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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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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标 签】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4﹞551号

【发文日期】1994-10-10

【实施时间】1994-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大力推动依法治税,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和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系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省、地(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检查省、地(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和企业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消费税条例、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其有关文件是否已全部转发到税收征收机关和企业,消费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是否已经到位。

(二)税务机关在转发文件过程中有无作出违反国家统一规定和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擅自减税、免税问题,包括:1、有无自行规定减税免税政策;2、有无自行批准对企业减税免税;3、有无延用过去已经失效的减免税规定;4、有无继续使用以前年度的减免税指标。

(四)税款入库方面:1、欠税的数额和原因2、有无混库问题。3、收回应税消费品以前年度所欠的产品税、烟酒提价部分中央的产品税、烟酒专项收入,以及增值税是如何入库的。4、对1993年发出商品,1994年缴纳的税款是如何处理的按什么税制计算应纳税金,入哪级预算科目。

(五)税率方面:1、各项应税消费品是否都按规定税率(税额)计提消费税;2、对于用外购酒精、白酒,以及两种以上原料生产的白酒是否按照《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1-6款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3、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及组成成套消费品适用税

率的选择是否正确。

(六)征收范围方面:1、小轿车、小客车(面包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征收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征免税界定是否准确。

(七)计税依据方面:1、包装物押金的处理;2、有无扣除包装征税的情况;3、对价外费用如何征税;4、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汁税价格的核定;5、烟、是否按销售收入征税,有无核定计税价格(低于实际销价)的作法;

(八)扣征税方面:1、扣项目的范围是否按统一规定执行;2、月外购、委托加工收回以及1993年12月31日前库存的应税消费品连续 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是否按买价、委托方代扣的税款以及采购成本进行扣除;3、是否按照实际耗用部分给予扣除。

(九)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

三、检查的方法采取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要在地方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四、检查的时间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检查的时间为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抽查验收的时间为12月上、中旬。

五、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布置本地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全面自查,并将本地区检查结果汇总后于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有处理的结果,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通过这次检查,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纳税人的数量、消费税的税源、消费税的欠税以及消费税政策执行状况有一个详尽的了解,并报告我局,似便为今后的管理打下基础。

特此通知,请布置执行。

从会计分录中稽查偷税的方法

从会计分录中稽查偷税的方法 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均要通过会计处理,会计分录正确与否,直接涉及到收入、成本诸事项,也必然涉及是否应税收入,应税所得额等。 1、不能是千篇一律; 2、注重原始凭证记录的内容 一、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付账款或其它应付款 易出现的问题,1、查帐外经营;2、借用账户,套取现金;3、小金库,4、预收货款,发货比及时记收入。 二、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易出现的问题,征免税项目是否划分清楚,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正确,年度申报是否准确。 三、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易出现的问题,查:1、是否是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如果处理固定资产是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还是符合免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2、是否处理废旧材料、残次品收入,是否计算应缴税金。3、是否应税价外收入(如:托收承付违约金等)。 四、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其它业务收入 易出现的问题,查: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界限是否混淆,增值税、营业税混合销售是否正确划分,工商企业的混合销售是否有意申报营业税。 五、借:现金 贷:其它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易出现的问题,查: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转记营业外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应征消费税的包装物是否正确计提增值税、消费税。 五、借: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

易出现的问题,新的会计制度从1993年7月1日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保留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查是否把按期收回的货款记收入,把到期未收回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记收入。如: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六、借:长期投资 贷:产成品、原材料、生产成本 易出现的问题,查:1、原材料转让不计其它收入或者不计算销项税额(原材料转让记其它业务收入,长期投资只计提销项税额)。正确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某单位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对外投资不计算销项税额。 七、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易出现的问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33条第四款的规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把收齐货款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 八、借:委托加工 贷:原材料 易出现的问题。1、委托加工就地销售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2、已经销售的货物长期挂帐(委托加工)。检查有无委托加工合同,及其有无出入库手续,核实委托加工的时间及交货期限。 九、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易出现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33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委托其他单位(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检查是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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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标 签】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稽函﹝1998﹞107号 【发文日期】1998-10-19 【实施时间】1998-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为了保证两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金额总计”的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据转换成“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浅谈我国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内容提要】自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发挥积极了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消费税的缺点与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消费税改革思路,希望可以对消费税改革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计税方法;课征范围 Abstract:Since the 1994 years since the consumption tax official levy, th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play an active role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many years, industry structure adjustment of consumption structure of change, the our country present consumption tax system has inevitable sh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lace, appeared activ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of the separation, in the form of tax levy limits and the collection of the defects in the link highlighted increasingly ques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several consumption tax reform thinking, hope can have certain help for consumption tax reform. Key words: consumption tax tax reform assessment method levied range 一、引言 我国的消费税是我国继增值税后第二大税源,是为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解而设置的。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存在与现实不合拍的地方。从2006年4月1日起, 我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消费税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导致人民

