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标 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3﹞49号

【发文日期】2003-04-01

【实施时间】2003-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788号)要求,我局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由法规处负责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调查已向总局如期报出。第三阶段即2002年,我局始终坚持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同时,充分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在总局确定的十九项调查内容中,2002年我省涉及了九项,即:技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政策、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旧货和旧机动车税收政策。共涉及企业4265户,减免税额合计97161万元(详见附件)。现将2002年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宇[1999]290号、财税字[2000]49号)下发后,我局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0]227号),各市国税局认真贯彻落

实。2002年,经对企业所提供的加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资料以及一些相关项目进行审核,共有30户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了这一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12户,外资企业18户。

该项税收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力度,促进了企业产品的结构调整,有利于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有利于扩大内需,是一项正确的税收政策,建议此项政策保留执行一个时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步入良性循环。

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999年和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个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海关联合进行了转发。2002年,全省符合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43户,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免二减兰的税收优惠政策均已落实。经过调查,这些企业已将所减免的税收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我们认为对高科技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扶持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

三、关于支持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规定,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自2001年起实行税率逐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的优惠政策。2002年,全省为1830户金融保险企业减免营业

税13323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降低了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金融保险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同时,这项政策也支持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在2003年取消了国税系统征收的营业税工作,因而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便于企业更好地开展其他工作。

四、关于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我省国税系统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方面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不越权、不违规。2002年全省共减免增值

税20682万元。通过调研,各地普遍反映,一是该项政策由以前的先征后返改为直接减免,手续简便,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二是大力促进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展;三是使废旧物品重新利用,减少了资源浪费,保护了自然资捞,改善了环境。我们认为这一政策应继续执行下去。

(二)准确把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一方面积极与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进行沟通,监测申请免税产品的生产原料中废弃物的配比标准是否达到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对符合标准的产品严格审批减免税手续,使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共为231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减免增值税16366万元。

(三)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1.在对废旧物资企业的管理中,企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现金结算货款,收购发票注明的项目难以核实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对企业编写填开虚假收购票难以查实。

2.收购发票向自然人据实开具,最好备注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查帐,避免不法纳税人

钻空子。

3.废弃物的具体标准应进一步明确;简单加工和加工生产的产品应严格划分范围。飞五、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我省管辖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较少,只有2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都已落实。

六、关于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后,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此文件,但由于存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营业税的传统观念,所以有的地方对医疗机构管理还不到位。这次我局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检查,全省11个市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已完成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有的地方还未进行划分。据调查,已划分的,其划分原则是按经济性质来划分,经济性质为个体的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济性质为非个体的则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定权限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经过核定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上均注明了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卫生局统一管理。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绝大多数未在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国税系统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药剂的外销部分予以征收增值税,收入很少,因为绝大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剂为内部使用。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不够准确。从这次调查中发现,由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和承包经营范围扩大,一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改变其性质,相当部分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厂医务室、门诊部、乡村诊所实际已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存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部科室承包或出租现象。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由其主管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尽快实现医、药分开核算。这样有利于划分国、地税的管辖范围,也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四)对医疗机构应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予以明确。如在财税[2000]42号文件中对分离为独立的零售企业的规定,执行中难以把握,易于造成征纳纠纷;又如对以药品零售为主的规模较

小的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属混合销售等等。建议对此类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为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七、关于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校办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我们对企业是否符合校办企业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全省符合条件的有39户。所减免的税款全部用于弥补亏损及改善办学条件。

八、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全省共有福利企业1278户,均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的四表一册齐全,残疾职工比例达到50%以上。对上述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我们既坚持严格依法征管,又积极贯彻了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思想,在办理减免退税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受理企业申请,审核有关资料,及时做好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使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及时落实。经调查,福利企业利用退回的税款用于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使得福利企业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经济效益。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智力(精神)残疾的程度不好掌握;

