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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

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一般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是非法集资者常用的手法。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他们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打着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涵盖种养殖、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入股等不同范畴,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刊登专访文章、广散宣传单等宣传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常见手段

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

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三、购买保险时应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

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人员”就是买保险时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销售人员情况,不要从没有执业资格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保险。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 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四、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五、宣传教育参考用语

(一)适用于保险消费者

1.抵制高息诱惑,理性购买保险。

2.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3.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5.共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险与您在一起。

6.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7.树立正确保险理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8.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9.珍惜一生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

(二)适用于保险从业人员

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2.认清非法集资法律责任,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共筑和谐社会。

3.不贪图快钱、热钱、对自己、对家人、对亲友负责。

4.严格规范使用保险单证印章,防止“馅饼”变“陷阱”。

5.今天高息理财赚大钱,明天官司缠身入大牢。

6.严格职业操守,远离非法集资。

7.高息忽悠你我他,非法理财害大家。

8.合法展业乐一生,非法集资毁一家。

9.今天卖非法理财,明天妻离子散众人厌。

六、非法集资类案件

(一)近年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于2016年1月14日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 (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 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 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法律和政策还需更进一步。 (三)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

农商银行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长子农行银行丹城分理处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群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根据总行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宣传工作。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领导组织,部署工作,明确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我分理处一向注重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根据总行要求,我分理处及时组织了会议,就通知的内容进行探讨。在会议上,认真学习通知中的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教育中常见的问题等,并各自发表关于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意见。同时成立了宣传小组,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策划宣传月活动工作 1、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又从我分理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本次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方案。利用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单通过现场讲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及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 2、第二阶段:部署工作 我分理处负责人统筹整个宣传活动工作,依时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具体活动由营业经理协助进行,我分理处在长子县政务大厅内摆放海报、展架上摆设非法集资的宣传册子、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口语,并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在大厅内向我行客户派发宣传资料、进行现场讲解、摆摊宣传。

二、宣传活动的落实情况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针对我行的客户进行的,以政务大厅为主要的宣传场所,通过一系列的载体不断宣传反非法集资的知识。具体表现如下: 1、在大厅的显眼处摆设题为“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的展台,内容包括: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2、在宣传栏的展架上摆放“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小册子,本小册子以形象生动的漫画及简短的文字 描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社会危害、法律处罚等; 3、利用营业厅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不断播放本次 宣传活动月的口号“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4、为吸引更多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在2016年1 月14日,我分理处人员在政务大厅内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这次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了解非法集 资的知识,共派发近80份的宣传资料,并在现场详细地讲解非法集资的一些案例,让群众更深刻地意识到非法集资的不良影响。 三、开展宣传活动的效果 为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我分理处在本次非法集资宣传 活动派出2个员工参与,共派发80多份的宣传小册子,接受近50名群众的咨询,开展形式多样、面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能有效地增

心得体会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

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认识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始终是一个动态难题。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本文作者从集资主体是否有登记备案、集资对象的人数和资质条件、集资是否公开并承诺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真实集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划出二者之间清晰的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我国的私募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X年5月末,我国私募基金资金管理规模为2.69万亿元,而X 年12月底,证监会权威报告显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4.05万亿元。 [2]仅从上述数据上看,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确实惊人。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

时,我国的法律监督管理并未跟上,立法缺位,市场混杂,投资风险大。我国尚无专门统一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部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 私募基金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飞速发展,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何为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是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结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讲座的学习,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 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 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 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 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 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 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 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 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 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 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肥油”不流外人田 ——山东德州陵县向春油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原本正常营业的企业,却干起了向企业内部人员融资的勾当,妄想全员获利,最终却全员受害。 案情回顾 2011年l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年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 经侦查,自2005年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作案手段 向公司内部职工融资,并定期按照月息8里—1.5分的比例向交款人支付利息,具体工作由台某某(时任该公司监事)经办。 案件查处 1.领导重视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党委进行了汇报,县局党委根据案件情况,并提请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即启动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抽调县公安局经侦、网监以及审计、检察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方向,为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整体作战 案件发生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公、检、法、审计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中向春油脂公司收到融资款后,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融资户出据的是股金单据,经和检察机关沟通,根据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在周会中学习了非法集资的种种案例及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行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非法集资的常见特点: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 、“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

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PE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界的混乱现状。PE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80“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年月至年2008 22006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8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亿佘元。1.3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 的方式进行了升级。年月至年月间,黄某420092008“”4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 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的8.4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佘万元。4800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1.78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佘万元。8500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年月至年1720032006月间,黄

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万元。8381944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1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 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 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 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10%8%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 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 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2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的分红以及10%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3年月至、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月间87.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 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 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2020整理)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编号: (2020整理)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 得体会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 (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

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法律和政策还需更进一步。 (三)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工具创新不足是导致民间资本聚集,非法集资行为多发的原因之一。金融业需拓展投资渠道,要通过金融创新,为民间资本和众多投资者

学习非法集资,树立防范意识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非法集资,树立防范意识心得体会-学 习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多少个家庭听到这几个字心痛,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迅速,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老百姓的血汗钱,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我要多去学习非法集资内容,随时对身边人宣传非法集资事件。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采用公开宣传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主要有四个显著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课中的案例讲到三亚市商业信托公司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协议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典型的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案例中三亚市商业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年回报率12%-18%,每月兑付利息,高息诱惑,误导投资人,极大冲击金融秩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私募性,对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最低100万人民币。而案例中的信托产品起存金额则是一万元,适合广大客户群体投资需求。 四、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也有通过熟人口口宣传,发展下线收取佣金,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案例中就是由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客户成为VIP后,介绍新客户入会,以传销的方式不断扩大,最后被工商部门查封,公司主要负责人携款潜逃,坑害了无数的家庭。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学到了非法集资的基本内涵,以及非法集资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公开性的特点。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积极的向身边人宣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呼吁大家远离非法集资,使身边人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 来源:北青网2008-2-24 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九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0万赃款退还受害人 来源:新华网 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 ——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观后感 学习《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观后感 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 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 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 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 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5 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了学校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讲座,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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