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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单据审核指南

信用证和单据审核指南
信用证和单据审核指南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

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做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信用证审核指南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一、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1、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2、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3、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4、信用证未生效;

5、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6、信用证密押不符;

7、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8、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9、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10、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11、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12、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13、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 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 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 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14、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

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 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 船期安排情况。

- 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 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 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 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 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15、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16、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6)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17、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18、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9、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20、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21、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

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22、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4)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23、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例如;(1)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2)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24、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约束

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25、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三、信用证的修改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

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1、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 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 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 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 .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3、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 受益人做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 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单据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1、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2、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3、单单相符合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

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二、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纵向审核法

纵向审核方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与证相符”。2、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第一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三、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1、汇票

(1)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2)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3)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4)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5)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6)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7)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8)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9)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1)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2)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3)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7)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8)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

度掌握。

3.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2)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4)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5)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6)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7)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8)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9)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做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1)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6)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7)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9)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0)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1)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12)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

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三)常见差错

(1)大、小写金额打错;

(2)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3)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4)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多装或短装;

(7)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8)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9)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10)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11)漏签字或盖章;

(12)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13)逾期装运;

(14)逾期交单。

三、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通过对有关单据的认真审核,对于有问题的单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2、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3、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预付款的电传(俗称“电提”)。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

4、以托收方式(俗称“表提”)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制单过程中的常见错误: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介绍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六.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七.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八.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九.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一.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二.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五.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六.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八.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十九.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一.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二.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为什么单据会有不符点?

信用证练习(有答案)

信用证练习 一、单选题 1、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A.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B.信用证和货物相符 C.信用证和单据相符 答案:C 解析: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使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 A.开证行修改 B.开证申请人修改 C.通知行修改 答案:C 3、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责任是:() A、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B、既看单据,又看货物 C、只管货物,不看单据 答案:A 4、信用证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 A.开始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议付行 D.任何人 答案:B 5、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消”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消信用证 B.不可撤消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消或不可撤消 答案:B 6、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A. 卖方 B. 买方 C.开证行 D.议付行 答案:B 解析: 考点为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买方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要求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7、在交易金额较大,对开证行的资信有不了解时,为保证货款的及时收回,买方最好选择()。 A.可撤销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承兑交单 D.保兑信用证 答案:D

解析:信用证的选择问题,ABC收回货款的风险大。采用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行在信用证下也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 8、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天后提交的单据。 A.20 B.30 C.25 D.21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与银行交单的关系。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出单日期指提单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完毕日期) 9、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在信用证中如未注明是可以撤销,则该证为: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由双方协商决定 答案:B 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上未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时,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10、某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在审证过程中粗心大意,未能发现合同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与公司印章的名称不一致,合同发票上的是ABC Corporation ,而印章上则是ABC,仅一词之差,此时又恰逢国际市场价格有变,在这种情况下: A.外商有权拒绝付款 B.责任在外商 C.外商应按规定如期付款 答案:A 解析:题中某外贸公司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而且前后要一致,否则,会影响收汇。一词之差,外商完全可以以“单单不符”拒付。 11、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C.船只到达装运港的日期; D.船只离开装运港的日期 答案:B 解析: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如提单上有“装船批注”以装船批注上的ON BOARD日期为装船日期。 12、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时,全套货运单据应() A.随托收部分汇票项下 B.随信用证的汇票项下 C.直接寄往进口商 D.留在卖方 答案:A 13、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其付款责任是() A.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

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步骤一:进口商和出口商达成初步贸易合同。步骤二:出口商初步接触包买商,就相关业务的国家,开证银行,期限,利息,费用,货物等做初步的了解。步骤三: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步骤四:出口商银行收到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步骤五: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步骤六出口商提交单据到出口商银行。 与短期信用证相对应的就是远期信用证,二者之前最大的区在在于期限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都热衷于远期信用证,特别是在一些国际贸易中。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远期信用证的优势地位得以完全体现,那么我国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它是如何在贸易中发挥作用的,365小编为你解答。 一、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

