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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

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 建筑工程类

(一)内业检查

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

(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

(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

(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

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

(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

(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

(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

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

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

2.2 市政交通工程类

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现场放样检测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市政交通工程与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

(2)市政交通工程的长度和宽度;

(3)市政交通工程与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距离;

(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2.3 市政管线工程类

市政管线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核查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已经落实跟踪测量的要求;

(2)建设单位落实告知承诺单中的其他要求。

3.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3.1 建筑工程类

3.1.1 内业检查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竣工规划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竣工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用地范围(界线)

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审核建(构)筑物及围墙与用地界线的关系,建(构)筑物、围墙等均不得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范围。

(2)绿化区域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平面图中标示的绿化布局要求,并查验绿化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

(3)室外停车泊位区域

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100平方米;

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的1%,且不超过300平方米。

在核算建筑面积时,应对照许可证核准的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分别列明分层面积表。

核查时发现不计容建筑面积涉及保温层、装饰层等实测面积的,应要求进行分类测量,并在测量报告中予以反映。

在竣工规划验收时,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工程之间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

(8)建筑外轮廓

建筑工程的空间体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建筑外轮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

(9)建筑内部平面布局

建筑工程内部平面布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

(10)建筑层数

建筑工程的建筑层数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加层或增加夹层。

(11)建筑高度

建筑工程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要求,其高度实测误差应控制在下表规定的允许值内,并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日照标准、限高等规定。

(2)架空部位。抽查架空层等公共开放区域有无被封闭或改为他用;

(3)挑空部位。抽查挑空部位是否增加楼板或内部插层;

(4)设备层及设备管道夹层。抽查设备层及设备管道夹层使用功能是否发生变化;

(5)不加以利用的坡屋顶等封闭空间。抽查实际状况;

(6)屋顶部位。抽查屋顶、露台部位是否存在违法搭建;

(7)局部扩建情况。抽查建筑物内部是否存在局部违法扩建的情况。

3.1.2.3 建筑物外立面核查标准

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与批准的立面图总体一致,不得随意增减门、窗、阳台。

3.1.2.4 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

现场检查应当场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并经建设单位(个人)签字确认。

3.2 市政交通工程类

(一)内业检查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竣工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道路横断面布置、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等;

(2)其他规划许可要求。

(二)现场检查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应检查下列事项:

(1)交通工程的基本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

(2)交通工程规划核准的建设范围内应当拆除或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进行拆除。

3.3 市政管线工程类

(一)内业检查

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跟踪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检查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

(1)管线工程的路径走向和管位;

(2)管线长度;

(3)管线口径、规格或导管孔数等;

(4)其他规划许可要求。

(二)现场检查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应检查下列事项:

(1)管线工程的路径走向和管位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

(2)管线工程周边应当拆除或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进行拆除。

4.特别规定

4.1 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

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至竣工规划验收期间,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现场设置情况,并拍摄公告现场照片,作为现场资料,一并归入开工复验或者竣工规划验收档案留存。

4.2 建筑平面布局

在不改变原设计功能、使用性质,且局部调整不涉及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轮廓变化的,结合装修等使用要求,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调整的,经局内审批部门会核同意,且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可视为仍符合许可要求。

下列平面布局变化情况的,应视为违法建设行为,未经依法处理前不得验收通过:(1)局部或全部封闭挑空部位,增加面积的;

(2)通过内部插层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的;

(3)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封闭或改变用途的;

(4)门厅或门廊封闭或改变形态,增加建筑面积的;

(5)设备层或设备管道夹层改变用途的;

(6)不加以利用的坡屋顶等封闭空间打开使用;

(7)屋顶存在违法搭建的;

(8)建筑平面局部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

4.3 测绘资质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发布具备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及竣工验收的现场测量,并制作测量报告。测量报告的格式、标准等应符合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4.4 面积计算标准

竣工规划验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及《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014年7月1日前已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在竣工规划验收阶段,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014年7月1日后(包括2014年7月1日)取得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在竣工规划验收阶段,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4.5 特殊程序

建设项目确有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照一般程序申请办理的,由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并经审批单位集体研究会审同意后可予办理:

(1)市重大工程、市实事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2)受市重大工程、市实事工程影响建设进度。

4.6 历史遗留建设项目

对于通过司法程序公开拍卖取得的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如在拍卖前已经完成建筑结构施工的,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以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于市政府认定的“停缓建”建设项目,经市“专项管理小组”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5.附则

5.1 解释权

本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5.2 施行

本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开工放样复验)

2.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竣工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黎明资源再利用中心 项目编码(报建编码): 1102PD0108 施工许可编码: 1102PD0108D01 310115************ 建设单位: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

