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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性罚款及损失赔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违约性罚款及损失赔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违约性罚款及损失赔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违约性罚款及损失赔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违约性罚款及损失赔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提问:

我公司属保洁服务行业,与甲方签定的服务合同中注明有服务质量考核,由于我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达标,导致甲方从我司应收的服务费中扣除了一部份款项以示惩罚(我司已提前开具了全额服务发票给甲方),在原开具的服务发票无法退回重开的情况下,这部分扣款在我司帐务上已形成无法收回的坏帐,在会计处理上直接转为期间费用。

还一种情况是由于我司的保洁服务不到位,导致旅客摔倒和丢失旅客物品所产生的赔偿款,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请问老师,以上两种情况产生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如要,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专家回复:

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有误,这个不是损失,而是罚款,属于违约罚款性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该项损失不需要专项申报,你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违约罚款确实发生了,主要包括付款的依据、合同等,比如补充合同,说明你公司应当赔付对方款项。

第二种情况,处理同上,也属于违约罚款性质的支出,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违约罚款确实发生了,主要包括付款的依据、合同等,比如补充合同,说明你公司应当赔付对方款项。这些证据作为原始凭证,属于你税前扣除的依据(由于该业务不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可以没有发票)。

最新待摊费用科目使用说明

待摊费用科目使用说 明

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处理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通过新旧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结合实务工作对新准则下待摊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会计处理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含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1],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租金及改良支出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1],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旧准则(或制度)对待摊及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旧准则下待摊费用区分1年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两科目对摊销期在1年以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各项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设置“预提费用”科目对预提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 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按上述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待摊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手段;其次,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其三,账务处理相对复杂,同一项费用需在各个时期摊提。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介绍待摊和预提费用,只是在正文中有两处提到待摊和预提: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

罚款、违约金等税前是否列支

哪些罚款、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检查时,营业外收支项目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例行事项,原因在于这两个科目记录着企业非正常经营的收支情况,如“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罚款、违约金和赔偿款等,税法和会计在这些支出上的处理存在差异。究竟哪些罚款、赔偿款可税前列支,哪些不可以,本文将进行分析。 一、罚金和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罚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五十三条的解释,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之一,属财产刑。他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刑法》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以及其他故意犯罪都可处以罚金刑。 罚款,是行政执法部门对还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各行政法规都有对罚款适用情况的具体规定, 二、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赔偿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赔偿支出一般是指因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意外事故或是因违反所签订经济合同的约定条款而支付给他 方的违约金、罚款、补偿款等,这些支出应认为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合理的支出,账务上以赔偿协议、支付证明、收据等证明材料入账,并可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如下面列举: 1、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在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2、企业因诉讼败诉,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可在税前扣除。 3、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价值较大的商品,如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等,同时约定“质量保证金”事项的,若保修期内商品正常损坏,期满以保证金与总价款的差额结算的,该保证金应归属于企业对自身不合格产品的赔偿款,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时不应在营业额(销售额)中减去,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商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搭设的场景意外弄伤路人,支付路人的赔偿费用;运输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中,因意外事故或人为因素导致运输的货物产生损坏,支付委托方的赔偿金;加工企业在受托加工过程中,使用物料超出标准或加工产品不合格,支付委托方的赔偿款;工业基础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因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企业的损失,支付的赔偿款;仓储服务企业在提供为客户企业保管货物时,因外部因素货物发生损坏或被盗,仓储企业支付客户的赔偿款。 以上这些赔偿支出都是企业经营中可能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可在税前列支。 另外应注意,并非所以由经济合同产生的赔偿款都可税前列支,这里还应辨别该支出是否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相关,如: 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跳槽到新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原单位的违约金,因该违约金应由该员工个人负担,若新单位代其支付,由于不属于新单位正常的经营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综上分析,罚金和行政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罚款和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 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长期待摊费用账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账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以往的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开办费等。 合营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记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 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记入损益。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记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不有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借记“长期 待摊费用”账户,贷记有关账户。摊销时,按每期应摊销的金额,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长期待摊费用账户。