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二、远期信用证分类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可分为: (1)银行承兑信用证 (2)商号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三、远期信用证流程 步骤一:进口商和出口商达成初步贸易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远期信用证。 步骤二:出口商初步接触包买商,就相关业务的国家,开证银行,期限,利息,费用,货物等做初步的了解。就某些特殊的业务,包买商可以在这个时点介入,并与出口商或其银行签署正式的业务协议。 步骤三: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外贸单证信用证修改

一、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 SALES CONTRACT The Seller: MAITY INTERNATIONAL CO., LTD. Contract No. MT13008 Address: NO.29 JIANGNING ROAD, SHANGHAI, CHINA Date: Dec 6,2012 Signed At: Shanghai China The Buyer: DESEN EUROPE GMBH Address: GIRARDETSTRASSE 2-38,EINGANG.4 D-45131 ESSEN, GERMANY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whereby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Packing: 40pcs are packed in one export standard carton Shipping Mark: RAIKOU MT13008 HAMBURG C/No.1-40 Time of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FEB. 15,2013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根据下述信用证进行审核相关单据,找出不符点

根据下述信用证进行审核相关单据,找出不符点。 交单日期是:JAN. 28,2006 (一)信用证 RECEIVED FROM:CHOHKRSE CHO HUNG BANK SEOUL 100 757 SEOUL KOREA,REPUBLIC OF DESTINATION: ABOCCNBJA110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THE HANGZHOU(ZHEJIANG BRANCH) MESSAGE TYPE: 700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DATE: 7 MAR 2006 :27 :SEQUENCE OF TOTAL 1/1 :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ABC12345 :31C:DATE OF ISSUE 060605 :31D:DATE OF EXPIRY,PLACE OF EXPIRY 060615 AT NEGOTIATION BANK :50 :APPLICANT XYZ TRADING CO.,LTD NO.1 KING ROAD SEOUL,KOREA.

:59 :BENEFICIARY JJJ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NO.32 DINGHAI ROAD HANGZHOU CHINA :32B:CURRENCY CODE :USD AMOUNT :35,500 :41D:AVAILABLE WITH … BY …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42C:DRAFTS AT … AT SIGHT :42D:DRAWEE DRAWN ON CHO HUNG BANK,SEOUL FOR FULL INVOICE COST. :43P: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 :43T:TRANSSHIPMENT PROHIBITED :44A: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SHANGHAI,CHINA :44B:FOR TRANSPORTATION TO … PUSAN,KOREA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990631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HEFC BLEND-A FIRE EXTINGUISHER 5,000KGS CIF PUSAN PORT AT USD7.10 AGENT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指南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证,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及时性。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全面性。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第一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四——信用证答案

实验素材四——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书 2003年5月10日,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交下面这张开证申请书申请开证,开证行按所给问题审核开证申请书。 (1)申请人公司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 (2)受益人公司PHILIPS HONG KONG LIMITED (3)通知行是否已由申请人指定没有 (4)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时间有效期:July 30, 2003 有效地点:受益人所在地,即香港 (5)受益人开立汇票的要求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的代理行或进口商;期限 为即期;汇票金额为100%发票金额。(6)单据种类、份数、要求见表格下方的说明 (7)货物装运港、目的港、最迟装船期装运港:AMSTERDAM; 目的港:GUANGZHOU; 最迟装船期:July 15,2003 (8)能否分运,能否转运允许;允许 (9)银行费用由哪方支付受益人 (10)交单期运输单据签发日后15天内,并不得晚于信用 证的有效期。 (11)开证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依据是什 么 UCP600 (12)开证行除审查申请书外,还应处理哪些事宜还包括:1)审查申请人资信能力;2)向进口商售汇;3)向进口商授信 (13)开证行审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免责开证行对任何关于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6)单据种类、分数、要求: ①商业发票一式4份;标明信用证号码和合同号码。 ②全套洁净航空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注明“运费待收”,及列明信用证号码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③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四份。 ④由制造商出具之品质证书一式四份。 ⑤由原产地国商会出具之原产地证一式三份。

