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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种类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因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三)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有认为是权利的,如《日本民法典》在第2编物权的第2章专门规定了占有权。该法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之意思,事实上支配而取得o ”还有的认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在第3编物权法的第2章对占有的规定。

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做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杈、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三)本权与占有

《曰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卖际支配的物权。其他国家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如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棱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精品文档】三考情《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8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1/7题3分 5.5分 卷12题2分——1/7题2.5分 4.5分2017年 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6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1/7题2分 4.5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5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3/6题8.5分11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2/6题6分8.5分2014年 卷22题2分1题1.5分1/6题3分 6.5分2019年本章考点无变化。 本章单元框架 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物权法》上“物”的概念(★)(P39)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但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 考点2:物的种类(★)(P39) 分类典型例子法律意义 (1)流通物苹果 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 (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无效、 受让方不能享有毒品所有权)限制流通物黄金、文物、安眠药 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权 (2)动产 包括车辆、船舶、航 空器等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不动产 包括土地、海域以及 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着物 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 (3)可替代物苹果、大米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 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 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 偿 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 (4)消费(耗) 物 粮食、金钱 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 封不动地归还原所有者 非消费(耗) 物 房屋、汽车 (5)可分物米、酒 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牛、汽车 (6)主物典型的从物如旅馆设 置的家具、房间的钥 匙、书的封套、汽车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 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 物一致 从物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八种,具体就包括了: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而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与刑事诉讼证据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有被害人陈述等等。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 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个基本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 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 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 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 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 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客观事实说。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 阅读提示: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举证质证也是民事诉讼庭审最关键的部分,对证据本身的研究以及对证据规则的掌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本文对我们平时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涉及证据的相关热点、难点、易混淆问题的法律规定、法理分析、法院裁判、专家解读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汇编,以供大家在诉讼时参考使用。 一、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围绕什么内容进行质证? 在民事诉讼质证阶段,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甚至有些审判法官也要求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这种质证方式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在质证阶段,应首先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再对证明目的进行质证,而不是只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 二、在质证中关于证据三性的顺序应如何排列?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或者思维逻辑,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贯穿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了证明力的有无及

大小。《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随后最高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中,将排列顺序修正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个人认为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排列较为合理。对于证据材料,应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即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直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直接排除,不再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排除,因而在审查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因此,个人理解应当按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顺序进行质证,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 三、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如何质证? 质证的内容或质证意见的类型包括: 1、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均没有争议。 2、有异议,包括以下类型: ①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的举证期限如何规定。但是,要注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新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放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小麦形态特征的辨认

实验二小麦种、变种和品种的鉴别 一、目的根据小麦种、变种和品种麦穗的特征特性,练习识别小麦种、变种和品种的方法。 二、材料小麦各个种及本地区栽培品种的麦穗;小麦种及变种的标本。 三、用具和药品放大镜、实验针、烧杯、培养皿、滤纸;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苯酚(白碳酸)等。 小麦植物学的分类是按形态学的特征、结实器官的特点与生物学特性,将相似的小麦类型组成一个分类单位,由这些单位再组成一个分类系统。根据小麦类型在分类系统中的地位,就能了解它们在形态学和生物学上的特征特性,以及它们的亲缘关系,以便有效地加以利用,创造新类型,培育成新品种。但由于小麦植物学分类主要是根据形态上的差异,没有注意到小麦类型形成发展与环境条件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生产上的经济价值。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的品种资源,还必须认识小麦的品种。 小麦品种是人类创造的栽培植物群体,是农业生产上的重要生产资料。因而小麦品种是经济上的类别,不是植物学上的分类单位,而且品种在经济上的价值还具有时间性和地区性。这在认识、选育和利用小麦品种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小麦种 小麦属于禾本科(Gramineae Juss.),小麦属(Triticum L.)的植物。这一属包括许多种,过去按形态特征曾被定名为20多个种,以后,根据详细的形态比较和细胞学研究,又将这些种归并为三个系统:一粒小麦系、二粒小麦系和普通小麦系。三系之间染色体数目不同,成倍数性关系,都是7的倍数。一粒系体细胞的染色体是14条(2×7=14),二粒系是28条(4×7=28),普通系则为42条(6×7=42)。故一粒系的各个种称为二倍体,二粒系的各个种称为四倍体,普通系的各个种称为六倍体小麦。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

