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行政诉讼法7

行政诉讼法7

行政诉讼法7
行政诉讼法7

《行政诉讼法》教案(首页)

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6页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与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及诉讼当事人,为使行政诉讼顺利进行,而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行政诉讼证据进行收集的活动。收集证据是任何诉讼活动都必然包含的内容,但在行政诉讼中又有其特殊之处,这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决定的。

1.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获得,即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获得的,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为保证举证责任的落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的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取证,则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同样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不能收集证据。因为根据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不具有的权利,自然也就不能委托给代理人。

但是禁止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收集证据也有例外。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因此当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但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并非毫无限制,否则这一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就成为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幌子。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二是被告补充的证据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不能向法院提供的。

(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反驳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基本调查的事实而作的。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有些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故意不提出申辩的理由或者相关的证据,被告可能因此而不收集相关的证据。但原告在诉讼中却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这将使行政机关无以应对。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给予了被告基于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和证据而收集新的证据的机会。

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利于其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真相,从而准确地运用法律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裁判。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合理地运用此项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而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去作具体行政行为,由此而去代替行政机关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证据的两种情形上面已经述及。二是法院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有如下条件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就是为了避免法院在诉讼中替行政机关对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除上述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外,人民法院还享有对关键性的专门问题指定鉴定部门的法定职权。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三、行政诉讼法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再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是一项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有效措施,它既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补救方法,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手段。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2002年6月4日最高院审委会1224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4日最高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一)质证原则

证据规则第35第明确规定了二点:一是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

依据。二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此规定出台以前,若干解释第97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已基本上按上述规定来操作。但从若干解释第97条规定的字义来看,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而言,是一个选择性条款。证据规则作了上述规定后,则质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强制性规定。使在行政诉讼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具在更强的法律效力。再一点,根据现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已成为庭审程序的一部份,因此,证据规则规定: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直接认证(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开庭审理时无需再重复质证,二是要对当事人作出说明)。

(二)对被告不出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而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则作此规定有二个原因,一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体现了保障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不出庭,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大,有必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被告一定压力,促其依法出庭应诉。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1.证人资格,只需符合一个条件:能正确表达意志。

2.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只有在以下情形下,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3.对证人出庭的具体要求:一要表明身份。二要诚实作证。三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4.对证人陈述的内容要求: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事实。“亲历”不仅限于在案件事实现场耳闻目睹的具体事实,也包括听别人转述的事实。也就是说“亲历”不限

于直接经历,也包括间接经历。(99页例子)

5.关于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被告所属人员,与被告持同一立场,要求其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于证人立场所限,其证言往往对被告有利,而不利于原告或第三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许可原告或第三人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一些特定事实。因此,证据规则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可以就这些事项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包括五种情形: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结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的有关规定

1.关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出庭的基本要求同证人出庭的基本要求相同,当事人要求其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出庭。出庭要表明身份,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要如实说明鉴定情况。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41条的规定。

2.专业人员出庭说明的有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为了查明事实,公正审判,有必要借助相关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解决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因此,证据规则第48条对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作了专门规定,即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直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质,以确认何种观点更为可靠。因为同一个问题,在专业领域可能存在不同的见解和认识。

(五)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

证据只要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之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某个证据明显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则继续质证已无任何益处。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证据规则规定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法庭可以在庭审中径行排除,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证据的审核认定(认证)(第53---73条)

(一)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

审理案件,就是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运用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什么要求,以往都是讲要达到“客观真实”,但诉讼证明是事后证明,其只能与客观真实接近,而不可能与客

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以客观真实为证明要求,有许多案件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法院处在两难选择中,要么所有的判决都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判的,要么拒绝裁判。这两种情况又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证据规则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在司法解释上得到正式确立。

(二)明确规定了法官认证的基本方式。

证据规则第54条规定了法官认证的基本方式,这一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认证的主体是法官。

2.认证的对象是证据,法庭需要先认定证据,然后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法官认定证据的主观态度是要全面、客观、公正。达到上述要求的具体方法是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证据认证。

4.认证方式可以逐一认定和综合认定。

5.证据的关联性是认证首先要解决的任务。

(三)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关于合法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1.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行证诉讼法的规定,行证诉讼中的法定证据形式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只有这七种形式的证据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其他形式一律不能做为证据使用。2.证据的取得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五部份57-62条所讲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的排除等,照此规定即可排除)