工程概况 建安工作量 21760万元建筑面积44953.49 M2 此次竣工验收工程概况描述: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内,由综合楼,办公楼,烟囱,烟气分析间,主厂房,小油库,污水处理站,综合泵房、清水池及冷却塔、升压站,栈桥,固化车间,地磅房,门卫房,室外总体组成。其中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250.67㎡,地上四层,总高度16m;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086.9㎡,地上三层,总高度16m;烟囱为构筑物,地上一层,总高度59.8m;烟气分析间建筑面积为35㎡,地上一层,高度为4.35m;主厂房总建筑面积为40596.00㎡,由锅炉间、汽机间、烟气间、中控楼、构架组成,地上三层,高度45.3m,地下一层,高度9.5m;小油库建筑面积为31.39㎡,地上一层,高度4.9m;污水处理站包括综合处理车间一、综合处理车间二、组合池、泵房及脱水车间、设备基础,总建筑面积为951.62㎡,地上一层,总高度8.4m;综合泵房、清水池、及冷却塔总建筑面积为236㎡,地上部分一层,高度4.4m;升压站总建筑面积为379.25㎡,地上一层,高度8.3m;栈桥(构筑物)高度25.5m;地磅房总建筑面积为21.56㎡,地上部分一层,高度4.1m;固化车间总建筑面积为75.12㎡,地上一层,高度7.7m;门卫房总建筑面积为42.08㎡,地上一层,总高度3.4m。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

上海城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SHANGHAI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RESEARCH INSTITUTE 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21028) 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上海市青浦新城(淀山湖新城)总体规划修改(2009-2020年) 任务编号:2010021-0-04003 —市政06016 —道路07213 院长:张玉鑫 主管副院长:孙珊 总规划师:夏丽萍 项目负责所:城市规划三所 所长:俞进 项目参与所:道路分院、市政分院 所长:高岳、陈克生 所总工程师:郎益顺、徐国强 项目负责:林华 项目设计:张彬、张维、邹钧文、邵瑛、金蓓、王雪明、 王威

第1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 4.《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 5.《上海市青浦新城总体规划(2005-2020年)》,(编制单位:上海同济城 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年8月上海市政府批复) 6.《青浦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2009年4月青浦区政府批复) 7.《青浦区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06-2020年)》(编制单位:上海市城 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7年11月上海市政府批复) 8.《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中心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上海同 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年7月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 9.《青浦新城QPC10201(中—一)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1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 复) 10.《上海市青浦区新城1站大型居住社区(QPC101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编制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9上海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管理局批复) 11.《上海市青浦区新城QP10303(中—四)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批复) 12.《东方绿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样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样本 一、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我单位已收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3、已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4、已具备备案条件; 5、约定竣工验收时间; 6、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内容: 1、参与建设各方分别汇报工程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验收组人员对竣工验收情况讲评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组织: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2、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小组成员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四、竣工验收标准: 1、经设计最终认可的设计图纸及变更或技术核定的设计文件; 2、施工过程中参照的施工规范、规程及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条文; 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4、施工合同的要求。 五、对勘察单位的评价: 勘察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能及时到现场处理特殊问题,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内容相符。 六、对设计单位评价: 设计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工程实物质量与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相符。

七、对施工单位评价: 施工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施工中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能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实物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 八、对监理单位评价: 监理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理人员能严格按国家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在工作中能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监理规划的要求做到旁站、巡视、平行监理,并认真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资料能认真审核,并有真实完整的监理资料。 九、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本工程从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均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过程受政府监督。 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均能履行工程合同要求,并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经审阅,参建各方工程档案基本齐全、真实。 本工程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本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质量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项目名称: 共青城市翰林世家小区 施测单位: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测绘分院完成时间: 二0 一四一月八日 共青城市翰林世家小区

竣工测量报告单位编制(盖章

): 编写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年月日 1 目 一、任务情况 1、任务来源 2、测区范围 3、测量内容二、技术设计执行情况 1、政策依据 2、技术依据 3、坐标系统三、项目参加人员及设备情况四、竣工地形图测绘方法五、质量检查六、技术结论七、成果表及附图八、其它附件

录 2 共青城翰林世家竣工测量报告 一、任务情况 1、任务来源受江西省共青忠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我院承担本工程的竣工测量任务。根据工期要求,我院派遣专业测绘技术人员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进住测区工作,2014 年 1 月 6 日完成了 1:500 数字化竣工地形图测量工作。本次竣工测量主要进行现状图测绘。 2、测区范围共青城市翰林世家小区,北靠文化街,南邻规划路,东至文化街。本次测区范围为共青城市规划局批准的翰林世家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整个小区。 3、测量内容本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及每层面积、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围墙长度和高度;出入口、停车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位置及面积。二、技术设计执行情况 1、政策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1.3《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2、技术依据 3

