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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某电力股份公司工资制度改革方案》(doc).doc

中国集团公司某分公司

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适应中国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国集团公司工资制度改革暂行方案》的精神,结合中国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调整工资结构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相结合;坚持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以岗位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建立有效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努力创新、提高效率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实现分公司、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基本工资制度、总量控制原则

在集团公司的总体工资制度框架下,建立与分公司、某公司各单位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分公司、某公司对所管理单位实行工资总量控制。

(二)简化分配项目、优化分配结构原则

归并名目繁多的津补贴,便于统一管理和操作,突出岗位薪点工资单元的作用。

(三)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工资分配既要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岗位、能力、业绩差异,又要兼顾历史因素。

(四)内部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员工收入水平与岗位贡献挂钩。体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岗位贡献紧密结合,建立员工收入能升能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分配政策向生产一线岗位倾斜原则

在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前提下,突出工资分配向企业关键岗位倾斜政策,维护正常、稳定的生产秩序。

(六)工资标准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结合原则

在建立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的同时,分公司、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积极推行社会通用工种的工资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的试点工作,建立合理、优化的工资价格体系。

(七)强化考核原则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要辅以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以充分发挥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

(八)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原则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分公司、某公司系统各单位原有工资制度存在的差异,确保新、旧工资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工资结构及标准

分公司、某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奖励三个单元组成,各单元结构比例见下图。

(一)基本工资单元

基本工资单元由基础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为职工付出劳动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

(1)基础工资标准按照某省会某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暂为460元)。

(2)在湘各单位由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的各项津贴、补贴均并入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殊津贴除外)。

(3)在湘各单位可根据某市定期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工资。

2、岗位薪点工资

岗位薪点工资是以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技能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通过岗位竞争和持证上岗的形式确定企业员工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岗位薪点工资实行薪点制,采取“一岗多薪”设计。

(1)岗位薪点工资依照岗位责任及基本要素评价确定岗位层次及薪点标准。岗位序列划分为17个层次,由高至低分别为1-17级,见附表一。

(2)最高岗位薪点标准是最低岗位薪点标准的4倍左右。

(3)每一岗级内设五个薪级。

(4)相邻岗位的薪点标准适当交叉。

(5)岗位薪级按照定期考核结果确定。

(6)岗位薪点工资额为岗位薪点乘以薪点点值。

(7)为保持对运行岗位的倾斜政策,运行岗位薪点点值高于其他岗位薪点点值10%。

(8)实行点检定修制的单位,点检定修岗位的薪点点值比照运行岗位薪点点值执行。

(二)辅助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单元由工龄工资、特殊津贴两部分组成。

1、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积累的劳动贡献和原技能工资的补偿,反映员工工作年限、劳动熟练程度、积累的劳动贡献的差别。月工龄工资标准为15元/年。

2、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主要是指对企业现从事运行工作的员工、集团公司、企业级各类专家及技术(技能)人才给予的岗位津贴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主要包括:

(1)运行津贴:根据运行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薪点点值,分段累计计算。

运行工龄≤10年,月津贴标准为:薪点点值×0.5×累计运龄;

10年<运行工龄≤20年,月津贴标准为:薪点点值×1.0×累计运龄-10年×薪点点值×0.5;

运行工龄>20年,月津贴标准执行20年运行工龄的津贴标准。

(2)特殊贡献津贴:根据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要求,

给予集团公司、分公司、某公司以及本单位确认的各类专家以及集团公司聘任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津贴;

(3)政府特殊津贴:由中央财政拨款给予专家的特殊津贴。

(4)夜餐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除上述津贴外,今后在湘各单位不再执行地方政府规定由企业自付的各类津贴、补贴(包括奖励晋级)等政策。不再建立全员的补偿性津贴、补贴。

特殊贡献津贴标准及兑现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该政策未出台之前暂予空缺。

(三)奖励及加班工资

奖励部分由各类奖金和加班工资组成。在湘各单位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和工资基金来源情况,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结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奖励制度。

各单位在组织员工加班加点工作时,要及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新进人员工资标准

(一)各类毕业生

对进入企业的各类毕业生实行不超过12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薪点工资标准见附表二,见习期满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二)复员退伍军人

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复员退伍军人不实行试用期,但进入单位前,必须接受企业举办的专业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见附表三。

(三)军队转业干部

根据公司系统工资制度和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企业核定的工资收入若低于转业前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之和的80%,按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后按企业工资制度执行。

(四)调入人员

在湘各单位在正式办理员工调入手续前,应将相关的工资政策及待遇标准向调入人员明示:

1、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明确管理层次和岗位等级,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

2、分公司、某公司管理的干部,由分公司、某公司明确管理层次和岗位等级,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

3、其他调入人员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管理规定执行。需要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五、工资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一)执行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湘各单位主业单位。

(二)明确责任、分层管理,实行工资总量控制,建立动态的考核管理机制

1、分公司、某公司负责所管理(所属)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确保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总体框架下,有充分的自主权。

2、分公司、某公司根据年度工效挂钩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确定各单位工资总量,确保各单位之间的相对平衡。

3、为保障工资制度规范、有效运行,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岗位绩效考核和日常动态管理,坚持易岗易薪,坚持岗位工资与岗位贡献挂钩。薪级的调整要根据员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高或降低一个薪级。

4、为鼓励员工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竞争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未达到岗位技能要求或无证人员,执行较所上岗位低1个岗级的岗位薪点工资。

5、由于体制和劳动组织变化等因素引起岗位劳动要素发生变化时,分公司、某公司通过对岗位劳动要素的重新评价,适时调整确定岗位层次及岗位级别。

6、分公司、某公司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对所属单位的薪点点值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三)试行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制度

1、在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框架下,各单位及其兴办或管理的关联单位、多经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2、随着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用工改革的深化,将在一定的用工范围内研究试行协议工资制,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报酬。同时在在湘各单位的社会通用性岗位积极推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附则

工资制度改革涉及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专业性强,个性问题较多。因此,在湘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要充分做好以下工作,确保工资制度改革平稳过渡。

(一)加强领导和完善基础工作。在湘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集团公司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贯彻落实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二)在充分调查、认真测算的基础上,以本单位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补贴之和与改革方案中的基础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比较,在确保方案覆盖绝大部分岗位的前提下,以工资结构合理为原则,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各单位要制定与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考核监督措

施,加大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四)各单位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薪点工资按其原岗位层次对照新标准套改执行。

(五)各单位应根据分公司、某公司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控股公司充分征求各股东意见)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分公司、某公司。经分公司、某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对首次执行本方案有困难或在分公司、某公司统一执行时间内难以实施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方案或申请暂缓执行。

(七)新建和在建单位,按照一期或现有容量对应执行本方案,待投产后按照实际容量适时调整。有代管已投产机组的,代管机组与本单位机组合并计算容量。

(八)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工资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九)各单位兴办或管理的关联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十)各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完成后,新的工资制度从2005年1月起执行。

(十一)本方案解释权归分公司、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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