怎样稽查出口货物退税中避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4348134.html, 怎样稽查出口货物退税中避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避税与反避税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油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第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第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⑧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按规定办理。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原油; ②援外出口货物;

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④糖。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能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由于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可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山羊板皮、纸制品。 从1999年起,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对出口退税范围的检查,主要是以下三个环节的检查:一是对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二是对出口货物抵税的检查;三是对出口货物退 税的检查。 检查人员应重点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 (1)对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方法

稽查中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讲解学习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品的购销双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不同的交易价格。虽然销售方针对不同的购买方会有定价的差异,但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总体原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的。可是,我们就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亏本清仓、跳楼大甩卖这样的现象呢?对于以上经营行为,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限制,企业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有无合理的解释?本文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销售商品的常见情形 前文我们已经简单的提到,所谓无利不商,虽然片面,但是还是符合大部分经营业务的基本原则,即绝大部分情况下销售方均是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平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原因进行的让利优惠行为,这种保本型的交易多为市场需求,在此不多做讨论。 然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有些不符合经营常态了,在税法上对之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法上对销售价格偏低的一些相关限制和风险。 二、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 毋庸置疑,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难免就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进而影响税款的缴纳。下面,我们分税种来看一下具体的影响有哪些。 (一)增值税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就业规程》.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4?执行日期:2009-12-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

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消费税优惠备案 完整版

消费税优惠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消费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一)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 (二)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 (三)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 (四)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五)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 (六)以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 (七)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八)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将消费税退税优惠资格备案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享受。 适用对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消费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全文。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全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全文。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全文。

消费税政策及常见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上一篇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下一篇酒店餐饮服务业营业税处理2010-07-01 10:15:41 / 个人分类:采芹财税 查看( 10 ) / 评论( 1 ) 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日之前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 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 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 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税总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浅析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献综述教案资料

浅析我国消费税的问题及建议 【前言】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国务院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有着其特定的意义。 研究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我们了解其性质,有助于揭示其实施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有助于把握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长期方向,有助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这篇文献综述首先参考文献总述消费税的优缺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其优缺点,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主题】 一、消费税的优缺点 尤斯第(Johan Herich Gottlobs von Justi,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个人;(2)人们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分;(4)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外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 与尤斯第的立场不同,另一位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宋能菲尔斯(Joseph Freiherr von Sonnenfels,1732—1817)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费税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天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品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对资本直接课税。[2]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简单而言谁对谁错,它们有着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就今天的发展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还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消费税的征收对调节人们的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现下的消费税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这个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借鉴历史,更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来评定消费税的优缺点。 二、我国的消费税政策 我们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来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于5月21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企业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及入库数等,报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也可见稽便函[2009]82号)。上传地址:FTP//上传区/审理处/国家电网检查。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 1 —

国家税务总局 便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 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2 —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 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 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购进电度表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电网企业的电度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电网企业自己使用的三项表、高压网表等,第二种是在终端用户处测量用户使用电量的普通电度表。前者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者应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 3 —

