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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论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摘要: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更多的表现为不同。本文从背景、概念、本质三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进行区别,以此来证明马克思主义信仰是科学的信仰,是值得我们坚持的高尚的信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信仰;宗教信仰;背景;概念;本质

目前,各种各样的宗教在中国大地上的传播比以前任何时期都要迅速,都更有“市场”,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国天主教、佛教等宗教的新教徒近些年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一些共产党员甚至党的各级干部都成为“地下教徒”,这都影响和削弱着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主导地位。这就使得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进行比较,以重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

一、背景不同

随着人类思想意识的产生,人类也拥有了信仰。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随着人类思想意识的发展,人类的信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人类出现了对于自然物和图腾的崇拜,形成了初始形态有神论的信仰。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早期的初始形态的信仰逐渐被更加成熟的宗教信仰所取代。虽然宗教信仰的本质上仍然是对于神灵的信仰,对至高无上的神灵的崇拜,但是宗教信仰与初始形态的信仰相比,在形式和内在思想内容上都更加的完善。它将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灵和来世看作是最高的价值追求,逐步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并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和灵魂。

可以这样说,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宗教信仰一度成为社会的主导信仰,并逐渐沦为统治阶级统治人们的思想和灵魂的工具。因此,历史上的宗教信仰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旦当宗教信仰成为一种思想统治的工具之时,其社会地位就会更加的突出。这一点在欧洲的中世纪表现的尤为明显。在那个时期,基督教的神权高于王权,政权往往需要从神权那里寻找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信仰发挥了强大的社会功能。它为那些主张反抗,不甘堕落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精神的家园和心灵的归宿。它通过这种心灵的慰藉,换取人们对现实的宽容和淡漠。但是,宗教信仰毕竟是一种非科学的信仰,它虽然有自己体系作为支撑,但却不能掩盖其自身的虚幻性。随着近代科技的发生和发展,以宗教信仰为代表的有神论的信仰逐渐在人们精神世界中失去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信仰等一批无神论信仰观念不断的发展起来。

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伴随着无神论信仰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无神论信仰的不断发展,在批判宗教信仰,追寻人类科学信仰的过程中,经过文艺复兴的讨伐,启蒙运动的震荡和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使原来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已失去了历史的统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信仰走向世俗化的过程,人们对神的崇拜变成了对人自身,对现实的力量的信仰。然而,这种信仰并非是人类信仰的最高形态,人们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一种无限的渴望,需要解决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矛盾,需要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这一切只有通过拥有终极价值的科学信仰的确立才能最终完成。在继承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优秀成果的基础上诞生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解决了人类信仰上的困惑,它在批判了宗教信仰的同时,又超越了当时的世俗化信仰,作为一种人类的最高信仰指导着人们生活,推动着人们精神世界的健康发展,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诞生实现了人类信仰的伟大超越。

二、概念不同

在区别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宗教信仰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信仰”一词作出简要的解读。何谓信仰?信仰,是人们关于普遍、最高(极高)价值的信念。”[1]信仰的中文意思是信心瞻仰之意,它表现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

的准则。”[2]信仰是由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所构筑的信念体系,是个人用以衡量利害关系和精神追求的最高准则。不论哪种内容和形式的信仰,都是把某种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之上,使之成为价值意识活动的调节中枢,信仰的突出特征是精神层面的超越性。

由此可见,信仰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人生终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和宗教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但并非所有的信仰都是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作为一种信仰,其对象是超自然的神灵、神学理论和宗教教义,它关注彼岸世界,极力在彼岸世界寻求人生的价值、精神的超越和“终极关怀”。它对所信仰的对象表现出义无反顾的坚决赞同和绝对依附。宗教信仰是宗教的灵魂,也是宗教信徒的生命的灵魂。在宗教信仰者看来,“没有信仰的信念是一种形式的活动,在精神意义上的贫乏就像由计算机产生的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一样。另一方面,信仰不仅仅是对一种命题赞同,而且是在可感实在的真理之上的整个生命的支柱。”[3]可以说,所谓的宗教信仰,就是“一种对自身、对邻人、对世界的人格倾向;一种整体的回应;一种理解问题(无论一个人怎样理解)的方式和一种处理问题(不论一个人怎样处理)的方式;一种生活在世俗层面之上的能力;看到、感到一个超越的维度,并依此而行动。”[4] 以上分析了宗教信仰的含义,那么“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了。在此问题上,笔者借鉴曹毅哲的观点,从谁在信仰、信仰什么、怎么信仰,和为什么信仰的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5]

