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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确定为8 厘/千瓦时,这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又一个利好消息。

财政部网站19 日公布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行。暂行办法中称,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

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尽管随着技术提升及装机规模的扩大,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价已经

大幅降低,但与传统发电方式相比,依然有相当差距。

我国2006 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

价中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 厘/千瓦时,2009 年11 月起调至4 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可再生能源领域近来好消息频频,此前国家能源局透露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该目标,到2015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8 亿吨标准煤。其中提出到2015 年风电将达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将达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

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

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

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目前执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4 厘/千瓦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章费用支付和分摊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

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表1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表 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执行阶梯电价的合表终端用户到户结算价按照 0.5103 元/千瓦时执行

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 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 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11:00-13:00 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表 5 2017-2019 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 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 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 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 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 格〔2016〕1583 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 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 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 损率超过 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 6.88%带来的 收益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8]1556 号;京发改[2018]1887 号;京发改[2018]1888 号

北京用电分类★

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注: 1. 表1-3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5分钱。 2. 表1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列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4分钱,表2-3中所列价格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北京电力公司: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 电、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城乡中小学校教学 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 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及“大宗

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以外的照明用电。 居民住宅楼里的楼道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电梯、水泵属物业管理为非工业用电;居民活动中心如果是非盈利性质的,其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如果盈利则为商业用电。北京电力公司用电分类95598 居民生活用电 非居民照明用电1KV以下0.9145,1-10KV A 0.8995 商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 普通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 农业用电 京发改…2014?118号京发改[2012]831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6474927.html,/ywpd/wjgl/cx/jz/201208/t3884351.ht m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_行政公文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仅供参考! 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 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1 / 5

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2.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3.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根据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及9月份刚刚发布的第六批补贴目录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大大简化了。 分布式自然人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享受电 2 / 5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 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表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 注: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表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表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郊区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表1-4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执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 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 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 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 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导读:本文是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希望能帮助到您! 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

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2.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3.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根据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及9月份刚刚发布的第六批补贴目录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大大简化了。 分布式自然人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享受电量补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定期汇总经营范围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信息,并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之后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典型地区的实践操作 内蒙古 内蒙古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光伏项目的投资竞争相对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编制下一年度本地区具备投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11日发改价格〔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观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文档2篇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文档2篇 Application process and required conditions document 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price subsidy 编订:JinTai College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文档2篇 前言: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本文档根据批复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文档 2、篇章2:典型地区的实践操作文档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仅供参考!篇章1: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文档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 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 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 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 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 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 发表时间:2019-09-21T10:49:40.7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作者:王泉河 [导读] 摘要:发电收入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明确的电价补贴政策。 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发电收入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明确的电价补贴政策。本文在分析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以山东省实施细则为例,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的申领程序及规则进行解读。 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折算上网电量、山东省 0.引言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主要来自于垃圾处置补贴费及余热发电售电收入,部分对外供热项目还有供热收入。根据当前实行的补贴政策及已运营垃圾发电项目分析,发电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部分项目可达70%以上。分析电价补贴政策下的发电收益,是项目决策阶段的重要内容。 1.《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为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2012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其中几项电价规定如下: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 可知,按当前施行的电价政策,上网电量并非全部都能享受电价补贴。而是通过电量折算来划分,将上网电量核定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两部分。核定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的部分按0.65元每千瓦时电价结算,核定为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部分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下简称脱硫煤电价)结算。 当前暂定的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即”折算上网电量=垃圾处理量×280千瓦时/吨垃圾”。上网电量分类核定共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实际上网电量低于或等于折算上网电量。则实际上网电量全部列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即全部电量都能够享受电价补贴。 2)实际上网电量高于折算上网电量,且不高于折算上网电量的2倍。则将折算上网电量列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将超出部分(超出部分=实际上网电量-折算上网电量)列为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 3)实际上网电量高于折算上网电量的2倍。则视为常规发电项目,将上网电量全部列为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不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 图1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及年终清算流程图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3月14日,《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下发,该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1)属于《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3)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对于第1个基本条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归类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生物质能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电价政策,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范围之内。 对于第2个基本条件,根据各省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当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通常为核准类项目,属于企业投资的项目一般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则是指已核准的项目需由国家能源局最终审核确认。 对于第3个基本条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价政策为依据,当地的省级物价部门会对电价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对于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暂行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 3.山东省电价补贴核定实例 根据2017年10月26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核定2017年第2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电量的函》(鲁价格一函[2017]59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 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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