应由单纯追求效率向公共利益最大化得实现转变,以最终达成国家与公民社会间得互动与合作得关系。 显然,多元治理理论主站打破了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等传统两分法得思维模式,指出有效得管理得应该就是多元主体间得合作与互动得过程,以此试图建立起全新得公共事务管理新范式。具有如下特征、 (1)关注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重视与关切来自私人或民间得力量。它主张除市场与政府外,还有来自社会得力量,如志愿性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等组织,它们亦可以参与维持秩序、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得管理与调节。同时强调这些主体应在“法制及制度框架内合法运作,参与决策与共识得建构,积极参与共同管理"。 (2)关注治理主体多元化得同时,就政府得地位给予了重新定位。主张政府在管理网络中承担“长者”得身份,政府得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最高绝对权威得行使,而就是肩负着建立指导参与共同管理得多元主体

间得共同准则、确立稳定行为主体得大方向得重 (3)主张以多元主体为核心,各种治理主体在协作得基础上相互拾遗补缺,通过多样化互动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下网络式得治理格局。同时,在多元治理得网络格局中,政府与来自市场与社会得主体间形成既独立运作而又相互依存得关系,实现责任、资源与权力得共同分享,形成合作伙伴式得主体关系。 在多元治理理论启示下,超限运输治理得主体不仅就是政府,而应引入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这就包括私人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第三部门与公众等。至此,所谓得超限运输多元治理模式就是指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与公共等多元主体为治理超限运输这一危害社会得公共问题而形成得治理结构得总与。(本文以下简称多元治理模式)。 历程回顾 (1)治理主体自由裁量权大 现行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权力高度集中,呈自上而下单向运行、在具体运作上,政府集决策者与执行者于一体,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标准得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符合“经济人”得假设。因此,在这一模式下,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为达到经济利益目得,无视法律严肃性,以罚代管、以权谋私、交钱放行等不规范行为更就是时有发生、(3)对企业、公众与第三部门等主体力量重视不够 现行治理模式,政府主体地位贯穿超限治理始终,除了承担着决策者与执行者角色,外,也就是治理成果得评价者与监督者。政府得这种绝对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 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新公共服务理论 讲义 (1)

一.背景 罗伯特?B?登哈特:现任美国亚利桑纳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美国国家公共行政研究院院士并且担任美国许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质量管理、战略规划和公共生产率等方面的咨询顾问。作为国际着名的公共行政学家,登哈特博士曾经担任美国公共行政学(ASPA)会长、中佛罗里达大学公共行政系主任、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副校长以及密苏里州长的生产率咨询委员会主席,他还是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全国公共服务运动组织的创始人和第一任主席。登哈特博士,着述甚丰,迄今为止,已经出版了16本专着,其中有代表性的着作包括:《新公共服务》,《公共组织理论》等。 珍妮特?V?登哈特:现任美国亚利桑纳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她的教学和研究兴趣主要集中在组织理论,组织行为以及领导领域。 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含义 1、指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 2、是在对传统公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 3、主张用一种基于公民权、民主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新公共服务模式来替代当前的那些基于经济自我利益的主导行政模式。 4、是对传统公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行政理论的一种扬弃而非全盘否定。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 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 公共利益是就共同利益进行对话的结果,而不是个人自身利益的聚集。因此,公务员不是要仅仅关注“顾客”的需求,而是要注重关注于公民并且在公民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 (1)传统公共行政与当事人服务 要么是服务的直接攻击,要么是对个人行为或社团行为的规制。当事人被认为迫切需要帮助并且政府中的那些人通过公共项目的事实来努力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帮助。 (2)新公共管理与顾客满意和对公民的优质服务 ·为顾客提供与企业的最佳服务相同的服务,这是国家绩效评理的一个目标,民主政府的底线就是责任,而不是利润或公民满意,而且顾客服务并没有为责任提供一个练好的代表性测量标准。 2、追求公共利益 公共行政官员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找到由个人选择驱动的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确切地说,它是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 (1)传统公共行政与公共利益 ·在传统公共行政中,公共服务被认为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技术过程,而且行政官员的权威就是专长的权威。公务员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最佳途径无疑就是着重关注中立、效率以及政治与行政的严格分离。公共利益是有民选的政策制定者来界定的,尽管行政官员在执行立法政策中解决特殊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时需要注意公共利益,但是这种观念认为他们的裁量权应该受到限制。 (2)新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 当社会被视为一个市场的时候,那就假定个人对于商品、服务和政策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偏好,市场模式因而就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谈论人们如何就公共利益的愿景或社会的本质而奋争的途径。人们被视为是他们自己的利益的最佳裁判,公共利益如果真的存在的话,那么它只是在(作为顾客时)的公民在一个类似于市场的场所做出的个人选择时的副产品。 (3)新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 ·新公共服务认为,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早期的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的邻里和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倡导行政官员在促进公民界定公共利益和按照公共利益行事时应该扮演一种积极的角色,新公共服务还否定公共利益能够被理解为个人自我利益的聚合,其目标是要超越自身利益进而发现共同利益,公共丽音并且按照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行事。 ·政府的角色在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确保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身及其产生的过程都符合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民主规范。报政府是为实现诸如公平和公正这种价值的工具,其最重要的含义之一就是政府的目标从根本上不同于企业的目标,这些差异使得那种仅仅把市场机制和关于信任的假定用作一种自利算计的观点至少是可疑的,尽管有许多特征可以将企业和政府区分开,但是,政府增进公民权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则是最重要的差异之一,而且它也是新公共服务的一块基石。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 一、论述题 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 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答:上述论断不合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