小麦基础知识

小麦基础知识 小麦概述: 小麦是小麦属植物的统称,是一种在世界各地广泛种植的禾本科植物,最早起源于中东的新月沃土地区。小麦是世界上总产量第二的粮食作物,仅次于玉米,而稻谷则排名第三。小麦是人类的主食之一,磨成面粉后可制作各种食品;发酵后可制成啤酒、酒精、伏特加,或生质燃料。 品种分类: 1. 按播种季节分:春小麦、冬小麦。 2. 按皮色的不同:白皮小麦(白麦)、红皮小麦(红麦)、混合麦。 3. 按籽粒胚乳结构呈角质或粉质的多少:硬质小麦、软质小麦。 4. 按制定标准不同:普通麦、优质麦。 5. 国内品种、国外品种。 春小麦是冬季很冷的地方种的,因为冬季太冷,不能播种,所以在开春后才种,称为春小麦,春播秋收;冬小麦是稍暖的地方种的,秋季播种夏季收,比如中国东北就是春小麦,华北及其以南是冬小麦。春小麦三月下旬四月上旬播种,7月中下旬收获。春小麦的抗旱能力极强,株矮穗大,生长

期短,适于春天播种,但不如冬小麦粉好吃。 冬小麦是稍暖的地方种的,一般在9月中下旬至10月上旬播种,翌年5月底至6月中下旬成熟。比如华北及其以南是冬小麦。在我国一般以长城为界,以北大体为春小麦,以南则为冬小麦。我国以冬小麦为主。 白麦:白麦为小麦的一种,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一年或二年生草本植物,茎直立,中空,叶子宽条形,子实椭圆形,腹面有沟。子实含大量淀粉,是我国必不可少的粮食作物之一。子实呈穗纺锤型,长芒、白壳、白粒、硬质。白麦较普通小麦相比,分蘖力较强,抽穗快,且穗层整齐,熟相较好;植株茎杆粗壮,抗倒性强。 红麦:白小麦与红小麦的种皮颜色不同,白小麦种皮颜色较浅近白色,故名。红小麦种皮颜色较深,近红色。除此之外,白小麦种皮相对较薄,出粉率也相对较高,红小麦种皮相对较厚,出粉率也相对低一点。 硬质小麦:硬质小麦是指角质率不低于70%的小麦。硬麦的胚乳结构紧密,呈半透明状,亦称为角质或玻璃质;就小麦籽粒而言,当其角质占其中部横截面1/2以上时,称其为角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小麦品种识别

小麦品种识别 小麦是世界上最早的栽培植物之一,也是世界上种植面积最大、总贸易额最大、营养价值最高的粮食作物之一,在中国是仅次于水稻的第二大粮食作物。营养价值方面,小麦籽粒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而且小麦耐储藏,是重要的商品粮食作物。生产方面,小麦适应性广,产量稳定,并且可以充分利用冬、春季节复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与总产量。我国常年种植面积为3000万公顷左右,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食和战略性粮食储藏品种。面对21世纪中国及世界的粮食安全问题,小麦生产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小麦基本属性 1、小麦的基本形态特征 小麦属于禾本科(Poaceae.),小麦属(TriticulnL.) , 一年或二年生草本植物,茎直立,中空,叶子宽条形,子实椭圆形,腹面有沟。子实供制面粉,是主要粮食作物之一。由于播种时期的不同有春小麦、冬小麦等. 自花授粉.禾本科小麦属的重要栽培谷物。一年生或越年生草本;茎具4~7节,有效分蘖多少与土肥环境相关。叶片长线形;穗状花序直立,穗轴延续而不折断;小穗单生,含3~5(~9)花,上部花不育;颖革质,卵圆形至长圆形,具5~9脉;背部具脊;外稃船形,基部不具基盘,其形状、色泽、毛茸和芒的长短随品种而异。颖果大,长圆形,顶端有毛,腹面具深纵沟,不与稃片粘合而易脱落。 2、小麦的分类 小麦按播种季节可分为冬小麦和春小麦,一般春小麦蛋白质含量高于冬小麦,但春小麦的容重和出粉率低于冬小麦。 小麦按皮色的不同,可分为白皮小麦和红皮小麦两种。白皮小麦呈黄色或乳白色,皮薄,胚乳含量多,出粉率较高,红小麦呈深红色或红褐色,皮较厚,胚乳含量少,出粉率较低;小麦按籽粒的质地不同,可分为硬质小麦和软质小麦。 具体的分类如下: ①、硬白: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角质率不低于70%的小麦。 ②、软白: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粉质率不低于70%的小麦。 ③、硬红: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角质率不低于70%的小麦 ④、软红: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粉质率不低于70%的小麦。 ⑤、混合: 不符合(1)至(5)各条规定的小麦。 二、中国小麦种质资源 小麦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全国各地都有小麦种植。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和土壤多样,耕作制度复杂,加之小麦栽培历史悠久,因此在漫长的自然选择和人工选择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小麦种质资源。 我国小麦种质资源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相比,具有四大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普通小麦。第一,早熟性,不论是地方品种,还是育成品种都明显比国外的早熟,如北方冬麦区多数品种比欧洲品种早熟5—10天,比美国品种早熟5天左右。第二,多粒性,圆颖多花类型和拟密穗类型,如地方品种平原50、蚂蚱麦等等,育成品种(系)攀枝花系统、咸阳大穗系统、兰考大穗系统和新疆阿拉尔农一师大穗系统,有的每小穗结实5—7粒,每穗结实60—90粒,多者达百粒。第三,高度适应性,有些品种对异常环境条件或病虫害具有很强的抗性或耐性,如抗寒品种涿鹿冬麦、五常冬麦,抗旱品种平遥小白麦,旱选10号,耐湿品种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 意义是什么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不管是上诉什么行为我们都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对方或者自身的行为,证据不仅可以指证对方的过错,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犯过哪些错误,当当前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些都是不了解的,那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分类意义是怎样的呢?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08讲_第三章考情、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5.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九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 题 6分 2.5分3分3分 合计8.5分6分 5.5分 5.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01:物的种类(★★)(P39) 1.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牛肉),反之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如苹果),非消耗物(如苹果手机)则相反。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小麦栽培试题简答题(含答案)

