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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昆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昆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昆明市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二〇〇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01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3)

02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6)

03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 (9)

03-2 管线工程 (12)

03-3 交通工程 (15)

第二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01-1 建筑工程 (19)

01-2 管线工程 (21)

01-3 交通工程 (24)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费用减免审核 (27)

01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拟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河道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

(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村民统建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新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

(七)有明确四至界限的位置图和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暂无1/500或1/2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

(八)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原件1份);

(九)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委)。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

---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期二年。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项目设计工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包括规划条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

(五)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

(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新征地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由市规划局代市政府征收。)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格[2003]1410号《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人防、节水、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等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六)项目设计方案图(原件1套,包含:经济技术指标、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包括dwg格式的电子文件】、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绿化景观设计图、建筑单体分层面积表、庭院管线图);其中,修缮工程须提供修缮设计图(原件1套,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装修图);图纸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

(七)修缮工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房产证(含附图)、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涉及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相邻人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

(八)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

(九)在机场、微波通道等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十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人防办行政审批联系函,市节水部门节水批复,房地产项目需提供民政部门地名批复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

(十二)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还应提交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十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五)市政工程应提供规划条件和附图。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规模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

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在受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必要时由市规划局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依法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社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2管线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建设规划。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A类管线取得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B类管线取得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八)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九)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B类管线提供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B、C类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以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七)与符合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八)管线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B类管线平面图绘制在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C类管线平面图应为1/500至1/2000(长输管线),叠加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及地形图;

(九)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地形图(原件1份);

(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十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

---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

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3交通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及与其有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工程的建设规划。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六)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五)与该工程有关的政府会议纪要和文件(复印件1份);

(六)交通工程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平面图必须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

(七)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九)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

---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

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01-1 建筑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为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提供规划条件。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

(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具有道路红线的1/500

或1/2000地形图和国土部门盖章确认的勘测定界图;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年;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1-2 管线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B、C两类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A类管线工程规划条件不单独审批,其规划条件在交通工程的规划条件中一并审批)。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B类管线工程应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应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2 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3 第四章建筑间距10 第五章建筑退让17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25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29 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8 第九章特定区域40 第十章城市市政工程 (41) 第十一章乡村居民点规划49 第十二章附则 (50) 附录一名词解释51 附录二计算规则56 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61 附录四特定区域表63 附录五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图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保障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九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宝丰、中和、新街、化乐、上蒜、六街)与嵩明县三个乡(白邑、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三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

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特编制《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实时进行调整、更新,需要获得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分类 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包括各类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信息按照内容分为以下六项十五类:

二、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编排体系 (一)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二)编排体系描述。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编号”、“信息所属类别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填报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编号为。 ()信息所属类别号详见本文“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分类”内容。 ()信息生成年号:某条信息生成的年号。如:某条信息年月日生成,此条信息的“信息生成年号”为“”。 ()信息填报顺序编号:某条信息填报时的顺序号,各信息填报责任人依序自行编号,至少编写五位数字。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二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名称:县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核准 主管部门: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受理机构: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广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单位 办理条件: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县经信局在办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对其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说明。 (二)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三)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或在取得审批或核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之内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四)实行备案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备案证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申请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单独申请招标方式核准,县经信局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在受理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提出招标方式核准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准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昆明市规划局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明市规划局容积率计算规则 2014/8/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14号)中的容积率计算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FAR——容积率 S1—— 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 S2—— 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是指建筑基地面积内各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单位:M2。 建筑基地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在规划条件核发阶段是指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是指国土部门确定并认可的宗地面积。单位:M2。 第四条 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层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 第五条 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 间层。 公共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最短边进深小于16米的,其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公共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七条 建筑结构层高是指建筑物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结构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 计算的垂直距离。 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不同用途建筑的结构层高及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

规划局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是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考试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和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规划局审批办理流程