【例1】甲企业从乙企业租入一座办公用房,租期5 年。根据租赁合同,甲企业可以对该办公用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由甲企业自己承担。甲企业将装修工程出包给某装修公司,按装修合同规定,甲企业先预付工程款100000 元,工程完工后,又补付工程款80000元。甲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预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装修工程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补价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装修工程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装修工程完工转账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80000 贷:在建工程——装修工程180000 【例2】承【例1】,甲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分5 年摊销,每月的摊销额为3000 元( 180000/5/12)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3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3000 「例」2007年4月1日,某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为5年,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为了提高该项固定资产的生

吉大20年9月课程考试《会计学》离线作业考核试题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会计学》大作业 学生姓名专业 层次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成绩 年月日

作业要求:大作业要求学生手写完成,提供手写文档的清晰扫描图片,并将图片添加到word文档内,最终wod文档上传平台,不允许学生提交其他格式文件(如JPG,RAR等非word文档格式),如有雷同、抄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一问答题 (共5题,总分值50分 ) 1.说明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工作步骤和适用范围。(10 分) 答: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工作步骤是:(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地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或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种明细账;(4)根据各种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5)根据对账的具体要求,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总分类账相互核对;(6)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经营规模不大,经济业务较少,凭证不太多的企业单位。 2.结账的方法包括哪些内容?(10 分) 答:一、日结账方法 在分清“收入日记账”和“支出日记账”的情况下,出纳员在每日终了按规定登记入账后,结出当日收入合计数和当日支出合计数,然后将支出日记账中当日支出合计数转记入收入日记账中的当日支出合计栏内,在此基础上再结出当日账面余额。 二、月结账方法 在每个月底,要采用划线结账的方法进行结账,即在各账户的最后一笔账的下一行结出“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月末如无余额,应在“借或贷”一栏中注明“平”,并在“余额”栏中记“0”后,划上一条红线。对需逐月结算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逐月计算自年初至本月份止的累计发生额,并登记在月结的下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累计”字样。 三、季结账方法 办理季结,应在各账户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结下面划一通栏红线,表示本季结束;当然,在红线下结算出本季发生额和季末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季合计”字样,最后,再在摘要栏下面划一通栏红线,表示完成了季结工作。 四、年结账方法 在年末,将全年的发生额累计,登记在12月份的合计数的下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双红线。 对于有余额账户的,应把余额结算到下一年,在年结数的下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年的新账页的第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并把上年末余额数填写在“余额”栏内。 3.会计更正错账的方法有哪几种?各如何运用?(10 分) 答:(1)划线更正法。bai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错误时du,在错误的文字或金额上划zhi一条红线表示注销,在dao划线文字或数字的上方用蓝字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的一种更正方法。适用结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没有错误,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

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什么科目_会计学堂

会计学堂,是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在线培训平台。成立于2011年,拥有500余人的优秀师资团队,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在线培训机构。 发展历程: 2012年,注册会计师柳齐创办会计学堂;同年7月,会计学堂推出工业会计实操、商业会计实操、小微企业会计实操3个行业真账实操模拟系统;同年9月,出纳实操系统上线,在线学员超1万人 2013年8月,会计学堂实操行业增加到20个,包括餐饮企业实操、酒店实操、地产公司实操等;同年12月,国税、地税模拟申报系统上线,学员超5万人。 2014年6月,直播课系统上线,推出互动学习新模式;同年7月,手工帐、金蝶软件实操、用友软件实操以及零基础学会计课程上线;同年11月,实操行业实操扩张到30个行业。 2015年3月,公司获得知名风险投资公司1000万的A轮融资;12月,会计学堂被腾讯教育评选为在线会计实操培训的第一品牌。2016年3月,从业、初级、中级考证直播课开通,签约老师超过200人,学员超过30万。 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什么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特征 (1)长期待摊费用属于长期资产; (2)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

