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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与中国

米兰达警告与中国
米兰达警告与中国

米兰达警告,离中国还有多远?

米兰达警告目前并不适用于中国。

——米兰达警告的核心是沉默权,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中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所以中国不可能适用米兰达警告。

——中国刑法也有违法证据排除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足,往往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我国的程序违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举证,这一点就很难了;而国外是要求司法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所以司法机关才要24小时用录像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受审情况。

自从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是:“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以来,关于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发表论著或谈话,见仁见智表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引进说

认为将沉默权引进中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否定说

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限制说

为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雇佣杀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不适用沉默权。

案例

2000年8月,正当世纪之末,在中国司法界炸响了一颗惊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这一《规则》刚一出台,就被许多报刊炒得沸沸扬扬,一家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欢呼:中国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沉默权!

据报载,所谓“零口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据云,这一《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

“零口供规则”出台后,最初的反应是引来了一片赞扬声,加上某些报刊的炒作,被宣称是中国司法界实行沉默权的大胆尝试,就如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样,被誉为实行最彻底的司法改革的开拓者。

质疑:

其一,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是7种证据之一,而这一《规则》将口供视为零,无异于取消了法定的一种证据,似有违法之嫌。

其二,“零口供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事实上,在此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作了供述,其他证据有的就是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找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即

使暂时不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他的口供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视其为不存在”。即使集中精力审查其他证据,无非是试图运用其他证据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根本谈不到什么“零口供”。

其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讯问被告人。如果检察机关把口供视为零,那么它也就大可不必再去讯问被告人。不再讯问被告人而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其四,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除了审查起诉外,还要负责对贪污受贿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行贿受贿等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几乎不可能办下去。检察机关既要推行“零口供规则”,就应彻底贯彻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各类案件。如果此项《规则》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那岂不是一件只供摆设的花瓶?

后续:

据报刊的后续报道,顺城区检察院又对“零口供规则”经过五次修改,出台了新的版本。其中,对“零口供”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的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规则》也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如实供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这便与原来的宣传大不相同了。据该检察院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该院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并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在实行了10个月的时间内,该院共办理多起案件,其中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20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

所以,被大肆炒作的“零口供规则”只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它可以看做是眼下司法改革中并不成功的一个小插曲,但愿它能使我们从中学到点什么。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中国人与中国社会论文

中国式权威 中国的文明在几千年漫长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模式。虽然,现在西方文化逐渐渗透到中国,但其本质和核心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其等级和权威观念深入人心。从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看出,人情、脸面和权威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现在的文化特征。 中国建立在农业文明中,是一个人情味非常浓厚的社会。人们通常是以血缘关系组成的群落聚集生活。儒家思想是中国的主要文化,深入人心。它倡导忠孝节义,这样就把每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每个家庭,权威和财产的传递基本上都是父传子,皇帝家族更是如此。很自然地,人情就与权威联系在一起。于是,与拥有权威的人发生联系的人就会形成一个关系网。而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关系。有人情有意味着有关系,有关系就能从拥有权威的人那里获得权威或者相关利益。在古代,皇帝的亲属都会被封王封侯,拥有极大的权利和财富。即使在平民家中,如果有一个人做官,出人头地,其他人也会跟着获得一定的权威和相应的利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就是这个道理。在现在,这种现象更是常见。例如,到政府部门办理手续,有很多人排队。这时,如果你跟政府部门的某一个人有关系,那么你就不用排队,立

马就可以办好手续,几乎不需要时间,甚至还可能省去很多钱。这就是关系的作用。在社会中,人与人靠人情形成了一张张关系网。这张关系网是每个人在社会上生存、立足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仅是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助,也是从上级和政府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利益的重要途径。只有管理好这张关系网,人们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游刃有余,发展事业,拥有更好的生活。 脸面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所在,与权威有相当深厚的利害关系。从古到今,脸面就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甚至朝代的兴衰和更替,可以说是人们中国人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曾经有一个学者说过,男人可以为它倾家荡产,女人可以为它而死。儒家思想也体现出了它的重要性。项羽乌江自刎前说过一句话“无颜见江东父老”。他为了脸面而死,刘邦则舍弃脸面却获得了天下。在大清王朝时期,西方国家曾经屡次来到中国请求通商,然而,皇帝为了显示他和天朝的威严,强行要求使者下跪,如果不跪下,则一切免谈。结果引发了浸华战争,陷人民于水火之中。如今,虽然西方文化对中国影响深厚,但本质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在中国的现代社会中,有的人为了得到权威去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有些官员为了有面子,也去做些伤天害理的事情。就拿最近一段时间的拆迁事件来说,各地的强拆事件频繁发生。一些官员为了迎合国家的政策,建设新农村,不顾老百姓的反对,强行拆迁

