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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给媒体和客户带来经济利益,但最终既损害社会,乂损害媒体与客户双方,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误导、损害更多的消费者。虚假广告本身就为害不浅、令人防不胜防,早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再加上明星本人的特殊社会感召作用和影响力,从而对虚假广告的肆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起更大的不良影响。

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在蒙蔽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在侵害着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山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要么言过其实,要么其产品根本就是伪劣产品,这样的产品仗着自身的广告宣传优势进入市场,势必会造成“劣胜优汰”的反竞争规律的现象产生,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转机制。损害媒体自身的信誉。如果一家媒体不顾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带来的危害,只看到眼前的一些经济利益,它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可谓是“饮鸩I匕渴”。当消费者在受到此类广告蒙蔽遭受经济其至更为严重的损失后,看到这些媒体还在大张旗鼓地播放此类虚假广告, 对该媒体的信任就会一落千丈,媒体一旦失去其对公众的公信力,它的生存环境只会更加恶劣,生存价值也将不复存在了。此类广告客户最终将受到损害。假的可能骗得了一时,可骗不了一世,迟早有一天会暴露出本来面目,到时这些明星代言的产品将失去市场并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这样的企业必定会陷入困境,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为之代言的明星将给自己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在受众心LI中的形象。当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发现上当后,各路媒体还在没完没了地播放其代言的广告,消费者对这些明星的失望、愤怒可想而知,明星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影响力,主要还是源于社会大众的肯定,一旦丧失大众的信任与支持,负面影响将难以挽回。

明星除了道义责任还有法律责任

200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并未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为处罚对象,曾经呼吁的“明星广告诚信档案”也未建立。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的汪晓逊认为, 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 也是对资源的浪费。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负道义和法律责任,因为很多不规范的广告只需普通的常识即可判断。如果代言的广告的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可视具体情况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或按比例承担责任。

广告发布的控制是个薄弱环节

针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岭杨认为广告发布的控制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他说:“广告的管理要渗透到三个方面,即广告主、广告商和广告媒介。要害在于广告发布质量的控制,而这恰恰是我们管理上的一个薄弱环节。”

事实上,自2004年起,国务院就曾下达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的专项行动,整治广告市场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王岭杨说,涉及的国家部委达10余家,但“形成了合力,还没有形成拳头”, 在具体监管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一

首先,广告经营企业和单位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广告公司多如牛毛,为了维系其生存,对广告儿乎是“来函照登”,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把好关;

其次,媒体广告管理体制不完善,对虚假广告缺乏应有的筛选;

第三,广告发布的把关制度不落实,法律赋予了广告发布环节以审查责任, 客观上却形同虚设。而工商管理部门乂是事后监管,造成虚假广告满天飞的现象:第四,媒体广告定价存在缺陷,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美容广告市场较为混乱,与品牌广告之间的价格差异在60%以上,为不规范广告的存在提供了土壤。

如何应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完善广告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广告法规,并且严格执行,对涉及各种虚假广告的各方严格执法,绝不姑息。从而使企图通过做此类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在防止名人参与做虚假广告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不少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广告中明星具有导向性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明星必须是该商品的真实用户。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就要负法律责任;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而且已有好莱坞影星被罚50万美元的先例;法国电视节LI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银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加强防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外部监督体系,对于消除此类广告行为的负面影响,是不可缺少的方面。实施外部监督,争取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体系。首先是专职监督系统。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专职监督机构,要加大广告执法力度。广告发布前,要查验广告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此类虚假广告不予发布;对多次发布虚假广告、影响恶劣的媒体应予以严厉处置,直至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系统。新闻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严把关,坚持原则,以有效地遏制此类

广告,做好最后?关的把关人。三是消费者、舆论监督系统。着力提高消费者自我

保护意识,在遭遇此类虚假广告时,要勇于投诉。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这样全社会形成合力,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第。提高广告从业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徳素质。

提高广告从业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首先在于强调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强调的是认真学法、用法,充分发挥广告人的自律作用,预先防止违法广告的产生,正人正己,规范和抵制那些制造和传播此类虚假广告的不道德行为。传播媒介发布者把好最后一道关,不能因疏忽大意或为利所动而让此类广告面市。但仅仅强调广告从业人员要学法遵法还不够,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自觉遵法意识。我国目前有关广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才给这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这就更需要广大的广告从业者用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广告的播出。

名人自重,珍惜來之不易的荣誉,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在北京消协首次有针对性地向名人明星们发出的劝诫性公开信中,向首都的社会名人、明星们提出建议:耍珍惜荣誉和形象,提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社会应承担责任的意识,不要无根据地以白身为例向广人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枳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

消费者也要做好自我保护,规避此类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失,首先,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此类广告要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要培养理性、独立的消费观念,做到购者自慎。在一些国家,名人代理广告己经不再流行,因为消费者己经对此类广告产生“免疫”,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信息來源,包括产品测试来谨慎选择。消费者知道明星做广告也是商业活动,这跟能否保证产品的质量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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