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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

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

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

1.正义的思想理念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在柏拉图看来,理想的国度和正义是存在联系的,正义理念得以实现从而造就理想国,然而理想国又是因正义的普遍实现而形成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著作中曾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法律可以看作正义的

化身,他指出,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在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后,社会就拥有了某种评价标尺,而不是依照执政者自己的主观喜好来判断事物。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正义原则的支撑,离不开善德善行原则的基础。国家政体的选择,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变革,都要以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原则为准则。为了实现社会政治的安定,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法律,因为服从法律也就是在遵从正义。

2.“人治”与“法治”

在正义的观念上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思想,但在治思想上产生了分歧。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推崇“哲学王”的统治,后期在“贤人政治”的道路上受到挫折,逐渐由人治转变成法治。而亚里士多德一直主张法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所崇尚的“哲学王”统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他经典的说法是,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否则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研究哲学和政治天然属于睿智且爱思辨的哲学家及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只适合于追随领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治逐渐出现弊端,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由关注理念世界逐步到关

注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

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就法治理论脱离人治观念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主张法律治国反对人的统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人虽然有智慧,但是人有主观意识,感情会导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化,而法治正好可以克服人治的这种缺陷。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法律会比一人的思想更加可靠。单独一人进行统治裁判可能会被自身情绪所左右,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不仅在当时城邦追求正义公平,形成良好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而且对后世法律思想发展深刻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法治的许多理论对于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法制的前提条件唯有“良法而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标尺,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非法律莫属。所以,衡量一部法律的

好坏是以其是否合乎正义为标准,立法目的从维护正义的角度出发则为良法,相反,与正义相悖的法律则为恶法,恶法非法,人们可以不去遵守它甚至可以抵制它。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理念,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需要制定一部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其思想对我国制定良法具有推动作用。

2.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是“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提倡法律至上,法律治理国家根本遵守。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规范肆意为之。坚持法律至上,就必须反对权力至上。如果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只能是权力的附庸和奴仆,就无任何独立性可言。在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也是法治的主要标志。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当然,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时代是不断变迁的,单纯的依赖法制去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似乎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软约束的辅助手段,可以充分的与依法治国

形成良好互补。以法律为保障,道德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渗透人们的生活。

四、结论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他们在法学思想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两位学者的正义理论至今影响深远,为我们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与我国依法治国不谋而合,更让我们坚定了法治前进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杨芳.柏拉图《法律篇》的法学思想[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

[2]赵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之比较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史[J].法制博览,2016(06).

[3]何勤华.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柏拉图著《法律篇》述评[J].东方法学,2008(02).

作者简介:

董盼盼,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诞生于爱琴海北岸的斯塔吉拉城。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室医师的儿子,从小特别爱好自然科学,也很钻研。父亲经常教给他一些解剖和医学的知识,他有时也帮助父亲做一些外科手术。他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柏拉图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他勤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被誉为“学园之灵”或“学园的精英”。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在吕克昂创办了一所学园,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由于这个学派的教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大帝病故。从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开始不得志,他决定离开雅典,离开吕克昂学园回到母亲的故地过隐居生活。公元前322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主要散见于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著作中。 (二)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灵魂学说之上的。他把人的灵魂区分为植物的、动物的和理性的3