(二)四残人员比例偏高,不利于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文件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才能享受全部返还增值税的优惠,在现实中这个比例有些偏高,如果一个企业安置50%以上的残疾人员在生产岗位上,其生产效益是可想而知的,这与税收政策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建议降低福利企业四残人员比例。

(三)对改制福利企业的认定,在目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局面下,其他社会力量(不局限于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的福利企业也应享受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九、关于促进旧货及二于车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去年3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我们立即转发执行,至2002年底,共为17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额18万元。

由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较短,很多地方去年还没有开展此项业务,今年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旧货和二手车的交易。

附件:2002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430号 【发文日期】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功能的逐步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已由2003年推广之初的介质认证发展到目前的网上认证。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将有效解决目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时间较长、排队等候以及携票奔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认证的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为做好下一步网上认证的推广,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网上认证软件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12号)的要求,做好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原则上月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

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应按劳务支出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

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 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 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1)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简易操作流程 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简易操作流程

一、软件安装 进入我们公司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7068865.html,进行下载客户端安装程序,方法如下:登陆公司网站后进入“下载中心”,点击“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后的“下载地址”进行下载。 二、软件初始化 1、登陆: 程序安装完成后,在桌面上自动生成快捷方式,双击该快捷方式弹出登录界面: 用户代码:admin,初始密码:123456 2、初始化信息维护: 1)开票设置:选择“系统设置>>开票设置”。请注意,本功能中标“*”号的项目为必填项,都需要输入具体内容。除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外,还需要设置打印参 数和开票信息。开票前必须设置打印参数,为发票调整好打印位置。设置的开票 信息将在每张发票上显示,请如实填写并注意核对。 2)票种信息核定:选择“系统设置>>票种核定信息”。非网报用户点击【读盘】读

取票种核定信息。 3)货物信息:录入企业常用货物信息,开票时可供选择。选择“系统设置>>货物信息”,点击【增加】,录入货物编码、名称、规格型号等,点击【确定】即可。 另外,【修改】、【删除】功能可以对录入信息进行调整。 4)客户信息:录入企业往来客户的信息,开票时可供选择。选择“系统设置>>客户信息”。点击【增加】录入客户名称、客户税号或证件号码等,点击【确定】 即可。另外,【修改】、【删除】功能可以对录入信息进行调整。 3、操作流程: 1)发票领购:选择“领用管理>>发票领购”。默认显示已领购的发票,初次使用时显示为空。非网报模式的用户,点击【读盘】从安全介质中读入数据,获得领购 信息。 2)发票填开:选择“开票管理>>发票填开”,列出当前库存中可供开具的发票。选择发票种类,点击【开票】,开票时,可以手工逐项录入新发票信息,也可以复 制已开发票稍加修改形成新发票。 3)验旧缴销:非网报用户拿着安全介质去税务机关报送即可。 4)获取报送结果:选择“验旧缴销”。非网报用户点击【报送结果读盘】,从安全介质中读取纳税人从税务机关获取的报送结果。 4、特殊业务处理: 1)取得大额发票采集:针对取得发票金额大于五千元的发票信息,在此进行数据采集。选择“取得大额发票采集”。点击【录入】选择录入的发票种类,然后逐项 录入发票信息。 2)查询统计:查询发票领用存情况。选择“查询统计>>发票领用存查询”,默认显示本月的发票领用存信息。系统提供多种查询条件,可按发票种类、月份等条件 进行查询。 3)发票作废: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选择“开票管理>>发票作废”,选择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输入需要作废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作废原因,点击【确定】 完成发票作废。 4)红字发票开具:当企业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在此开具红字发票。选择“开票管理>>红字发票开具”,点击【红票】,选择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蓝票,点击【选中】。

煤炭铁精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 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九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的范围和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编制了现金流量表的报送,未编制的可以不报送)。 (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适用各自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报送的时限 纳税人申报期限内报送的财务报表采取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报送,具体报送时限如下: (一)中期财务报表 1.有增值税税种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增值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2.没有增值税税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二)年度财务报表 纳税人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中期不再报送。 三、下列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二)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 (三)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 (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