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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扣缴香港上市中国企业外籍个人股东股息个税

正确扣缴香港上市中国企业外籍个人股东股息个税
正确扣缴香港上市中国企业外籍个人股东股息个税

正确扣缴香港上市中国企业外籍个人股

东股息个税

2011-8-11 8:41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企业到香港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上市方式,第二种是间接上市方式。其中间接方式包括境外买壳上市和境外造壳上市,由于买壳上市方式基本被禁止,因此间接上市主要以境外造壳

上市为主。

中国企业在香港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境内企业名义向香港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这种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H股模式。例如,马钢股份、南车时代电气、青岛啤酒都

是以这种方式在香港上市。

中国企业在香港间接上市主要是先由境内投资人在境外设立特别目的实体,用以控股境内企业资产或股份,然后以境外的特别目的实体(SPV)在香港上市,这种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筹模式。例如,中国移动、

蒙牛乳业就是以这种方式在香港上市。

一、H股模式

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去的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关于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废止后,以H股模式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居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

定,应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属于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

办理申请事宜。

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

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2、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

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3、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

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以H股在香港上市的马钢股份[港交所代码:00323]近期就发布了类似内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该公司将在派发股息时按

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中国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个人派发股息时,则不需要扣缴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同样,以H股在香港上市的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代码:03898]就发布了相关公告,由于该公司在上市后已经获得中国工商行政及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故该公司根据财税字[1994]020的规定,对持有该公司H股或名列该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个人股东派发股息时,将不会扣缴H股个人股东的

中国个人所得税。

二、红筹模式

对于以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上市的主体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而是由中国境内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境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境外(例如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设立的特别目的实体作为上市主体在香港上市的。这种情况下,境外居民个人直接持有的不是境内企业发行的股份,而是境外壳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股份。虽然这些壳公司派发的股息实际是来源于其控股的境内企业,但是,股息的派发主体是境外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则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居民个人从境外壳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外上市实体在向境外居民个人派发股息时,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下,

无须扣缴外籍居民个人股息的中国个人所得税。

以中国移动为例,中国移动在香港上市属于红筹模式,其最终是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直接上市的。由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境内企业,境外居民个人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以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派发股息时应无须扣缴外籍居民个人股息所得的中国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这些在香港上市的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企业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回到中国移动的案例,如果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则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应履行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同时,由于这些特别目的实体分配的股息所得全部来源于境内企业,当境内企业向这些境外实体分配股息时,如果这些境外实体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能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的话,根据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境内居民企业在分

配股息时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推荐下载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010-06-17 梁涛 陈萍生 【大 中 小】【打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 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包括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 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对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

在香港上市的大陆公司名单

香港上市的大陆有关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注册在中国的H股公司和注册在海外的主营业务绝大多数在中国的红筹股公司。而且因为香港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所以有关上市公司又可细分为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的最新名单如下: 1、H股公司(主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要考虑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境内外支付、境内外所得以及是否为高层管理人员等问题,而具体计算则更显复杂。在此,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列出有关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主要依据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居住天数、工作天数的界定问题以及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等做了明确。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主要依据这几个文件来确定纳税义务,进行具体计算。 二、关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所得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注:①打“√”者为负有纳税义务;打“×”者为不负有纳税义务。 ②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一条:境内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境外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无论在境内居住多少天,应纳税所得额均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即 1、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的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4,800 (公式Ⅰ) 2、工资薪金按日计算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当月累计日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4,800 (公式Ⅱ)(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 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企业分红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企业分红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一) 2011-01-07 10:30 1,股东分红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⑴所有股东是企业,股东分红给企业时,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企业与企业之间,税率不同,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率差额。⑵独资企业,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⑶有限责任公司查账征收企业,分给个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注:年终利润分配,股东分红的金额多少?是依据董事会的决定,来进行分配的。)第一步:(从利润分配先转到应付股利) 会计分录: 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 贷:应付股利 ⑵(支付给个人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如股东其名字多,可造一张表统一发放)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20% 贷:现金 ⑶到月底交税时(用税票作为凭证)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间股东分红(这股东是企业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 贷:应付股利—某企业(附董事会决议) ⑵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某企业贷:银行存款 注:将汇款单和收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内 如果企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时,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25%,乙企业所得税率20%,差额5% 收到甲企业汇来分红款时,假定是10万元 ⑴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⑵补交5%差额时,10万元×5%=应补交0.5万元企业所得税 交所得税时。借:投资收益0.5万元 贷:银行存款0.5万元 还剩下9.5万元,转到利润分配 2,用所有者权益增资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集体企业如:国营厂、集体厂、福利厂、校办厂等。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国家资本金、集体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的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到个人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的,按股息红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假定1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个人资本金(假定10万元)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10万元×20%=应交个人所得税2万元) 会计分录:代交个人所得税时, ①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②收回时 借:现金20000 贷:其他应收款—某个人所得税20000(将收据和税票附上,做原始凭证)