信用证完整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1.定义 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房(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指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性质特点 (1)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帐户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 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也就是出口商。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一般为进口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根据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来说通知行也就是开证行或受益人帐户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这个有点复杂涉及到贴现。 寄单行(Remitting Bank): 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你懂的。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双重银行信用。一般来说在开证行资信度不好的时候,要求一保兑行会保险。 偿付还(Reimburs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来说即为开证行的帐户银行。 4.操作流程 (1)签订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包括:名称条款,总则,商品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 包装条款,保险条款,交货条款,产权和专利条款,付款条款,检验条款,培 训条款,保密条款,保证条款,索赔条款,违约/毁约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其他条款。 (2)申请开证(欧美国家一般5-10个工作日,国内快的话当天即可出证,一般5个工作日以内)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

论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案例(一)

论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案例(一) 内容摘要]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文紧密结合国际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2)独立审单责任;(3)拒受通知的内容;(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文紧密结合国际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 Far East Ltd诉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

信用证与单据测试题附答案

信用证与单据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信用证属于( ① )。 ①逆汇②商业信用③顺汇④汇付 2.信用证方式下的主债务人为( ① )。 ①开证行②进口商③议付行④通知行 3.货物已装船后签发的提单为( ③ )。 ①备运提单②指示提单 ③已装船提单④记名提单 4.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显著特点是(②)。 ①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承诺②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③给予买方最大的灵活性④给予卖方以最大的安全性 5.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②)。 ①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行 ②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 ③其起算日是交单日 ④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6.以下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③)。 ①是货物收据②是运输合约证明 ③是无条件支付命令④是物权凭证 7.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Pay to th e order of A Co.,”这是一张(①)。 ①指示性提单②备运提单③记名提单④来人提单 8.海运提单和航空运单(③)。 ①均为物权凭证 ②均为“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③前者作为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 ④前者不作为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9.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保证向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条件是(③)。 ①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②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③受益人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④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0.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把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②)。 ①出口商②银行③供货商④最终用户 11. 出口商要保证信用证下安全收汇,必须做到(②)。 ①单据与合同相符且单单相符 ②提交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且单单相符 ③当 L/C与合同不符时,提交单据以合同为准 ④提交单据与合同、信用证均相符 1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金额、数量和单价前有“大约”的术语,应释为多少的增减幅度(④)。 ①5% ②7% ③8% ④10% 13.在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常使用(①)。 ①循环信用证②议付信用证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④预支信用证 14.当受益人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要求(②)。 ①开证行改证②开证人改证 ③通知行改证④付款行改证 15.在L/C、D/P和D/A三种支付方式下,就卖方风险而言,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哪个正确(③)。 ①L/C> D/A> D/P ②L/C> D/P> D/A ③D/A> D/P> L/C ④D/P> D/A> L/C

LC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田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 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 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何种单据视为正本单据

信用证单据审核 1.何种单据视为正本单据? 不管单据是复写的或是复印的,还是激光打印机在白纸上打印出来的,只要看似带有出具人的原始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即可作为正本. 如果本身没有另外注明其不是正本,满足以下条件的也是正本单据: 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的单据;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笺出具的单据;或者说明其为正本的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合用于提交的单据(如该单据表面看来为另一份有正本陈述的单据的复印件). 2.何种单据视为副本单据? 表面看来是通过传真机产生的单据, 表面看来为另一份单据的复印件又未经手工标记完成或未复印在表面看来为原始函电用纸上, 或者在单据中声明其为另一单据的真实副本或另一单据为唯一正本. 当信用证对正本份数未做明确要求时, 信用证中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可以通过提交正本或副本来满足, 正本单据可替代副本单据,因为正本的效力大于副本. 3.单据语言 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满足信用证要求,但单据上盖的章是用当地语言刻的,或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信息之外的信息,非信用证要求的补充信息未用英语,都不能套用该条款认为不符. 此外”所有单据”指的是那些将要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与将要由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比如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没有用英语或是部分栏目没有用英语,也不是不符. 4.如何判断多页单据与附件或附文 除非信用证或单据本身另有规定,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都被视为一份单据,即使有些页张被视为附件.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例如,提单如果含有不止一页(包含附件或附录),如果每页都含有其是某某号提单的附件和/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类似措辞的说明,就可以确定其与提单属同一份单据. 5.一份多页的单据应在何处签字,背书? 如果一份多页的单据要求签字或背书,通常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是最后一页签字或背书.

