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 GB 20464-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 3543(所有部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

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

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

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

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 modified 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9

育种家种子 breeder seed

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

原种 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2.1

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12.2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

内装物 inner 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

净含量 net 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3.14

生产商 seed 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3.15

进口商 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

产地 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

检测值 estimated 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

3.18

规定值 stated 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3.19

标注值 stated 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4 总则

4.1 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 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 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辩,警示标志醒目。

5 标注内容

5.1 应标注内容

5.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5.1.1.2 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5.1.1.3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5.1.2 品种名称

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

——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国徽、红十字;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

——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1.3.1 国内生产的种子

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a)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

c) 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5.1.3.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5.1.4 质量指标

5.1.4.1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参见附录A)。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

5.1.4.2 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

a ) 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b) 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

c) 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

5.1.5 产地

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

5.1.6 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采用GB/T7408-2005中5.2.1,2a)规定的基本格式:YYYY-MM。例如:种子于

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2001-09。

5.1.7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经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

应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

5.2 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

5.2.1 主要农作物种子

a) 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b) 进口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在中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注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生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

注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表示格式: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四位数)、序号(三位数)。

5.2.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加注: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2.3 转基因种子

转基因种子应加注:

——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转基因品种审定编号;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需标注销售范围,可表示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使用)”;——转基因品种安全控制措施,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所载明的进行标注。

5.2.4 药剂处理种子

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

a) 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

b) 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缩写为LD50)进行标注:

——若LD50<50mg/kg,标明“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

——若LD50=50mg/kg ~500mg/kg,标明“中等毒”,并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若LD50>500mg/kg ,标明“低毒”;

c) 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

5.2.5 分装种子

分装种子应加注:

——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

——分装日期,日期表示法同5.1.6。

5.2.6 混合种子

混合种子应加注:

——标明“混合种子”;

——每一类种子的名称(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和品种名称)及质量分数;

——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等(只要存在着差异,就应标注至每一类);

——如果属于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应予注明。

5.2.7 净含量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三个部份组成。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小于1000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的,以kg(千克)表示。

5.2.8 杂草种子

农作物商品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他杂草种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

如果种子批中含有低于或等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含量,应加注杂草种子的种类和含量。

杂草种子种类应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标注至属)进行标注,含量表示为:XX粒/kg 或XX粒千克。

5.2.9 认证标志

以质量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批,其标签应附有认证标志。

5.3 宜加注内容

5.3.1 种子批号

种子批号是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以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

5.3.2 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

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6 制作要求

6.1 形式

6.1.1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

——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

这三种形式应包括5.1、5.2的规定标注内容,但是下列标注内容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见5.1.1.3);

——品种名称;

——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

——质量指标;

——净含量;

——生产年月;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警示标志;

——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6.1.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应制成印刷品。

6.2 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

6.2.1 形状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与宽大小不应小于12cmX8cm。

6.2.2 材料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特别是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6.2.3 颜色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宜制作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

6.3 印刷要求

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2

50g<Qn≤200g 3

200g<Qn≤1000g 4

Qn>1000g 6

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高毒”、“中等毒”或“低毒”[见5.2.4b]以红色字体印制。

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7 标签使用监督

7.1 检查适用范围

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其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7.2 检查内容

种子标签使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见5.1和5.2,参见附录C);

——种子标签的制作要求(见第6章)。

7.3 质量判定规则

7.3.1 判定规则

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

a)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

b) 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

c) 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d) 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已声明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e)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劣种子。

7.3.2 验证方法

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下列原则:

——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

——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宜采用GB/T2930、GB/T3543规定的方法;GB/T2930、GB/T3543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公布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

7.3.3 容许误差

对于质量符合性检验,在使用7.3.1b)规则进行质量判定时,检测值与标注值允许执行下列的容许误差:

——净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3;

——发芽率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4;

——对于不密封包装种子袋,种子水分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密封包装种子袋,水分不允许采用容许误差;

——品种纯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5。

附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doc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 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第十三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及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

第六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干燥等设施设备以及科研育种档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815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委托人:_____ 受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提供生产种的种源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签订地点:泌阳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繁殖面积及回收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土壤肥力中等以上,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地块相对集中;乙方必须自己拥有自己的技术人员,并能按甲方提供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种子生产。 三、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提供技术规程资料,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乙方就生产单位及生产品种的名称、面积、分布等对外保密,严禁私自对外销售。 四、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乙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在种子生产地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需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证和种子质量检验单。 2.甲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必须对每批种子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各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种子用于生产收获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五、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水分超标按国家规定标准扣除。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用编织袋装成标准件入库。 七、交货时间、地点、发送方式、运费负担:乙方保证2010年11月到2011年4月分批次将农户所生产出的种子回收完毕送到甲方仓库,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结算方式和期限:甲方在种子入库后按商品价付款,芽率检测合格后付清剩余货款。 九、双方一般责任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种子法”的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新“种子法”的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自从农业进入互联网开始,农业就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就拿新“种子法”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来说吧! 互联网的PC和移动端同时流行起来,移动端则是二维码的改编,每个种子包装都需要一个二维码,这下让种子公司们头大了,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很多种子商户不知道怎么弄,那今天托普云农就来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托普云农在这里为您提供二维码服务,解决一品一码难题。 托普云农可以服务的不止是二维码那么简单,也欢迎大家入驻平台让我们,我们还能提供产品发布,供求发布,让你们的农产品有更加多人知道和购买,也希望能帮助商户们让你们的销量蹭蹭蹭的往上涨!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下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吧! 名称: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 型号:TPZS-V2.0 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1.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 2.唯一代码,编码规则按照要求,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编码规则为行政区划编码6位,生产企业代码3位,11位包装袋唯一编码,编码规则为从1开始连续。 3.农作物种子二维码是一串唯一的数字编码,追溯信息至少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 4.二维码追溯所产生的信息内容不得缺失,所含内容应包括标签标注内容。 5.二维码追溯信息所含的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应与行政许可核发信息一致。 6.必须具有产品追溯网址,并由企业提供并保证有效,网页可在PC端和手机端均可浏览。二维信息中不得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宣传信息。 7.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最小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确保可读。 8.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9.不得采用剪切、粘贴等方式。 托普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追溯系统流程: 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是新版《种子法》和新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的必标项目,且要求一袋一码,不可重复。 新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因此,在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