部分。其中植物的灵魂是最低级的,它主要表现在身体部分,指的是身体的营养、生长和发育;动物的灵魂表现人的本能情感和欲望等方面;而理性的灵魂是高级的部分,它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和判断等方面。与他的灵魂学说相适应,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1. 论体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儿童的教育中,必须首先训练其身体,在他看来,体育练习的目的在于使人健康有力和勇敢,进而养成体育竞技的习惯;从而能够参加各种体育竞技活动。亚里士多德指出,体育训练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勇敢的品质,但决不能像斯巴达人那样,使人变得凶猛,残忍。因此,他要求对于学生的体育训练一定要适度,否则会损害儿童的体格和妨碍他们的生长。 2. 论德育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把城邦治理好,必须注意公民的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中,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理性和习惯是人们具有“善德”的根基。因此,他指出,“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先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际活动和反复练习,逐渐养成具有“中庸”和“适度”的公正,“节制”和“勇敢”的美好德行。 3. 论智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阅读、书写,乃至绘画的目的都是为了将来的实际效用,例如,为了处理家事,从事政治生活等。受雅典教育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摹仿论的异同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摹仿论的异同 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到中世纪,很多对于文艺的论述几乎都要论及摹仿,这成为这一时段文艺理论形态的显在话语。以往一般把柏拉图关于摹仿的文艺思想视为西方文艺理论摹仿论的起点,其实,从现有的资料上看,在柏拉图之前,古希腊学者们就已经开始论述摹仿了。最早的“摹仿”观念是与原始巫术相联系的。从原始巫术的“摹仿”观念,到描述与僧侣祭祀活动相联系的音乐和舞蹈的摹仿,到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万物摹仿数”,构成了古希腊早期摹仿观念的发展轨迹。其中的代表学者有克塞若芬尼、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利特,他们的理论反映了早起古希腊对文艺的朴识,但是只是从外部触及了瘟疫的本源,显得十分片面。 柏拉图是古希腊集大成的思想家,他的文艺理论是建立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一般说来,古希腊人的“艺术蓦仿自然”的看法本来是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艺术观,到了柏拉图手里才起了本质的变化,成了他的唯心主义艺术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柏拉图看来,只有“理式”(即共相、一般、普遍)才是真实的,一切具体的个别事物都只不过是“理式”的影子。在他的哲学理式思维里,最高等级的是“理式”;第二等级的是现实世界,他称为影子;第三等级的则是对于现实世界的反映,他称为影子的影子。李秀斌在《西方文艺理论名著论要》中对柏拉图蓦仿说作了言简意赅的说明:“从探求艺术的本质看,柏拉图认为感性的现实世界是由蓦仿观念世界来的,艺术世界是由摹仿感性的现实世界来的。因此,艺术世界就成为

理念的‘摹本的摹本’,‘影子的影子’。这就是柏拉图从理念论出发;对他以前所流行的艺术幕仿现实的传统观点所给予的客观唯心主义的解释,从而形成了柏拉图的‘幕仿说’。” 亚里斯多德文艺思想的核心是“摹仿说”。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坚琴乐——这一切实际上是摹仿。”可以说,“蓦仿”是《诗学》的中心概念和出发点,是亚氏文艺理论的基础。亚里十多德的摹仿说则放弃了柏拉图的理式哲学,系统地讨论了模仿在诗歌乃至艺术当中的作用,肯定了模仿的地位,拉近了文学与真理的距离。在《诗学》中,亚里十多德从模仿艺术的本质、对象和方式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以此说明文学模仿是人与自然目的相一致的体现。他不仅肯定了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这一事实,并进一步指出模仿是用以区分艺术作品的重要因素。在这里,模仿成为区别诗和自然科学论著的特征。他认为模仿是人类的本能,人们可以从模仿中得到快感。根据亚里十多德的理论,获取知识是人类的本能,模仿则是人类最初获取知识的途径,对人来说,获取知识是一件“最快乐的事; 另外,技术处理、色彩或其他因素也能够引发人的快感。亚里十多德拉近了文学与真理的距离,并从具体的模仿对象和方式等角度进行探讨。 由此可见,二人的“摹仿说”有着本质的不同,下面,我将就两人理论进行比较。 1、两种“幕仿说”的哲学基础不同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研究的核心间题。“他称这种实在为‘理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国家起源、本质和目的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2 .国家产生的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自然赋予人的本性是过国家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本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当它发展到最高阶段时,才充分显露出它的本性,社会也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在产生过程中经历了家庭、村落而最终形成了高级完备的社团,它是人的本性的最充分体现。个人只有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才能满足其自给自足的生活。 3 .城邦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与职能相异的许多分子的集合,是由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向职业、家庭等参加而组成的有机的整体。 4 .城邦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包括许多内容,城邦的存在不只是为了便于交换,防止互相损害等等。城邦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良善,即以城邦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个人和城邦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谋取优良的生活。这是城邦区别于其它社会团体的本质所在。 5 .学说的意义。亚里士多德首次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讨论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目的等一系列的重要课题,为这门学科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理论。 (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1.政体的定义: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政权组织,是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政体又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所以政体是城邦的决定因素,它决定城邦性质。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 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 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

