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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

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
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

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

郑兴灿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 300074)

摘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实践和相关试验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推行《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一级标准A标准,将推动太湖等重点流域城镇水污染

物的进一步减排。但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GB 18918-2002

一级标准A标准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以及一级A达标实际考核方式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

执法监督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误判。为了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往往不惜代价,城镇

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出现大幅度增加,但单位资金投入的减排效果往往并不明显,特别

是不太合理的总氮排放要求,容易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和不必要的能耗物耗增加,因此,非常有必要

针对太湖等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吸纳各方专家学

者、监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重新制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应的达标考核方式,以充分体现全面节能减排和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发展目标。

关键词:城镇污水;排放标准;除磷脱氮;节能减排;重点流域

1 概述

2005年和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以司发文和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一级标准A标准(以下简称一级A标准)。2007年5月,太湖流域发生无锡供水危机和蓝藻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之后,太湖流域所在省(市)全面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GB 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并由此全面推动了太湖流域乃至全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和扩建、新建工作。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中遇到的一些疑惑问题和除磷脱氮改造技术攻关及示范项目[1]的研究成果,结合对国内外城镇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的了解,笔者认为太湖等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强制执行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虽然可以减少一定数量的COD、BOD5、SS和氮磷污染物的排放,但由于一级A标准的原意是再生利用的基本水质要求,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排放标准,不具备普适性,是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之处的,其强制实施在工程投资、运行费用和能耗物耗等方面都会带来较为明显的和不必要的浪费,单位资金投入的减排效果并不明显,有时甚至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太湖等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吸纳各方专家、监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制订合理的且适合各流域自身特点的近中远期水质目标和水质标准,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制订相应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达标考核方式。

2 全面推行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科学性问题

2005年10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10号文“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在环发〔2005〕110号文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发文的形式改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18918-2002标准的适用范围,其中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提法也是GB18918-2002标准中没有出现过的。据了解,这一改变并不是建立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也没有组织各方专家论证和广泛征询意见。

继环发〔2005〕 110号文之后,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第21号公告,将GB18918-2002的第4.1.2.2条由原先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但不知何因,同一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对上海市几座特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并不是执行一级A标准,而是执行GB 18918-2002的二级标准,连一级B标准都不是。

2007年5月,太湖流域发生无锡供水危机和蓝藻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之后,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GB 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的要求。虽然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对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作了比较合理的调整,但实际达标考核督查中,仍然按照GB 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而且基本上采用的都是瞬时随机采样方式。

3 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原意与适用范围分析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A标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在GB 18918的制订过程中,设立“一级标准A标准”的本意是,在国家相关再生水水质标准未出台之前,作为再生水水质的基本要求[2](即过渡性标准与参考基准),因此,GB 18918-2002文本中的具体条文规定为:“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近年来,随着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分类》(GB/T 18919-2002)、《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等的陆续颁布和实施,GB 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作为再生水水质的过渡性参考标准,可以认为,其使命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不再适用于城镇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出水排放的达标考核。另外,“回用水”也已经规范为“再生水”。

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考核及适用范围界定问题

GB 18918-2002中没有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中到底允许多大比例的工业废水,或者说,工业废水达到多大比例就不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考核。我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的主城区污

水处理厂进水中,工业废水所占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60%~70%普遍降低到当前的30%~50%,属于比较典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某些类别工业废水的超标排放和偷排问题突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性污泥中毒死亡或污水处理设施损坏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对于工业产业园区、部分中小型工业城市和南方工业发达乡镇来说,集中式公共污水处理厂进水中工业废水的比例往往高达60%以上,甚至达到95%以上,或接近100%,工业废水排放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水质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化工和印染行业高度发达和比较集中的太湖等重点流域,这类污水处理厂已经不是真正意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于这类含高比例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执行GB 18918-2002还是工业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其他专门的标准,是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如果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一级A标准,COD 等指标的达标排放就相当困难。因此,直接执行GB 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是不够科学合理的。

针对工业废水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影响问题,江苏省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中,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划分为三个类别:Ⅰ类为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Ⅱ类为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Ⅲ类为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各个类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其中Ⅲ类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美国等发达国家通常制订严格的工业废水预处理标准,控制向公共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其无法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会破坏污水处理设施、损害从业人员健康的污染物。设定一般性禁令和特殊禁令。一般性禁令是指不允许工业用户向公共处理设施排入任何会导致“穿透”或“干扰”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穿透”是指公共处理设施没有能力处理某种污染物,从而使该污染物未经任何转化或降解就穿过公共处理设施排入水域,“干扰”是指污染物单独或联合排放导致抑制、破坏公共处理设施的处理运行或污泥处理、利用或处置,从而造成公共处理设施违反排放标准。特殊禁令则规定了不得进入公共处理设施的污染物。