首先,谁在信仰?即从信仰主体的角度来分析。马克思主义信仰是指“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础理论和思想来源,但是理论本身并不是信仰,只有人们对于这种理论相信或信奉,才能构成信仰。其次,信仰什么?即从信仰客体的角度来分析,马克思主义信仰是指“信仰者心中的马克思主义”。这里突出的是信仰对象。简单的来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学说。第二,是指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第三,是指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实践活动和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伟人风范。再次,怎么信仰?即从信仰的方式上来分析。从信仰方式上来看,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信仰者对马克思主义的精神追求和行为指南”。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指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相信,是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向往和对人与世界、人与人关系的终极关怀。第二,是指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把马克思主义信仰从理论层面引向实践层面,将一些美好的信仰化作现实。最后,为什么信仰?即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价值性来分析。马克思主义本身是科学的,它源于人们对于人与世界、人与人关系的反思,追求的是共产主义的美好理想,是为无产阶级和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因而是有价值的,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信仰既是信仰者对马克思主义无比的理性信服,也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来指导实践活动。它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统一的信仰。

三、本质不同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某些相似之处,比如说,二者都是人类的一种高级精神活动,其目的都为了追求某种“理想境界”,其表现形式都是人类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为”的统一,都要受到客观存在的制约。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信仰的基础不同

科学的信仰是非科学的信仰的直接对立物。以往的一切宗教信仰都是非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则是基于科学而产生的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宗教信仰是对立的。

可以说,把信仰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是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信仰史上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实现了信仰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信仰建立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以客观真理为基础,而宗教徒所信奉的是一种歪曲的或颠倒的反映现实的非科学的理论。宗教信仰在科学认识和信仰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认为只有对不能被科学检验的东西的遵从或信

奉才算是真正的信仰,它应与科学处于互不相干的领域。西方许多学者都认为,一种理论如果被证实了,它就是知识,与信仰无关;如果被证伪了,那么它就成了谬误,也与信仰无关,只有当这个理论尚未被检验或证实之后,对这个理论的信奉才是信仰。他们所谓的“上帝创造世界、主宰世界”以及“来生有上天堂、下地狱”的说法完全是“子虚乌有”的东西。这种信仰,科学知识完全不起作用,纯粹凭借一种情感偏向,情感参与,是一种盲目的尊崇、追求,是非理性的,因而宗教信仰不是科学信仰。而马克思主义信仰是对科学的尊崇信服,是扎根于现实世界的,符合客观发展方向的未来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向往和追求,这种信仰情感是建立在对科学的信奉基础上,因而它就与宗教徒的盲目根本相区别的,它与科学性密切相关,是理性的、科学的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确立是信仰的伟大变革。

2、信仰的依据不同

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一种来自于现实的信仰。现实的信仰是和宗教信仰直接对立的。宗教信仰总是讲两个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一个是神灵世界(或天国),而且倾向于认为现实世界是虚幻的无意义的,彼岸的神灵世界才是真实美好的,因此往往倡导否定和消极对待现实世界而去追求虚幻的天国。这样的信仰是超验的信仰,是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则不同,它只承认一个现实的世界,认为除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外并不存在什么神灵世界或天堂地狱,因而主张在这个唯一的现实世界中去追求有意义的人生。倡导人们用积极的态度对待现实的人生。马克思主义承认现实世界总是不完美的,特别是阶级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剥削和压迫。但认为只有进行现实的斗争才能最终克服这些现象,而不是逃避现实,幻想到另一个世界中去解脱人生的不幸与苦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无情地揭掉罩在无产阶级现实斗争之上的宗教信仰的外衣,使现实的利益显示出来。作为一种现实的信仰,它是对虚幻、超验的信仰的巨大变革。