规划局审批办理流程第一部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素 ?办理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办理地点:市局办证大厅、市局2楼用地处。 ?需要的资料: 1、申请书(以村委会名义); 2、相关部门的所有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开发公司资质证明; 4、航测图1套; 5、控规资料和控规的批复; 6、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预计20个工作日。 ?内部配合部门:设计部、客服部 ?外部主管部门: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用地处、县区处、规划分局 ?审核相关人员:①经办人:李华;②处长:于大庆。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 ?办理时所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控规批复。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流程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素 ?办理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中原分局。 ?办理地点:桐柏路与市场街交叉。 ?需要的资料: 1、建设申请报告;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 5、1:1000数字化地形图; 6、总平图、施工图纸、指标图、日照图; 7、开发规模(房管局出具);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文勘报告; 10、人防图纸审核意见书; 11、抗震审查; 12、平、立、剖、基础的报批蓝图两套,总规平面图6张; 13、设计院提供的户型面积统计表。 14、批前公示单; 15、规划院出的指标审核图,日照分析图; 16、建筑节能审查。 ?办理时间:预计20个工作日。 ?内部配合部门:设计部、客服部、财务部 ?外部主管部门:分局、办事大厅、文物局、人防办、墙改办、建委规划处、建筑所。 ?审核相关人员:①经办人:王鹏飞;②陈亿丽;③李晓玲。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 ?办理时所具备的条件:①修规批复下发;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前公示完成。(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流程 ?具体流程: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审批条件 (一)设立条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更换。 (五)不予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凤凰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发布

规划局办事流程

规划用地科办事流程 一、划拨用地 必备资料:申报报告;计划委员会立项;区位图;蓝线图 申报政府 选址意见书 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划拨批准书(土管局) 审查意见书 平面规划图纸(如上报,按批复要求修改有关内容,) 经上报核准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出让转让用地 必备资料:申请报告;区位图;控制性规划图;蓝线图纸 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批准书(土管局) 申报政府 审查意见单 平面规划图纸,(如不符合,按设计要求修改或报土管部门核准)经上报核准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审查科办事流程 用地规划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 1、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明 2、规划设计条件 3、规划方案书面及电子盘 4、日照分析图 办理流程: 1、规划设计审查科方案初步审查 2、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局内审会 3、方案上报库尔勒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 4、审查通过后进行批前公示 5、进行听证会 6、持公示听证结果审查通过后转用地科和建设科。 二、规划调整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 1、原批准规划(书面或电子盘) 2、土地转让合同或土地证明 3、新规划方案(书面或电子盘) 4、日照分析图 办理流程 1、规划设计审查科方案初步审查

