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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的释义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的释义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的释义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产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准确理解条文的确切含义,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3. 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4.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销售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生产、销售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行为的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

5.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依据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担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修理业务,并承担本规定修理者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话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产品范围的规定。

2.本规定调整的产品范围,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形式逐批公布。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3.本规定中所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品主管部门”,是指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及本行业产品的三包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要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也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指标要求的规定.

2.本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指标、期限、要求,是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

3.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的三包责任,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担三包责任。

4.未列入本规定目录的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销售者应当履行五项三包义务,即: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产品销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3.“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4.“有效发票”,有指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是产品售出的有效凭证。一般发货票上应当载明销售者印章、销售时间、销售产品名称、规格、金额等项内容。

5.“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

一般情况下,三包凭证上应当载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用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及更换、退货条件等。修理纪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修理状况、交货时间,以及更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6.“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诺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上门修理,以及为方便消费者使用而进行的操作演示、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7.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承担专门安装的企业和其他安装者,对其安装的产品应当承担销售者的义务。

第六条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修理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修理者应当履行五顼三包义务,即:承担修理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3.“承担修理服务业务”,是指修理者必须按照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担的产品的修理业务,并对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负责,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

4.“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三包义务三项,即: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3.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口者,视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本规定的三包义务和责任。

4.“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是指生产者布局设点建立产品维修服务网,

或者通过合同约定其他修理者作为承担产品三包修理义务的修理者。

5.“修理费用”,是指用于产品修理所支付的费用。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具体数额由者与承担修理业务的修理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同约定。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三包效期限计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依据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生产消费购买的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3.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例如,开具发票日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12月1日。

4.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5.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6.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7.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三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售出后7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2.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3.“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4.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得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2.产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或修理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3.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销售者为消费者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5.“性能故障”的释义同第九条第3点。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政策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条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分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分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住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为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修理期限及有关责任的规定。

2.因产品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原因。销售者凭修理者提供的证明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调换产品后,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该产品及其相应的费用,无权向销售者、生产者追偿。

4.“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特修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退货责任的有关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因为销售者没有与其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时,消费者又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予以退货,并一次付清货款。

3.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当销售者有与该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同时,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产品目录规定的折旧费率收取折旧费。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情况的产品,消费者能够有效证明该产品未曾使用过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不收取折旧费。

4.折旧费的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5.“符合换货条件”,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出国人员使用外汇购买的免税产品,按本规定退货时,有关免税指标和中

国银行收取的外币买卖的差价,应当按照海关和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换货质量以及换货后三包有效计算的规定。

2.销售者给消费者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修理过的未按出长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给消费者。

3.换货后的产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按本规定重新计算。

4.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后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承担修理责任和有关费用的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修理。

3.修理费包括修理材料费、工时费等用于修理的费用。

4.修理者先行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之后,享有向负有责任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追偿的权利;如果修理者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之间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5.“大件产品”,是指体积、重量较大,不便于随身携带,必须使用运输工具的产品。

6.“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

7.“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倡导上门三包服务的规定。

2.“上门提供三包服务”,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免费

上门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的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免除三包责任的规定。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载明的产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相符或三包凭证被涂改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是指三包凭证指定的修理者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力量。如自然灾害、火灾、战争等。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被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内,以修理形式承担三包责任的费用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与生产者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待支费用”,是指生产者根据合同提供给销售者、修理者供承担产品修理

用的,并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的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

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站点,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支付修理费用的规定。

2销售者负责产品修理业务的,由生产者一次按照购销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拨给销售者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可以是货币、实物等。具体支付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3销售者委托或指定修理者负责产品修理的,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约定。

4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负责产品修理或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修理费用由生产者直接提供。

5.“专款专用”,是指修理费用要全部用于免费为消费者修理产品的业务,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载留。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的规定。

2.“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解决三包纠纷的规定。

2.发生三包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社团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

以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载解决,还可以截止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通过申诉、仲载或起诉解决的三包纠纷的规定。

2.申诉、仲载或起诉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3.仲载应按照《仲载法》规定,由消费者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载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载机构申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解释权的规定。