3、信仰的目标不同

马克思主义者信奉和追求的远大目标是人的自身解放——共产主义,共产主义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所能提出的最大现实目标,是实践的威力和人的自信力的体现和象征,它不但有最大的物质价值,带给人类以最大的物质利益,而且具有最崇高的精神价值,鼓舞人类进入崇高的精神境界,塑造完美高尚的新人格,这种精神价值不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和自我麻醉,不是让人们迷恋彼岸,崇敬来世,无所作为,而是催人奋发,给人以鼓舞,这种精神价值不是虚幻的、孤立的,而是依赖于物质价值并为之服务的,它的现实基础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运动。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精神境界和济世胸怀的崇高性、博大性是宗教信仰不可比拟的,它追求的不是单个人的解脱,而是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就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而宗教徒信奉和追求的则是一个超自然存在物——上帝等神灵,神化了认识对象和实践改造对象,把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神秘化、神圣化、幻想化为威力无比的神。宗教徒对经典教义不容置疑,不加检验信而仰之,即信仰就是理解。这种信仰是一种纯粹的精神寄托。人由主体变成无所事事的客体跪倒在神的面前,盼望恩惠。在某种程度上说,马克思主义信仰追求的是人的自身解放和对世界的改造,宗教信仰追求的是所谓的精神的慰藉和理想的彼岸。

4、信仰的心态不同

在信仰主体的信仰心态上,马克思主义者的信仰心态是一种乐观的、奋斗的、自信的心理精神状态,一种勇猛入世的精神状态;而宗教徒的信仰心态则往往是抑郁的、依赖的、悲观认命的、悲天悯人的精神状态。信仰心态由知、情、意构成。知是信仰者对其信仰对象的理论确证。马克思主义者相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是*认识的加深,科学的研究和理论的辩驳而达到的。拉法格说:“马克思虽然深切地同情工人阶级的痛苦,但引导他信仰共产主义观点的并不是任何感性的原因,而是研究历史和政治经济学的结果。”[6]而宗教徒对上帝存在的理性证明是以神学为前提的,尽管神学家的哲学论证看来充满“理性”、“遵循”逻辑,

但结论是*不住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宗教的第一句话就是谎话。”[7]其非理性证明是奇迹或神迹的证明,后来发展为感情的体验。路德说,如果一个人在早晨看到太阳升起而没有从中感到上帝的存在,那他就不能算作一个好人。

5、信仰的方式不同

宗教信仰是一种具有固定的信仰方式,而马克思主义信仰则没有固定的信仰方式。任何一种宗教都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特殊的宗教经典、特殊的教义、特殊的清规戒律、特殊的信仰方式、特殊的信仰仪式等等,各种宗教各有其崇拜的对象、团体、经典、信徒、道德模式,各体现不同的地域特征或民族文化特征,并且要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发展。马克思主义信仰没有神秘的信仰仪式,它主要表现在行动上,这种行动是为了改造世界而采取的,是目标最明确行为最一致和最持久的行动,它真正完美地体现了人的本质活动,只有这种信仰才真正符合人类信仰的积极本质。

6、信仰的目的不同

宗教信仰的对象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神灵”,不管人们多么虔诚,付出多大的代价,其信仰的结果是永远也无法实现的。例如任何信者也不可能“得道成仙”,不可能长生不死。

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结果是一种实在的“客观存在”,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也许难以实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最终总会认识这个“必然王国”,实现由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换。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是共产党人的崇高信仰,这种政治信仰的实现在现阶段看来,似乎有很大的难度,但是,只要一代代共产党人坚持不懈地努力,持之以恒,共产主义理想最终还是要实现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某些相识之处,历史上,虔诚的宗教徒和坚定的共产主义者都是信仰的典范。宗教信仰在历史的场合中也曾经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只有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与以往的一切宗教信仰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说来,宗教信仰是对“神”以及“神力”的坚信不疑,马克思主义信仰则不同,它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而揭示出历史的必然性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也是得到一定的实践检验和严密的逻辑证明的科学理论。所以说,马克思主义信仰是对科学理论的信仰,是对科学思想体系的信仰,也是我们应该坚持的科学的高尚的信仰。

注释:

[1] 李德顺.论信仰[N].光明日报,2003.03.21

[2] 源自《辞海》“信仰”辞条

[3] 约翰?希克,王志成译.宗教之解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245

[4] 罗中枢.论信、信念、信仰、宗教信仰的特征及意义[J].宗教学理论与其他宗教研究,2007(2):130

[5] 曹毅哲.挑战与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信仰问题的哲学思考[D].东北师范大学,2002:5-8

[6] 马永忠.试论马克思主义信仰[J].甘肃理论学刊,2000(1):29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6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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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从军.论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5

[3] 彭方来,谢成宇.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本质特征及其当代价值[J].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07.3

[4] 虞新胜.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哲学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5.11

[5] 李钟麟.论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地位与功能[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1