信用证练习(有答案)教学教材

信用证练习(有答案)

信用证练习 一、单选题 1、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A.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B.信用证和货物相符 C.信用证和单据相符 答案:C 解析: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使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 A.开证行修改 B.开证申请人修改 C.通知行修改 答案:C 3、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责任是:() A、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B、既看单据,又看货物 C、只管货物,不看单据 答案:A 4、信用证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 A.开始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议付行 D.任何人 答案:B 5、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消”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消信用证 B.不可撤消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消或不可撤消 答案:B 6、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A. 卖方 B. 买方 C.开证行 D.议付行 答案:B 解析: 考点为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买方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要求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7、在交易金额较大,对开证行的资信有不了解时,为保证货款的及时收回,买方最好选择()。 A.可撤销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承兑交单 D.保兑信用证

答案:D 解析:信用证的选择问题,ABC收回货款的风险大。采用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行在信用证下也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 8、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天后提交的单据。 A.20 B.30 C.25 D.21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与银行交单的关系。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出单日期指提单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完毕日期) 9、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在信用证中如未注明是可以撤销,则该证为: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由双方协商决定 答案:B 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上未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时,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10、某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在审证过程中粗心大意,未能发现合同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与公司印章的名称不一致,合同发票上的是ABC Corporation ,

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知识 : 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 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非合作行会收取 200 元不等的通知费。 卖方收到信用证, 进行单证审核, 在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 开始准备出口相关事宜。 卖方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 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自己的银行议付,一般来说自己的的银行都可以操作议付工 作。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议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审核无误后将单据直交开证行, 目前国内、 外接 受电索的银行不多。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卖方确认单据,并给予大约 7到 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将直 接划转信用证款项。如果买家拒付,单据将被退回。 买方获得单据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 用证支付后, 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买家填写 < 信托 收据 > 。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 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 家不是商人, 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 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 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 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 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 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 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 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 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 银行也有权要求申 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国内从零到 30%到 100%都有,和企业信誉有关。 按现行规定, 中国地方、 部门及企业均执行收结汇政策,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通过信用证进口货物或 技术,银行将设立保证金帐户根据信誉情况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 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 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 (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 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 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无信誉企业开立信用证可能性 比较小,需要提前准备。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 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 单据仍属于银行。 (2) 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 的资金将归银行自动划转。 (3) 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一般千分之 5 左右,最低有 250元左右。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 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 这张表 同时,国内 信用证开立的指

审核信用证题目及答案-精选.pdf

1.根据提供的外销合同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信用证的意见。 SALES CONFIRMATION Sellers:Contract No.: HK012 TANGSHAN FOREIGN TRADE IMP.AND EXP. CORPORATION Date:FEB.12,2014 188 JIANSHE ROAD TANGSHAN ,CHINA Signed at: TANGSHAN Buyers: HONGYANG TRADING CO. LTD., HONGKONG 311 SOUTH BRIDGE STREET,HONGKONG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Art. No. Description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ART NO. P97811 ART NO. P97801 AIR CONDITIONER(HUALIN G BRAND) KW-23GW KW-25GW 10000PCS 10000PCS @HKD50.00 @HKD50.00 CFR DUBAI HKD 500000.00 HKD 500000.00 20000PCS HKD 1000000.00 With 10 %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 quantity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Total Value: HKD 1000000.00 Packing: 2 PC PER CARTON Time of Shipment: APR. 30,2014 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FROM TIANJIN TO DUBAI VIA HONGKONG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up to only. 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MAR.10,2014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Shipment Marks:A.B.C./DUBAI/NOSI-20000/MADE IN CHINA

信用证审核流程

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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