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原因。

(四)最佳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

最佳证据规则解决的问题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多个证据证明同一待证事实,但证明的结果又不同。比如,原告的亲属讲原告没有横穿公路,其他证人讲原告有横穿公路,这时候应采用哪一份证据的问题,就涉及最佳证据规则的问题。

(五)当事人自认效力和本证证明效力的规定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已不利的事实向法庭明确表示认可。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提出证明其主张存在的证据,即对其主张起肯定作用的证据。

根据证据规则第65-67条规定,自认的法律后果就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无需其他证据对自认事实加以证明,法院对自认事实可直接加以认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本证的证明效力,如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直接加以认定其证明效力。如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证明效力。

(六)关于司法认知和推定的规定

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是可以司法认知的事实,即法官凭借自已的知识可以直接加以认定的事实。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三)、(四)、(五)项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属于推定的事实。推定的发生根据是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依据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七)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方式和纠正当庭认证错误的程序规定

认定证据的方式:能当庭认定的,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合议时再认定。

纠错程序: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当庭重新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诉讼法律规章制度

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1 / 79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

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同意例外的情况有: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行的。 3 / 79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

行政诉讼法 一、判断题 (一)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23、【难题】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26、【难题】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7、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28、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9、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0、【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2章行政诉讼范围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 1、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

c1、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有(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罚款C.逮捕D.行政拘留 b2、行政诉讼中,()对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A.被告B.原告C.法院D.第三人 c3、经人民法院()次合法传唤,行政诉讼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A.1B.2 C.3 D.4 d4、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5日B.7日C.10日D.15日 c5、下列事项中,()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公民不服我国政府对美国的外交政策 C.王某对公安机关不给自己开的旅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行为不服 D.李某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 a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具体行政行为B.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d7、()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d8、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A.要求原告撤诉B.不予审理C.按缺席判决D.通知其上一级机关应诉 b9、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起上诉。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b10、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予处罚而没有处罚的()。 A.可以直接给予处罚B.不能直接给予处罚 C.可以命令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D.可以和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行政处罚 d11、季某某因多次偷窃被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5日,季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A.判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B.判决变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C.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季某某的诉讼请求 a12、沈某至刘某某家中窃得2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处治安拘留5天,刘某某对此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如果其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他应向法院提起()。 A.行政诉讼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D.刑事诉讼 a13、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院管辖。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B.复议机关所在地 C.既可以是A,也可以是B D.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 b1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不负举证责任。 A.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B.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C.行政处罚前事先告知情况D.原告称被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伤势 d15、在行政诉讼中,哪种情形审判人员不必回避()。 A.审判人员甲是原告的叔叔 B.审判人员甲是此案的证人 C.审判人员甲是被原告殴打的被害人乙的朋友 D.审判人员曾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驳回了同一原告的起诉 c1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名词解释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一)由下向上转移; (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的条件:时间上:受理后,宣判前。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复习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私人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政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公共行政特性:①是国家职能活动②具有公共目的性 ③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④具有单方、主动、经常、直接性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性:①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②双方地位具有非平等性 ③行政行为多数具有单方意志 ④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职能活动包含3个要素:1、行政主体2、行政行为3、行政救济(行政违法如何救济)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二节: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基本特征:1、在形式上至今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典。 2、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单行条例、行政法典表现出来。 3、行政法规范繁多、体系庞大,且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变。 4、单行行政法典在内容上实体程序往往融为一体。

1、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宪法。(赋予人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利) 2、法律。(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 为《XXX条例》) 4、自治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的基本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地方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四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颁布地方性法规的四种地方指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③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④经济特区的人大会及其常委会 6、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 7、地方政府规章。(上述四种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不属于上述七种范围的不能设行政处罚。不能设行政许可。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2、行政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

考试范围:通说基础热点 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特征: 1 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围行政主体 2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 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双重目的) 行政诉讼与其它相关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1 主体和性质不同 2受案范围不同 3具体程序设计不同 4行政成本不同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 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2人身财产权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确认行为、预备行为。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法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特征: 1 2 3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内容: 1原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2起诉的理由是对行政行为不服。 3原告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确认: 目前我国的门坎太高 法律人格的审查 利害关系的审查:合法利益,必然的影响。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原告资格的转移 1 原告死亡 2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确定:1 2 3 4 5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含义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特征: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诉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 3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相对方,也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人。 4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5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综述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