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岀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岀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岀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岀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岀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精品文档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普通股票的股息个税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是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小编在本文就普通股票股息和新三板股票和沪港通股票股息个税的计算详细介绍。 一、股息个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股期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税负1个月以内(含1个月)股息红利100%20%20%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50%10%超过1年股息红利25%5%二、股息个税的计算方法 财税〔2012〕85号规定,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20新股东分红个税申报

随着今年新个税法的实施,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五千元每月以下的,个税税率为0,这也意味着他们实际收入的增加。但是,这个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是包括工作,其他的收入也需要算到里面。比如您是一家公司的新股东,且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那就可以得到一定的分红,而这个分红就要算入其中,一起纳税。但是,这个税要如何缴纳呢?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2020年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所以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信息需要修改的投资者,需要在12月底前完成申报操作。 二、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指南 1、2019年未申报通过 可直接下载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APP,进入APP后选择第二个选项“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按照页面信息进行提交即可。可申报的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2、2019年已申报,但信息需要修改 对于2019年已经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但2020年申报信息有所调整的投

资者,同样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第一个选项“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进入2019年已经填报的信息页面,在待确认状态下选择相应扣除项目进行修改再确认。 3、2019年已申报,且无信息修改 如果2020年的申报信息与2019年一致,那么无需进行任何操作,2019年申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0年。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关于2020新股东分红个税申报方法了,希望对想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咨询杭州锐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他们旗下运营的锐捷财税,由一支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的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会计、税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外籍人员个税年度申报需要哪些纸质资料

外籍人员个税年度申报需要哪些纸质资料 话题:外国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何填写 推荐回答:这个很全面,请参考:1、2010年度外籍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操作流程上与往年不同:对在办理本次汇缴时已在2010年度离职的人员,必须先进入“年终汇算”模块做2010年度汇缴,再进入“离职清算”模块做2011年度离职清算,只不过离职清算数据为... 话题: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 问:帮一个外籍朋友问的,此人一直是在中国境内工作,但因为一些原因,从去... 推荐回答:1,只需要其中一份就好了,表格都是一样的,但是表格里要当事人签名确认,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委托申报要写委托申请书。2是啊,网报了就不用交了,因为网上申报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的密码,可以找单位的会计拿,因为这个他们做代扣缴时

