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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理

保险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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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保险的基本原理

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一部分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一、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及保单达到约定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1、保险是一种现代的经济补偿制度

转移风险、分担损失、经济补偿、通过合同方式建立

2、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稳定个人和家庭生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3、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财产保险:各类财产和相关联的利益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合同责任

健康保险:医疗服务

其他: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约定于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种类: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人身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合法性,确定存在、非虚拟,有可衡量或可认定的经济价值

保险利益要求的差异:

人身保险:投保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未成年人的保险利益有特出限制)。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

财产保险:赔偿时必须有保险利益。尤其时货物运输保险,领取赔款的人不一定时被保险人。

保险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避免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保险欺诈

3、补偿原则:保险的作用时补偿损失,不应从赔偿中不当得利。

要求风险与保费的对价关系,合理确定保额、赔偿数额的依据

4、近因原则: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导致一定后果出现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能动:是指其影响离始终存在

决定:是指必然的、可以推论的因果关系

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是指独立力量或有新的因素产生,将使原有的因果链条中断,从而形成新的因果关系。(三)保险经营基础

1、可保风险

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保费经济可行损失是非故意的损失的时间、金额和原因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和成本之内确定

2、风险汇聚(大数法则)

独立风险的汇聚使风险降低相关风险的汇聚使风险扩大,高度相关的风险汇聚可能

导致巨灾相关风险必须另行处置

3、核保

对风险的审查定价的适用、抑制逆选择、防止道德风险

4、再保险

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再保险市场往往使国际性的

作用:稳定、保护经营成果,增强承保能力,增强抗灾能力,取得再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与其他服务

5、投资

获取收益的重要来源、资产管理功能支持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一、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2、基本权利义务

有效合同的要件:要约与承诺—>完整的意思表达过程

对价-,权利义务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合法动机

投保人义务:交付保险费、按约定同志风险的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施救

保险人义务:履行保障责任、及时赔款、给付保险金和有关费用

3、法律特征

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某种对价,以换取有条件允诺的协议

保险是射幸合同

协议合同与附和合同

协议合同:缔约双方充分的协商的结果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一方当事人先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接受和拒绝

大多数保险是附和合同,但有特殊情况:工程保险、核保险、航天保险多为协议合同

4、当事人与关系人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方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仅再保险人死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的指向、保险利益的载体

二、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利益载体/任指向)

2、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期限

3、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三、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1、有保险人签署的承诺的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凭证

4、保险单

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3、采取书面形式

4、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投保人/被保险人)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1、解除是指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3、人一般不可解除合同,除非: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

约定条件发生变化(财产保险)