小麦栽培试题问答题(含答案) 1、简述小麦春化阶段的概念及类型。 答题要点:: (1)小麦春化阶段是指小麦在生长前期(从种子萌动到苗期)要求一定的低温过程,即要求较低的温度和经历一定的天数,植株体内才能完成某种质的变化,开始生殖器官的分化,若没有这一低温过程,它就停留在分蘖状态下生长。这一特性,称为小麦的感温性。这一阶段,称为小麦的春化阶段。 (2)根据不同类型小麦通过春化阶段抽要求的温度高低和时间长短不同,将小麦分为春性、半冬性和冬性品种三种类型。 2、简述小麦光照阶段的概念及划分的小麦类型。 答题要点:: (1)概念:小麦通过春化阶段后,还需要通过一定时间较长的日照和较高的温度,才能正常的生长发育,开花结实,这个阶段称为光照阶段(2分)。 (2)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小麦品种通过光照阶段所需日照长短和时间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反应敏感型、反应中等型和反应迟钝型。 3、简述小麦温光反应特性在引种上的应用。 答题要点:: 小麦具有感光性、感温性,是低温长日照作物。 北方的品种引至南方,温度增加,春化阶段和光照阶段不易通过,生育期延长,表现为迟熟,甚至不能抽穗;南方品种引到北方,春化阶段和光照阶段易通过,生育期变短,但易于遭受冻害。 在同纬度间引种,易于获得成功;高原向平原引种,春化阶段和光照阶段不易通过,生育期延长,表现为迟熟;平原向高原引种,春化阶段和光照阶段易通过,生育期变短,但易于遭受冻害。 4、简述小麦种子的萌发出苗过程。 (1)包括吸水膨胀、物质转化和萌发三个阶段(2分);(2)播种后种子吸水膨胀,当吸水量达到种子本身重量的30%左右时,内部物质开始转化,当吸水量达到种子本身重量的45%左右时,开始萌发,淀粉等有机物质水解成可溶性糖类并释放能量,供胚芽、胚根伸长。胚芽鞘伸出地面后,第一片真叶从胚芽鞘中伸出,当第一片真叶露出地面2-3cm,称为出苗(3分)。 5、试以一生总叶数为11,伸长节间为5个的小麦品种为例,简述叶的分组及各组叶的功能。 答题要点:: 小麦叶层可分为近根叶组(1/0-7/0)、中层叶组(7/0-9/0)和上层叶组(9/0-11/0)。 近根叶组:(1)冬前供分蘖和长根;(2)越冬时保证麦苗安全越冬;(3)越冬后,恢复生长和促进春生分蘖发生和生长。 中层叶组:(1)拔节前供分蘖和长根,拔节后供节间伸长、长粗和充实及分化小花原基。 上层中组:(1)抽穗前分化小花原基、上部节间伸长、长粗和充实;(2)抽穗后供籽粒灌浆充实。 6、影响小麦籽粒灌浆的环境因素有哪些?提高粒重的途径有哪些? 答题要点:: 小麦籽粒灌浆与环境的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

