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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

宪法知识点
宪法知识点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

1、形式特征:

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要成立专门的临时制宪机关。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中共中央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

宪法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实质特征:

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二、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a.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的宪法典。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b.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

惯例,而不存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a.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在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联邦两院2/3以上议员提出修正案,或者由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提出后还需要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或者由全国3/4的州组成的制宪会议批准。

b.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

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a.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

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如英、美、法、苏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

b.派生宪法: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三、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

性文件。包括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和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

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

地区性盟约等。

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社会

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

遵循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能引起违宪审查。4、宪法判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

束力的先例。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宪法的灵魂或宪法的精神实质。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国别性与国际性。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具有强制

性、合法性和最高性。

人民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制度上体现为代议制。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入宪。

3、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至上,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

个人权利的尊重,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法律权威至上。法治包含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依据法律约束政府,一是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其核心内容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英国洛克提出分权理论,法国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三权分立理论。

资本主义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本质是限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

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作为实际存在的宪政必须以良宪为前提和标志。

西方宪政理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分权与制衡原则,而在中国的宪法传统理论中,权利产生于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权力,并且最终服从于国家权力。

六、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创制: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

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2、宪法的修改: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

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宪法修改的限制:a.修改内容上的限制

b.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c.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d.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七、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a.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b.最高法院(美国)

c.特设机关(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八、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1、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a.司法机关模式:源于美国。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

b.立法机关模式:源于英国。英国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

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因此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都采取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c.专门机关模式:主要有法国、德国、奥地利等。

2、违宪审查制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

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a.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只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后,其合宪性按照

特定的程序遭到主体质疑后才予以审查。

b.事先审查:法国宪法委员会只能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之前予以审查。一旦法律被

裁定违宪,不得颁布;法律一旦公布和生效之后,不得质疑其合宪性。

c.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只能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常应当事人的

请求,附带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

d.宪法控诉:德国独有的制度。公民个人,无论其权力是否收到实际损害,只要认为议会

制定的法律损害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力,就可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控诉,

请求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e.抽象性审查:德国宪法法院在没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应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

1/3议员的请求,有权直接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予以审查。

(2)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①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a.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改变或撤销;

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不可改变;

d.国务院对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既有权撤销又有权改变。

②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主体:

a.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地方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要求

b.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请求

③关于地方立法机关的知识点:

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经济特区。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后审查)。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

制定的自治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事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复合审查)。

九、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

认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6、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

(1)1988年修正: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1993年修正:a.对我国政党制度作出简单规定;

b.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

c.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d.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修正:a.确认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b.提出“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c.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作出规定;

d.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4)2004年修正:a.确立“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

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将“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e.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f.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二、类型(概念、特点、比较):

1、单一制: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

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a.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b.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只有一套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体系;

c.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

一的国籍。

(1)中央集权单一制:地方自治权较小,中央直接监督、指挥、控制地方政权机关。

(2)地方自治单一制:在地方性事务管理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中央指派控制,并有一

定程度的宪法保障。

2、联邦制: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

结构形式。联邦国家一经成立,成员国原则上就丧失了脱离联邦而独立的权利。

特征:a.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而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内容往往是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

b.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

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c.公民既有统一的联邦国籍,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

有一定的外交权。

3、单一制国家的联邦化倾向,联邦制国家的单一化倾向。

4、邦联:由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共同的目的或利益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2、影响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因素:a.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b.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民族的构成与分布状况

c.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d.政党因素

e.建国初我国采取单一制形式的特殊背景

3、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

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四、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1、基本关系:(1)立法方面:①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②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③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机制

(2)行政方面:①中央政府对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

②地方事权的扩大

③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影响范围,重要程度,权

能统一,立法行政相协调)

(3)财政方面:分税制,划分各级政府财税的收支范围,建立中央税、地方税、

共享税及税收返还制度

(4)中央的监督与地方的互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

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

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1)理解:a.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与民族自治的结合;

b.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c.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

d.实现方式是在自治地方内,建立自治机关,并赋予其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

的享有和保护是该制度的核心。

(2)原因:a.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历史依据;

b.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和分裂的斗争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国家认同精神,是

政治基础;

c.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

现实条件。

(3)民族政策:a.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b.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c.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反对

大民族主义。

3、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理论依据:“一国两制”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分权关系:

(1)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与管辖:

a.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

b.特区政府组织权(特区政府不是中央派出机关)

c.紧急状态宣布权

d.外交权:外交部在特区成立特派员公署,驻特别行政区处理有关外交事务

e.防务权: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并驻军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象征

f.对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ⅰ.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ⅱ.基本法的提案权属于特别行政区、国务院及全国人

大常委会

ⅲ.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区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

二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特区

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团提出

g.对基本法的解释:ⅰ.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可对基本法“自治范围内”的

条款自行解释

ⅲ.涉及中央管理事务条款的解释也可以由特区法院解释,但如

该解释将影响案件解决,在对案件做出终审裁决前,要由终

审法院提请常委会作出解释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a.行政管理权

b.立法权:ⅰ.在自治范围内,特区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

ⅱ.特区立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ⅲ.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区立法不符合基本法条款,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处理对外事务的权能

e.其他权力:特区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并自

行制定金融货币制度

g.特别行政区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独立于内地

(2)行政主导: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

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

①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

②行政长官领导政府

③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及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a.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

b.解散立法会

c.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

d.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高等法院院长,实现须经立法会同意

e.行政长官可以解散一次立法会,若新立法会仍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则行政长官必须解职

f.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可组成调查委员会。若调查委员会认为

有足够证据构成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向中央提出弹劾

g.制约是手段,配合是目的。配合的主要机制是行政会制度。

选举制度

一、概念:

1、选举: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

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3、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沿革

1953年选举法:确认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a.普遍性 b.平等性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d.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e.候选人提名上主要采等额选举制1979年选举法:a.将直选范围扩大到县级 b.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c.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大

d.将基层直选方式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e.将原来规定按照选民的居住状况划分选取,改为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

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f.若候选人提名过多,可进行预选

g.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改

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1982年修改:a.规定全国人大农村与城市代表人口数比例为8:1,省级为5:1,县级为4:1

b.将宣传候选人改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c.补充规定,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得票多者当

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d.地方各级人大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另行补选。

1983年补充:除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外,其余所

有未被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

1986年修改:a.规定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而非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b.直选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

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

c.关于代为投票,将原第35条修改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1995年修改:a.条文由原来的44条扩充到了53条

b.规定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c.将原来的省级和全国人大中农村与城市代表人口数比例修改为4:1,进一

步在城乡之间,落实选举权平等原则。

d.规定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应选代表一至三名划分

e.在直选中,将选民名单的公布由选举日30日前改为20日前,将初步候选

人名单的公布由选举日20日前改为15日前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只需具备三个条件:a.具有中国国籍 b.年满18周岁 c.依法享

有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由于病患之故行使其政治权利,故

此暂不行使其选举权。

2、平等性: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现:(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一人一票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复数选权:a.城市选民—--形式上的不平等,实质上的平等

b.少数民族----民族政策以及对弱势群体实现选举权的保护性措施

c.职业军人----人民解放军实行单独选举,其选举办法由军队自行规定

3、直选与间选并用: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直选产生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4、秘密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无需在选票上签署投票人的姓名,

选票填好后选举人亲手投入票箱的选举方法。使选举人的意思表示不公开,

保证选举的自由抉择,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本质:体现选民意思表示的真实。

5、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四、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其中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上一

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选区划分: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

和产生代表或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选民登记: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对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注册,按照在册名单发放选举

资格证明,选民持该资格证明参加投票选举的一种制度。

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1)推荐代表候选人:组织提名(各政党、工会、妇联、共青团)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

推荐候选人

(2)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预选制度的恢复: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予以公布

(3)介绍代表候选人

5、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在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6、代表的补选

五、选举权的救济:

1、选举罢免制度: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上一级人大

代表的罢免案,须经同级人大过半数代表通过,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b.全国人大主席团、1/10以上代表或3个以上代表团可联名提出国家领导人的罢免案

2、选举监察制度:选举过程中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选举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制度。

3、选举诉讼制度:

行政手段: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不服可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后决定。

刑事手段:妨害选举案件

六、国家领导人及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与任命:

1、全国人大选举产生: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国家主席、副主席 c.中央军委主席

d.最高法院院长

e.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决定产生:a.国务院总理、组成人员 b.中央军委除主席外其余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由人大主席团任命;

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其余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

2、地方政府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正、副职均由人大提名

3、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由中央任命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理论:

1、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可转让的权

基本义务: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代表了主权国家的保护。

出生国籍与取得国籍

中国: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3、人权: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人权则不依赖于宪法。

二、基本权利的保障:

1、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a.平等权 b.知情权 c.隐私权 d.财产权 e.环境权

f.发展权

g.经济自由权

h.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2、宪法委托:委托立法机关设立法律保障公民权利

三、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重点):

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是宪政的价值基础,限制国家权力则是宪政的重心。(p274)

四、平等权:

1、含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

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

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

守宪法和法律

2、表现:(1)立法平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和经过立法程

序制定的法律应充分体现公民的平等权利

(2)司法平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依法

予以平等处罚

(3)守法平等:所有公民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既无超越法律的特权,也

不受法律以外的歧视

3、平等权的相对性

五、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隐约、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是最重要的、核心性的政治自由。

义务主体:国家和政府

a.消极不侵犯

b.排除妨害保证权利实现

c.能动义务

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限制方式:预防制与追惩制

3、出版自由: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

利。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结社自由: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六、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

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信仰的自由,礼拜的自由,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宪法第36条第3款)

3、宗教对外友好关系:自传、自教、自治

七、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相对权利:宪法委托立法机关立法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绝对权,公权力不可进行限制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a.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b.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c.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相对权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通信秘密: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

相对权:防御、抵抗政府随意侵犯;社会权

5、人身权限制的条件:(1)作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

(2)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3)必须遵循合法程序

八、监督权:

1、内容:a.批评建议权

b.申诉权:诉讼上的申诉

非诉讼上的申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c.控告检举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

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d.取得赔偿权

2、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41条第1款)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41条第2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3款)

九、政治经济权利:

1、概念: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

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2、劳动权: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其

核心内容,是公民行使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

物质补偿

a.平等性:凡事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等的就业机

会。

b.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c.劳动权具有双重性。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a.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b.休息权是劳动者自我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c.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4、财产权: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保护方式:a.刑事制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

b.通过民事诉讼,以确定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c.通过行政诉讼,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造成侵权的要求给予赔偿。、

5、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6、物质帮助权: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

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

物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文化教育权利:

1、基本特征:a.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文化权利与教育权利组成。

b.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c.是主观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

2、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基本内容:a.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b.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c.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3、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十一、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1、妇女的权利保护:a.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b.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在广泛的经济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同工

同酬权、平等就业权、特殊劳动保护权以及生育权等;

c.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的保护。

2、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宪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49条第4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宪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我国境内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庇护权: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受庇护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居留国的法律,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

十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3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

5、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国家机构

一、概述:

1、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

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的产生是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构成要素。

2、目前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特点是国家权利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的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

机关相对独立、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机制中形成的一个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地位: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原为4年,1979年改为5年。

2、全国人大的职权(宪法第62条):

a.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

人大是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权和修改权的唯一主体。

c.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

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组成人员,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d.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

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e.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

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和两高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会主席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f.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全国人大会议

(1)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有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列席人员:a.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

b.惯例列席人员,全体全国政协委员

c.其他列席人员,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会议的其他机关、社

会团体负责人以及各国驻华使节等。

(2)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

(3)工作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及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

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差额选举)

任期5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67条):

a.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除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c.监督权:①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两高的工作

②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

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

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约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e.人事任免权:

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决定中

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②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任免最高检副检察

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f.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

四、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1、性质和作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组成: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与临时性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任期和资格终止: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停代表职务。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全国人大代表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立即终止。

2、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

a.提案权:修宪案;罢免案;法律案;批评案,建议案;质询案

质询案:质询对象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和两高

质询场合是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闭会期间只能走监督程序)

人大代表需3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质询案,常委会委员需10人以上联名

b.发言、表决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宪法第75条)

c.人身受特别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宪法第74条)

3、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a.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b.保守国家秘密;

c.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群众意愿,真实反映社情民情,忠实地

为人民服务;

d.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六、国家主席:

1、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沿革: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各国国家机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纲领》:法律上确立的国家元首是集体形式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处于实际首脑地位。

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可统帅军队,协调政府与人大关系。35岁即可当选。

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的建制。

1982年宪法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但削减了主席职权,取消了主席的军权,取消其召开国务会议的权利。45周岁方可当选。

