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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校园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第二册

招标文件

第二册

目录

(第二册)

第四章投标邀请 (3)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

第六章监理合同文件 (7)

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10)

第八章技术规范 (12)

第四章投标邀请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受首都医科大学委托,对其“校园网改造工程”项目所需的下述监理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BKCS2005082

2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100 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5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5年4月30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00至4: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4 投标截止时间:200

5 年5 月20 日9:00 (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 开标时间:2005 年5 月20 日9:00 (北京时间)。

6 投标、开标地点: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7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5层联系人:张文明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函件:zhangwmcv@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5306423.html,

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

帐号:01090339100120109116338

投标保证金专用帐号:

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

帐号:516-4333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号:

致: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编号:),我们保证在合同生效后14个日历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中的一种,向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5层,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帐号:01090339100120109116338),支付中标服务费。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首都医科大学校园网改造工程

第六章监理合同文件

业主单位:首都医科大学

监理单位:××××××公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通用条款序号相对应。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项目”是指首都医科大学校园网改造工程

(二)“业主单位”是指委托单位首都医科大学。

(三)“监理单位”是指××××××公司。

本条补充:

(四)“工作日”是指除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之外的日历日。

(五)“承包商”是指直接承担项目实施义务和责任的一方,即本合同约定项目的中标承建人。

第2条本条补充: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向业主单位报送总体监理方案及项目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等。

第3条本条补充: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将业主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归还业主单位。

第4条业主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有关机构申报和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文件。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5条双方约定的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

1. 监理项目的全套合同文件,包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方案、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各单体项目分解进度计划、质量保证计划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

上述资料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提交监理单位。

第7条业主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一个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

单位联系,并通知监理单位。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理单位。

第8条业主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主要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商。

第10条业主单位同意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在业主单位工程现场的监理办公场所、桌椅、电话、传真机、文件柜等设施供监理期间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负责归还业主单位。

第12条业主单位有对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和在本项目中标价范围内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权。

第14条业主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15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同意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4%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工程项目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连带损失。

第16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1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17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21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18条经业主单位同意的必须外出考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

第20条本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双方同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章技术规范

(如本章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 概述

本次招标内容为"首都医科大学园校园网络改造工程"的监理服务,监理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等任务。2. 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或备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且应有高校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的业绩。

3. 监理机构及工作条件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合同时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方可解散。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构成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员应各尽其责,监理单位应保证其机构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稳定,如需调整,应征求业主意见,调整后应予以书面通知。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和工具,应妥善使用业主所提供的设施。

监理机构应遵守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监理文件制度、监理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保证监理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

4. 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规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编制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项目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

5. 监理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监理范围包括: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监理公司遵循科学、公正、遵纪、守法、诚信、守约的职业道德,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业主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有重点的、全面的、精线条的监理。同时帮助业主掌握工程进度,按期分段对工程验收,保证工程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监理公司不仅仅要项目实施时的关键点(即项目进行的里程碑)进行监理,而且要全过程、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如下表所示:

监理公司应在保证其客观性和公证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范,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测试。

6. 监理工作内容

6.1 施工阶段

1.工程开工前的监理:

1)审核施工设计方案: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核,

审核总体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合同附件,以避免因设计失误造

成工程实施的障碍;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单位的实施工作准备情况进行和监督;

3)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查;

4)审核工程实施人员:确认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实施人员与实际工作

人员的一致性,如有变更,则要求叙述其原因。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审批开工申请,确定开工日期

2)了解施工条件准备情况

3)了解承包商工程实施前期的人员组织、施工设备到位情况

3.施工阶段的监理

1)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质量、到货时间的审核

2)网络系统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进度监理和验收

6.2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1.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2.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承包单位解决

解决问题。

6.3验收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进行系统验收。

2.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3.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6.4工程结束后的移交

协助所有文档的移交。

6.5 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

整理记录归档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

7. 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监理公司应该在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对监理工程采取必要和完善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监理工程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竣工。

监理公司必须定时(每周)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8. 监理工作期限

监理工作期限从签订监理合同到项目最终验收全过程。

9. 监理的责任

1、监理单位有责任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顾问咨询意见,有义务帮助承建单位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3、由于承建单位在工程实施中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监督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如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4、如果承建单位违反合同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追究承建单位的责任。

5、如果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6、监理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建设单位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

10. 监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DB11/T160-2002);

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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