其他特殊条件,如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届满

2、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

3、一方行使解除权

4、标的灭失

再保险考试答案整理 A版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发展思路 现状: (一)初步形成竞争性的再保险市场 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八家再保险公司,除此之外,还包括各直接保险公司、特殊风险的共保联合体、外资再保险在华代表处等,已经初步形成多元竞争的格局,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再保险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二)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经纪公司。我国再保险市场共有保险公司5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3家,没有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且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极少,资本金规模也不可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相比(三)再保险业整体上缺乏国际竞争力 再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国际市场,整体缺乏竞争力。其一,再保险经营主体资本实力不足。其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其三,国内再保险主体力量分散,缺乏对大灾、巨灾和特殊风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分散技术。其四,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其五,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 发展思路: (一)完善再保险市场体系 要坚持再保险市场自愿的和承保主体不能过多的原则,通过采取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内分保集团和允许各原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形式,组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的承保主体。同时组建再保险中介组织,利用其专业性的特点,加强再保险买卖双方的联系。 (二)承保主体的组建 第一,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建设由国家完全出资或出资控股的国家再保险公司,管理、规范、协调再保险市场相当必要。第二,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坚持数量适宜、避免恶性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保险公司出资建立商业性的股份制专业再保险公司。第三,国内分保集团。组建国内分保集团是为了解决大量的非法定再保险业务。 (三)建立合资再保险公司或外资再保险分公司 此举既可增加我国民族再保险市场的资源,直接扩大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而且也可为国内保险和再保险企业提供学习国外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了解再保险市场信息和国际惯例的便利,直接增加市场从业主体的数量和质量,又可以利用这些再保险公司的国际声誉,帮助国内保险公司找到更多的人民币直接分保渠道,减少对外汇需求的压力,同时使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为能吸引境外分保业务的市场。 (四)培育和扶持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2.强化再保险监管,培育规范有序的法律环境。 3.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人才成长环境。 第二题 偿二代与偿一代有一定区别 一是偿二代的最低资本构成更全面。 二是偿二代的最低资本计量时更精细化。 三是偿二代的实际资本计量更科学。 四是偿二代提出了对保险公司定性监管要求。 偿二代将影响财险公司经营 一是资本管理领域。偿二代影响最直接的,无疑是资本管理领域,从资产的认可方式,到负债的认可方式,到资本的分级管理,再到最低资本的构成和计量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这都将影响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资本的分级管理也将对资本补充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 二是业务策略和预算领域。在偿二代下,仅仅根据综合成本率等传统财务指标作为制定业务策略的依据已经远远不够,还需要将资本占用或者风险水平考虑进去,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等指标来进行辅助决策。 三是风险管理领域。偿二代的最低资本要求里明确提出了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也就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高低来增加或减少资本要求。 四是投资领域。在偿二代下,不同的投资资产有不同的风险因子,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本占用将被大幅提高,同一投资资产由于计价方式不同导致风险资本要求不同。 五是再保险领域。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体系,再保险对尾部风险的管理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价值。在偿二代下,根据再保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状况、境内外属性、有无第三方担保等来确定对应收再保款项的资本要求。 3.简述我国财务再保险的监管 我国财务再保险监管现状:

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管理规范

一、填空题: 1、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 和(异地共保)。 2、特殊风险业务: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 航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3、对采取异地承保、异地共保、统括保单方式进行的大型商业保 险业务实行(逐笔)授权经营和报批管理,各相关机构于 承保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重要客户部审批。 4、特殊风险业务的核保、核赔工作由(公司首席核保核赔 人员)逐笔报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对于需要进行补录的业务,出单人员须得到(首席核保人) 授权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录入操作,补录须按照核保核赔流 程进行操作。 二、选择题 1、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原则包括:集中管理原则、稳健经营原则、严控风险原则、专业服务原则和(C)。 A、效益优先原则 B、属地承保原则 C、树立品牌原则 D、逐级上报原则 2、大型商业保险: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A)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A)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承保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A、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B、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D、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统括保单业务的定义:对(C)法人在(C)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A、对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B、对同一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C、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D、对不同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4、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保险业务最高决策权机构为(D)。 A、重要客户部 B 、财产险部 C、再保险部 D、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 5、以下哪项不是重要客户部的职能(D)? A、负责实施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调研 B、负责制定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C、负责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拓展及客户关系的维护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一: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 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 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 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因此,保险理赔人员应当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全面、准确地掌握保险利益这一基本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综合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 “平安计划”是我国面向高危行业的农民工推出的工伤保障计划。 ()2. 只有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住房公积金最终归职工个人所有。 ()4. 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 ()5. 医疗社会保险是与其它保险项目关联性最强的保险项目。 ()6. 失业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7.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8.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9. 社会保障管理必须坚持政、事分开。

()10.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特点。 ()1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 ()12.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基础医疗保险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1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14. 医疗社会保险项目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也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15.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6.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7. 德国的义务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18. 住房公积金的根本功能是住房保障。 ()19. 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年发放。

()2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 ()21. 周期性失业是在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中,由社会需求下降、经济萧条引起的劳动力供给过剩而产生的失业。 ()22.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主要特点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3.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 ()2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 二、单选题 1. 失业社会保险中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来自()因素。 A、自然 B、非自然 C、自然和非自然 D、各种综合因素 2.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分配和再分配,依法保障社会成员的()需要的社会安全制度。 A、基本生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布实施,共计八章八十条。 目录 概述 1第一章总则总则 1适用范围 1公司定义 1分支机构 1业务范围 1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原则 1申请条件 1提交材料 1审查 1开业申请 1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 1条件 1提交材料 1开业验收 1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机构变更 1报告事项 1解散 1清算 1撤销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保险经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概述 2009年第1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公司定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业务范围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偿多少元?赔偿40 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