2.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家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和《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废止日期的规定。

2.本规定自1995年8月25日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事实,1986年7月30日由远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发布的《部分国家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废止。

3.本条所称“其他有关规定”,是指除《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以外,

有关涉及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三包的所有规定。

4.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售出的产品的“三包”责任问题按本规定执行。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

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1)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

三包规定文档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 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予以退换。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160311)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公司各部门依据本细则作好对顾客的宣传、讲解。切实处理各类产品的“三包”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3. 职责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投诉意见的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3.2 相关部门负责满足客户投诉的能力进行评审。 3.3 必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并协调客户投诉评审结论。 4. 程序 4.1 “三包”期限的确定 4.1.1 “三包”期限:至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修、包换、包退期为一年,其中从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修理、换货和退货,退货时按购买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购买多件产品或组合产品,只以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件产品予以退货,但要按每日0.5%收取折旧费。修理或换货免收修理费及运输费。 4.1.2 从交货之日起计算18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修理:免收维修费,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消费者又不同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可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按原购买价格的1%每日收取使用折旧费。 4.2 “三包”的定义 4.2.1 包修:凡属产品质量问题至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均属包修范围。 4.2.2 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更换后的产品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2.3 包退:①在三包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和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②且在4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同规格同式样的产品的。③因消费者本身原因要求退货,企业又同意消费者要求,折旧费在原购买价30%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4.3 销售者责任 4.3.1 由销售者送货上门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4.3.2 由消费者自行运输及安装的其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下列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4.4.1 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 4.4.2 非承担三包修理责任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4.3 无有效购物凭证,但又属于本公司的产品。 4.4.4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4.4.5 单价产品售价在100元以下的(成套产品以每件平均价格计算)。 4.4.6 特价处理商品。 4.5. 解决争议的办法 4.5.1 销费者因家具质量与本公司三包细则有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4.5.1.1 与龙翔公司售后服务课联系协商解决方案,上报分管副总审批后执行。 4.5.1.2 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4.5.1.3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节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螆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莇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蒁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葿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蒈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肆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修订版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公司各部门依据本细则作好对顾客的宣传、讲解。切实处理各类产品的“三包”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3. 职责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投诉意见的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3.2 相关部门负责满足客户投诉的能力进行评审。 3.3 必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并协调客户投诉评审结论。 4. 程序 4.1 “三包”期限的确定 4.1.1 “三包”期限:至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修、包换、包退期为一年,其中从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修理、换货和退货,退货时按购买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购买多件产品或组合产品,只以出现质量问题的

单件产品予以退货,但要按每日0.5%收取折旧费。修理或换货免收修理费及运输费。 4.1.2 从交货之日起计算18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修理:免收维修费,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消费者又不同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可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按原购买价格的1%每日收取使用折旧费。 4.2 “三包”的定义 4.2.1 包修:凡属产品质量问题至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均属包修范围。 4.2.2 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更换后的产品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2.3 包退:①在三包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和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②且在4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同规格同式样的产品的。③因消费者本身原因要求退货,企业又同意消费者要求,折旧费在原购买价30%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4.3 销售者责任 4.3.1 由销售者送货上门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国家规定电子产品三包的期限是多少

国家规定电子产品三包的期限是多少 有关电子产品三包期限的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机构提供者:中国快律官方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4273499.html, 中国快律:8年时间签约全国500余城市5万余名律师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2008年5月,中国快律成立第一家法律呼叫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定制2分钟下单,5分钟完成匹配律师,10分钟律师主动联系用户,11分钟回访律师和用户的服务理念,同时提供24小时内律师免费上门服务。 免费法律咨询:请点此处(免费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DOC

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 作业文件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 文件编号:STAR/QW— 版本/状态:A/0 分发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15年03月15日

1 目的 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国内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三包”指市场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 4.1 市场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用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各代理机构);负责对各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售后服务科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并规对退回“三包”旧件与制造部、质量科进行实物签认;同时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4.4 质量科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制造部、技术部、售后服务科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5 制造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对退回旧件进行返修处理。 4.6 财务科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科“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5 内容与要求 5.1 整机“三包”管理 整机“三包”期为1年,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整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换货的,按《退机流程》要求执行。5.2 配件“三包”管理 5.2.1 范围与期限

