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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代理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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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 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安龙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名称:

法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协议说明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申请成为甲方在省区域内的安龙产品唯一指定代理商,经甲方审核符合章程中规定的申请者资格,乙方完全接受甲方的规范要求,特签署本合作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成为甲方在该省区域内的安龙产品唯一指定代理商,全面负责该授权区域内安龙产品的推广、运营与服务工作。

《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申请、审批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开通安龙产品代理商平台运营业务账户。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安龙产品代理商平台运营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

3、甲方有权依据《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内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

4、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用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与用户之间产生的纠纷、争议、侵权、违约等,均由乙方与用户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违约等,也不对用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6、乙方若出现不符合甲方规定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损害甲方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用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旦修订,甲方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积极宣传推广安龙产品,维护甲方的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用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出现损害甲方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2、乙方开展业务时,由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并由乙方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解答用户提出的问题。

3、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开展业务,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4、乙方发展市级代理商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由乙方与市级代理商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并自签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交于甲方处备案;乙方向市级代理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解答市级代理商提出的问题。

5、乙方须在甲方授权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

6、乙方可以在其宣传材料、名片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安龙产品省总代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分公司”等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7、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8、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任何对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省级代理费

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书写)的省级代理费,成为甲方省区域的安龙产品的唯一指定代理商运营单位。

2、代理费中的元作为保证金,如双方协议终止,在结清双方所有的资金,物资和往来帐务之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3、代理费中的元作为进货款,由甲方在收到代理费的2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通安龙产品代理商平台运营业务账户并充值到位。

4、付款方式:乙方(每年或一次性)支付万元人民币(大写书写),乙方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省级代理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进货价与零售价

1、乙方的进货价为甲方制定的安龙统一零售价的折,举例:乙方购买零售价价值100万元的产品,所需进货价为万元。

2、乙方购买甲方产品,采用先充值后购买的方式,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时无法进行购买。

3、乙方可以将所购买的安龙软件产品,以零售价销售给普通企业客户,甲方将对乙方开放“代理商管理平台”,充值成功后,将在平台可以查看余额,乙方可以通过平台自行为客户开通安龙账号,并向客户收取足额费用。

4、乙方不得私自操作打折、降价促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的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利酌情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罚并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自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_____月______日。

第六条机构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有关的,属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联方的名称、字号、商标、标识、域名和网站等(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办事处、分公司等)。但乙方对外宣传自己是甲方本协议项下的安龙产品省级代理商以及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安龙产品相应工作是其应有权利,不在此列。

2、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及其关联方带来的损害包括对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损害,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他

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合作方。因不遵守本项规定给甲方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因履行本协议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如技术示范等形式提供给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专有技术、研究成果、用户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等。

2、甲乙双方同意只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限制己方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范围,约束己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一方泄密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泄密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3、一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在征得对方书面许可,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披露,并对第三方不当使用或者泄露保密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5、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因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若因本仲裁条款无效、约定不明而无法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时,双方在此约定选择签约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20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2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和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其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不得向甲方主张返还,且不得抵扣因其违约而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以及惩罚性违约金。

3、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时,除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外,需按实际损失的30%另行给付对方惩罚性违约金。本协议中对违约赔偿有特别规定者,以特别规定为准,但不应低于此款规定的数额。

4、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的,视为违约,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免责条款

1、本协议之不可抗力免责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消除后,协议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变更后能够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告知,应在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第十一条协议变更、终止、续签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在对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未及时改正或者未能提出令守约方完全接受的书面整改意见、违约情况说明的,守约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协议自守约方发出的解除通知书到达违约方时解除,违约方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请求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本项规定的发出违约通知书、20日等待期不是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必经程序。

2、针对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提出的异议,均应在30日内请求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3、协议履行期间,除协议约定的情况外,如果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说明解除协议的理由,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协议事宜结算完毕后,方可终止。一方违反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协议期满,双方同意,可续签。

4、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本协议,但应以书面形式确

认。

5、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附件中的《《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等发生变化,本协议自动做出调整;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

6、协议到期终止或违约中止时,乙方所辖市级代理商缴纳的市级代理费且服务不满半年的,乙方应将市级代理费的50%上交甲方。

7、省级代理商退出机制: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签约之日起六个月内中止协议的,乙方应先向甲方退还市级代理商的市级代理费后,甲方向乙方退还省级费(大写)的50%,超过六个月的,甲方不再向乙方退还省级代理费。

8、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3、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中的不履行协议或者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履行不能等等。

5、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6、本协议一式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年_____月____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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