[6] 马永忠.试论马克思主义信仰[J].甘肃理论学刊,2000.1

[7] 荆学民.关于马克思主义信仰学的若干思考[J].天津社会科学,2006.2

[8] 游俊.试论宗教信仰与非宗教信仰的异同[J].船山学刊,2001.2

[9] 陈建民、阳鲁平.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信仰[J].求索,2004.6

[10] 王艳华.信仰的人学价值意蕴[D].吉林大学,2004

[11] 沈达明.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哲学思考[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1.1

论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论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摘要: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更多的表现为不同。本文从背景、概念、本质三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进行区别,以此来证明马克思主义信仰是科学的信仰,是值得我们坚持的高尚的信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信仰;宗教信仰;背景;概念;本质 目前,各种各样的宗教在中国大地上的传播比以前任何时期都要迅速,都更有“市场”,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国天主教、佛教等宗教的新教徒近些年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一些共产党员甚至党的各级干部都成为“地下教徒”,这都影响和削弱着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主导地位。这就使得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进行比较,以重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 一、背景不同 随着人类思想意识的产生,人类也拥有了信仰。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随着人类思想意识的发展,人类的信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人类出现了对于自然物和图腾的崇拜,形成了初始形态有神论的信仰。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早期的初始形态的信仰逐渐被更加成熟的宗教信仰所取代。虽然宗教信仰的本质上仍然是对于神灵的信仰,对至高无上的神灵的崇拜,但是宗教信仰与初始形态的

信仰相比,在形式和内在思想内容上都更加的完善。它将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灵和来世看作是最高的价值追求,逐步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并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和灵魂。 可以这样说,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宗教信仰一度成为社会的主导信仰,并逐渐沦为统治阶级统治人们的思想和灵魂的工具。因此,历史上的宗教信仰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旦当宗教信仰成为一种思想统治的工具之时,其社会地位就会更加的突出。这一点在欧洲的中世纪表现的尤为明显。在那个时期,基督教的神权高于王权,政权往往需要从神权那里寻找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信仰发挥了强大的社会功能。它为那些主张反抗,不甘堕落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精神的家园和心灵的归宿。它通过这种心灵的慰藉,换取人们对现实的宽容和淡漠。但是,宗教信仰毕竟是一种非科学的信仰,它虽然有自己体系作为支撑,但却不能掩盖其自身的虚幻性。随着近代科技的发生和发展,以宗教信仰为代表的有神论的信仰逐渐在人们精神世界中失去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信仰等一批无神论信仰观念不断的发展起来。 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伴随着无神论信仰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无神论信仰的不断发展,在批判宗教信仰,追寻人类科学信仰的过程中,经过文艺复兴的讨伐,启蒙运动的震荡和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使原来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已失去了历史的统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信仰走向世俗化的过程,人们对神的崇拜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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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对人们的影响极其深远,可以说大部分是在宗教的氛围中长 大的,某一个人信教在周围人眼中不足为怪,但哪一个人不信教就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指责,这就导致部分意志薄弱、党性不强、 政治信念不坚定的党员就很容易信仰宗教。二是部分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部分基层组织软弱,不关心群众疾苦,不 关心党的工作,尤其是不重视对党员日常教育,对宗教问题不敢管、不会管,甚至不愿管,使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狂热趁虚而入,以宗教的合法性为掩护,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导致这些地方宗教氛围浓厚,使不信教的党员成为孤立者。三是文化建设滞后、文 化素质低。农村文化生活相对落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 不甘心生活像车轮一样,明天的太阳还重复着昨天的故事,他们 也需要有一个在劳作之余去的地方,这就使得一部分党员把宗教作为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另外,部分党员尤其是老党员文化素 质低,甚至是文盲党员,直接影响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对科学 理论的接受,更有少部分党员分不清什么是民族问题,什么是宗教问题,不知道风俗习惯和宗教活动的本质区别,认为只有信仰宗教才是最现实和最可以依赖的精神支柱。 针对党员干部信教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 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 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的界限。通过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 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

法律信仰与中国法治——由西方宗教信仰引起的思考

内容摘要: 摘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内在因素和西方法治的内在因素的研究,找出中国法治症结所在——法律信仰的缺失。 摘要:通过中国法治的内在因素和西方法治的内在因素的研究,找出中国法治症结所在——法律信仰的缺失。 关键词:法治法律信仰儒家思想中国法治西方法治 内容: 法治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法治为中国的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而又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当今天我们又一次高扬法治之旗时,我们应该追本溯源的看一下西方的法治史,用对比的眼光重新审视中国法治发展的轨迹。 二: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来赋予其含义。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④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派代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