2、国家主席的地位、产生及任期: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后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宪法第79条)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3、国家主席的职权:

a.法律、命令发布权

b.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总理及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c.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

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004年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d.荣典权

七、国务院:

1、性质及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宪法第85条)

2、组成及任期: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

承担全部责任。

a.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议案。

b.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c.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

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4、国务院的职权:

a.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b.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提出议案权;

d.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e.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f.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及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委员

每届任期5年

3、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

责。

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4、两高与地方的不同:a.两高承担着立法功能,进行司法解释;

b.两高站在司法改革的前沿。

十、地方国家机关:

1、我国地方国家机关设置的层次为四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设区的

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县、自治县、市的国家机关,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的。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a.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市级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施行,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b.重大事务决定权

c.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本级

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人员的罢免案;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质询案;乡

镇一级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政府正副职领导人的罢免案。

d.选举、罢免权

e.其他职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省级、市级由主任、副主任、委

员和秘书长组成,县级不设秘书长。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

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重大问题享有依法作出决策的权力。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6、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

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十一、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领导特别行

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香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澳门: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国公民

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2、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为特区行政长官,对特区立法会负责。

政府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或建议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职

政府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a.香港:在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b.澳门:在澳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

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

效。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第一届任期2年,以后每届均为4年

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第一届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以后每届均为4年

立法会职权:立法权;财证券;监督权;其他职权

4、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1)香港: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终审法院

为最高法院,享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国公民担任,其任免征得立法会同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澳门:设初级法院、终极法院和终审法院,其终审法院是行使终审权的法院。同时设

立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

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十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b.依法独立审判

c.公开审判

d.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e.各民族公民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f.合议制

g.回避

2、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b.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c.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d.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人教八下道德与法治】2.1《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点考点梳理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一节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为什么要保障宪法实施? 如果宪法得充分、有效的实施,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那么,国家行使将会违反法治的要求,我们的幸福生活就不能真正实现。 怎么保障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的实施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 一、根本活动准则 1、宪法的构成:宪法除序言外,设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 3、我国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4、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5、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6、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

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7、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8、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 9、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10、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区别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二、最高法律效力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13、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1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可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得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知识点(自编)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为什么要维护宪法权威?(为什么要坚持宪法至上?)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2)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相应的职权,严格规范权力运行。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法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6、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7、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8、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9、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中考政治知识点梳理宪法

2018年中考政治知识点梳理——宪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2、宪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有: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 3、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3)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 4、为什么说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答:(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权大没有法大)(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的表现? 答:(1)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作的事;(3)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未授权的事。 6、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它可以不受宪法的约束。这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以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 答:(1)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2)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它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就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3)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得不到党的遵守,也会削弱人民对党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任何团体和组织都必须模范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7、青少年应怎样增强宪法观念? 答:(1)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2)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3)以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并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 依法治国 8、依法治国的含义及要求。 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9、依法治国的意义 答:(1)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2)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3)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4)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0、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宪法基础知识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政的主要特征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②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③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国籍的概念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8、政治自由的涵义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9、人身自由

月宪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2018年12月宪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题型:1.单项选择 2.多项选择 3.判断题 4.名词解释:2 5.简答题:4 6.论述题 一、单项选择: 1、宪法和法律不规定接受质询的主体是: 2、宪法规定:我国对任何公民的逮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 3、选举和罢免的关系 4、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哪几方面: 5、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构是:政府机关(国务院)、军事委员会 7、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是: 8、民族乡镇的人大任期多少年 9、全国人大组成人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是哪些 10、历史上的第一部历史性的宪法: 11、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多少部宪法 12、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3、协定宪法有哪些 14、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 15、美国宪法的性质: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排序):序言、总纲、、 17、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多少次修正案…. 18、宪法表述不正确的:修改次数和通过的人数 19、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 20、宪法规定国家赔偿原则是:c 二、多项选择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 2、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 3、宪法规定连任多少年 4、宪法规定:非公有制实施的是那一条 5、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包括: 6、成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 7、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8、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是怎样合作,怎样执行法律的 三、判断题 1、实行成文法国家要不要遵循先例约束: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新人教版八年级初二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第1框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第一节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梳理 为什么要保障宪法实施? 如果宪法得充分、有效的实施,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那么,国家行使将会违反法治的要求,我们的幸福生活就不能真正实现。 怎么保障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的实施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 一、根本活动准则 1、宪法的构成:宪法除序言外,设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 3、我国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4、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5、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6、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7、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8、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 9、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10、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区别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二、最高法律效力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018最新版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梳理