商场三包及退换货流程规定

三包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额外注意这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换商品: 1.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三包有关退换货规定的。 2.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及卫生安全等要求的。 3.不承担维修责任的一般小家电商品,玩具商品,在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符合相关的三包规定,应退换。 4.成人鞋类,因质量问题,符合相应的三包规定的应退换。 5.在本公司购物,如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可在购买七日内持购物凭证到专柜办理退换货。 6.如果所购买商品确有质量问题符合国家三包法可在购买7日内持购物凭证到专柜办理退换货。 不符合退换货权利: 1金银珠宝,高档钟表,食品,感光器材,电池,高级工艺品,图书,玩具,针织内衣,化妆品等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已标明处理销售的商品不予退换 3,因用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当,搬运回家的环节中出现的商品损坏。 4保修卡,发票,随机配件和有关销售凭证丢失之一的。 5包修卡填写的商品编号与商品实际编号不符或有涂改的。 6三包商品因不能修复而没有维修部门鉴定书的 信用卡退货须知 1顾客持信用卡或借记卡在店内消费后,办理退换货时,营业员及收银员须仔细审核购货凭

证是否是信用卡或借记卡消费。 2.如果是信用卡或借记卡消费,办理退换货时,根据银行规定只能办理信用卡退货而不能退现金。 3.请顾客持本人信用卡或借记卡及购物凭证,办理退换货。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到三包范围内的产品的时候,销售者在方面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三包的责任,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包括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有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需要了解一下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我们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五)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上述就是关于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上述范围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二、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时间 (一)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二)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 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产品质量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2、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五)产品质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应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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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家具三包规定

家具三包规定 第一条家具三包规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 称家具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正确标识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岀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 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 时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 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削价 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售岀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 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 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第五条家具三包规定中的服务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责任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谁受理、谁答复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 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 第七条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容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售后三包服务,特制定本三包件管理规定,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一、职责 销售业务人员负责组织执行三包服务,经领导确认符合实行三包范围的产品,由业务人员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确认维修或更换等三包处理方案,征得客户同意后,执行实施。销售业务员将相关的客户反馈问题书面文件提供给采购人员,下发三包生产/发货通知单,填写三包件登记表及履行三包件返厂。 技术部人员负责对三包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三包件登记表信息、三包生产/维修通知单完成后续工作。采购人员根据客户反馈问题和技术部门鉴定分析,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责任与费用问题,安排维修、采购、索赔或退货,归档与供应商的书面沟通文件,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二、三包件范围 1.满足合同约定的三包服务产品; 2.产品质量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等),使之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产品; 3.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的三包产品。 三、三包件类型 1.维修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返厂维修的,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维修通知单,三包件返厂经生产维修合格后,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和三包维修通知单要求,安排三包维修,维修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待发货。 2.更换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更换新件的,确定好三包件返厂事宜,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生产通知单,新产品具备发货条件后,由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1. 与供应商沟通协商新件的采购、赔偿、费用等问题;2. 对返厂三包件接收签字;3. 对新件办理入库手续,包括免费赔偿的或重新采购的; 4. 对返厂旧件安排下一步的处理,可维修成为合格产品的,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无法恢复使用的,写明原因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确认签字,作报废处理。 3.退货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确认无法满足现场要求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可办理三包件退厂。 采购人员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商退货,或检验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手续。 四、特别说明 1. 销售业务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约定三包件的返厂进度,可先返厂或新件到现场后再返厂或根据现场进度约定,原则上旧件返厂时间不能超过新件签收后的一个月;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返厂的三包件,写明具体原因,报请总经理批准。 2. 涉及到更换返厂的主机、组件等产品,采购人员下发三包拆检通知单,其中可维修合格的主机或组件,由技术部根据车间拆检情况出具三包拆检分解单,用于车间办理领料票和库管销账工作;无法恢复整体使用功能的主机或组件,由车间拆散,列明合格零件清单和实物零件一并交给库管办理入库。 五、处罚规定 业务人员按约定时间逾期未办理三包件返厂且没有及时反馈原因的,每单罚款50元,并由销售主管督促完成返厂工作。因工作疏漏造成旧件丢失或损坏等无法完成返厂的情况,对销售业务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主管承担监管责任处罚50-100元。 采购人员一周内未及时签收三包件或签收三包件后一个月内未做相应后续处理的,每单罚款50元,由采购主管督促完成签收及后续处理工作。接收三包件后未及时处理造成三包件丢失或损坏严重的情况,对采购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主管承担监管责任处罚50-100元。 六、附件 1.三包件登记表 2.报废申请单