2、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局内审会 3、方案上报库尔勒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 4、审查通过后进行批前公示 5、进行听证会 持公示听证结果审查通过后转建设科(如容积率变更转变更程序) 三、容积率变更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容积率变更申请 2、公示、听证 3、变更决定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4、市国土资源局就补交出让金意见回执单交我局备案。 5、容积率正式变更。 四、建筑立面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 1、方案平面规划图(书面或电子盘一份) 2、建筑立面方案(2个以上)透视图 办理流程: 1、规划设计审查科初步审查方案 2、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局内审会 3、方案上报库尔勒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 4、特殊情况上报州城建领导小组会议 5、方案通过后转建设科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DB44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148—201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要素的设置 (2) 6 要素的起草 (4) 6.1 通则 (4) 6.2 标准名称 (4) 6.3 审批要素 (4) 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 (4) 6.3.2 受理范围 (4) 6.3.3 办理依据 (5) 6.3.4 实施机关 (5) 6.3.5 审批条件 (5) 6.3.6 申请材料 (5) 6.3.7 审批证件 (6) 6.3.8 审批时限 (6) 6.3.9 审批收费 (7) 6.3.10 审批咨询 (7) 6.4 审批人员 (7) 6.5 审批流程图 (8) 6.6 通用审批流程 (8) 6.6.1 通则 (8) 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8) 6.6.3 申请 (8) 6.6.4 受理 (9) 6.6.5 审查 (10) 6.6.6 决定 (16) 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 (16) 6.6.8 决定公开 (17) 6.7 其他审批流程 (17) 6.7.1 概述 (17) 6.7.2 依申请变更 (18) 6.7.3 延续 (18) 6.7.4 补证 (18) 6.7.5 依申请注销 (18) 6.7.6 转让 (18) 6.7.7 依申请撤销 (19) I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 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臵设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XX市规划局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XX市规划局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1、为更好地推进市委、市政府工作落实,加大政务信息报送力度,实现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制定本制度。 2、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局年终考核,未完成报送任务的科室及科室成员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3、各科室为报送基本单位,科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并经科长签字后报送。 4、各科室政务信息的报送内容根据科室职能界定,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如:人秘科可报送组织机构建设、宣传思想、政务公开以及其他非业务类工作等方面的信息;用地科可报送规划审批情况、市重大项目的审批进展、规划委员会召开及审批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设科可报送规划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等方面的信息;监察科可报送规划监管、机关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信息;村镇科(行政许可科)可报送村镇规划编制报批、新型农村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的信息。 5、政务信息报送形式主要以报导为主,围绕“四W一H”进行,即什么时间(when)、什么地点(where)、什么人(who)、做了什么事(what)、取得什么结果(how),在此基础上,不

断加工提炼,展示亮点,聚焦热点,剖析难点,特别是对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要做好解疑释惑的信息报送工作,增强预见性。 6、本着先数量后质量、先多样化后规范化的原则,确定各业务科室每月须向局人秘科报送2条以上的信息,并要求信息丰满、详实,有要点、有成绩、有数据。 7、人秘科在做好本科室信息报送的同时,负责各科室信息的整理、加工及择优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如需相关科室对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各科室要积极主动配合。如发表,报送科室科长及个人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加分。各科室信息报送情况由人秘科如实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8、各科室政务信息报送时间为一般为每月26日,为突出信息上报的时效性,对重大、紧急信息内容必须在1小时内整理、报送;重要会议、活动和其他相关业务工作信息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 9、报送方式为纸质及电子版,纸质材料送至局人秘科,电子版传至局邮箱zcsghj@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邮件命名为XX科-20XX年X月工作信息,信息以附件方式发送。 10、本制度即日起开始实施。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共20页文档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通知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5261742.html,)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