浅析人类为什么需要宗教

浅析人类为什么需要宗教 【摘要】信仰宗教是人的精神寄托也属于爱好的一种。我将从宗教的产生以及其在人类发展的几个阶段宗教的表现说明之前的人类为什么需要宗教。其后我将会通过宗教对美国的影响,进而引出中国失去宗教后的不好影响,从而建议中国应该需要宗教,需要宗教的信仰。 一、宗教的产生和发展 (一)宗教的产生 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这种神秘感,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人的意识和思维能力有了相应的发展,达到足以形成宗教观念的时候产生的。据有关考古史料证明,人类最早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仪式出现在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当时,原始人已经形成某种与死后生活相联系的灵魂观念,并产生了氏族成员埋葬死者尸体的仪式。 (二)原始社会时期宗教的发展 在原始氏族社会,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身体构造,不懂得作梦的科学道理,认为梦境里的景象不是人身体的活动,而是独特于人身体外的灵魂活动。后来,人们把这种灵魂观念扩大到他们所接触的自然界的万物,又产生了万物都有灵魂观念。人们面对纷繁复杂和变幻莫测的各种自然现象,觉得在自己周围的各种事物中都存在着超自然的力量,这种力量主宰或影响着自己的生活,进而把这种力量神秘化、人格化,作为神灵加以崇拜,并企图通过祈祷、祭礼、舞蹈、音乐等形式对其施加影响,使之给人类带来"恩赐"。由于氏族社会是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人们幻想中反映的仅仅是对于自然力量的歪曲、恐惧和崇拜。由此可见,原始社会人类生活同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是原始宗教观念和崇拜仪式的基础。 (三)阶级社会时期宗教的发展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剥削制度所造成的

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灭亡的规律,它始终对人类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宗教与政治历来密不可分,各个利益不同的阶级都会利用传统宗教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主要有宗教国家化为国教、政教合一、非国教三种形式,被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亦有三种情况,一是打着宗教旗帜的人民起义,二是进行宗教改革和教会改革,三是异端神学和异教运动。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2004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依法打击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世界各国普遍把本国公民的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对待,即对公民个人内心信念的自由以及表达其自由所产生的社会行为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来加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个人权利体系,主要由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等构成。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浅析在现代社会更不需要宗教信仰—辩论稿

在当今社会更不需要宗教信仰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及场下观众,大家好。 今天我方一再表示,我方并不反对宗教的存在,因为我们无法也无权限制他人的宗教信仰,人是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我们承认宗教条例中存在一些不错的启示,但他不是宗教的专属,它独立于宗教,归于人性。今天我方要陈述的是,宗教只是一个载体。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载体渐渐出现弊端漏洞,溯其本源,人类就开始不再需要他,而在今天这个科技,知识,文化,法律都已逐渐成熟的现在而言,人们更不需要宗教信仰。 通过我方一辩的陈述,我们了解到人们选择信仰宗教的多方面原因。然而宗教看似解决着现在人类困惑的科学问题,那么,实质上呢?人类不知道生命始终,宗教便给出天国一说,谬谈生命轮回;人类开发利用自然,宗教便制造末世之论,引发人心惶惶;人类放荡不羁,宗教便规定教规教义,禁锢人类以心理的枷锁。恳请对方辩友用心思考,问题真的解决了吗?这只是表面上粉饰太平。今天,我方站在理性科学客观的角度,且对宗教信仰这一绝对主观的思想论说一二。作为智慧型的人类,应探本溯源,直面人生,解决现实问题。归根结底,恐惧是宗教的基础――对神秘、失败、死亡的恐惧。那么,从宗教的起源上来讲,便是消极恶劣的。这样的宗教信仰,还是人之所需吗? 在现代社会中,宗教信仰麻痹人的心灵,禁锢人性的发展。不置可否,宗教信仰一直作为大多数人的精神支柱力。现代医学飞速发展,而对于拥有宗教信仰比如佛教人士,为了自己患绝症的亲人求神拜佛,请人作法喝符水一事我始终不理解,短暂的心灵麻痹于事无补,医学结果并不会因为喝了一道符水就有所改变。而作为理性与感性并存的人类应该做的是科学求医,与病人一起珍惜最后的时光,在亲人朋友的陪伴下走完最后一段路。史铁生曾说:“死是一个必然会降临的日子。”生老病死,世间常态。宗教其根本要旨都是靠神对人的拯救,是“他救”,而真正人的精神依靠的是自己,是“自救”。我们应当学会坚强。 宗教信仰在某些程度上已与科学发展相悖。达尔文进化论、细胞学说、生命基因等的相继问世…冲击了宗教的核心教义,主流的宗教思想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地位,对日心学的封杀,对达尔文进化论的围攻等,人类因为宗教信仰抗拒科学真理。这都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学进步。科学引导我们求真,我们不必再四处去寻求幻想中的支持,不必再捏造并无其人的盟友,我们脚踏实地,凭自己的努力把世界建设成一个比教会构筑的今生与来世都更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 今天,当我们认识到宗教信仰已愈发脱离现代社会发展所需时,我们应该站起来,公平地正视这个世界――善的事实、恶的事实、美的、丑的,看清世界的真面目,不必畏惧。我们应坦率地正视世界,尽我们的能力去善用这个世界。假如这个世界不像我们希望的那么好,它毕竟还是可以渐渐好转。在现代社会,我们相信,凭我们的才智,我们所创造的未来,必定远胜于过去。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在现代社会更不需要宗教信仰。 谢谢!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还必须要警惕和反对外来势力的渗透。要知道世界并不太平,国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它们必然要利用各渠道,包括宗教的渠道对我实行渗透和干涉。这种渗透和反渗透,干涉和反干涉的斗争必将是复杂的、长期的,有时甚