第三章 消费税检查实训答案

第三章消费税检查实训 第三节实训项目演练 一、检查要求 江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评估建议,于2011年6月21日至22日派出张波、黄忠两位稽查员对川江酒业公司2011年4月的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立案编号为经国税稽。检查有关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后,稽查干部发现该公司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所列资料附后。要求: 1、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简明扼要指出相关资料存在的问题,并对需要调账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 2、撰写税务稽查报告,指出税收违法事实,汇总计算查补的税额,并对所查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为简化起见,本稽查案例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各税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均省略。多计或少计的成本、费用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川江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注册成立,公司地址: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号;注册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人代表:将光祖;财务部经理:王春。纳税人识别号:0851。开户银行:江州市川江路支行,账号。现有在岗职工150人。企业主要生产“川健牌”枸杞酒、“川康牌”丹参酒、“川兴牌”高粱酒、“川花牌”啤酒等各种酒类,已由江州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为实际成本法,损益结转方法采用账结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应付税款法。 (二)基本假设 1、假定所涉商品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白酒消费税的税率20%,定额税0.5元/500克。 2、本案例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仅为该公司2010年4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其他未给出的会计资料视为正确无误,本案例中涉及的错漏问题企业并未自行调整。 3、该公司会计资料齐全,账、证、表、实相符,所给业务视为真实,会计凭证章、戳手续视为齐全、真实。涉及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按规定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4、假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 5、假定你是江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按照稽查计划,对该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稽查,税务稽查时间:2011年6月21日至6月22日。稽查人员在稽查选案、实施、审理过程中均遵循了法定程序。 (三)其他情况说明 1、该公司委托江州酒厂加工粮食白酒,江州酒厂销售同类粮食白酒资料如下:2010年3月10日,销售10吨,销售额元;2010年3月20日,销售12吨,销售额200 000元;2010年3月28日,销售18吨,销售额元;2010年4月初库存13吨,成本金额100 000元;2010年4月18日,销售20吨,销售额250 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白酒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 2006 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
我国 2006 年消费税调整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 3 月 21 日联合下发通知,从 4 月 1 日起,对我国现 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 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新增税目: 成品油 :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 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0.20 元;航空煤 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0.10 元 木制一次性 筷子: 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 税率为 5% 实木地板: 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 按照 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 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 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 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 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 按照 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 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 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 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 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 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0]163号 发布日期:2000-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现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以下简称稽务公开),将执法办案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征管职责,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足够重视,以对稽查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稽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稽务公开作为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

机关的操作程序、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了、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既要公开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又要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已经公布的各种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在稽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群众反映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三、以稽务公开促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将执行稽务公开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能力。 四、稽务公开既是办税公开的深化,又是执法机制的改革,各地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及时总结与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稽查工作规范化步伐,促进稽查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014年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学校工作总结第一篇:2014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第二篇:小学2014年少先队工作总结第三篇:白兰小学2014年少先队工作总结第四篇:2014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总结第五篇:凤城中心小学2014年少先队工作总结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2014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2014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 回首这一学期以来,在学校领导重视直接部署督导下,及各中队辅导员的大力支持。少先队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在这一学期中我们在忙碌中充实着自己,少先队员也在忙碌中成长着。虽然一切都不是那么的绚丽多彩,但也让我们感觉到了生活中充满着阳光。现将本学期少先队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抓好少先队的基础建设。 大队部工作千头万绪,日常事务极其繁琐,因此,开学之前的假期中,大队部就根据学校工作酝酿活动重点。学期一开始就制定好工作计划,明确辅导员职责,统筹安排好各项日常的规范工作: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等,各项分工责任到人,使得大队部工作规范而且井然有序地开展起来。 2、规范教室布置,中队角、图书角、学习园地等,较好地

营造了生动活泼、洁净素雅、健康文明、催人奋进的育人氛围。坚持“班级常规管理”的检查制度,每天检查,每天通报,督促队员的一言一行,检查校园的清洁美丽,使校园“文明之花”常开。 3、加强辅导员的队伍建设。我校少先队组织始终不渝地抓好辅导员的配备、选拔、培训工作,为辅导员的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定期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组织学习研究工作,提高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水平。本学期举行了“新学期新思路新打算”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交流会等活动。 二、以“绿色贝贝行为规范”活动为载体,狠抓文明礼仪教育。我校以少先队组织为龙头,以“绿色贝贝行为规范”活动为载体,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促使学生提高礼仪意识,自觉践行文明礼仪,成为文明礼仪行动的先锋队。 1、开展“绿色贝贝行为规范”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全校师生积极行动起来,做文明礼仪的先锋,推动文明礼仪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2、以“我是绿色贝贝”宣誓活动全体师生发出践行绿色贝贝行为规范的倡议,动员师生人人争做文明礼仪的宣传者、实践者、示范者。 3、各班开展以“绿色贝贝行为规范”为主题的班队会,发

烟草消费税调整历史

烟草行业2003年至2008年行业实现税利年均增长20.77%,2008年实现税利已达4499亿元。2009年约5000亿元(不包括收购烟草环节征收的烟叶税)。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第一次税收调整的时候,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那时导致大家都不愿生产低档烟,低档烟生产越多亏本越多。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那个时候,中国烟草就进入了战国时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烟厂小品牌让大品牌压力很大,记得当年湖北18个烟厂,红塔山就是这个时候开始走下坡路的。这样税收对中国烟草做大做强很不利,导致品牌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多而不强,无法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地方政府最关心的就是税收了。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 (4)2009年,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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