“法治”的诠释。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二、法治的过程 现代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相互协调、衔接的环节,同样的,亚里士多德的早期法治理论中也对于法治过程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做出过论述。 (一)立良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个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承的统治理念并且区别于其他学派标志性特点。恶法也能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及政治、哲学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很有影响的教育家。他知识广泛,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其父亲曾是马其顿国王的御医,但他自小就失去了双亲,由亲戚抚养成人。17岁到柏拉图所办的阿卡德米学园,在那里求学达20年之久,是柏拉图的得意门生。柏拉图死后,他离开学园,随后担任马其顿国王太子亚历山大的老师达十几年。最后,回到雅典创办学园——“吕克昂”,在此讲学著书。吕克昂很快就发展成为一个学术中心。亚历山大亲政后,对亚里士多德很支持,使他有条件研究很多学科。晚年由于政治上的牵连,被迫离开雅典,在异乡与世长辞。他的一生绝大部分是在学园中度过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既反对氏族贵族专制,也反对工商业奴隶主的共和制,因为这两个阶层统治国家使得贫富悬殊太大,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安。若由占社会大多数的中产阶级来统治国家,就可避免走极端,可同时牵制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他主张走“中庸”之道。在哲学观上,亚里士多德认为物质是由质料和形式构成的。质料先于形式而存在,质料只有得到某种形式才能变成物体。物体是质料与形式的统一体。形式是物体的本质,质料在取得形式之前只是潜在的东西,经过不断的运动,潜在才能转化为现实,因此,整个自然界都是运动变化的。在运动的过程中,形式是动力,物体的不停运动就形成了事物的目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追求的目的,包括人,动物和其他物体。低级的事物以高一级的事物为其发展目的。 (二)主要教育思想 1.论三种灵魂与三种教育。以其哲学观为基础,亚里士多德构建了他的灵魂论。他认为人有三种灵魂:理性灵魂、非理性灵魂和植物性灵魂。理性灵魂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判断等方面,是灵魂的理智部分,又称为理智灵魂,是最高级的灵魂。非理性灵魂主要表现在本能、情感、欲望等方面,是灵魂的动物部分,又称为动物灵魂。植物灵魂主要体现在有机体生长、营养、发育等生理方面,是灵魂的植物部分。动物灵魂是中级的,植物灵魂是最低级的。低级的灵魂含有的质料多,形式少;高级的灵魂含有的质料少,形式多。人人都具备这三种灵魂,且从出生到成人依次呈现出植物灵魂、动物灵魂、理性灵魂。即儿童出生前后主要是身体的发育、生长,到了稍大一点时就表现出他的本能需求及情感需要,到了成人时才有思维、理解、判断等能力的出现。在教育上,亚里士多德根据他的灵魂论把教育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体育、德育、智育。其中体育是基础、智育是最终的目的。他认为,要使人的灵魂得到健康的完善的发展,必须施于人不同阶段十分恰当的教育和训练。 2.论儿童的年龄分期。亚里士多德不仅最早明确地提出了体育、德育和智育的划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 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二,法治观 ?(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 ? 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 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 ? 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 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 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三,法治的实践 ?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 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 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 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 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 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 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 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 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 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 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 ?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的学前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学前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公元前 384——前 322 年 ) 是古希腊知识渊博并具有多方面成就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是继柏拉图之后在西方教育思想史上有重大影响的人。他以较为现实的态度和实证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的教育问题,将古代西方教育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度。 一、生平与世界观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古代希腊,从小受过良好的贵族教育 ,17 岁时来到雅典的阿加德米学园学习 , 师从柏拉图达 20年之久。柏拉图死后 , 他离开学园周游各地。 42 岁时 ,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王的邀请,担任年仅 13 岁的王子亚力山大 (Alexmdms) 的老师。公元前 335 年 , 当亚历山大继任主位时 , 他毅然返回雅典 , 创办吕克昂学园。亚里士多德是一位博学的思想家。他研究了哲学、自然科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美学、法学、经济学和教育,几乎在当时所有的知识领域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据说他的著述共有400多卷,主要是他在吕克昂的讲稿。其中与教育相关的主要是《伦理学》和《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和心理学以其灵魂学说为基础。他认为人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灵魂包括非理性和理性。前者指欲望、本能、感觉;后者指思维、推理。人在婴儿时期犹如一块白板,在外界事物刺激下产生的感觉是认识的起源。但由感觉所得的经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人的理性灵魂具有运用概念进行思维的能力。人的理性灵魂又包含被动的理性和能动的理性。前者在感觉记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随身体的死亡而消逝。能动的理性则不以感觉记忆的发展为基础,也不随身体的死亡而消逝,它来于神又归于神。在亚里士多德的上述观点中有强烈的唯物主义倾向和辨证法因素,但最后还是陷入唯心主义。 亚里士多德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社会政治学说和伦理学说。他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而总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而总是处在一定的家庭、部落和国家之中。个人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摹仿论上的异同