科学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科学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个人认为宗教是起源于对“无中生有”这个问题的思考。而科学是起源于对“如何把存在的归为自己所用”这问题的思考。 宗教的信仰跟“天地”或者说“神”有直接关系,或是使自己获得“神”的赐予,如智慧、食物等等;或是使自己成为“天地”的一份子,使自己的行为都符合自然的规律。是对无中生有的坚持。 科学的信仰跟“存在的”“合理的”“可以被证明的”挂钩。科学的信仰是对存在的即可被证明,存在的即可被计算的坚持。 这些朴素的信仰会被加之以各种人为的规则,统治者会为了自己的统治而对宗教或科学做出自己的定义,如“天子”“神子”这类的名称的创造,还有“封建迷信”“子不语怪力乱神”这些说法。 一提到信仰,人们凭习惯往往就会联想到宗教,在这种习惯性思维中,似乎只有信教的人才有所谓信仰。其实不然。信仰并非是宗教的专利品,在科学的范畴之内,同样有信仰的存在,只是其信仰具有不同于宗教信仰的特点罢了。 任何信仰都是一个体系,而大凡信仰体系都有两个子系统,即价值系统和知识系统。信仰的价值系统,即是信仰者围绕着一定的人生目标而展开的人生实践;信仰的知识系统,则是指导信仰者进行人生实践的知识,特别是关于其人生目标的知识。科学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实质性的区别在于: 在宗教信仰体系中,其知识系统是外在于价值系统并且凌驾于价值系统之上的一种先验性的或超验性的知识体系,它是要求信仰者无条件地加以接受的东西,而不是有待信仰者在其人生实践中加以检验的东西,因而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知识体系,至于这个知识体系的真实性,则是由凌驾于信仰者之上的教主或由教主授权的神学权威来认定的,一经其认定,它就是不容信仰者怀疑的绝对真理,信仰者只须朝着由这个绝对真理为他设定和指引的人生目标不断向前迈进,至于

电大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4答案提示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4 题目:1、如何正确理解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贯彻执行。它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的政策,只要宗教存在,这一政策就有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 党和国家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国家承认现存宗教这个客观事实,国家不干涉正当的宗教活动,对国家来说宗教是个人的私事,信仰宗教或是不信仰宗教,国家一律不加以干涉,每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而且这个选择允许有变化。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 总之,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该受到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宗教信仰的作用

浅谈如今的宗教信仰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宗教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也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宗教作为一种超验的存在,宗教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从而对由人构成的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下面我们主要论述宗教信仰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 无论处于哪个时代,宗教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们热衷于探讨的永恒而又古老的话题。宗教表达了人类最深层愿望和恐惧,对信仰者的生活和心灵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信众的生活方式,行为准则,道德标准,决定着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挥着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对宗教的定义 “定义”,就字源来说,有“界说”或“界定”之意,是给某种事物规定范围、划定界限,使与其他事物分离,以便知道与其他事物的不同点。就意义而言,是把一事一物所含的意义,用简单扼要,但是却完整的表达方式加以说明,使人其有正确的观念,而不致与其他事物混为一谈。 自古至今,不同的流派不同的学者对宗教的定义都是不