国家治理_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辨析_王浦劬

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 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辨析 王浦劬 内容摘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总部署的关键性范畴。基于中国国情、政情、社情,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基本范畴的内在含义,辨析其间相互关系,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设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基础。为此,本文基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分析解释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分析阐发了其间的包容性关系、交集性关系和区别性联系。 关键词: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基本含义;相互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①。为此,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和推进改革历史进程的定向南针。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治理”是关键性概念,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公司法人治理、学校内部治理、社区治理,“治理”概念在《决定》中被明确直接提及24次之多。不过,从总体上来看,这些不同层次上的“治理”概念,主要涉及治理活动的三个基本概念,即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与此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被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则成为《决定》所确定和阐发的重要改革内容。因此,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及其相互关系,实是正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和内容的关键环节。 然而,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作为21世纪初在我国学术界兴起的学术概念,其学术定义和内涵认识呈现多样性,迄今尚未形成普遍认同和共识。在全面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历史进程中,基本认知的歧意却可能成为改革共识的思想困结,从而使得全面深化改革实践面临路径选择和实施方案 作者简介:王浦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和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当代中国政治与治理。

关于民族自决权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5月18日

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综述 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传扬政府的“公共性”、“服务性”的本质,而非“掌舵”与效率,主张对“新公共管理”所倚的“政府再造”进行再造,从而回归政府的“公共服务”本质。新公共服务浪潮的兴起,对我国政府职能定位有深刻启示,建构现代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 1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这艘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它一经提出,便迅速兴起并大有替代新公共管理理论之势,推动掀起了新一轮公共管理改革浪潮。 2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提出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目的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发挥政府作用的途径,探索新的情况下政府改革的新路。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既全面涉及各级政府公务员的观念转变,更直接触及了政府政府部门的利益调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因此这是一次深刻的“政府革命”。我们应当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发生,自觉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实质地推进政府转型。 3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几点原则性构想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一股行政改革的浪潮,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就是实现由过去“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消极行政向“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积极性征转变,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理念。在我国,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了我国行政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目标。 虽然“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登哈特基于西方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典型美国式的民主价值理念和宪政体制的制度背景下提出来的,东西方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如果我们摒弃意识形态上的偏见,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审视“新公共服务”理论。应该承认,“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价值观念和原则对于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极为现实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和台湾问题 [摘要]2003年6月22日,陈水扁在高雄中山大学校友会成立庆典上致词称:"台湾的未来有赖2300万人民决定,而决定方式包括‘公投'等国民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并非任何政府或个人可以剥夺或限制的."台湾要搞"公投"引起岛内外舆论一片哗然,美国一再提出严厉警告,祖国大陆密切关注其动向,国民党与亲民党等"泛蓝"阵营及海外华人华侨齐声驳斥,岛内股市更受到明显冲击. [关键词]自决权,台湾独立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约租占,中国有权适时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正因为如此,1972年联合国应我国要求,将香港、澳门从应给予独立或自治的名单中删除),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民族自决权原则对于台湾来说,显然不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删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以入联公投等名义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联合国先后于1960年、197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20XX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 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 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至于如何实施该原则,则取决于各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55条界定了一些联合国应促进实现《宪章》第1(2)条和第1 (3)条中所述的目的与宗旨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宗旨细化了。因此,对《宪章》第55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建立在对第1(2)条和第1(3)条的解释基础上的。就民族自决权而言,《宪章》第1(2)条构成对这一原则一般性含义解释的基础。 二、对联合国此后有关决议的分析和解读 (一)对1952年《关于民族与国族的自决权决议》的分析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的决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55条对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承认和提倡各国管理下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以及行使该自决权的方式。此外,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各会员国应依照宪章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内自决权之维护。 (二)对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分析 1960年12月,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由于该《宣言》认为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和附属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联合国世界和平理想的实

对民族自决理论之探析

对民族自决理论之探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自决理论的背景,总结了他们民族自决理论的内容,即:反对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及其他民族的压迫政策;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与世界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斗争相互依赖,共生共荣;各民族独立自主、有组建民族国家的权利;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反对一切违背历史潮流的民族主义行为。同时也对马克思、恩格斯民族自决理论的本质及作用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民族自决;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革命 民族自决理论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而产生的。从此,它就成为民族运动的重要指导理论。资产阶级政治家在此旗帜之下领导大众推翻了封建王权和神权,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也以此为理论武器,掀起了反抗异族压迫、争取民族解故的斗争。20世纪以后,民族自决不但成为两次世界大战后重建国际新秩序的指导理论,促使一大批新的民族国家在殖民主义的废墟上卓然出现,而且还被载人国际法规、条约之中,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特别是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民族运动再次凸现,使民族自决理论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对此,学者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也提出了他们的民族自决理论。他们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把民族问题与无产阶级革命相联系,阐述了他们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理论。本文试图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自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对我们完整、准确地