沉默权论文

论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 应用 班级:法学0903 学生:李云鹏

摘要:在日益文明、日益民主的现代社会,诉讼民主和科学也有了深入的发展。而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制度,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展开后,关于沉默权制度确立的问题成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分析和论述了这个问题。本文中笔者将从沉默权的历史前沿、沉默权的相关解读以及笔者对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的构想等方面表述笔者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希望。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分析构想 正文: 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沉默权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历史悠久,从长盛发展到几天,经历了大概八百多年的时间。古罗马法的自然正义原则里就有“正义从维护换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可以被看作是沉默权的早期形态。在教会法中,十二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提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1956年,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戴尔第一次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式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提供了人身保护令。由此产生了这样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逼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到1639年的利尔本案,沉默权在英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跨出了划时代的一步。利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询

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的认可。这表着作为沉默权的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权利确立。从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成为英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1642年英国审理十二主教案时这一原则被允许使用,并直接促使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这是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的确立了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1791年,受英国影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吸收了这一权利,使之成为被诉讼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1963年发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使沉默权的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或“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时至今日,沉默权已经被大部分国家接受并确立为被诉讼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0条等等。此外,加拿大、保加利亚、波兰、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律均有这方面的规定。沉默权的精神也被多部国际条约所确认。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五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分析: 米兰达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了政府执法所要达到目标的手段和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执法者。米兰达规则对刑事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西窗法雨读后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论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特征

