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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3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1

【实施日期】200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于人员变动及工作调整,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黄澜同志: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副秘书长工作;协助处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机构编制、审计、监察、外事和市级机关事务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负责联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参事室、市政府驻外办事

处。

梁学忠同志:负责栖霞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

李恕同志:协助处理政府法制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施卫国同志: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工作。

刘建同志:协助处理工业、交通(港口)、通讯、供电、安全生产方面工作;负责市经济委员会工作。

负责联系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机电集团、化建集团、轻工集团、纺织集团、医药集团、港口集团。

协助联系通讯机构驻南京分支机构,市总工会,南京邮政局、南京供电公司、南京海事局、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常州市政府领导一览表

2013-1-31 16:26 常州市新一届市政府领导: 代市长费高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韩九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接待办、金融办、驻外机构)、发改委、人社局、旅游局、统计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集团、工贸国资公司、江南银行、东海证券。 副市长张耀刚:分管市农委、水利局、国土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副市长王成斌:分管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安监局。 副市长尚建荣:分管公安局、司法局、应急办 副市长张云云:分管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 副市长方国强:分管商务局(口岸办)、外事办(港澳事务办)、侨办、文广新局(版权局)、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副市长史志军:分管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太湖办)、园林局、城管局、民防局(人防办)、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副市长豆本加: 常州市新一届辖市区委书记、区(市)长: 常州辖市区书记、区长(市长) 金坛市委书记范寿柏市长狄志强 溧阳市委书记盛建良市长苏江华 武进区委书记周斌区长臧建中 新北区委书记张东海区长吴晓东 天宁区委书记陈正春区长宋建伟 钟楼区委书记徐伟南代区长汤如军 戚墅堰区委书记李林区长董彩凤 常州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 市府办主任潘冬铃 研究室主任高平 发改委主任赵建军 经信委主任蒋自平 教育局局长丁伟明 科技局局长刘斌 公安局局长尚建荣 民政局局长戴士福 司法局局长陈少宝 财政局局长朱志洪 人社局局长吴新法 国土局局长徐建伟 城乡建设局局长何玉清 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文荣 水利局局长周良法 农委主任蒋伯丹 商务局局长戴晓文 文广新局局长陈建共

青岛市政府组成部门名称英文翻译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Qingdao Municipal Land, Resources & Housing Administrative Bureau 市环保局 Qingdao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市交通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unications 市信息产业局 Qingdao Municipal Information Industry Bureau 市农业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Rural Affairs Commission 市水利局 Qingdao Municip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市林业局 市城市园林局 Qingdao Municipal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Qingdao Municipal Bureau of Landscape and Gardening 市海洋与渔业局 Qingdao Municipal Oceanic and Fishery Administration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Qingdao Municipal Safe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Qingdao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市外经贸局 Qingdao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ureau 市文化局 Qingdao Municipal Culture Bureau 市卫生局 Qingdao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市体育局 Qingdao Municipal Sport Administration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市审计局 Qingdao Municipal Audit Bureau 市统计局 Qingdao Municipal Statistics Bureau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Qingdao Municipal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Bureau 市旅游局 Qingdao Municipal Tourism Bureau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Qingdao Municipal Foreign Affairs Office 青岛市政府相关机构名称 青岛市政府组成部门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Qingdao Municipal Government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市教育局 Qingdao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 市科学技术局 Qingdao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市公安局 Qingdao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市监察局 Qingdao Municipal Supervision Bureau 市民政局 Qingdao Municipal Civil Affairs Bureau 市司法局 Qingdao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市财政局 Qingdao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市人事局 Qingdao Municipal Personnel Bureau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Qingdao Municipal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市建设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市规划局 Qingdao Municipal Urban Planning Commission 市政公用局 Qingdao Municipal Public Utility Bureau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吴经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32名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洪喜胶南市企业发展局副局长 丁洪斌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总裁 于忠章平度滑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彦光胶南市供电公司经理 于淑珉(女)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马小维青岛开世密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天刚青岛铸造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井洪亮胶州市企业发展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毛明章青岛纺联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毛冠栋平度市企业发展局企管科科长 王迅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 王健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蕴(女)青岛环球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孔砥青岛坤泰汽车车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东凯青岛外商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 王吉万青岛亨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纪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行长 王君庭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志胜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王志源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进波青岛华东制钙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国忠青岛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胜青岛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王建辉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明磊青岛华光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磊青岛东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若雄青岛天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英彬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显杰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波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王桂来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智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党委书记 王智福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瑞斋青岛华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贤东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学楼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9]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2 【实施日期】2009.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青政发〔200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

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的通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青委[2016]272号 【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 区的通报 (青委〔2016〕272号)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整体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高。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政府侨办等184个新评选的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村镇标兵和文明社区标兵予以命名(名单附

后);对复查合格的青岛市委台办等644个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村镇标兵、文明社区标兵,复查合格及新评选的2017个青岛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予以确认(由市文明委另文公布)。 希望被命名和确认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更加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7年1月17日附件 2016年度新评选的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 文明村镇标兵、文明社区标兵名单 一、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124个) 青岛市政府侨办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岛湛山疗养院 青岛市邮政管理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青政发78号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青政发〔2002〕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 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 (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 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7-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的决定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8]1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的决定 (常政办发〔2018〕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方位开放战略,扎实开展“重大项目提升年”活动,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引进了一批优质项目、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招商人才。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招商能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1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白正堂等80名同志“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招商能手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广大招商人员以受

表彰的招商能手为榜样,立足本职,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争当招商能手,为种好人民满意幸福树、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名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附件 2017年度常州市招商能手名单 一、常州市招商能手金牌奖(10名) 白正堂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冯旭江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张文伟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周明俊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 居昱吉金坛经济开发区驻上海经贸联络处 都战平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Q D C R-2014-001014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2014 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4 9号)要求, 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 1

二二企业的新建二扩建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二建筑保温二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二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审核二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二投入使用三 三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聚氨酯二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二仓库及其他具有生产辅助功能的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三 四二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员工在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可以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署)三 五二企业应当按照‘机关二团体二企业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所属员工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三 六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二维护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二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二停用企业的消防设施二器材;严禁埋压二圈占二遮挡消火栓三 2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规[2011]2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3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规〔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征收范围: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不得重复收取。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青政发[2002]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配套项目不全的,应按实际配套情况据实收取。 配套费列入建设成本。 三、执行时间: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7 【实施日期】200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淮发〔2006〕28号 2006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公共卫生体系为支撑,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高效率地推进公共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淮安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2、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面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完善网络,提升能力。 3、奋斗目标:2 007年,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全面建成高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完善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同时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步伐,5年内完善农村卫生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健全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2010年,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指标率先全面达到小康标准,部分公共卫生机构实现基本现代化,进一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达75.2 岁。 二、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基础建设 4、加强基本建设,着力改善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条件。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使公共卫生体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级重点抓好市“五大中心,基本现代化建设,2007年底前完成市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易地新建。各县(区)疾控中心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110平方米,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标准落实用房。按照省确定的标准配备市、县(区)两级疾控机构各类必要的仪器设备,重点改善实验室装备,进一步改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健康教育器材;为卫生监督机构装备必要的公务用车、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车辆和设备、防护工具和设备、计算机网络。加快建立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局域网,提高信息管理水平。2 006年建成淮阴、楚州两区急救分中心和4个县级急救站,逐步健全市、县、乡三级急救医疗网络。加强市、县(区)急救医疗机构基本现代化建设,推进各县急救医疗站标准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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