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这一理论的内涵及本质有所帮助,并进而对正确认识和把握现今的民族自决运动有所裨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自决?理论的背景 正如列宁指出的:?民族自决这个要求??早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就已经由小资产阶级提出了?。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康德认为,自由、平等是一种道德法则,这个普遍性的法则存在于人们内心而非外部世界。只要人的意志被这样一种内在的法则所感动,人的意志才是真正自由的。他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说:?在这个世界中,或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有任何被无限制地称为善的东西?。因此,?一个道德善良的人即是一个自律的人,为体现这一自律,他必须是自由的,既然如此,自决即是‘最高的政治之善?。这样,康德就?为民族主义开启了‘民族自决’的思路?。此后,这一理论又随着弗雷德里希?施莱尔马赫、约翰?哥特利勃?费希特和F. W.谢林等人的进一步阐述而发展完善。 除了哲学理论上的探索之外,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根据反封建王权的需要,明确提出尊重民族权利,要求民族独立的愿望。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荷兰的格老秀斯、德国的黑格尔等都著书立说,从不同角度阐明结束国家分裂、确立民族国家主权的必要性。英国的爱德蒙?伯克、法国的卢梭等,则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国际社会中的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然而,民族自决作为国际关系领域一项原则首次被提出来是在18世纪末爆发的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北美人民庄严地发布《独立宣言》,并通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国家。法国资产阶级更是在1791年宪法中宣称:?法国决不以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他们又在1793年宪法中重申:?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人民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人民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第二,人民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东剧变民族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十分盛行,西方世界联邦国家的民族分离现象也时常发生。各种民族分离运动使多民族主权国家分裂或面临国家分裂的威胁,而其引以为据的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人民自决权原则。所谓民族分离,是指多民族国家的部分民族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或者并入另一国成为其组成部分。目前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多民族国家的人民自决权能否表现为民族分离权并无直接肯定的论据支持。联合国的实践表明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实际运用主要是殖民地的独立运动。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把人民自决权的行使限定为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和压迫民族的特有权利。 为了防止人民自决权的滥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地位,避免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里明确规定人民自决权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人民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的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这两项规定,从立法上禁止了“人民自决权”的滥用。因此,任何将人民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人民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分离并非国际社会的法定权利,也并非人民自决权的必要内容。尤其在实行民主体制的当代,它通常是一种政治现象,而非法律概念。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在当前并非仅仅局限于狭义的种族民族,而是覆盖了更广泛意义的具有一些共同价值观和语言、文化、地域背景的人类集体。在后殖民地时期,实现了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人民的自决权利的行使方式呈现多样化,可以独立建国,也可以成立民族自治或以区域自治等形式实现各民族人民的权利,不能说自决就必须独立建国。