论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特征 一年半前的暑假,我做过一份兼职,当时的经理曾经对我说过这么一句话: 的社会关系是“吃”出来的。 “在中国,兄弟是一种非常亲近的关系。没有任何实际血缘关系的人,拉关系就要称兄道弟,将一种非血缘的关系拉近成为一种近乎血缘的关系,往往就是依靠请客吃饭。”易中天认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吃”出来的。 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表现在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上,依靠的是血缘亲情,而中国人的血缘关系是“吃”出来的。易中天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生人”就是没有进过厨房、没有经过“烹调”的关系,经过“烹调”了,就成了“熟人”。 去医院动手术之前,要给主刀医生递上一个红包,去驾校学车,要给教练递上一条香烟,去政府部门办事儿,要托熟人,小孩上学,要交择校费,去开家长会,要给班主任送点礼物,亲朋好友的红白喜事婚丧嫁娶,统统都要细心打理,怠慢不得,细细想来,中国人活得可真累啊!以下几类“人情世故”还是没有的好: 医生的“红包” 近日有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10人中有6人称给医生送过红包,4人称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医生送过红包。给医生送红包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不送心里不踏实。 记者的车马费 “给记者‘捐赠’车马费。”这几乎可以视为当下中国企业进行媒体公关的要义。 随礼真不随便 某网友在百度知道上询问,“北京大兴的朋友要结婚,我该随多少合适呢?”随礼,渐成每个家庭不情愿的人情消费,演化成“钱尚往来”的送钱怪圈,让人反感又无可奈何。 驾校教练的烟 在驾校学车时,甚至有教练反复向学员暗示“潜规则”。有时,教练半开玩笑地说“你来这么久了也不买包烟?”有时教练拿出一个打火机来说“这个打火机好不好?我这个学员真好,送我这么好的打火机……” 怎样请客吃饭 事情放一边,吃饭为大,中国人对于吃饭向来很是讲究,事情大小决定了饭店的规格,是鲍鱼鱼翅,还是剁椒鱼头。 酒桌上的中国 酒精不燃烧,不算搞社交。酒是用来壮胆的,桌子是用来拍板的,酒和桌拼在一起,则无事不可为。 我们评价一个人的好坏,往往看他“会不会做人”,假如一个人能把这种种“人情世故”都熟稔了,都做到了,在朋友们眼里,他就算是个很会做人的人了,可是这样做人该有多累? 不是前辈留下来的“人情世故”不行,而是我们歪曲了这些“人情世故”。本是表达感谢尊敬之意,却被人认为必须应当,而且发展到事事均得这样做实在荒唐。——杨淙文从古至今,这条礼的规则就没有简单过,没有人敢去打破,也不能打破,它强大的生命力是几百代人“灌溉”出来的,根深蒂固了。面对它我们只有坦然面对,对自己的心说,看开点。但是仍有一点点的希望,希望它在现代社会的文明的熏陶下,有所改善吧!——俞飞“人情世故”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中国人之间沟通往来的重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摘要:“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有着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成功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立了依据第五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条款来检验当事人供词合法性的原则。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弱势,甚至警察在审讯阶段刑讯逼供,而这些,足够引起我们的深思。 关键词: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 一、在米兰达判决前的美国刑事司法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不自证其罪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此原则的适用扩大到警察侦查阶段。【1】侦破案件时,警察都希望能得到嫌疑人的供词。因为嫌疑人的供词无疑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有力证据。但众所周知,被警察逮捕之人于受询问时,多处于惊慌恐惧中,而警察的问案方式多具有威吓性,在警讯中要确保被告自白的任意性,确保被告基于自由意思而陈述,实属不易。而对于法官,就只得凭一己之喜恶,自已决定何种供词为强迫下做出的并予以排除,何种供词是自由意思的表示予以接受。 基于以上原因,在米兰达判决以前美国有的州甚至以形式惩罚方式,来处罚警察以违法不当行为方式询问被告。有的州即立法规定下列行为为犯罪行为:妨碍律师与被捕之人会面者;于被告被逮捕后,未将被捕之事实通知其亲人者;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自白者。【2】 二、米兰达判决 米兰达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米兰达因强奸罪被逮捕。警察在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问。米兰达向警察做了有罪陈述。米兰达案中实际还有其他三个类似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涉及同样的问题,即警察是否应在审问嫌疑人时告知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 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的比例通过了由沃伦执笔、针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判意见书。 意见书中提到“我们主张的是,如果能够表明没有采取有效的程序措施为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提供保障,那么对被告人羁押性询问所得的任何有最火无罪陈述,控方都不可以使用”,“在宣称这些原则时,我们没有忽视执法官肩负的沉重负担,尤其是在审判的情况下。我们也完全承认,所有市民有义务帮助实施刑事法律。联邦最高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给予执法机构合法行使权力时的充分自由。我们就询问过程施加的一些限制,不应成为干扰正常执法的不当因素。就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决定无论如何都不是为了排除警察发挥传统上的侦查职能。尽管自白在某些定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能过于重视自白的作用。在我们讨论的每个案件中,不管有了多少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警察的询问都持续了无天的时间。”【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中,以冗长的篇幅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了:(1)警察在审讯之前,应当告知嫌疑人他们享有哪些权利;(2)如果警察没有告诉这些权利,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两项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警察询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知他有请律师的权利,侵犯了他享有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由此得到的被告人陈述不可接受。同样,最高法院还主张,当某人被羁押或被当局以任何其他实质性方式剥夺自由,并被询问时,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就受到威胁。为保护这项特权,必须采取一些列的程序性保障措施。【4】 通过此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是,警察在询问被逮捕之嫌疑犯前,应为以下警语之告知,否则所取得的自白不得为证据:【5】 1、你有权保持缄默(You have a right to silence);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 摘要: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完整的英文版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女干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中国人社会心态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中国人社会心态发展 课程名称形势与政策 考查学期 2011 学年第 1 学期 考查方式课程论文 姓名尹锐豪 学号201004054237 专业移动商务 成绩 指导教师王超然

文章摘要:本文主要从古代到现代中国社会环境发生的变化对中国社会心态的深厚影响。首先向读者解释社会心态的定义,再从近代发展、现代发展历史剖析古时中国君主制度对近现代中国人社会心态的影响。提出如何培养健康的社会心态,从社会各项制度的改革和个人做起。 关键词:社会心态君主制封建文化社会制度