昆明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联元商务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29日)联元商务楼项目位于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和平村83号地块,位于和平路与和平北路交叉口,与和平盛世(来淘宝女人街)一街之隔。南侧为和平路,东侧为和平北路,北侧为昆明市财政局宿舍,西侧为滇池电影院。项目用地性质为商用,申报单位为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项目将于2012年02月29至2012年03月14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用地面积: 2730.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7544.1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4600.7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943.40平方米;建筑密度: 33.1% ;容积率: 1.686;绿地率: 37.1% 。 —————————————————————————————————— 宝善街175—177号房屋维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29日)宝善街175-177号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该建筑是昆明代表性近现代金融建筑,该建筑东临飞虎楼,是宝善街上的主要建筑之一。房屋结构形式为砖混及砖木混合结构,层数为4层:总高为16.53米,总面积为1177.5平方米。该房屋经过多次改造现在的主体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砖木混合结构的中式小院,及南侧宝善街上的欧式外墙。建筑沿街面的外观保存较好,如格窗、欧式线条等建筑细节仍保持原有风格,为宝善街保存较好的建筑之一;该房屋目前只有1-2层作为商铺在使用,以上2层因局部楼面腐朽,屋顶脱落难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使用时间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其结构形式、材料性能均远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该历史建筑作为“昆明市挂牌保护候选建筑”,不允许拆除重建;必须在保留原有独特外观的前提下修缮加固后使用,保留建筑原有的历史风貌。因此在保留南侧外立面和部分可用特色部位的前提下;对建筑内部结构则按照现行的消防规范、结构安全规范和建筑将来使用功能的要求重新进行结构安全维修设计。项目性质为维修工程,申报单位为王永金。项目将于2012年02月29日至2012年03月14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维修总建筑面积:1177.50平方米。 —————————————————————————————————— 荷香莲怡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28日)荷香莲怡住宅小区项目选址于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内,地块位于滇池路以北,距滇池路340米;西南方向为莲荷苑项目用地;东南毗邻云天化集团;东北现状为田地;西北方向与滇池康城住宅区为邻。基地东、南、西被规划道路所围合,交通便利。总用地面积47320.54平方米,净用地面积42139.45平方米。项目性质为居住,申报单位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将于2012年02月28至2012年03月13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用地面积:42139.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8653.9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7344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208.68平方米;建筑密度:27.29%;容积率:1.743;绿地率:45.21% 。 —————————————————————————————————— 天文加油站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17日)天文加油站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凤凰山天文台西侧。东面为文台路,路对面为云南交通机械厂厂区宿舍。南面与建站用地边缘相接为农田,农田以南距离建站地边缘100m外为大羊村。西面与建站用地边缘相接为农田,农田以西距离建站地边缘200m外为大羊村。北面与建站用地边缘相接为农田,农田以北距离建站地边缘60m为小羊村。加油站四周无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项目性质为加油站,申报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项目将于2012年02月17至2012年03月02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 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用地面积:3335.36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420.45平方米;建筑密度:28%;容积率: 0.43;绿(旷)地率:48%。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通政办发〔2014〕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规划局,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管理、城市各类违法建设监察职能。 (三)强化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管理服务工作。 (四)统筹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全面加强对市辖区规划的直属管理,强化对旗县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通辽市城乡规划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开展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评审、报批、备案和评估,指导协调旗县市区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编制设计行业管理。 (四)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组织各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雕塑规划许可审批。 (六)负责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市政工程、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七)负责建筑

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

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7 年度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田东县住建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b5E2RGbCAP 一、概述 2017年,田东县住建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政府有关政策措施,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p1EanqFDPw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田东县住建局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并纳入了机关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范围。为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兼任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和审批办主任为副主任,确保了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明确分工,责任落实。田东县住建局明确了审批办为政务信息公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务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局办公室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发布、更新等工作,其他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公开信息整理和上报工作。局办公室和审批办均明确了专人专岗负责,真正做到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分管领导加强协调具体抓,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层级管理体系。DXDiTa9E3d (二)强化管理,健全制度。为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持之以恒并取得长效,田东县住建局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确立了信息员报送制度、信息目标责任制度、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以及信息考核和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同时,还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审批程序、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以及信息发布程序、新闻媒体采访等工作程序,用制度来保证各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RTCrpUDGiT (三)创新载体、拓宽途径。田东县住建局积极采用各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政务信息。主要是做好五大载体的建设:5PCzVD7HxA

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第一阶段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二、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领取或自行下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报送申请资料。 三、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1份; (二)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 (三)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 1〃

(五)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扩)审查意见1份; (六)气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防雷装臵设计审查意见1份; (七)园林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1份; (八)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质量审查合格意见各1份(原件); (十)初步设计图说2份(含A4幅面设计说明书、A1-A2幅面初步设计图纸、效果图、热工性能计算书和工程概算)。 注: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确认书;项目转让、联建或变更业主单位名称的,应提供市(区)开发办或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高边坡、深开挖、高填方的项目,设计说明书应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审批程序 (一)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应该提交的资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料接件凭证。

(二)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时送达勘察设计科。勘察设计科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勘察设计科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函复通知书,退回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函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资料齐全和符合审批条件的,勘察设计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交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办时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勘察设计科 负责人:王庆林行政审批员:朱正荣 电话:(023)6623863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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