同的。比如:费尔巴哈说,宗教是人类的心智之梦。康德说,宗教是关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的道德律;是对我们的职责的认可,而这职责应被看作是神圣的戒律。柏拉图说,宗教是一种对待诸神的正确行为。马克思则认为:"一切宗教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 反映。"在了解了诸多关于宗教概念的定义之后,本文认为宗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进的一种意识形态,是在一种特殊信念的指导下,遵守着一定的生活规范,并在一定的制度下举行表达自身特殊信念的礼仪,来获得信靠感,且通过不同的方法来达到群体的幸福生活和信仰环境,以磨练或塑造圆满高尚的人格为内在目的,从而使人对生命真谛及其价值有真切的认识和努力的追求。因为,他们相信现世生命结束之后,有一种超越的生命出现,这才是人生的真正目的。因此,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有一定的组织和严密纪律的特殊的 信仰团体。宗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相信神的存在这是宗教之所以成为宗教的根本特征。宗教是个体灵魂与超验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 一切宗教都有自己独特的关于自然以及世界的解释, 这些解释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每一个体系中 都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神。宗教信仰,相比于政治信 仰,有一个人格化的神,宗教信仰的来源,就是人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步练习3

7.3 我国的宗教政策 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全面贯彻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列符合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有() ①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②到教堂内进行无神论宣传③外国教会派人到中国传教④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学校教育 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 解析: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②违反了这一政策,错误。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③错误。①④均符合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故选D项。 答案:D 2.据人民网报道,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1 7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人数达46 000多人,各种宗教活动的开展使信教群众的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这说明() A.我国积极鼓励人民群众信仰宗教 B.我国宗教团体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C.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D.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得到充分尊重 解析:A、B、C三项没有体现材料反映的主旨。 答案:D

3.在我国,宗教关系可以实现和谐的根本原因是() A.信教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B.我国有多种宗教并存 C.我国的宗教是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D.我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解析:抓住关键词“根本原因”,故选D项。 答案:D 4.2012年9月11日,天津大悲禅院向河北区红十字会捐款10万元为云南彝良地震灾区奉献爱心,同时祈愿灾区早日渡过难关,重建美好家园。这反映了() A.我国宗教能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B.我国宗教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 C.宗教文化与政治、经济相交触 D.我国宗教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做贡献 解析:A项,应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B项“发生根本变化”说法错误。C项与题干无关。故选D项。 答案:D 5.2011年,重庆启动一项保护重点寺观教堂的计划,预计修缮工作将投入资金9亿多元。这表明() ①我国保护一切宗教活动②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③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④我国公民的信教自由得到充

宗教信仰与生活

论中国的宗教信仰缺乏与我们的生 活 摘要:宗教,这是一个很神奇的东西,可以说除了中国几乎所有的人都有宗教信仰。宗教可以给我们树立人生的标牌,它可以在遇到困难时给我们启示,它也有着惨痛的过去,各种宗教战争。但是宗教作为一种自然而然随着人类社会一同发展的一种意识文化,它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中国,现在的中国,我们需要宗教吗?我们没有宗教也过了这么多年,那么没有宗教,我们是靠的什么,我们需要的是什么? 关键词:宗教信仰思想道德文化民族 1.什么是宗教? 我们研究宗教,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宗教。首先,像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基督教(天主教为分支)、伊斯兰教、佛教(起源于印度,现印度教为分支)他们都是具体的宗教。当然这个世界上还是有很多其他宗教的。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宗教的普遍性规律。宗教的定义是什么?宗教有着各种各样的定义,多数定义试图在很多极端的解释和无意义表述中找到平衡。有人认为应用形式和理论去定义它,也有人更强调经验、感性、直觉、伦理的因素。宗教建筑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倾向于把宗教看作是一个抽象的观念、含义。这种抽象的概念是基于自身文化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宗教百科全书》中,宗教的定义是这样的:“总的来说,每个已知的文化中都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宗教信仰,它们或明了或令人疑惑得试图完美解释这个世界。当某些行为典范在特定的一个文化中得到确立时,它就将在这个文化中打下深深的历史烙印。即便宗教在形式、完整度、可信度等等都因不同文化而不同,但人在社会中还是不可避免要受到宗教影响。” 当然这里也有一些类似于感受性的定义: 门辛人与神圣真实体验深刻的相遇、受神圣存在性影响之人的相应行为 缪勒人对于无限存在物的渴求、信仰和爱慕 弗雷泽人对能够指导和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讨好和信奉 施密特人对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或觉 海勒尔人与神圣的交往、相通和结合,是对神圣的生动经历 奥托对超自然之神圣的体验,表现为人对神圣既敬畏而向往的感情交织