摹仿论之文艺本质 一、摹仿论的哲学基础不同“理念”论是柏拉图哲学体系的基础。他认为:“理念不仅有本领创造出一切器具,而且造出一切从大地长出来的,造出一切有生命的,连他自己在内;他还不以此为满足,还造出地和天,各种神,以及天上和地下阴间所存在的一切。”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世界的本源,现实世界是“理念”世界的影子,而艺术是对现实世界的摹仿。故此,艺术双倍地脱离真实,只能算“影子的影子”。在《理想国》卷十中,柏拉图以三种床为例阐述自己得观点:木匠所造之床依存于床之为床的“理念”,而画中床则摹仿了木匠所造之床。 和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的唯心哲学体系相反,亚里士多德肯定具体存在的事物是“第一实体”。例如柏拉图所言的“木匠所造之床”,从而肯定了艺术的真实性。不仅如此,他进一步确定,艺术比具体存在的个别事物还要真实,“因为诗所描述的事带有普遍性,历史则叙述个别的事”。换言之,艺术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二、文学的含义不同首先是摹仿的外延不同,柏拉图的“摹仿”不包括颂歌,他把歌颂神和英雄的颂歌,叫做“非模仿艺术”。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艺术都是摹仿;其次是内含不同,虽然柏拉图完成了“摹仿论从自然观点到社会观点的转变”,但是他给“摹仿真实的本体论定位低于被摹仿对象的定位”艺术被看作是“属于游戏性质”的虚假。亚里士多德直截了当地指出艺术摹仿的对象是“行动中的人”。 摹仿论之文艺活动 在《伊安》篇中,柏拉图借其师苏格拉底之口告诉伊安:“凡是高明的诗人,无论是在史诗或抒情诗方面,都不是凭技艺做成他们的优美的诗歌,而是因为他们得到灵感,有神力凭附着”。依柏拉图之见,诗人写诗依靠的是灵感,即诗神的迷狂,“若是没有这种诗神的迷狂,无论谁去其敲诗歌的门,他和他的作品都永远站在诗歌的门外”。另外,他还认为,,灵感的获得是完整的灵魂“见到尘世间的就回忆起上界里真正的美”,是对理念世界的直接摹仿,而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和真理隔了三层”的摹仿。 如果说柏拉图关注创作意图的萌发,从而区别文艺创作与技艺制作,那么亚里士多德就是注重创作构思的完成,指出艺术创作的关键是重要的三种方法。 亚里士多德说:“诗人既然和画家与其他造形艺术家一样,是一个摹仿者,那么他必须摹仿下列三种对象之一:过去有的或现在有的事、传说中的或人们相信的事、应当有的事”。对应这三种模仿对象,实际是三种创作方法,用时下的话概括依次便是:“再现”、“表现”、“再现与表现的统一”。 悲剧论是在亚里士多德文艺理论中占极其重要的地位。亚里士多德说:“悲剧是对于一个严肃的、完整的、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而且“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按照可能律或必然律可能发生的事”。在此看来,亚里士多德认为诗比历史更加真实,从而“悲剧比史诗更受雅典人的青睐,悲剧按照真实性再现行为,其摹仿成分更明显”。 亚里士多德在《诗学》里提出悲剧的六大因素:情节、性格、思想、言词、形象和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非常受人关注的哲学家,被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身于古希腊北方的斯达奇拉,父亲是马其顿王阿穆塔的宫廷医师。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体系。他第一个以科学的方法阐明了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并把混沌一团的科学分门别类。他奠定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理想。他的形而上学使他荣膺“哲学家之王”的称号!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规定了“哲学”,也就是自称为“第一哲学”。在《形而上学》中指出,有一种科学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作为存在的存在”即是指“一般的普遍的存在,是存在本身。而一切存在的中心点就是‘本体’”。在同书中他还指出,哲学的对象是“可以分离的本体”。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神学”,神学不但是首要的还是普遍的。 总体来看,他的意思是说哲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为其他科学作为起点的最终本体,是汇集任何经验科学的全部。亚里士多德把哲学分为理论.实践.创造三部分,是因为各部分目的不同。广义上说,一切学问都离不开知识。然而狭义上说,理论部分目的在认识,以纯粹的知识为对象:实践部分目的