会登... 话题:上门申报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 推荐回答:(一)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区分申报流程:1、申报无补税、退税、抵税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 话题:今年要把2014年的地税纳税申报表(综合)、个人所... 问:今年要把2014年的地税纳税申报表(综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 推荐回答:在申报软件里有打印你可以咨询税控单位怎么操作各地使用的是不同税控单位研发的申报软件哦或者去税局大厅也能申请打印带着单位的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 话题:怎样补申报和补交以往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推荐回答:1、补交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需补缴人姓名; (2)需补缴人身份证号码; (3)需补缴人月工资金额; (4)需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流程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流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在香港上市的模式 H股模式红筹模式境外非国有企业 H股公司是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或个人控制的公司。红筹公司是指在中 国内地以外地区注 册成立,并由中国 政府机构控制的公 指在中国内地以外 地区注册成立,并 由内地个人控制的 公司。通常通过返 程投资的方式将境 一、主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豁免:如申请人符合[市值/收入测试],能证明1)董事及管理层在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拥有足够(至少三年)的令人满意的经营;2)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年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则交易所会考虑接受短于三年的营业记录 3、最低市值及公众持股量 ?市值≥2亿港元 ?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或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较高者为准) ?公众股东须至少3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股数不得超过上市时公众持股量50% 注意: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一百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交易所在确信相关情况和条件下,可接受15%至25%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4、中国内地关于H股上市的规定(摘要) 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证监会1997年7月颁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1、盈利/财务要求 ?无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上市时市值≥1亿港元 ?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年经营业务现金流入≥2000万港元 2、营运记录和管理层 ?必须有二十四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 ?管理层需要在近两年内维持不变;而拥有权和控制权则需要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合共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豁免:如申请人符合某些要求(开采天然资源公司或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交易所会考虑接受十二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 3、最低市值及公众持股量

房地产企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与防范-精选模板

房地产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房地产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由于个人收入难以准确取证,一直是个难点。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个人收入更隐蔽,纳税人往往采取虚列开发成本费用、低价转让产品、个人借款长期不还,或是为个人代付代垫款等方式,让税务部门无法核实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本文从纳税人通常会采取的避税手段,分析房地产开发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的策略和办法。 一、纳税人通常会采取的手段 1.虚列开发成本费用支出。房地产开发往往是虚增建筑材料、增加工作量(时),或是加大隐蔽工程成本,增加地下工程成本;也有的是人为抬高单位建筑材料成本,等等。主要目的就是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然后通过建筑商、供应商再支付给股东个人。 2.低价转让完工开发产品。无偿赠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应视同销售征收各种税款,受赠人如果是股东个人,还必须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通过销控表很容易掌握开发产品销售及赠送情况,因而纳税人一般不采取此办法。而是通过低价转让,或是偷梁换柱,将自己的名字改成亲戚等别人的名字,达到分红的目的。 3.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纳税人会采取股东个人借款不还的方法,尤其是在项目快结束时,从借款,趁机“浑水摸鱼”想躲过税务人员的检查。由于个人借款长期不还,必须视同分红,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项目结束的当年借款,在清算时借款还未满一年。由于时间短,想通过此办法避开税务人员的注意,蒙混过关。 4.开发代付代垫款项。纳税人会采取为个人股东代付代垫款项的办法,比如为股东个人支付利息。没有发生借款行为,但是利息支出财务费用较高,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就是为个人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还有就是支付股东个人的消费支出、家庭支出等,或者是虚构业务直接用发票套取现金。 二、涉税管理难点 1.成本审核专业性太强,税务部门很难如实确定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隐蔽工程、地下工程太多,只有专业的机构才能准确核算其实际的开发建筑成本。纳税人人为增加工程量或是工程材料,税务部门很难审核出来。 2.市场价难以确定,明显偏低的依据不充分。如何鉴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没有一个科学的判断标准。只有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中提到,低于市场价30%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调查报告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调查报告 班级:05秋MBA学号:姓名:谢辉2004年12月22日,北青传媒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伴着一声清脆的锣声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大厅内响起,2004年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年度征程终于落下了帷幕。在这值得纪念的一年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进了海外的资本市场。总体上,2004年延续了2003年国际资本市场上刮起的“红色旋风”,国外投资者在看好中国经济的同时,也更加关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这些企业是中国最优秀、最活跃与最有潜质公司的代表,投资这些公司便可以间接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果,因此很多中国企业成为海外资本市场的“宠儿”。但是,回首2004年国内企业海外上市之路,我们可以看到,在鲜花与掌声的背后,也有一些隐忧与不安。 2003年中国企业海外新上市(IPO)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金额111.51美元。在海外新上市数量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75%;在筹资额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59%。图1 说明近两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增长速度较快,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海外资本市场。国外的投资者与外资的投资银行也都迫不及待地关注来自中国的上市公司,希望从中找到更好的投资或者业务机会。 而反观国内证券市场,2004年深沪两市发行的98只新股共募资353.46亿元,约42.7亿美金,创下1997年以来首发募资额的最低点,而同期海外IPO