什么是社会心态?社会心态是指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倾向,反映特定环境中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要求并对社会生活有广泛影响的思想趋势或倾向,它揭示的是特定社会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例如对一个时期的国际国内的政治动向、经济动向、某一重大事件等所表现出的社会心理状态,反映了人们某种非同寻常的情绪、态度和社会风气等,并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演进的社会主观精神状态,它与特定的社会运行状况或重大的社会变迁过程相联系,中国人的社会心态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在1840年以前,中国一直处于封建君主社会,社会在封建制度与封建文化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了君主制与家长制的传统社会心态。在经济上,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自给自足使中国形成了主张和平自守的内向型文化,从而形成了中国人封闭、保守、不思开拓进取的社会心态;在政治上,君主制的不断成熟和加强,使中国人之奴性根深蒂固;文化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依然是为封建君主制所服务。 而在1840年往后到1949年,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我国各种变革运动的盛行使中国传统人格和社会心态坍塌。众多新事物的出现强烈地冲击了这个古老的帝国,然而,当时倡导革命的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没有把中国人民从茫然失措的精神状态中完全带领出来。 直到1949年,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得以解放。中国人的社会心态从此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其中最为突出的变化有两点:其一,经过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人的社会心态从参差不齐趋向高度同一;其二,经过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合作化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人的社会心态从自保消极走向积极进取,促使这一群体的成员自然地产生了“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就无往不能的心理期待。同一和亢奋的社会心态带来了时代风貌的变化,也成为中国在探索发展道路上走向挫折的起因之一。一系列癫狂而不计后果的社会运动和各式各样的制度性变革对中国人的价值观和社会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如人民公社化,国家借农民的传统平均主义心理,通过各种政策杠杆,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几乎与此同时,大跃进的浪潮席卷全国,在中共八届二次全会提出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 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 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 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 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 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 深和有效的学问。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 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如果每一起 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 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他认为沉默权的产生是偶然的,不能由于禁止拷问而将一切正常的讯问都予以禁止。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在不否认沉默

浅谈“传统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浅谈“传统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中国是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四大古国之一,无论是文化、道德,还是思想和社会制度都有着世代相传的一些特点,这些历史长河中逐渐沉淀下来的有着共性的东西我们往往称之为传统,由于中华汉文化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独树一帜,所以,我们在思想和意识形态领域也有着与众不同的显著特征。中国人从历史和文化中继承下来的一些传统思想至今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生活。与西方国家的民众社会生活以个人为中心不一样,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方式是以情境为中心的,传统中国人的理想人格主要是一种道德人格。下面,我们从这几个层面来概括和把握传统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和类型性特征: 1、注重和谐安定的文化心态。农耕经济是一种和平自守的经济,安居一处,企求稳定平和的农业型自然经济必然造成崇尚和谐的人群心理态势。“舜执其两端而用其中于民”,中国文化主“和合”。《周易》称:“安土郭乎仁,故能爱。”《礼记》言:“不能安土,不能乐天;不能乐天,不能成其身。”中国人的理想人格不是强烈的自我表现,而主张“知足不辱,知止不殆”,“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未尝先人而常随人”等等,安分守己,尽人事听天命,缺乏进去冒险精神。 2、我族中心主义的文化信念。“我族中心主义”是传统中国人的精神寄托,这种心态也正是民族及其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中华文化是在相对隔离的状态下独立发展起来的,周边没有其他强大先进的文明存在,所以“在中国的古人眼里,中国的文明不是一种文明,而是唯一的生活方式”,这使传统中国人具有一种近乎盲目的民族优越感和“天朝心态”,认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居于中心地位,是“自足的系统”。这种以民族自我为中心的观念使中国人把自己封闭起来,证明中国文化并非世界第一,这对传统中国人而言,难以接受而痛苦,也是近代中国落后的根本的心理原因。 3、传统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取向。在时间上,中国人倾向于过去,在历史传统中寻求自己的“熟悉系统”,按照前辈人所习惯的方式去活动,把传统作为生活的指导。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克曾经指出:“在中国人的态度上,没有什么新的事物发生在现在或者未来,所有的新事物,都已发生在遥远的过去。”中国人的另一基本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自我和集体,“身”与“家”是不可分的,修身齐家,“家”是中国人生命的根本。传统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家制取向使中国人具有深厚的现世精神,以实际的功利态度等待生活,中国人缺乏超越性的宗教思想感情,而是注重具体的实际的生活价值。朱光潜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人是一个最讲实际、最从世俗考虑问题的民族。他们不大进行抽象的思辩,也不去费力解决那些和现实生活好象没有什么明显的直接关系的终极问题。对他们来说,哲学就是论理学。他们只有非常微弱的一点宗教感情。这种淡漠的宗教感情可以解释他们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宽容心态。” 4、以家族伦理为基础的文化行为规范。中国文化的伦理规范是相当发达的,中国人是最讲“理”的民族,中国人的伦理规范最主要的就是确定人际关系中的次序,“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中国人讲“孝”,孝不仅仅是尊敬长辈,而且是在长幼尊卑次序中的基本行为规范。中国人按照家族伦理的准则建立其自己的人际交往规范,所以中国人讲人情;在人伦次序和“人情磁力场”中生活的中国人是极讲“面子”的。如鲁迅先生所说,“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讲人伦次序、讲人情、讲面子,这些规范都是固定在人际关系网络的规范,既个人关系的道德规范,所以,中国虽号称“礼仪之邦”,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 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 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 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 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5、透过米兰达规则,我们看到的是美国对程序正当的重视,对规范国家行为的决心,对保障人权的信心,对社会民主的尊重。 但不可否认,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与实施在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法学界争论最为普遍的就是由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办案成本的增加,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不利于打击犯罪,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沉默权制度具有保