上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 (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五)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二、受理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三、办理机构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民防、环保、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市容、民防、防雷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五、办理程序 (一)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 (2)《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 2、规划国土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规划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 ②《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

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 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 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 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 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 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 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 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 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详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标准格式)

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层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工程技术资料齐全,质保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批量见证取样送检并全部合格。 3、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 4、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技术负责人: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工程名称:斜桥街至山门口街地下人防通道工程验收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镇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理单位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1724.8m2工程造价622万元结构层次框架负一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工程技术资料齐全,质保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批量见证取样送检并全部合格。 3、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 4、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技术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参加人员: (签字) (印鉴) 参加人员: (签字)

上海市城市规划馆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学号:080907237 姓名:杨鹏

实习要求:在实习过程中要利用笔记本、速写本、卷尺、相机、绘制工具等,进行体验、参观、收集资料、记录、拍照等,做好实习记录。 实习地点:上海、苏州 指导老师:苏阳、田鹏、任君、陈玮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 这次上海实习我们去了很多著名景点,像苏州的拙政园,七里山塘,贝聿铭封山之作苏州博物馆;还有上海外滩,新天地。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是一座底蕴丰厚、设施完备、全面展示上海形象的专业性场馆。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位于上海市市政府大厦的东侧,展馆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在7000余平方米展示面积中,全面展示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成就,充分表达了“城市、人、环境、发展”的展示主题,

被市民誉为“城市之窗”。馆内大量采用高科技手段,全面展示上海至2020年的城市未来蓝图。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占地36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8390平方米。主体结构高43.3米,地上5层、地下2层。从底层大厅至四层展示厅可供展示面积约7000平方米。展示馆大楼远远看去,像是中国传统的高大城楼中间的城门,暗喻建筑与城市存在着内在联系。展馆大楼主体造型从中国传统的城门形态中获得设计灵感,以中心对称的结构图式巧妙地呼应着中国传统的美学思维。展馆顶部寓意着盛开的上海市花:白玉兰,网络状的结构让建筑与蓝天、白云融为一体。顶部由四片硕大的连体薄壳艺术造型组成,象征着上海充满朝气和活力。4只巨大白色钢帽在艳阳下熠熠生辉,她与西侧水晶宫般的上海大剧院一左一右相映成趣。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主题:“城市、人、环境、发展”,它向人们叙述了上海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型大都市的演变过程,反映了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城市面貌的巨变。 城市规划展示馆不仅有利于市民参观了解城市的发展变化和未来规划,更有利于向国内外宾客介绍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情况,树立上海对外开放的国际大都市形象。这座晶莹剔透的建筑获得了2000年度上海市“白玉兰”奖和国家建筑最高荣誉“鲁班”奖等奖项。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展示规模在世界同类展馆中是首屈一指的。它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展馆的经验,在布展内容上,以“城市、人、环境、发展”作为主题,浓缩了上海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昨天、今天与明天,重点突出未来20年的发展规划。在展示手段上,以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突出运用高科技,体现综合、开放、公众参与的特点。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以“城市、人、环境、发展”的展示主题,通过详尽而权威的资料和信息,运用图片、模型、触摸屏、多媒体演示等多种展示手段,充分展示了上海城市发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是全面认识上海、深入了解上海的最佳选择。 下面为各层展示的主要内容 1.序厅一层大堂内的“上海之晨”艺术模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指导书