5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氮磷排放标准值的合理确定问题

水体富营养化是指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氮磷营养物质大量进入湖泊、河口、海湾等缓流水体,引起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的迅速与大量繁殖,随后导致水体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我国的湖泊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已经相当严重。随着耗氧性污染物(有机物、氨氮)与悬浮固体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削减,水体中的耗氧物质含量降低、透明度增加,磷氮污染物导致的藻类爆发现象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频繁,磷氮污染物的大幅度削减和排放控制已经开始提高重要的议事日程,尤其是南方水网地区,比如太湖流域。

水体中的氮磷污染物来源主要包括:农业化肥流失;畜禽粪便与水产养殖业排水;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水体底部沉积物中的氮、磷释放。水体中氮的其他来源还包括:水体自身的生物固氮作用、降水中淋溶的空气氮氧化物(源自燃煤和汽车尾气),以及雷击闪电等自然现象。如果其他氮磷污染源得不到全面削减和有效控制,仅仅依靠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氮磷削减是远远不够的。

就城镇污水处理本身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工业废水达标处理率和排放标准偏低、城镇污水二级强化处理率不高、污水管网不配套等方面,因此迫切需要全面加强工业废水的预处理或单独达标处理、城镇排水管网的建设与完善,真正提高城镇污水的有效处理率,以污染物总量削减为主要出发点,而不是片面强调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如果不真正解决好

污染物的总量削减与控制问题,无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氮磷排放标准有多严都是难以解决当

前的水体严重富营养化问题。

就水体富营养化的氮磷控制指标来说,国际上的主导性意见是陆地浅水型湖泊水体蓝绿藻爆

发的主要限制因素是磷酸盐[3][4],而不是总氮和硝态氮。试验研究结果表明,只有在水体磷浓度较

高的情况下,总氮才会成为蓝绿藻持续严重爆发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磷的排放控制应该放在

首位,其次是BOD5和氨氮等耗氧性污染物的进一步控制。在水体总磷浓度不能达到很低(0.01~

0.02mg/L)的情况下,总氮的控制可以分阶段实施。从整体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角度考虑,当前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总磷排放标准应进一步加严、总氮的排放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美国环保局提出的湖泊富营养化阶段判断标准为:TP<0.01mg/L(贫营养)、TP 0.01~0.02

mg/L(中营养)、TP>0.02~0.025mg/L(富营养)。为了控制水体富营养化,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湖

泊水库水体的总磷控制要求是不超过0.025mg/L。美国主要根据接纳水体的具体情况,为每个污

水处理厂制订具体的排放限值,其基本考虑是[5],直接进入湖泊和水库的入流水体,总磷浓度不

超过0.05mg/L,湖泊、水库水体的背景总磷浓度不超过0.025mg/L;对不直接进入湖泊或水库的

河流和其他流动性水体,要求总磷浓度不超过0.1mg/L,根据这样的湖泊与河流水体水质控制要

求制订出相应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磷氮排放限值。美国湖库富营养化基本上都是磷限制型的,

少部分是总氮限制型,但基本上都位于亚热带或高纬度、高海拔地区,其背景总氮浓度也较低。

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主要氮磷指标值的逻辑关系问题

实际上,制订GB 18918-2002标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是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但GB 3838-2002中有关氮、磷的主要指标值在逻辑上相当的混乱,尤其是总

氮指标值。一般情况下,总氮包含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这3个组分,而且生活污水中的有机氮

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其中有机氮和氨氮的总和为凯氏氮(KTN),硝态氮则包含硝酸盐氮和亚

硝酸盐氮。但在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的标准值之间找不到上述平衡关系。

在GB 3838-2002中,氨氮与总氮标准值(湖库)都是相等的(参见表1),这是否可以理解

为所有湖库水体的硝态氮限值为0呢,或者说1+1+1竟然等于1?但GB 3838-2002中规定的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中确定的硝酸盐限值为10mg/L,这是否意味着作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总氮限值至少为11mg/L,Ⅱ类为10.5mg/L。或者说,作为环境控制

要求的总氮标准值要明显严于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总氮标准值;就作为饮用水水源最低要求的Ⅲ类

水体来水,如果按GB3838-2002的总氮标准值来考核的话,就属于超级劣Ⅴ类水了。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序号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7 氨氮(NH3-N) ≤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0.02