违约金处理

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果无法取得发票的违约金、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经营活动之中,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开具发票,对方才能进成本?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在此作一归纳。 1、随同销售服务或产品收取的违约金,已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价外费用,应交增值税、开发票。 例:客户支付违约金。(提供服务方在价款外,向客户另外收取违约金) 我公司向客户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应收100万,客户延迟付款,另外向我公司赔付违约金1 0万,问:我公司收到违约金10万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你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给客户,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在服务价款100万之外,另外收到的10万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10万违约金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例: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向客户售房100万,因客户违约另行收取违约金10万元,是否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公司在售房之外,另行收取纳税人违约金10万元,属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之外,另外收取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2、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不交增值税,不开发票。 (1)业务未发生,支付赔偿款。 我公司承租办公楼,因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我公司收到的1 0万元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其从出租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发票。 (2)提供服务方因质量问题支付赔偿款。(反向:向接受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某大学食堂审计案例全过程

某理工大学食堂审计案例全过程 1案例背景 食堂饭菜质量和定价是高校饮食管理永恒的主题。鉴于高校饮食“微利运营”的公益性要求,饭菜应根据核算成本合理定价,在不亏损的情况下保证饭菜品质和低价格。近期,A大学不少学生反映饭菜质量差、定价高,而食堂管理部门却说饭菜成本太高,一直在亏本经营。问题究竟出在哪儿?面对这一矛盾,学校决定对食堂2018、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组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制定了审计实施方案,将审计目标确定为:在审查评价A大学食堂2018、2019年度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情况,指出内部控制和成本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其完善内部管理,有效控制成本。 2审计过程与方法 A大学一直采用自办食堂的管理方式,食堂负责统一采购主要食材,供应5个校区9个餐厅的120多个经营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单位的食堂财务部负责近五万名师生员工餐饮活动的财务核算,收支频繁且金额大,面对审计现场堆积如山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如何在短短一周内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成为审计组面临的一大难题。经过讨论,审计组决定采用有的放矢、直奔主题的工作思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结合内部控制审计的技术方法,在把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内容进行审计,带着问题进行审计。 食堂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主要是围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反映的财务信息,从报表出发,对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进行逐层检查,然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最后将问题归类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通过财务收支审计,对食堂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对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客观评价。与此同时,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结合内部控制审计的技术方法,先对食堂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和初步评价,再根据餐饮业特点和管理环境构建理想的控制模式作为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编制情况、成本费用管理情况、收入管理情况、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和合同管理情况等,然后根据审计重点进行控制测试,将测试结果与理想控制模式进行比较,找出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再与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结合找出互相之间的联系,最后从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角度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合理的分工和明确的工作任务有助于审计项目的顺利进行。审计组对3位成员5天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并明确了需要密切合作的工作内容。A成员侧重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同时对食堂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找出食堂内部控制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B成员侧重审查财务报表和明细账,重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 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 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二、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赔偿计算标准: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 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

预约违约责任之赔偿损失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6205898.html, 预约违约责任之赔偿损失问题 作者:余烨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作者简介:余烨(1988-),女,贵州威宁人,同济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预约守约方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债务而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应有之义。但该解释并未对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予以界定、亦未就守约方的机会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能否赔偿等问题表明立场。为解決这些问题,从探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出发,基于对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比照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明晰预约违约赔偿损失之具体范畴。 【关键词】预约;赔偿损失;信赖利益;机会利益;可得利益 一、预约违约责任与本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有较大差异,不能等同。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其一,违约责任针对的是业已成立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仍在订立过程中;其二,缔约过失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反的是先合同责任,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而生的责任。预约是一个已成立生效且独立存在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成为预约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笔者认为,“应当”一词使之成为一个错误命题,但学者们完全否认缔约过失责任能成为预约责任之直接法律依据的观点则有待商榷。 理论上缔约过失责任确与违约责任不能共存,但现实中二者却偶有竞合。笔者认为违反预约即产生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此时,应对责任所指向的对象作出界定,违约责任是针对预约合同而言的,而能与之竞合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相对于本约而言。因为预约本身是一个由当事人合意而生的独立合同,承担着自身的使命即缔结本约,但在逻辑上其同处于缔结本约的过程之中。在缔结本约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由此,违反预约时亦产生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预约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 (一)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 1.赔偿损失应限定为信赖利益损失 如前所述,违反预约产生预约违约责任和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如何处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如何处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概念及特点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联系 (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

