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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期有关的法条(汇总)

与医疗期有关的法条(汇总)
与医疗期有关的法条(汇总)

与医疗期有关的法条(汇总)

与医疗期有关的法条供涉及5个,分别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3、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办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作为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定期间制度之一,医疗期在员工保护与企业管理层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对医疗期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原劳动部颁布的种种规章、条例,不少企业对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或不甚了解,或存在误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对散见于法律文件中的医疗期相关规定作一梳理和归纳.澄清企业对医疗期管理可能产生的种种误区,从而为企业构建自身的医疗期管理规则提供参考。 医疗期标准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医疗期待遇和医疗期计算方法三个方面。在讨论每一具体标准前,首先应当明确,这些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公示程序,赋予了规章制度对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管理效力。同时,该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此.一些企业 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或员工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对医疗期标准进行了规定或约定。如某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本企业员工统一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员工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20年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2020年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 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 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 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 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 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 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 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 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 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 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 成的协议如下: 一、因为乙方患病,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在用人单位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后仍不能胜任的原因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乙方协商,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劳动合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工资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的诉求。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 四、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甲方应给乙方提供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 五、本协议至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2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2 1、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 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1)患者许某遭遇闯红灯机动车车祸死亡。经核,值班医师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A)因医院管理有失误,由医院承担; ?(B)由患者许某自行承担; ?(C)闯红灯机动车肇事车主和或司机承担; ?(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E)由值班医师承担。 2、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 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不成立,但医院给予其三年内不能职称晋升的处理。该处理行为的性质为() * ?(A)医疗机构内部处理; ?(B)行政处分; ?(C)行政处罚; ?(D)医院越权处理; ?(E)以上都不是。 3、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 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4)最终本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法律法规依据是()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C)司法鉴定结果; ?(D)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期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期的解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试题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_______________ 通过, 自___________ 起施行。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_ 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__________________ 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

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 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 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 、___________ 等病历资料。 8、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9、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晚上10 点,急诊室送来一位胸闷、气急,超声显示有大量心包积液的患者,需急诊行心包积液引流术,但当时患者家属正在赶往上海的火车上,且电话联系不上。只有送患者来院的工友在场,并且其认为不能承担手术风险,拒绝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该如何处置?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教学总结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2020年最新版劳动法解读分析

2020年最新版劳动法解读分析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 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 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 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19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2019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我国劳动法是对试用期有所规定的,下面WTT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xx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Agreement on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upon expirat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因为乙方患病,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在用人单位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后仍不能胜任的原因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乙方协商,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劳动合同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止。 三、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工资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 _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的诉求。 四、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甲方应给乙方提供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 五、本协议至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

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以下正确的论述是() * A)民事法律关系; B)涉及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 C)由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D)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纠纷; E)以上都不对。 主治医师张XX在医院急诊值班,凌晨1时,由好心路人报警后,经120送来的昏迷患者,经初步检查,该患者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否则显示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XX应该() * A)救死扶伤,立刻为患者实施手术; B)立即实施一些必要的无创救治,然后立即上报上级医生和上报医院医务处值班领导决定,同时准备手术相关程序; C)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做一些必要抢救措施,等待家属签字后进行手术; D)所有处理都应该等家属签字后进行; E)以上都错误。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经媒体报道,据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微博@深圳龙岗警营,就在2016年3月14日15时许,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案件。患儿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该案件的处理,以下处理原则正确的是 * A)无论发生在哪年,无论情节如何,都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B)该事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照刑法第290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C)无论发生在哪年,无论情节如何,都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医闹入刑了,所以可以把所有参与医闹的人都判罪; E)以上论述都是错误的。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成立,针对其受到的处罚的正确论述是() * A)行政处分; B)刑事处罚; C)纪律处分; D)该医疗机构将免于民事赔偿责任; E)以上都错误。说明该副主任医师对该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故意的。 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

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局限性及完善

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局限性及完善 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只规定了能够约定服务期的一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角度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即使是在平衡劳资双方权利的“服务期条款”上,法律依旧对用人单位给予诸多限制。在法律主体、培训利益和违约救济等内容上存在的立法局限性,使服务期条款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应从明确非培训性利益、建立违约惩罚机制、制定服务期上限等方面来修订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条款。 [关键词]倾斜性保护;服务期条款;培训费用;培训期限;违约金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分析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作为特殊法,其立法宗旨是一种“倾斜性保护”。“倾斜性保护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方面构成”[1]。保护弱者,是以劳动者作为弱势对象予以保护。以此为立足点,在立法上具体体现为制定了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基本内容,特别是赋予劳动者“自由解约权”,这些都体现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倾向。由于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兼具公法私法属性,所以立法者也留给当事人充分的协商余地。最能体现民法上“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原则的当属违约金条款,而在劳动合同法中能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条款赋予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权利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解约权,防止劳动者违反诚信的“任意跳槽”行为。但是,“倾斜性保护”原则在条款设置上却又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该项权利。这种忽视私法“契约自由”,过分强调劳动者弱势保护的立法局限性,势必严重打击用人单位在员工培训投入上的积极性,削弱劳资双方基于“契约”的互信基础,“势必造成用人单位培训投资无法收回的局面,会降低用人单位培训员工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社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育。”[2]最终会造成就业市场特别是高端人才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利益。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条款的局限性分析 关于服务期的基本规定体现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体现了服务期的四大特征即培训对广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GuangxiPoliceCollege2017年第30卷第1期2017Vol.30No.1象、培训费用、培训内容、服务期限。其中法律法规对“培训费用”的范围给予了法定解释①,因为培训费用直接关系到违约金的设定,其他特别是服务期限则采取自由约定的形式。但随着社会发展,服务期制度设定“法定”过于僵化、“约定”过于泛化的缺点也逐渐暴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是否自行 终止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77年开始参加工作,自1994年起就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XX年1月,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 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XX年8月1日至XX年12月1日,李某患重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某遵照医生的嘱咐定期复查、治疗,一直处在病休期间,未再上班。XX年12月25日,出租汽车公司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了李某,李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出租汽车公司认为,李某长期不工作,而且据其病情,以后长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其有权在合同将要到期前终止劳动合同,即使自己提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对,即使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在XX年12月31日那天劳动合同也自行终止。李某不同意出租汽车公司的看法,他认为自己不能进行劳动是处在病假期,并非故意不参加工作,且出租汽车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约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自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已经达8年之久,有权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收回终止的通知书,并且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

不能协商解决,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病休工资、医疗费等,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汽车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等。双方不服,于XX年8月起诉到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中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比较好理解,也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争议。出租汽车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着就是出租汽车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条文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条文 近年来,医疗纠纷在各大网站都曾出现过,有些医疗纠纷演变成了医闹,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为了给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指导和依据,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条文也是不断出台。有了法律条文,就可以依法解决纠纷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医疗纠纷转化为医闹的事情的发生。但是究竟有哪些和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条文呢,可以到本文了解详情。 ▲一、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条文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

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处理医疗纠纷有哪些方法? 1、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劳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劳动法实施,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希望您喜欢。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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