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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部门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1.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条件。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

从事的行业。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

3. 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5.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

资本)。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管理办法、参与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加分的管理办法。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改进评审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通过构建信息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商品行情库、组织开展推介培训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平台,搭建“绿色通道”。

3.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疆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之后,采取分包计划将部分标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完成。

4.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的方式,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5.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新疆电力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等中的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4.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5.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6.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7.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

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8.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五)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每年制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

1.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完善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2.落实惠企政策。组织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及中小企业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3.规范行政职能,不得将无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垄断性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和购销物品。

4.严格涉企收费审批制度。落实国家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在审批新增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严格法律、法规依据,对立项依据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批准。

5.规范收费行为。组织制定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自治区减负办)

6.免费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引导和帮扶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免费评审企业采标。

(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二、强化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对列入自治区100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3.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4.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兴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平台建设。

5.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改造民间特色传

统工艺,节能减排,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6.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及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化项目等给予扶持。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促进资金对从事对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技术合作、工程承包、服务贸易等经营领域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企业经营开发推广活动给予支持;对向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东和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拓展业务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给予支持。

8.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涉及内贸流通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

9.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0.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

企业,培育成长型企业。

11.自治区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创新担保方式,增强担保实力。

1.组建自治区信用担保集团公司,扩大担保规模。

2.各地州(市)都要建立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注册资本金,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3.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等支持力度,建立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银监局)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统筹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组织、协调、管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2.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对中小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息和非银行信息等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的信息进行批量采集与更新,并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引导信贷资金、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库,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采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

3.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以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试点,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查询、信息评价等功能,积累经验和做法,逐步在全疆推广。

4.引导和培育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推动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

统的应用,选取或推荐资质较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引导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各金融机构等)

(九)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 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 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0】9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缓解融资困难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1.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2.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自治区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4.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要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

2.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3.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4.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1.2011年底实现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同时开展存、取、汇、转、贷等基本金融服务。

2.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特别是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满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求的主动性。

3.鼓励引进区外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4.通过矿产资源等有效资产的注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平台,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力度,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5.组建新疆商业银行,在全疆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县域和中小企

业金融服务。

6.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四、拓宽服务渠道

(十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鼓励各地、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

2.加强对专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重点在机械、纺织、民族医药、石油化工、特色轻工等产业中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3.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发展和壮大。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新兴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专利专项服务。依托新疆专利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咨询、培训服务;依托国家专利技术(新疆)展示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交易平台和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12330热线服务电话,为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强化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十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1.鼓励各地以现有园区(开发区)为依托,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在园区(开发区)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标准厂房的,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提高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年度成功孵化小企业的,按成功孵化毕业企业个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十五)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1.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

2.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用地审查报批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

1.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提高新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2.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兴办加工企业,生产适合境外市场需求的产品,带动我区初级产品出口;建设境内外专业批发市场,促进地产品出口。

3.根据《自治区地产品出口奖励办法》,按照企业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对凡出口地产品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加工品的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4.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中小企业开展边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5.促进中小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集中交易、统一运输,降低流通成本。

6.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协作关系的技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7.大企业不得拖欠和预收中小企业货款和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协助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五、促进结构优化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鼓励中小企业围绕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在石油、煤炭、矿山、化工、冶金等领域开展勘探、规划、设计、开发、物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服务,推进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和准东煤电煤化工特色等生产性服务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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