第一/二课宪法 (一)宪法明确国家权力(1—8) P____—— ____页 1.宪法明确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依据是:①——⑤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a—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我国的国家性质:b 4.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d—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5.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 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形式: e—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7.宪法明确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目的: f—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8.我们怎样当家作主? g——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1——10)P ___ 页 1.为什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①②③ ①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a—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③d—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e—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 3.人权的主体: f—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4.人权的内容: g—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5.我国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①——④ ①立法方面:A ②执法方面:B③司法方面:C ④宣传方面:D 6.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在立法方面是怎样做的?A—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7.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8.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怎样做? B—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坚持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9.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怎样做? C—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0.怎样做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 D—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为现实。 (三)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12) P___— ____页 1.各级国家机关如何产生?①②③ ①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②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它监督”。 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什么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A——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 3.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4.民主集中制 (1)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a——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表现:B—“在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含义:b——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4)优点: d—实行民主集中制,便于人民参与对国家的管理,能够把人民群众的力量集中起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宪法为什么要规范权力运行?①②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②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6.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 e——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7.权力如何依据宪法规范运行?①——④ ①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②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 ③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 ④国家权利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要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宪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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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宪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宪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的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

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1、我国宪法的组成和基本内容 (1)组成: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基本内容: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2020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知识点总结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知识点总结 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的概况 (1)宪法作用: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四个方面) (2)宪法的核心价值: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 (3)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明确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依据 (1)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4)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努力为人民服务。 3、人权概况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3)人权的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4、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1)总体要求:要求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2)具体要求:①立法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②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 ③司法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④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新加内容) ⑤宣传方面: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宪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

2018宪法知识试题(含答案)

2018《宪法》知识试题 (一)单选题(共40题)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___年通过的。(D)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___相适应。(D) A、社会发展 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境 D、社会发展计划 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___为根本的活动准则。(A) A、宪法和法律 B、党章 C、章程 D、法规 4、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___。(A ) A、重要组成部分 B、必要补充 C、重要基础 D、最具活力、最有前途的部分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___,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A )A、区域自治B、民族自治C、基层群众自治D、特殊的经济制度

6、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___。(A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7、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___集体经济的发展。(D ) A、保障 B、监督、管理和指导 C、保护 D、鼓励、指导和帮助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 )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占有权 D、收益权 9、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___。(C ) A、人民 B、居民 C、公民 D、国民 10、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___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C ) A、监察机关 B、司法机关 C、检察机关 D、其他执法机关 1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是___。(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我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篇一: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 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

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 2(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

2019年自考宪法学知识点(名词解释)

2019年自考宪法学知识点(名词解释) 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 条文的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

英国宪法:是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式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惯例,法律甚至是同世纪留下来的。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尊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审查。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 十九信条: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 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

最新初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初中宪法知识点总结(一) 1、宪法神圣的体现 至高无上的权威;规定最根本的问题;基本权利的保障书;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为什么说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受教育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宪法比其他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严格?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如何?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度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1)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并只能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 (3)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修改或宣布无效。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3、宪法的构成有哪些? 宪法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 4、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哪些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标志等。 5、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哪些问题? (1)《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标志等。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由哪些部分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初中宪法知识点总结(二)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分别是什么?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国家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 1)宪法规定了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2)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公民只有认真的履行义务,才能充分的享有权利。 4、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由哪些部分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 5、我国的国家标志:国旗(五星红旗)、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国徽、首都(北京)。 6、宪法对公民个人有何重要意义?公民应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 1)宪法是每个公民维护其基本权利的武器,每个公民都应该熟悉它,把它落实到社会生

宪法知识点汇总

宪法 一: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 2.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或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 四.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现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五. 国家结构形式 ①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②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③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①历史传统:竖持集中统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②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大分散、小集中 ③现实原因: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 ④国际因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课坚持宪法至上第二框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课坚持宪法至上知识点总结 第二框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20、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1、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这样产生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2、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2)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3第一部宪法:54年宪法 24、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的) (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3)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5、宪法是如何保证国家权利稳定运行的? 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26、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的活动原则是什么?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7、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2)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28、宪法为什么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1)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2)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宪法基本知识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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