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

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只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早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种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其他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而派生出宗教信仰自由的另一层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的自由。 除了《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做出明确规定外,一些宗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加大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如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该计划明确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定的基本特征 《宪法》区分了宗教行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但对政教分离原则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在术语上选择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方式,与有些国家将之区分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有些区别。但是,我国《宪法》对宗教活动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有所区分。如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实质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是绝对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第3款则规定了公民在宗教行为方面的自由。该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而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破坏社会秩序、

论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及法律素养的培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e4874866.html, 论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及法律素养的培养 作者:赵宁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年第04期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及法律素养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就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及法律素养的培养做一探讨。 [关键词] 转型;文化;信仰;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5918(2010)04-0073-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0.04.035 [本刊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e4874866.html,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在社会转型期和多元文化冲击的背景下,我国目前正处于多重社会转型的时期。整个社会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等也发生重大的变化,法律与社会制度、观念意识之间的冲突与碰撞则会更加明显。 “社会生活各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迁,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给我们带来更快更多的消息,这些消息在开阔我们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众多的诱惑” 。然而,我国的依法治国刚刚起步,法制不完备、权力制约不得力、程序缺 乏公正等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公信力。受时代大环境影响,对思想敏锐、思维活跃的青年学生群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大学生属于青年群体,是国家建设的主力军,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从逐步形成到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但是,部分当代青年学生出现了道德修养不够、思想境界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规范较差等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和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这个阶段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和帮助,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具体含义及意义 法律信仰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依赖感或神圣感而生产的心理感受,在行为上则体现为对法律过程的参与。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依然要求社会公众具备

浅谈法律信仰的内涵

浅谈法律信仰的内涵 [摘要]在“法律信仰”这一命题被提出后,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内涵做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位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 一、信仰的概念 休谟在他的《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也对信仰的概念做过多次定义。在现实性意识的基础上,他将信仰定义为“某种为精神所感觉到的东西”;①在必然性意识的基础上(由经验,即感知、回忆以及联结经验对象的联想所引起的必然意识),他将信仰定义为“视之为真或信仰可以完全正确地定义为一种与直接当下的印象有联接或有联系的活跃的观念。”② 二、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来源 在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在他的《神谱》中写到:宙斯的职责之一是作为城邦秩序的法律的监护人,惩罚偏爱专横胜过正义的人;他的第二个配偶特密斯(Themis),是掌管公共秩序和社会制裁的女神,是“正直”的象征;他们的女儿Dike 是“正义”的化身,她使法官努力根据良知而不是武断来做出判决。③而Dike一词的英译便是“justice”,后来成为“法律案例”的标准术语。 从中可以看出,宙斯和他的妻子及女儿都是“法律的代言人”,神赋予了法以及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最高的地位,那么作为上帝创造的人类,我们就因该把法律作为我们的信仰而尊崇它。同时,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上帝之所以如此“看重法律”,其根本的原因应该是在上帝那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看看特密斯(Themis)的形象我们就不难理解作为掌管公共秩序和社会制裁的女神所表现的法律本身所代表的价值。 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运动中,大多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的。这些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这一运动高度赞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树立起这样一个观念:一切活动应当在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进行。 (二)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18-2007))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他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 笔者尝试用伯尔曼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中的一些阐述来探讨何为法律信仰的问题。在演讲中伯尔曼谈到“当我谈到信仰法律时,特别要强调的是,它也包括人的感情和理性两个方面”,“我们讨论这个命题时,必须考虑到社会分工和人的社会责任。由于人是社会性的,在每一种文化、每一个国家当中,人类学家都会告诉你,任何人如果被指控做了坏事,他都有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权利。无论这个公堂是什么样的形式,在每一种文化当中,总能找到让他申诉冤屈的地方。而评判他是否有理的这个中立裁判官,不管他和被告或原告是否是亲戚,关系如何,他只能用一种普遍的原则来对待这种申诉”,“而像卢梭所谈到的‘市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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