的中国企业数量为84家,共筹集资金111.5亿美金,募集资金量约为国内的3倍。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尽管2004年国内首发上市的公司数量大于海外新上市中国公司数量,但是中国公司海外新上市募集的资金量远远大于国内。这说明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大多为大型企业,募集的资金量较大。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出:大型中国企业更倾向于到海外上市。这与国资委的支持态度、海外资本市场巨大的资金存量以及国内证券市场的低迷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2004年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国内融资渠道的进一步减少。自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以来,很多过热行业得到了抑制,作为国内主要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大幅缩减。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渴求度进一步上升。由于国内上市的审批与时间上的难度并没有丝毫的降低,加上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很多企业由此走上海外上市之路。 尽管市场热盼多年的国内中小企业板在2004年中终于推出,但是由于上市的标准与主板完全相同,加之随后暴露出的新上市公司的种种丑闻,中小企业板并没有真正缓解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前不久,在询价制下的第一支新股华电国际开始招股,经过77家机构投资者的询价,其发行价最终定为 2.52元,发行市盈率约为14.8倍,与询价期间华电国际的H股价格相差无几。询价制的采用,使国内发行体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削弱了国内证券市场在发行市盈率上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整理)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的方法 1、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2、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税可节税。发放年终奖要找到一个恰到好外的临界点。 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当作年终奖发放,则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12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年终奖/12)和[(年终奖+双薪)/12]两者不处于同一税率档的,可能筹划失败。“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3、巧用公积金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4、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比较研究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比较研究 去年以来,尽管香港证券市场受国际股市的影响持续低迷,但内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去香港上市的热情却丝毫未减。据统计,去年联交所新上市的企业中约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内地企业,目前正处于筹备阶段计划在今明两年上市的内地企业至少有50 家。此外,随着国内上市公司增发H 股模式( A to H )的开启,出于经营国际化和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的需要,内地证券市场可能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去香港市场增发新股。 一、内地企业香港上市基本概况 1. 概览 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优势明显,其成熟的市场运行环境,完善的投资银行服务,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内地企业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已成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地。从1993 年起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H 股公司——青岛啤酒,至今年 5 月底为止,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各类来自内地的公司达140 余家。10 年来内地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融资七千多亿港元,占同期香港市场融资总额的六成以上,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内地企业筹集国际资本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场所。据香港联交所公布的有关资料统计,截至到今年 5 月底,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市值为四千多亿美元,在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中名列第八位。其中,中资背景企业140 余家,总市值达13460 亿港元,占整个港股市价总值的29.5% ,已成为香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早先上市的国有企业政府色彩浓厚,包装过度。上市以后未能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在经营管理、会计审核制度、业务评估等方面同香港惯用的规则还存在一定距离。二是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不强,经营业绩逐年下滑,亏损家数逐年增加。H股和红筹股1996 年有2家亏损,1997 年有4家,1998 年有8家,2000 年则扩大到12家,2001 年所有H 股和红筹股平均盈利仅几分钱。三是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H 股公司业务运作以及监 管乃至企业内部的政策变动等信息披露不及时,国际投资者无法清晰、及时地获得第一手资料,从而造成投资者信任危机。四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管理水平低。盲目更改募集资金,盲目投资,盲目多元化现象严重。五是资产运作不灵活,二级市场再融资能力差,目前国内大部分在香港上市公司(红筹股、国企H 股)已经丧失了再融资功能。 二、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模式比较 1.H 股上市。 H 股是指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股份,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 股上市适用中国的法律和会计制度,向香港投资者发行股票,在香港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但仅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可以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流通,其他股票不在香港市场流通。H 股公司向境外股东支付的股利及其他款项必须以 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支付。 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H 股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对H 股主板上市的主要条件为:( 1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 )净资产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 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 万美元。(4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在主板市场上市的H 股公司