(湖库0.01)

0.1

(湖库0.025)

0.2

(湖库0.05)

0.3

(湖库0.1)

0.4

(湖库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0.2 0.5 1.0 1.5 2.0

另一方面,GB 3838-2002中总氮仅作为湖库的水质评价指标,不作为河流水体的评价指标,

这是否说明河流水体中的总氮浓度不受限制呢?也就是说湖库的硝态氮限值为0,河流水体的硝

态氮没有任何限值,这样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如果真的这样的话,由于湖库水体的补水基本上都是来自河流水体的,那湖库的总氮限值又如何得到真正的保障呢?

对比GB 3838-88的指标值(参见表2)可以看出,GB 3838-2002中新增了总氮评价指标,但删除了原有的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指标,将硝酸盐指标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这样的指标删减和合并调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指标值确定中却完全忽视了总氮一般由凯氏氮(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构成的基本概念与事实,造成相关标准值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协调和不一致。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指标值(单位:mg/L)序号项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9 硝酸盐(以N计) ≤ 10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0 2.0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湖库0.025)0.1(湖库0.025)0.2 0.2

与GB 3838-88相比,GB3838-2002实际上降低了对河流水体和湖库的总磷控制要求,尤其是Ⅲ类水体,总磷限值由0.1mg/L(湖库0.025)升高到0.2mg/L(湖库0.05)的水平。此外,没有分别对进入和不进入湖库的河流水体的总磷限值进行区别规定。以Ⅲ类水体为例,总磷为0.2mg/L 的河流水体作为湖库的主要补水,如何真正保障湖库0.05mg/L的总磷限值呢?

7 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稳定达标的难点问题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进水水质和运行情况,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技术攻关示范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实施一级A稳定达标控制的主要难题是如何实现总氮和COD指标值的稳定达标。

采用二级强化(除磷脱氮)生物处理技术和深度处理技术(化学混凝过滤),BOD5、SS和TP 等污染物指标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是基本上没有大的难度的,经济上也是基本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一般情况下,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浓度也是可以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的,超标情况基本上源自工业废水排放的不利影响,必须通过监控工业废水中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排放来解决。二级出水的混凝过滤只能去除胶体和悬浮固体,一般只能去除10mg/L左右的COD。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实践表明,城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合并集中处理的方式需要重新加以认真检讨,其主要原因是:(1)监管不到位或监管不力,预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偷排行为不时发生;(2)化工、印染、制药等重点污染行业排放的污水含有毒有害和难生物降解物质,危害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3)工业废水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剧了污泥处理处置的难度。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的提高和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日益突出,将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尽量从城镇污水中隔离出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现在看来确实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江苏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为例,出水总氮(TN)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是最大的难题。由于进水碳氮比明显偏低和工业废水的不利影响,除了强化生物除磷脱氮系统对内部碳源的利用

效率和提高反硝化效率之外,对于进水TN高于40mg/L、碳氮比低于4的污水处理厂,通常需要考虑增加碳源投加措施强化反硝化以保障一级A稳定达标。目前可行和通行的外部碳源补充措施是投加甲醇、醋酸钠或醋酸,去除1mg/L的硝态氮一般需要投加3mg/L的甲醇或5mg/L的醋酸钠。但甲醇是一种重要的能源物质和化工原料,除了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其生产过程也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或粮食,以及大量的电能。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中,通过投加甲醇等外部碳源强化总氮的去除,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总氮由一级B标准的20mg/L降低到一级A标准的15mg/L,甲醇的投加量至少在15mg/L以上,不计其他配套费用,仅甲醇本身,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成本就直接增加0.1元。投加甲醇后,还需要消耗不少电能来提高污水生物处理系统的供氧量,以分解残余的甲醇和产生的生物污泥。可以说,采取投加甲醇等外部碳源的方式来取得总氮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能够实现总氮减排,但同时也是明显增加能耗物耗的过程,未能充分体现节能减排的原则,有时甚至是得不偿失的。

8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一级A达标考核方式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考核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但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经常采用瞬时采样的方式,这种简单取样方式虽然可以明显节省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考核成本和人力需求,但检测的水质数据往往可能严重偏离GB 18918-2002所规定的日均值。其结果是,真正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会被判定为出水水质超标,而某些没有真正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却很可能被判定为达标,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达标考核应有的目的和意义。

