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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0〕48号

鲁人社发〔2010〕48号
鲁人社发〔2010〕48号

鲁人社发〔2010〕4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

1、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

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6、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7、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放宽成绩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需填写审核表,由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主管机构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审核盖章,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等其他审核表3年内有效。

9、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山东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省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1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其中,填报的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16、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17、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未经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18、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发布的表格(式样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5671176.html,的“职称评审”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式样。

四、严格评审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

19、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高评委办事机构应研究拟定《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0、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时,须同时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组建。

21、各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评审。

22、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3、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2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25、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26、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27、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高评委办事机构报送评审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的人员名单、违纪违规事由及处理结果同时上报。

28、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称通知

鲁人社发〔2016〕16号

鲁人社发〔2016〕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2010年10月1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五、我市机关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列入部门预算,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数实报实销;其他经费类型的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六、以上规定从2010年起执行。

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印制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 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 ×××”字样)。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损坏的证书不得擅自销毁,须加盖“作废”字样专章予以保存备查。 (五)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及打印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并将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有关信息纳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修改、传播印刷母版,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四、毕业证书编号 (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基本规则为: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共19位,由阿拉伯数字组合的七部分构成,涵盖了技工院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学校顺序号、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年份、学生毕业层次、学生毕业专业、毕业证书顺序号等内容。 第一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二部分(三位数字)为学校在本行政区划内的顺序号;第三部分(一位数字)为学校办学层次,表示学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工学校;第四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学生毕业年份;第五部分(一位数字)为学生毕业层次,表示学生毕业于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或中级技工班;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为学生毕业专业代码;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本年度学生毕业证书的顺序号。(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构成说明见附件 2)

社会保障局潍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潍人社发[2010]105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审授权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建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诸城、寿光、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县市、市直部门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范围内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具体授权情况见附件1。 二、严格标准条件。一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对口或相近(学历与专业不对口不再允许降学历参评),中专教师、电大、职大教师不允许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应参加考试取得资格);二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免予考试,业务测试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具体由各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业务测试的成绩进入评委会,由评委结合参评人员其他方面情况进行评审,初级评审是否进行业务考试由各县(市区)

人社局或各初级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确定;三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必须达到20学分,达不到规定学分,原则上不能上报评审材料;四是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问题,省人社厅规定:企业或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可评聘政工师;五是申报乡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仍按《关于报送乡镇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潍人字[2005]129号)有关要求执行(有关呈报单位不得跨地域、跨单位接受申报材料)。 三、严格评审程序。一是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应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申报推荐人选。申报人员的评审一览表、花名册要在本部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连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附件5)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附件6)复印件一并上报;二是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天报市人社局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的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需商市人社局同意后上报;三是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要将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异议期公示通知及《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原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审核后行文公布。不履行申报、评审程序的一律无效。 四、严肃评审纪律。按照鲁人发【2010】48号文件第27条的规定,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须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市人社局将统一处理。违纪违规情况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统一联动使用。 五、认真执行时间安排。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

鲁人社发〔2010〕48号

鲁人社发〔2010〕4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 1、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

人社部发[2010]57号文件: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加快培养一流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功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国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500万人(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200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800万人次。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成1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国建设50所示范性技师学院、200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500所示范性普通技工学校和100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明确技工院校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三)坚持高端引领。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立足技工教育发展基础,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人社发〔2010〕2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四、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性质、类别已经明确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五、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六、关于县级部门所属已定机构规格为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问题 一般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七、关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能否设置特设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如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则按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八、关于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具体条件问题 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具体条件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鲁人社发[2015]第44号 2015年1-4级工伤待遇调整

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 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4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5年7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2015年8月10日前,各市要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总结及《201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转发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_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5号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 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休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 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记地、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

人社信息函[2010]51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信息函〔2010〕51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 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实现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数据的紧密衔接,推进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规范有关的系统建设内容和衔接方式,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生产接口软件程序和文档,以光盘形式随通知一并下发。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洪祥 电话:(010)84202272 E-mail:hongxi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5671176.html,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社会保障财务系统建设通知

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 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实现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数据的紧密衔接,规范有关的系统建设内容和衔接方式,就推进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在已经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财务出纳、财务预决算、财务分析纳入信息化的支撑范围,提高基金财务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数据的紧密衔接。实现业务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的同级部署,通过信息系统建立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的内在联系,使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相互验证并衔接一致,提高记账核算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程度。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系统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根据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的要求,提升财务管理系统的部署层级,提升信息共享程度,实现财务科目的规范化、财务核算的精细化。 二、应用模式 以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为目标,实现业务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

鲁人社字〔2017〕11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二)评审时间 1.除部分系列(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 1 —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各部门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 2 —

人社部107号文件【VIP专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于由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慢。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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