在动作,以人类的行为为对象:创造部分目的在造作,以有用或者美学的作品为对象。实践部分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范围,创造部分是艺术的范围;两个范围却有相同之处,同处在于对象能变,人的行为能变,物方面的作品也能变。他认为人性本有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理性部分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与不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二)与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外在的世界既有不同的对象,内在的人性便也有不同的部分与之相应;知识之所以可能,只因人性中有与外界对象相应的部分。实践部分有伦理学与政治学,其实伦理学也是政治学的一部分。他的政治学分为论个人行为的和论国家行为的,前者是真正的伦理学,后者是通常所谓的政治学,他还把经济,战术,修辞等认为是政治学的附庸。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是我们所谓的人类导师,他与这个称号无疑是相对称的。诚如他的学派――逍遥学派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他徘徊在古希腊的文化史中,游荡在天.地.人三界的广漠的知识领域中,攥写了百余部大著。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时期的地位是毋庸置疑非常重要的。最早便起源于早期欧洲文艺领域,即是所谓的“自然学派”、“心理学派”和“历史学派”,这些都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学术作为他们学派的理论来源。他不仅在一方面阐述古希腊文化的最高理论,而且咋另外一方面建立起规范的理论知识。给西方文学方面有

试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异同

试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异同 提起古希腊文明,人们无疑会想起这两位在诸多领域中取得影响后世的成就的学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是唯心主义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在哲学、教育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气象学、政治学、诗学等方面建树颇丰,诗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师徒,在学术见解上自然会有相通之处,亚 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其师的思想,但他同时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足见他与柏拉图还是存在许多分歧的。 首先,关于城邦的思想。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对自由城邦的政治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在古希腊时代,城邦制度可称是最先进、最理想的政治建构,在希腊文中,城邦一词为polis,不同于今天英文中的city或country,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形态,是柏与亚政治思想的实践对象,而且他们的政治思想也只适用于城邦,随着亚历山大帝国的确立,城邦的衰落也使这一系列政治思想失去了适用价值(当然,从西方近代以来,这种对政治构建的最初观念对今天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正义城邦的思想,城邦分为统治者、军人和财富生产者三个阶层,正义的城邦是三个城邦发挥各司其职、相互和谐的统一体,前两者是国家的治理者,第三阶层则是财富的创造者,这也引申出专业化的原则,在正义城邦中,人人需各司其职,统治者和军人也需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且他们适合于他们的这一地位所要求的条件。正义城邦的统治者,在《理想国》中,便是柏拉图著名的“哲学王”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 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 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回忆这种知识。(3) 治国需要知识、美德和权力的结合。(4) 哲学家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训练过程。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其实质是要恢复奴隶主贵族政体,以挽救城邦的危机。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观念于柏拉图有明显的不同,他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并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个人于城邦的关系,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时才能实现它的目的(如拿取物品)一样,个人没有独立的意志,必须成为城邦的一部分,通过城邦发挥个人价值,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个人同样没有独立性,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完全是为城邦的存在而服务的,这一点上二人的观点很相似。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管观点上的异同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个人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他指出:“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请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做城邦”。在这里,柏拉图看到了“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人,或者从别人那里得来一点东西,每个人都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自己有好处。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柏拉图进一步指出,劳动必须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国家必须根据人们的性格、专长安排他们从事一定的工作。他说:“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他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使每种东西生产得更多又好。;因此,分工合作、各尽其能,专司一事就是国家的正义,这种国家“我认为是真正的国家……可以叫做健康的国家。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仍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国家起源于分工。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技艺,这种“自然世纪”是在家长权威的统治之下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聚居在一起组成乡村,后来从中出现了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可见,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仍可看到共同生活,分工合作的国家状态,不过这里更加接近于“自然生成论” 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自然生成论”。他指出,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即社会性)。人类在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即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就发生了两性的结合,“这就得先成为配偶……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困因此,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结合方式是自然的,这种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保证个人的生存和种的延续。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产生,社会团体由“两个以上群众所组成”,它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而它们的产生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都是自然的,“家庭是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则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f而城邦则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只有到这时,人类的本性才能最充分地表现出来。