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的实际数额。 (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 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 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会计制度设计》案例分析题

《会计制度设计》案例分析题 1.简要概括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框架体系。 【解答】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框架体系是由《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的。基本规范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应用指引是对企业按照内部控制原则和内部控制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控制所提供的指引,在配套指引乃至整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2.请说明下面的差旅费报销单是否全面,并指出应该补充哪些内容。 差旅费报销单 【解答】 1.该差旅费报销单不全面。 2.应补充的内容有: (1)在该表的表头最左侧补充部门名称。 (2)在该表的表头最右侧补充附单据几张以及第几页。 (3)该表中“共计天”内容太笼统,应变为“共计住勤天,途中天”。 (4)“其他费用”内容不明确,应变为“其他费用结算”。 (5)在该表中项目的内容中还应增加“合计”项目。 (6)在“合计”项目中还应该补充“原借款”项目、“应退回”项目和“应补付”项目。 (7)在“报销人”和“审核人”后还应补充(签章)二字。 (8)在“差旅费合计”项目上应补充一行“小计”项目。 (9)在“差旅费合计”项目后面应补充“(大写)”。 (10)在表中的“分”字后面应补充“(¥)”。 (11)在该差旅报销单的最后应增加审核(业务主管、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亲笔签字。

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6205898.html, 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有哪些?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违约赔偿】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标准化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技巧》提纲

《标准化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技巧》提纲 课程背景: 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制度和现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标准化账务处理,能否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实施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经营与壮大。但是,企业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缺乏税务筹划水平与能力,导致违规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十分严重。由此可见,如何有效提升企业标准化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技巧,已成为企业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课程收益: 使学员系统掌握企业标准化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技巧,提升实操能力。 课程时间:2~3天,6小时/天 授课对象:中高层、财务人员和相关岗位 授课方式:故事案例导入、讲授、案例分析、课间活动、讨论提问、互动点评、课程总结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标准化账务处理 第一讲标准化账务处理的概念 一、标准化账务处理的含义 二、标准化账务处理应遵循的依据 三、标准化账务处理应达到的规范化要求 第二讲会计六要素的确认条件与逻辑关系 一、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 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 第三讲标准化会计账簿、账套的设置与账务处理程序 一、标准化会计账簿设置 二、标准化会计账套的设置和标准化账务处理程序 第四讲货币资金与应收项目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项目 第五讲存货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存货的计量 二、原材料收发核算 三、其他存货的核算 四、存货清查与期末计价 五、存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第六讲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三、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第七讲固定资产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概述 二、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六、固定资产清查的期末计价 七、固定资产计价的特殊问题 八、固定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第八讲无形资产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概述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与转让 三、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四、无形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第九讲负债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流动负债 二、非流动负债 第十讲所有者权益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实收资本(股本)的核算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三、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 四、留存收益的核算 第十一讲收入、利润与利润分配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收入 二、利润与利润分配 第十二讲所得税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所得税核算的方法程序 二、计税基础的确定 三、暂时性差异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五、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六、所得税的账户设置及核算 第十三讲成本费用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一、成本费用的标准化账务处理

《合同法》违约损失的赔偿.doc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合同法》违约损失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些规定表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有三种方式一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建筑合同中工期延误损害赔偿就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方式。二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在建筑合同中运用最多,例如FIDIC合同条件的第63条和第69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商违约和业主违约情况下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第三种是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失赔偿办法。这就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办法,主要用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确定损失赔偿额。同时该条也确立了违约损失赔偿的一般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损失赔偿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使违约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状态。这一方面要求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指利润);另一方面也不支持让违约人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上载明了相关规定《合同法》113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些规定反映了这一立法精神。 在具体适用法律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有下列规则值得注意(一)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获得赔偿;(二)赔偿办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三)受损害方本来就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损失及其赔偿

违约责任损失及其赔偿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一)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 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 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 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 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 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 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 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 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 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二)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 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 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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