股东分红个税怎么规避

由于现今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属于私营企业,股东的性质通常是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所以在涉及股权分配、股权转让、股东分红等情况时,都会产生税务问题。但是由于一些管理者因为不太懂财税,所以也会让他们交不少冤枉钱。比如按照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每次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却很严重。那既然税负这么高,股东分红如何合理合法的避税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 其实我们可以通常改变持股模式,比如以自然人名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来投资,以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这是目前用的比较多的方式,也是税务局比较喜欢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空间比较小。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规定,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公司取得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这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增加了很

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关于股东分红个税规避方面的内容了,希望对想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咨询杭州锐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他们旗下运营的锐捷财税,由一支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的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会计、税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个人所得税整理

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的类型及判定标准 类型具体情况税收管辖权纳税义 务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居民管辖权—— 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均在中 国纳税 无限纳 税义务 ①住所标准 ②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 人 地域管辖权—— 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在中国纳税 有限纳 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相关链接】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能理解为任意居住12个月。注意,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离境、入境当日对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的影响。 项目作用离境、入境当天的处理 居住天数确定纳税 义务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 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工作天数计算应纳 税额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 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11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 所得的判定 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而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注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项目 1.内部退养费; 2.退职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上市公司股票期权; 6.单位以低于购买价或成本价销售住房的差价; 7.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8.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2.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

股东分红税务筹划怎么做

随着税务审计的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的规划空间相对减少。目前国内对股东分红如何税务筹划回答基本上是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但是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学会合理地改变商业模式,通过公司将自然人的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可以很容易地解决股东分红税务筹划问题。 一、适用于20%税率的分红:适用于这种形式的节税以及避税方法有以下这几种方式: 1、这种分红方式比较合理。所有股东都是企业。然后,在进行分红时,分红换一种方式,分红分配给法人股东。这时,没有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很好的起到股东分红避税的目的。 2、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查账征收企业,则在进行股东分红时将分红分配给自然人股东。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扣缴并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这可以合理地避免为股东征税。 二、自然人股东分红的常见节税方法:自然人股东在节税时有不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基本形式。 1、自然人股东在合作时可以通过合伙企业或一些基本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这样,他们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节税空间,使他们的股东分红避税工作合理合

法。 2、自然人股东可以将个人消费项目转换为企业。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变相的分红。这种分红方法可以避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股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总而言之,股东分红如何税务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对正确的方法才能够合理避税的。正如我们文中提到的,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专业的筹划机构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才能更好的节税的目标,而选择一个优秀的团队更可以帮助企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 经验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定南拥有丰富的钨砂、稀土等矿产资源。以来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吸引了众多资金投向开采、加工矿产品行业,其规模、效益和带动的相关产业、增加的就业岗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南县重要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同时也使一大批人走上致富之路。随之而来的矿产品税收尤其是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为突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一长期以来的税收征管难点,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政府重视、部门协税、源泉控管、强化征管”的综合治税新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增长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增长。1-12份,共征收入库“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万元,是的74倍,实现了开采矿产品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史性突破,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征管台帐。

税源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摸清税源,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税收征管才能有的放矢。年初我局成立了由税政、征管、主管分局人员组成的矿产资源税收调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县20户钨砂采矿企业、32户稀土开采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市场行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密切与矿产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详细了解矿产资源的办证、开采情况,收集信息,查找资料,核实数据。建立健全各矿点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对矿点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户口”,将每个矿点负责人、股东人数、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储量、开采时限、开采数量、开采成本、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矿种、分户建立电子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通过税源调查,为制定征管办法、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做好了准备,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测算,综合比对,确定合理征管模式。 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矿产品生产、经营者都是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十、捐赠的处理(P186)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例题27】张某200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P181)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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