再保险-教学大纲

《再保险》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13602A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51讲课学时:51实验(上机)学时:0 学分:3 适用对象:保险学(精算) 先修课程: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保险法学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再保险》是保险专业必修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其教学目标主要是使学生在学习了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专业课程之后,了解再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再保险的主要操作技术、特殊的费率厘定方法和经营管理,再保险的数理基础以及再保险市场等。通过再保险课程的学习,不仅要使学生建立保险经营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使学生初步掌握再保险的基本业务流程、技术手段及其最新发展变化。 目标1:掌握再保险的相关概念及其分类的两条线 目标2:重点掌握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区别和各自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非比例再保险的特殊费率厘定方法 目标3:掌握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各险种的具体再保险安排与规划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

本课程内容较多,在教学中要突出重点,需要精讲和细讲的内容主要是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法及其实务操作,特别是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及其条款内容,再保险的安排和规划等。对于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再保险监管的内容可以粗讲,对于再保险市场的内容可以让学生自学。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让较缺乏再保险实践经验的学生能够较好掌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技能,课堂讲授一定要增加实例,同时多采取提问方式或讨论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其间还可以请再保险公司的有关专家做有关再保险实务的报告。 对课后作业以及学生自学的要求; 每一章节课后都会有思考题,同时对于重点章节会有课堂考察与练习。 该课程从哪些方面促进了毕业要求的实现; 本课程是保险专业产、寿、再三大主干课程之一,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熟悉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以及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将来毕业后胜任再保险工作打下基础。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各章节的学时分配如下表: 教学课时分配

保险基本原理

保险基本原理 (AQF0031)下列属于重大不实告知的是()。 A. 甲女士在投保单中声明,自己曾经因为左脚脚趾感染而去就医。事实上,她是因为右脚脚趾感染而去就医的 B. 乙先生在投保单中声明自己于7月10日看过一次病,而实际的看病日期为7月9日 C. 丙先生在投保单中声明,自己于7月10日去医院做了一次常规体检,而事实上他是去看心脏病的 D. 丁女士在投保单中故意以填写阴历而少报自己的年龄 解析: 重大不实告知指那些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决策的事项上的不实告知。 (AQF0032)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 根据双方协商,可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不退还保险费 D. 根据双方协商,可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部分保险费 解析: 参照《保险法》第17条。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QF0033)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对()的约束。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解析: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指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这项权利。 (AQF0034)人寿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A. 投保时 B. 理赔时 C. 投保时或理赔时 D. 投保时和理赔时 解析: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意义。 (AQF0035)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保险标的恢复到()的经济状态为限。 A. 订立合同时 B. 受损失前 C. 订立合同后 D. 合同终止 解析: 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保险的目的是补偿损失,不得利用保险不当获利。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摘要:本文从西方经济学发展的角度分析了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对西方经济学家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与自由放任或国家干预、社会保障与福利、社会保障与福利改名社会保障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对建立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学说的启示。 一、导论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阶段,它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的思想发展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定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的社会保障思想、德国历史学派提倡国家福利的社会保障思想、福利经济学关于福利保障的思想。二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阶段,它标志着福利型社会保障思想的确立,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凯恩斯主义的福利保障理论、“福利国家”论者的社会保障理论。三是西万社会保障理论的多样化发展阶段,它表现为当代西方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新自由主义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社会市场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其他经济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派、经济增长学派、未来学派等关于社会福利保障理论)、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理论。英国社会学家贝弗里奇(W T. Beveridge)在1942年11月向英国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中已说明:“社会保险应旨在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收入”,“‘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国家所组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至于有些阶层要求保障超出最低生活标准的需要,那可以通过参加私人举办的自愿深险计划去解决。他认为,英国社会政策应以消灭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五大祸害为目标,主张通过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报告中提出了三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不限于社会的贫困阶层,应包括所有公民,并且不论贫富都按统一的付难交纳保险金;二是政府统一管理原则,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组织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三是全面保障原则或公民需要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三种保障方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可以说,贝弗里奇不仅在理论上确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基本功能与原则,而且说明了社会保障在实际运行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摘要: 1、总则 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