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

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 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晨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 中国的历史是一部中华民族责任的薪火传承的历史,几千年来,中国人用绵延不绝的责任,惊天动地的注解民族精神。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身影何其匆匆;漫漫长路,屈原上下求索,心志何其虔诚;身受宫刑,司马迁忍受剧痛,“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史家之绝唱”何其恢弘;虎门销烟,林则徐铸我中华尊严,神情何其巍峨。因为责任,孙中山举起了废除帝制的在旗;因为责任,毛泽东指点江山,聚万众之心,开天辟地;因为责任,邓小平海纳百川,开启改革开放的大门;因为责任,江泽民胡锦涛继往开来,点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火…… 毫无疑问,责任,是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永远不倒的长城。责任,是我中华民族一生灿烂文明的良田沃土。责任,是我中华中族,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坚强基石!敢负责,我中华民族才会江山如此多娇,国力强盛,社会进步,人民幸福! 今天,生活在一个如此美好、如此可爱的国度,我们无时无处不见证到党和国家政府的责任,人民的责任,无时无处不为之自豪,为之感动泪流!君不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正在抓紧加快实施;合力打造一个绿色北京,中国人正准备为世界奉献最成功最完美的奥运;中国科学家和其它国家的科学家们共同破译出人类基因密码,共同揭开了人类生命科学的新篇章;在眼前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灾难中,通过报纸和电视,我们看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各级领导以及各条战线的

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看见姜素梅、叶欣、李晓红等医护人员担负起救死扶伤的责任,置生死于度外,把一个个非典病人从干枯的罗布泊拉出来,小心翼翼扶着他们重新走进生命绿洲的感人事迹,有了这高度负责的政府和领导,有了这些尽职尽责的白衣天使,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恐慌呢?还有什么理由怀疑?曾经创造了无数人间奇迹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定能打败“非典”,战胜灾难! 让我们设想一下吧,如果人人缺乏责任,人人放弃责任,我们将会生活在一个怎样世界?如果人人缺乏责任,人人放弃责任,工厂将会倒闭,疾病将会横行,国家将会衰亡。无责任无以为人,无责任难以立国。今天,我们应当把培养责任意识作为筑建我们精神世界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首要元素。有了责任,有了民族精神,我们就不会成为一个自私自利的人,我们的道德品质,人生观,价值观将会超越个人狭隘,走向高尚和开阔。 各位同龄朋友,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只有我们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立志成才,服务社会,我们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我们应该有所选择,选择责任,选择民族精神,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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