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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支持企业改制与保全信贷资产问题

《农金纵横》 1998年第1期

浅谈支持企业改制与保全信贷资产问题

尚海云 牛振亚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怎样做到既能有效地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浅淡。

一、调整投向,全面支持改制企业拓展业务

(一)调整投向,确保重点,支持改制企业拓展业务

1、按照抓大放小的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工业企业集团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科技含量,开发名优特新产品。对已接转贷款债务,继续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特一级低风险企业,特别是对已被确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集中一部分规模和资金进行支持,使其充分发挥群体骨干的带头示范作用。

2、根据国家关于向农业倾斜的要求,集中规模与资金,依法运用银行承兑,大力支持信誉高、风险小、效益好的农资、农机、农采等涉农企业和大型商业集团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科学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选准效益增长点,调整经营策略,拓展购销业务,参与大市场大流通,搞活企业,增加收益,消化历史包袱。

3、帮助改制后接转老债务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情况下,完善内部经营机制,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实现科技进步,产生能人效应,并逐步走兼并、联合之路,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迫切的资金需要,凡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规模资金可能,积极给予适量支持。

4、优化贷款管理办法,实行“以销”、“以效”、“以资”定贷相结合的限额管理办法。针对信贷资金供求矛盾突出的态势,对改制后的大中型优势企业,根据信用度、风险度、销售利润、资产负债情况,核定最高贷款限额,一次性依法办齐最高限额贷款资产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后,在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最高贷款额度内,积极给予贷款或承兑支持。

(二)按照政策,为改制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1、关于贷款债务转移中的利率执行问题。一是新转换的贷款契约(借款合同)继续按原贷款种类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二是按规定用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按保本微利原则,执行协商利率。三是对改制前的贷款利率不上浮;逾期贷款利息不加罚。

2、关于对超资产负债部分的贷款本息和改制前结欠的贷款利息实行挂帐停息或计息缓交问题。(1)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59号文件规定,凡属于110家试点城市的改制企业一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不属于家试点城市的改制企业要求挂帐停息或计息缓交、减免息的,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开户行积极按程序分别逐级报经人总行及各商业银行6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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