另外,国际上通行的是计算全年达标率(天数)的考核方式,以及日均值、周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的不同时段不同限值的考核方式。而我国环境保护监管部门采用的基本上都是瞬时采用检测来判断稳定达标的考核方式,显得过于简单和随意,没有按照GB 18918-2002规定的合理方法进行取样,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比如,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1072-2007中就规定,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考核水质检测方法也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总氮项目的检测值中,不仅包含正常城镇污水中存在的可氨化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而且包含源自工业废水(尤其是化工和印染废水)的一些特殊含氮有机物。这些特殊含氮有机物在污水生物处理系统中是不能被氨化和生物降解的,其溶解性部分会随出水排出。在一些含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这类特殊含氮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可高达10mg/L以上,从而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总氮达标,虽然真正意义上的总氮(可氨化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浓度已经远远低于排放限值。

9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的几点讨论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在GB 8978-1996的基础上修改并单独制订的,有较大的改进。但该标准批准实施的版本中缺乏水环境负荷、地域特征、进水水质和处理规模等方面的分类考虑,例如,北方和南方城市之间,水质浓度有明显的差别,有的甚至相差4~5倍,要求达到同样的出水水质标准值,其技术选择和运行管理难度无疑明显不同。我国大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在500~5000m3/d范围内,要达到与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同样的一级排放标准,其单位能力工程投资和运行要高出很多,运行管理难度和成本费用也要高得多,整体工程投

资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肯定受到明显影响。就富营养化水体的藻类爆发控制来说,虽然磷氮是主要指标,是内因,但还有许多其他影响因素,例如光照、水温、水力流动特性等,因此水体的水质标准要因地而异,相应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也应该因地而异,尤其是总磷和总氮。

就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来说,有必要包括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特定接纳水体排放标准等3个类别,国家排放标准作为通用基准主要起指导和规范地方排放标准的作用,地方排放标准作为可实际执行和达标考核的污染物控制标准,特定接纳水体排放标准根据特定水体的特定目标制订,体现因地而异、轻重缓急、敏感与非敏感、分阶段实施等方面的考虑。在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值确定方面,有必要包括浓度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标准、动态总量控制标准等类型。同时根据水体水质目标分阶段实现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阶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或排放总量。标准的制订要考虑动态水质目标、环境容量、地域、规模、季节(温度)等因素,需要对标准值及标准实施进行技术与经济评估分析,全面评价标准实施的实际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在氮磷排放指标方面,有必要采取面源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控制和城镇污染控制同步推进的策略,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重点流域的分阶段水质目标,根据水体的分阶段水质目标和环境容量(或背景值),合理确定各类污染源的分阶段削减目标和出水排放标准。就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的浓度标准来说,对于不存在富营养化控制问题的一些流域,例如松花江流域和辽河流域,可放宽总磷和总氮的控制标准,但要适当提高氨氮控制标准,并全面提高工业废水的COD排放控制要求。对于富营养化问题非常突出的太湖、巢湖、滇池等流域,由于陆地浅水型湖泊水体蓝绿藻爆发的污染主因是磷酸盐,而不是总氮(硝态氮),建议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总磷和氨氮的排放控制,甚至可以制订严于“一级标准A标准”的动态排放标准。

例如,在日平均排放浓度(TP≤0.5mg/L、氨氮≤5(8)mg/L)的基础上再增加年平均排放浓度的指标值(TP≤0.2mg/L、氨氮≤2mg/L),或者进一步提高总磷和氨氮的日平均排放标准值(TP≤0.3mg/L、氨氮3≤mg/L);总氮则继续采用现行的“一级标准B标准”(20mg/L)或进一步适当放宽;待水体的TP浓度接近0.02~0.05mg/L时,再逐步提高总氮的排放浓度限值。

在一级标准B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总磷和氨氮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措施为优化二级强化生物处理系统的运行控制、增加化学除磷和出水过滤设施,增加的直接运行费用大致为每立方米处理水0.05~0.15元。如果提高总氮要求的话,由于碳源普遍不足,大多数城镇污水处理厂还要额外增加外部碳源(甲醇、醋酸钠)投加设施,投加外部碳源所增加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大致为每立方米处理水0.15~0.25元,与提高管网收集率和增加污水处理率相比,投入产出比低,工程投资效益不高,而且明显增加了能耗和物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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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SEPA. Protocol for Developing Nutrient TMDLs. EPA 841-B-99-007, November 1999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0288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

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 -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 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 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 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 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化工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化工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Z20 备案号:19083-2006 DB32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目次 前言....................................... .... .... ............................. . (Ⅲ) 5 6标准实施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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