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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模版-开发商(一次性付款)

房号:号楼单元号房

买受人:

XX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参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X

注册地址:X

营业执照注册号:X

企业资质证书号: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X

邮政编码:X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国籍: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

共有人姓名:×国籍: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X 、编号为 X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 X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X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X 年 11 月 29 日至 X 年 11 月 28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X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X ,施工许可证为 X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X 。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X 号房。【项目名称: X,房屋代码:___________,所在层:至】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3.0 米,建筑层数地上 32 层,地下 2 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3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 X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65.09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19.11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X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X ;资质证书号码 X ;资质等级丁级;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X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X年12月11日。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3)×。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5)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在办理房产证之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5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预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

计价。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

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售房单价保持不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

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须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交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支付差价款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另行结算。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1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付清房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

3、按揭付款

×

4、公积金付款

×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

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行:中XX ;

专用账户账号: XX 。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联合验收合格。

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含战争、动乱、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流行性传染病等),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告知的除外。

2、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的改变或政府限制性行为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3、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车辆或人员进出施工场地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4、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而导致工期延长的。

5、由于供水、供电部门原因停水、停电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6、非出卖人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每八个小时计算一天,超过四小时但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或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

均小时平均降雨量)达到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强制拆迁、施工时间限制、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受影响的;

7、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的;

8、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全额支付房款的(包括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以及以担保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如遇上述情况延期交房,出卖人均通过刊登报纸或者邮寄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交房事宜,交付日期以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90_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4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5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贰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非因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7)双方约定:除上述(1)至(5)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总平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等),无需通知买受人并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交接时,买受人未能提供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委托公证书等要求的证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下列原因之一,未能按期接收的。

(1)买受人在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而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总房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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