可见,无论是两性的结合,家庭的出现,还是村坊的产生、国家的形成,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都自始至终贯穿着“自然”的精神,而国家则是这种自然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人类本性的完成。显然,在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观中,特别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人与人的交往与结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点,而这一切都来自于人类自然性的表现。因此,“自然生成论”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国家起源论的核心思想。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产生定义为社团的自然发展。由前者所产生的国家必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色,社会的整齐划一,国民生活的单调枯燥必然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后者所产生的国家必然处处体现出“自然”的特点,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这就更加适应人类本性的发展。多角度发展,多层次需求,多阶层杂容并包就成为这种国家应有的特色。但无论是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还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生成论”,都突破了过去国家宗教起源说和国家神造说的束缚,没有从社会以外、城邦成员以外寻求国家的成因,而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产生的原因,这显然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 (一)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与柏拉图的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的理论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作者简介:王栋梁,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政法论坛·186组成城邦,过有组织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生育子女,就发生了两性结合,这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求得人类的生存和衍续。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社会团体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国家)。这三者的产生都是自然的。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说,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的起源,认为城邦是由于人们的需要并且沿着由家庭而村坊而城邦的进程“自然地生长起来的”。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⑤而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也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比较 一、相同点: 1、二人都非常注重寻本探源,追求终极。这便是二人政治思想中理想的部分,如柏拉图的“理念论” 他把理念当成宇宙万物的本质,唯一的真实存在,认识事物的基础,并且据此而设计了他的《理想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都有一善的目的。 2、两人都把教育看成一个重要的问题。 ①柏拉图认为实现城邦团结统一的一项措施是对公民(哲学家和军人)的教育。他相信只有通过正确 的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也只有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才能塑造人性,培养优秀的公民,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他把教育称为“唯一重大的问题”,认为城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 ②亚里士多德将人性分为三种善德即天赋,习惯和理性,而理性是人们的追求的目的。他指出教育培 养人的理性,进而理性培养习惯,习惯改变天赋。认为后天教育可以改变人。相反,柏拉图基于“潜能不易挖掘”的忧患意识而提出全面教育,以便于充分发掘人的天赋品格和美德,最后走向已经分配好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师生二人对教育实施的方针目的和具体的措施方面有一样的地方,但背后的原因本初目的是不一样的。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优生优育”和“因时而教”的具体教育方法。 3、整体主义 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中阐述的政治哲学的突出特征就是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他把社会整体(城邦)视为唯一的目的,个人是为了整体服务的工具。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他的价值只能是作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完全被消融于整体之中。柏拉图把城邦的统一强盛作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把献给国家作为公民的最高道德。具体地说,个人不再有自己的一切,不再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利益、愿望、要求、情感、判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利益一致、情感一致、意见一致,这样,城邦就真正形成了“一个国家”,不用复数表示的国家。也就是完全消灭了个人主义,形成了一个整体。 亚里士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上也持整体主义立场。他把城邦理解为有机整体,而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只有在城邦生活中,在为城邦服务于献身中才能完善自己的本性。城邦是公民生活的总体,其目的是公民的优良生活,所以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包括在城邦生活之中,谈不上私人的领域和范围。他将公民的家庭、婚姻、子女教育、音乐、文学等,都赋予政治意义,那人城邦事务范围。主张由城邦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不承认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权利。他明确否定“公民可以私有其本身”,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整体主义框架里,为个人留下了一些余地。他主张,在承认个人利益,“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统一。他强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 不难看出,在整体主义的基本观点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但亚氏的整体主义显然是比较温和的,没有走极端,对个人以及个人利益、权力和价值给予了一定限度的承认。 二、不同点: 1、对于国家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国家)完全是自然进化的 产物。 ①柏拉图认为,起初人们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就需要农民、牧人、各类工匠等,而后随着经 济生活的复杂化,又出现了商人等,他们构成了生产者等级。后来有了战争,需要一个专门从事战争的集团,即“护国者“或军人等级。最后就是统治者等级,主要是精心培养的哲学家来执掌国家的权利,管理国家。至此国家正式形成。所以社会分工是国家的基础。 ②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自然是趋向城邦生活的动物”。起初,由男女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而组成 了家庭,这是人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形式。然后,组成了村社,最自然的形式就是部落。最后若干村社又进而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至此,社会组织就进化到了高级而完备的境界。 所以,城邦完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2、对于国家阶级的构成。柏拉图认为国家分为统治者(哲学家)、辅助者(军人)和生产者等级;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组成城邦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公民才能组成这样的政治团体,也就是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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