除了传统的政治权利方式,经济发展权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当人民自决权在一国内部完全被拒绝时,分离可以作为特殊救济形式行使,其行使必须兼顾平等与重大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承受分离的事实后果,但并未认同分离具有任何当然的法律效力。 人民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人民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人民自决权的行使既依赖各国国内法规范,也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这种神圣的权利原则不应该被狭隘的民族主义和非实质正义的民主形式所替代和掩盖,其行使要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遵循平等和公平的民主精神,不能用以随意践踏和破坏国家主权。尤其对于激起社会动荡、引发灾难性后果的极端民族分离运动,国

多元治理的基本内涵包括

多元治理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主张除政府外,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等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与调节,其中市场主体主要包含企业、社会主体则是指第三部门和公众。同时强调这些主体应在法制及制度框架内进行合法运作,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决策和共识的建构;二是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在依靠政府权威的同时,也可以依赖于市场化的手段,考虑新技术及工具的应运,治理手段应由以强制性为主向以平等对话、合作为主的多元化手段转变;三是治理目标多元化,即一改传统的“善政”治理目标,转变为“善治”治理,具体来说,治理目标应由单纯追求效率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转变,以最终达成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互动与合作的关系。显然,多元治理理论主站打破了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等传统两分法的思维模式,指出有效的管理的应该是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与互动的过程,以此试图建立起全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新范式。具有如下特征。 (1)关注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重视和关切来自私人或民间的力量。它主张除市场和政府外,还有来自社会的力量,如志愿性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等组织,它们亦可以参与维持秩序、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与调节。同时强调这些主体应在“法制及制度框架内合法运作,参与决策和共识的建构,积极参与共同管理”。 (2)关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就政府的地位给予了重新定位。主张政府在管理网络中承担“长者”的身份,政府的职责不仅仅局限

于最高绝对权威的行使,而是肩负着建立指导参与共同管理的多元主体间的共同准则、确立稳定行为主体的大方向的重 (3)主张以多元主体为核心,各种治理主体在协作的基础上相互拾遗补缺,通过多样化互动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下网络式的治理格局。同时,在多元治理的网络格局中,政府与来自市场和社会的主体间形成既独立运作而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实现责任、资源和权力的共同分享,形成合作伙伴式的主体关系。 在多元治理理论启示下,超限运输治理的主体不仅是政府,而应引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这就包括私人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第三部门和公众等。至此,所谓的超限运输多元治理模式是指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和公共等多元主体为治理超限运输这一危害社会的公共问 题而形成的治理结构的总和。(本文以下简称多元治理模式)。 历程回顾 (1)治理主体自由裁量权大 现行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权力高度集中,呈自上而下单向运行。在具体运作上,政府集决策者与执行者于一体,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因此,在这一模式下,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为达到经济利益目的,无视法律严肃性,以罚代管、以权谋私、交钱放行等不规范行为更是时有发生。 (3)对企业、公众和第三部门等主体力量重视不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