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台湾民法典757条)。为何物权法施行这一独特原则呢?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封建时代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为各自身份特权的不同需求,成立重叠所有权。而且因身份特权,使物权变成对人的支配,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因此旧物权制度自须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旧物权整理完毕,即以法律固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原则上既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也不能为之设定义务。因债权内容与效力同第三人无关,故其任由双方约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必以法律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就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习惯或契约创设,则有损公益。如果给予一般性的权利以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远甚于债权的。因此必须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限制。 3、基于公示的需要。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关系密切,物权法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便于公示。抽象的物权要在现实中实现其绝对性和排他绝对性,就必须有可被识别的外观形式,动产和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就承担了这样的使命。不过受制于他们的物理特性和构造机制,占有和登记没有能力表现形态多样的物权。占有尽管在法律中是所有动产物权的外观形式,但如果没有当事人设定质权或存在留置权的旁证,它只能表现为动产所有权。登记能承载更多也更复杂的信息,但只要登记审查和登记记载完全依靠人工操作,即使不考虑其他成本,单就为了减少登记机关的工作成本和交易者的信息收集成本,登记对象也只能是简约明了的物权,而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正是因为公示的形式和效能非常有限,物权就难以向债权那样自由,其类型和内容的法定也就成了不二法门。 4、基于交易安全及便捷的需要。物权有对世效力,其得失变更应力求透明。只有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一般人才能对财产的归属一目了然。只有通过物权法定主义将物权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交易才能安全和透明。

(完整word版)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面粉种类及用途

面粉的种类 根据面粉是如何磨制的来分类: ·头磨面粉(又译“纯粉”,Straight flour) 头磨面粉被认为是适合于制作面包的面粉,这种面粉的抽粉率为100%。关于抽粉率或者出粉率(Extraction rate)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指面粉占小麦重量的比例,另外一种则是指面粉占内胚乳重量的比例。这里说头磨面粉抽粉率是100%,就是采用的后一种含义,每100kg小麦,去除麸皮和胚芽,可以磨制72kg 面粉,其余的28kg通常被用于加工成饲料,这就意味着抽粉率为100%。(我个人把面粉占小麦的比例译为“出粉率”,而把面粉占内胚乳的比例译为“抽粉率”,以表示区别) ·特级面粉(Patent flour) 特级面粉是用小麦内胚乳的中心部分磨制的,是最纯、等级最高的商业面粉。特级面粉又可以细分为五个类别,特等特级面粉(Fancy patent flour)和一等特级面粉(First patent flour)是用软质小麦磨制的,用于制作蛋糕类。特级特级面粉的抽粉率为40-60%,一等特级面粉为60-70%。硬质小麦磨制的精特级面粉(Short patent flour)则被认为是最佳的面包面粉,抽粉率为70-80%,中特级面粉(Medium patent)抽粉率为80-90%,也非常适合于制作面包,普通特级面粉(Long patent flour)为90-95%。具体使用哪一种面粉要看哪种最合适,盲目追求面粉的等级是没有意义的。 ·清粉(Clear flour) 头磨面粉制作特级面粉后剩下的产物就是清粉。清粉也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由于清粉相当于是用内胚乳外层磨制的,因此清粉的颜色比上述几种面粉深一些。特级清粉(Fancy clear flour)是由软质小麦磨制的,由于制作糕点。一级清粉是由硬质小麦磨制的,面包师常把一级清粉与那些面筋含量低的面粉混合使用,比如与黑麦面粉混合,以得到理想的面包结构组织。二级清粉灰分偏高,颜色深,一般不用于加工食品。 ·混合面粉(Stuffed straight flour) 由头磨面粉与一定比例的清粉混合而成。 译注:以上所讲的具体分类是美国的面粉分类体系,各国的分类体系是不同的,然而,基本的分类原理是一样的,即小麦粒不同部位磨制出具有各种特性的面粉。另外,还可以根据面粉的应用范围来分类。 ·蛋糕粉(Cake flour) 面筋含量最低,用于制作膨松轻巧的蛋糕。蛋糕粉是由软质小麦磨制的特等特级面粉来加工的。颗粒细腻,颜色洁白。在本文中,如果不特别说明,所有涉及面粉的地方,都指为漂白面粉。 ·糕点粉(Pastry flour) 面筋含量比较低,稍高于蛋糕粉,是由软质小麦的特级清粉来加工的。用来制作派皮和馅饼等。 ·通用面粉(All purpose flour) 通用面粉是由几种硬质小麦面粉或者硬质小麦与软质小麦混合而成的。主要是供家用,面筋含量适中,能够制作多种烘焙食品。 ·高筋粉(High gluten flour) 由硬质小麦磨制,面筋含量高。可以与其它低面筋面粉混合使用,也可以直接用于制作硬皮面包或披萨饼。高筋粉不像清粉那样,会使产品的颜色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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