种子二维码标签追溯系统整套方案

摘要:在农作物种子加工企业,生产厂家面临着如何向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种子的课题。种子一旦出现问题,厂家就会蒙受重大的损失,品牌形象受损,甚而导致企业倒闭。如果能引入托普云农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追溯系统,即使上市的种子出现问题,种子厂家也能快速找出原因,可以只追回部分的问题种子而无需追回所有种子产品,可见种子二维码追溯的重要性。 关键词:托普云农种子安全追溯系统二维码 1、托普云农种子二维码标签追溯系统整套方案 供应商在向农作物种子厂家提供原材料时候进行批次管理,将原材料的原始生产数据制造日起、食用期限、原产地、生产者、遗传基因组合的有无使用的药剂等信息录入到二维码中并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标签,粘贴在包装箱上后交与农作物种子厂家。在农作物种子厂家原材料入库时,使用数据采集器读取二维码,取得到货原材料的原始生产数据。从该数据就可以马上确认交货的产品是否符合厂家的采购标准。然后将原材料入库。 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制作配方。根据生产计划单,员工从仓库中提取必要的原材料,按各个批次要求使用各种原材料的重量进行称重、分包,在分包的原材料上粘贴带有二维码的标签,码中含有原材料名称、重量、投入顺序、原材料号码等信息。 根据生产计划指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看板并放置在生产线的前方。看板上的二维码中录入有作业指示内容。在混合投入原材料时使用数据采集器按照作业指示读取看板上的码及各原材料上的二维码,以次来确认是否按生产计划正确进行投入并记录使用原材料的信息。在原材料投入后的各个检验工序,使用数据采集器录入以往手记录的检验数据,省去手工纪录。数据采集器中登录的数据上传到电脑中,电脑生成生产原始数据,使得产品、原材料追踪成为可能,摆脱以往使用纸张的管理方式。使用该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公布产品的原材料信息。 2、托普云农种子二维码标签追溯系统整套方案实施 供货商提供的原料上带有二维码标签,标签中记录有原料生产厂家,使用期限等信息。农作物种子生产厂在原料入库时读取二维码将原料生产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原料贴上二维码标签,二维码标签中包括原料号码、原料名称、入库日期、供货商等信息。 制定生产计划时,计划中包括生产产品名称、调制容器号码、使用原料、重量、投入顺序、原料编号。将生产计划的内容录入二维码,将带有该码的标签贴在分装的口袋上。读取分装袋上的二维码,按照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指示(例如将原料号码051的大豆装入20kg)将原料装入分装袋子中。然后读取原料袋上的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 (GB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第 1 部分 :禾谷类 范围 GB4404 的本部分规定了稻(Orymutiua)、玉米(Zeamays)、小麦 (Ttriticum ae tivum)、大麦 (Hordeeum vulgare)、高粱(Sorghum bicolor)、粟(SetartsitGJic G)和黍(Panicumm miliaceum)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禾谷类作物种子,种子涵盖包衣种子和非包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440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板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部分. GB/T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2046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4404的本部分. 3.1 原种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2 大田用种

表2 玉米种子质量应符合表2要 表5 粟和黍种子质量应符合表5要求单位:%

5检验方法 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执行 GB/T3543 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 抨样:杆样方法和种子批的确定应执行 GB/T3543 的规定。 6.2 质量判定规则质量判定规则应执行 GB20464 的规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指南

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 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办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与审批 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省农业厅受理申请时限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现场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三、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四、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五、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

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七、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八、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九、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5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新版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新版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07-13 16:47:00 来源:农业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经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篇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市农业局 办理地址:市种子管理站 办理人员:咨询人员: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 申办条件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条件 1、具有与生产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地点(所生产品种对应的检疫对象) ,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3、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具有农学或者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4、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设施; 5、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不育系通过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XX第3号XX年8月25日)第七条; 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XX]25号)。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条件(非主要农作物) 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50万元;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有专职种子技术人员、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含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 GB 20464-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 3543(所有部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 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 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 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 (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