三包标准与规定

2.4三包标准 2.4.1电动车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三包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 2. 三包规定 凡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因质量问题而退回本公司,本公司按以下三包要求执行: 2.1 三包时间: 2.1.1 电动摩托车电池(6DZM17、6FM22、6FM24) 三包时间为了10个月(以电池烙印日期为准;含运输、周转时间,以下相同)。其中0—3个月,在一组中因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3—10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更换维护电池(维护电池的日期仍为退回电池上的日期,以下相同)。 2.1.2 电动自行车电池(6DZM10、6FM14)三包时间为15个月,其中0—8个月,在一组中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9—15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负责更换维护电池。 3 对以下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三包: 3.1 非本公司生产的电池; 3.2 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电池破损、开裂、电池端子烧损,面片、安全阀遗失等; 3.3 电池因充电不当造成膨胀,变形(短路除外); 3.4 电池上的生产日期及标志涂改的,防伪贴标有移动迹象的; 3.5 超过三包时间的电池; 对以上情况退回的电池所产生的往返费用应有用户承担。 4.经本公司维护的电池应达到: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外观清洁、端子上无多余的焊锡,电池包装应安全可靠、完整。 5. 返回到本公司的电池经充足电后,用下表要求进行放电,如放电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本公司则按规定进行换新或更换维护电池。 放电参数: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公司各部门依据本细则作好对顾客的宣传、讲解。切实处理各类产品的“三包”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3. 职责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投诉意见的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3.2 相关部门负责满足客户投诉的能力进行评审。 3.3 必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并协调客户投诉评审结论。 4. 程序 4.1 “三包”期限的确定 4.1.1 “三包”期限:至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修、包换、包退期为一年,其中从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修理、换货和退货,退货时按购买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购买多件产品或组合产品,只以出现质量问题的

单件产品予以退货,但要按每日0.5%收取折旧费。修理或换货免收修理费及运输费。 4.1.2 从交货之日起计算18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修理:免收维修费,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消费者又不同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可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按原购买价格的1%每日收取使用折旧费。 4.2 “三包”的定义 4.2.1 包修:凡属产品质量问题至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均属包修范围。 4.2.2 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更换后的产品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2.3 包退:①在三包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和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②且在4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同规格同式样的产品的。③因消费者本身原因要求退货,企业又同意消费者要求,折旧费在原购买价30%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4.3 销售者责任 4.3.1 由销售者送货上门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商品三包制度1

一、皮鞋“三包”规定: (一)、7日内可全额退款 根据新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1、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脱)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开线、开裂、脱胶、坏拉锁、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或新鞋不成双及鞋号大小不同等,2、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鉴定有其它质量问题。 (二)、15日内可更换修理 鞋子买回来15天内,如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掉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子“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消费者如果出于鞋子质量以外的原因不满意,在购买之日起15天内也可以换货,前提是未经穿着,不损不污,不影响第二次出售。 (三)、包修期最少30天 根据新规定,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产品包修期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如果在省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如果在省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经营者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款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果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 (五)、5种情形不实行“三包” 这5种情形是: 1、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商品不符或被涂改; 3、穿着或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自行修理或被人为破坏; 4、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 5、超过“三包”期限或无“三包”卡和销售凭证; 6、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免除“三包”。

小家电的三包规定详细解析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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