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管理 2.1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2.3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2.4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2.5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单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限额)的考量原则。 2.6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资产可摊回性的评估原则。 2.7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以及外部披露流程; 2.8 财产保险公司应确立再保IT系统的建设与完善目标,并组织实施。 3、再保险运营管理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难的巨灾风险。

–治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再保险的差不多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 ?与其他公司共保 ?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 “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原保险和再保险差不多上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进展 区不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依旧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不承担如何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 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治理的通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 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1.含义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分保 1、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 额分保 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分保示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 80万36万44万0 200万90万110万0 500万225万275万0 600万225万275万100万

保险学原理各章练习题分解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单选题 1、风险的特征不包括(C) A、客观性 B、不确定性 C、主观性 D、损失性 2、风险规避的方法不包括(C) A、风险规避 B、损失控制 C、风险统计 D、损失融资 3、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 A )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评价 D、风险自留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 A ) A、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B、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小的安全保障 C、持续经营 D、生存目标 5、( B )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 A、道德 B、实质 C、风纪 D、心理 6、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C )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判断题 1、因为买彩票赢钱可能微乎其微, 99.99%的可能支持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了,所以将不会有人购买彩票。(×) 2、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3、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 简答题 1、请简述风险融资的方法 答: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称为损失(或风险)融资。其方法主要为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1)风险自留 损失由个人或组织的自有资金(基金)来支付。 自留风险往往出于三种情况: (1)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 (2)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 (3)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2)风险转移(Risk Transfer) 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风险转移的方式:

(1)公司组织。(独资、合伙与公司) (2)合同安排。(即通过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转移风险) (3)委托保管。(指将个人财产交由他人进行保护、服务和处理等) (4)担保合同 (5)套期保值 (6)购买保险 计算题 1、投资于某股票,盈利总额为0的概率是80%,盈利总额为2500的概率是20%,请计算投资该股票,期望收益、风险(方差)各为多少? 答:期望收益=(0.80)(¥0)+(0.20)(¥2,500)=¥500 方差= 0.8(¥0-¥500)2+0.2 (¥2,500-¥500)2 = ¥1,000,000 第二章保险制度 单选题 1、就经济的可行性而言,下列哪些风险适合保险(C) A、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大 B、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小 C、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D、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保险为(C )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综合保险 3、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B ) A、自然风险 B、投机风险 C、纯粹风险 D、财产风险 4、投资股市可能面临的风险是( B)。 A、纯粹风险 B、投机风险 C、意外风险 D、自然风险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且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为( A )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综合保险 6、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A )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7、人身保险中,某些人从事危险较大的职业,更愿意投死亡保险,这种现象可称为(B) A、正常 B、逆选择 C、职业需要 D、保险意识强

保险基本原理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保险基本原理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100小题.每题1.0分,共10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为( )。 A 明确列明 B 明确说明 C 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 D 以上皆非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我国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即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2题 下列不属于可保风险必备条件的是( )。 A 风险是一种纯粹风险 B 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C 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D 减轻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①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②风险时间的发生是意外的;③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④风险必须有导致重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大损失的可能;⑤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风险;⑥风险必须具有现时可能性。 第3题 王某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以王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承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 )。 A 确定的利益 B 合法的利益 C 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 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合法的利益;②必须是客观上能确定的利益;③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非法利益投保,就不构成保险利益,即使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此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如货主走私的货物、小偷偷来的赃物等。 第4题 老刘已有五年驾龄,并且每年都会给他的车投保车全险。2008年6月,老刘将车借给了他的朋友,他的朋友虽然会开车,但没有取得驾照。结果他的朋友发生了车祸,车辆损失严重,经交管部门裁定,老刘的朋友应负全部责任。对此, ( )。 A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为老刘的朋友没有驾照 B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因为车是老刘的,与他的朋友无关 C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因为老刘已经为车购买了车全险 D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应退还保费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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