ZYW07-11 第1 页共4 页 修改码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作业指导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作出规定,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 量提供指导,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作业和质量检验工作。 本作业指导书中未涉及到的技术要求,应按照相关规范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执行。 2. 作业引用文件 2.1 技术标准 2.1.1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2.1.2 DGJ08-86-2000 《1:500、1:1000、1:2000 数字地形测量规范》 2.1.3 JSB30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标准》 2.1.4 JSB501《1:500 地形图DWG 数据技术标准》; 2.1.5 JSB502《1:1000、1:2000 地形图DWG 数据技术标准》; 2.1.6 JSB512《基础地理数据库1:500 数据维护技术标准》; 2.1.7 JSB516《基础地理数据库1:2000 数据转换技术标准》; 2.1.8 项目设计和/或专业技术设计书; 2.2 管理文件 2.2.1 GLW001《测绘项目技术设计规定》 2.2.2 GLW002《测绘项目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2.2.3 GLW020《上海市测绘院测绘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2.2.5 GLW011《测绘项目负责人制度》 2.2.6 GLW012《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2.2.7 GLW018《 1:500~1:2000 大比例尺地形图生产管理规定》 2.2.8 ZYW06-01《各级人员的岗位规范》 3. 作业流程图: 详见附图。 4. 作业程序: 4.1 接收任务 4.1.1 由分院将任务下达到作业科室,并签发ZJL0712 测绘项目任务单。 4.1.2 作业科室接收任务后,应按照GLW011《测绘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必要时由分院确定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4.1.3 技术设计 由项目负责人按GLW001《测绘项目技术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写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4.2 生产准备 4.2.1 作业科室科长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好人员,并进行分工,安排工作实施计划。作业人员 和生产部门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经培训合格,才能聘任上岗。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竣工验收信息单》填写说明 1、本《竣工验收信息单》由建设单位使用打印方式填写,并在申请竣工验收时提交,除“竣工验收意见单编号”由验收机关根据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单》实际编号填写外,其他填写内容一般不得手写。验收机关核定信息无误后,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加盖公章;未加盖验收机关公章的,视为无效。 2、本《验收信息单》一式四份,验收机关加盖公章后,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验收机关留存,一份互送市、区(县)交通部门,一份交同级运输管理机构。 3、在“配建停车场(库)地址及所属区域”一栏中,停车场(库)地址可填写建设项目地址。 4、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一栏中,应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填写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 5、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对于各类型泊位的位置/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其位于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的不同位置,填写相应数量及尺寸范围;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即: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对于其中“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附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1. DGJ08-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2.DGJ08-103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3.DGJ08-60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4.DB31/T485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 5. CJJ/T14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6.项目相关的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7.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必备条件 ①已缴清报建有关费用; ②已按规划报建要求完成建筑单体工程; ③已完成报建图规定的工程内容、道路系统、环境绿化及化粪池等公建配套工程。 2.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本);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③施工许可证(复印本); ④放线图(原件)、竣工测绘图(原件); ⑤加具规划局公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⑥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 3、办理过程 ①业主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登记表”核查申报资料后,送规划办。 ②规划办拟定验收日期,安排好验收人员,通知建设单位。 ③验收人员由3人组成:规划办1人,促建部1人,总工办1人。 ④规划验收按《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⑤验收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工程,其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核,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⑥违反规划要求的工程按《城市规划法》和《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整改或处罚。 4、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5、批复文件:《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设置依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 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原件一份) (三)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档) (原件一份) (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建筑工程项目) (原件一份)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份) 符合规划验收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不符合的,要求整改; 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由分局业务办公会和监察会 根据管理范围、职责分工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区别和先后顺序

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竣 工备案的区别和先后顺序 1、工程竣工验收:就是通常所说的四方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验收后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是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进行完之后的最后一项验收。2、规划验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测量的,需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建筑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3、消防验收: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

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个是分部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图集

( 2017-2035年)上 海 市 城市 总 体 规 划 图 集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7-2035年) 图集上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一月发布 二〇 一八 年一 月发 布

目录 1-1 上海市域规划范围图 3-1 上海市域用地现状图(2015年) 3-2 上海市域现状影像图 4-1 上海市区位图 4-2 上海和近沪地区生态协调图 4-3 上海和近沪地区综合交通协调图 4-4 上海和近沪地区战略协同区图 4-5 上海市域空间结构图 4-6 上海市域城乡体系规划图 4-7 上海市域公共活动中心网络规划图 4-8 上海市域生态空间规划图 4-9 上海市域农业空间规划图 4-10 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市开发边界)规划图 4-11 上海市域文化保护控制线规划图 4-12 中央活动区用地布局规划示意图 4-13 上海主城区用地布局规划图 4-14 上海主城区绿地网络规划图 4-15 上海市域城镇圈规划图 5-1 上海市域科技创新布局规划图 5-2 上海市域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规划图

5-3 上海市域干线道路系统规划图 6-1 上海市域高等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图 6-2 上海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6-3 上海市域蓝网绿道建设规划图 6-4 上海市域风貌分区图 7-1 上海市域生态网络规划图 8-1 上海市域绿线蓝线紫线规划控制图 总图:上海市域用地布局规划图 浦东新区战略指引图 黄浦区战略指引图 静安区战略指引图 徐汇区战略指引图 长宁区战略指引图 普陀区战略指引图 虹口区战略指引图 杨浦区战略指引图 宝山区战略指引图 闵行区战略指引图 嘉定区战略指引图 金山区战略指引图 松江区战略指引图

《竣工规划验收的程序》

《竣工规划验收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图测绘,测绘成果出具后,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验测量记录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五)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图件; (六)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布置图: (七)勘测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测绘成果。 二、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层数、立面造型、色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出人四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三)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成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四)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部距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五)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房屋和施工用房等临时建设是否全部拆除; 三、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规划验收。 四、城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工程规划后收,再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的,其配套的工程应按规划同步完成;未完成的,同期的其他工程不予规划验收。 五、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将竣工图等有关资料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篇:规划竣工验收程序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总平面1份(3)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需《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4)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5)单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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