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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要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转化教育工作。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有五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处理问题者;

(三)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五)不可抗拒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者;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七)其他从轻处分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他从重处分情形。

第七条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参加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第九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扰乱课堂、宿舍、食堂、礼堂、体育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刁难、辱骂、围攻管理人员;故意在校园内敲击摔砸门窗、玻璃瓶等器物;在学生宿舍区、课堂、饭堂、活动中心、见习、实习单位等公共场所乱喊乱叫、乱泼污水或用手电筒乱照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和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校宣传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交还非法所得财物以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上,交还非法所得财物以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涉及金额较大,一

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非法入室盗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有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者:

1.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策划、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为上述行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他人打架者

1.尚未打架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已打架但造成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处分;

3.已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以其他方式寻衅滋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一定程度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出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很坏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无故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法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参照《德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章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因吸烟、点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

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凡在校园内或校外实习、见习、生活、活动场所,违反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并使用上述危险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

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

磁带、光盘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上述办法处分外,暂缓办理有关毕业离校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或家庭取得联系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污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污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恐吓他人者,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及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性侵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非法管制他人,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情节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不良信息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见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集体外出或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甚至涂改伪造证件、伪造证明,欺骗他人、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

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如数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参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损大学生创造、传承、传播先进文化形象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的,依照本办法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学生处的工作人员和系部学工干事、

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系部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签批后发文并公告;

(四)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签批后发文并公告;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学生处应会同该部门处理:

(七)处分决定公告后,班主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一)学生处分登记表;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检讨及保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意见并呈报学生处,对于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视其情况将处分决定书以直接、公告、邮寄方式送交本人;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处理仲裁职能。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每学年初由学生处公布;

(三)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四)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在接到申诉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转化管理工作。

(一)系(部)对受处分的学生要认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班委会、班主任讨论通过,系(部)同意,报学生处研究后,作出是否取消或减轻处分的决定。但处理情况要记录在学生档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延长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延长察看不得超过半年。

(四)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实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如果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学校以往有规定的,按以往规定

办;以往和本实施办法都有规定的,按本实施办法办;以往规定与本办实施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德宏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和平牧场子弟校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对于违纪情节较轻、不属于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处分范围的学生,政教处将签发"违纪通知单",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扣其操行分。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申请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到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住校生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8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育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 三,男,秘书系201X级班学生,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1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钟胜邦: 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 201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忠文: 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1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 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

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8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完整word版)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 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mp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 9、逃避卫士扫除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的(包括早晚自习、早操、集体活动)。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抽烟、喝酒的;偷窃他人财物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9、不经学校批准,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的。 10、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11、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三、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劝退。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记录在案。(4)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三次以上者,并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录在案。(5)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并且态 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录在案。(6)劝其退学:多次严重违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经过多次教育不改的,劝其改换学习学校。 四、关于打架这一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 1、双方发生矛盾,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手持棍棒、砖头、凶器等打人者,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唆使者与参与者同受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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