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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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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__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__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 )、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 (或者山林权证,下同 ),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十条国有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并办理林地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今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业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为平时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

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 __批准。

第十八条国营林为平时修建林区道路、保护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 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为平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必须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2000亩以上的,报 __批准。

第二十二条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

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须经县以上林为玉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被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总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 __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

准的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 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三) 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五) 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维护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

(三) 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林地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 从事有关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

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多征土地的,责令限期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法审批或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民经占用、征用林地的,按本条第 (一)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

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 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林业资源数据管理系统

林业通讯设备管理系统 林业系统通讯设备是林业生产中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林业系统日常工作必要辅助。用GIS技术对通讯设备进行管理可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林业系统通讯设备具有种类繁多、分布范围广泛、分布区域地形复杂等特点。从而对设备的管理、维护带来许多不便。林业通讯设备管理系统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图片资料、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设备资料等数据融合在一起,可以清楚的描述设备管线的地表和地下分布情况、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安装日期维护记录、维护人员的组成等等。通过对地形数据的分析可以精确定位某一设备的位置以及其周边环境,从而大大降低设备管理和维护的工作强度。 一、地形数据的管理与控制 1.图层和设备信息加载:通过图层和设备信息加载,能够实现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图,林区分布图,地形图,遥感图,各种通讯设备的分布图以及人员的分布等等。按照一定的颜色和符号表示设备的类型和种类,并且能够统计汇总结果。

网络发布可以实现网络办公 终端用户根据权限可以对数据进行更新 2.地图控制与操作,实现基本的放大、缩小、定位、全图显示、鸟瞰图功能,能够测量任意两点或者多点的距离。 二、设备资源数据一体化查询 1.图形查询:通过图形上的拾取、选择、空间关系分析实现对设备资源数据和档案的查询。 2.属性查询,通过对某设备或某区域设备的查询,可以得到设备的详细清单和图片,将查询结果通过图表方式展现在屏幕上或打印输出。

某区域地形图1 3.统计分析: 对于某一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的名称、生产日期、安装时间、维护记录、设备图片信息、设备分布坐标、归属管理片区、管理人员清单等。 三、资源更新管理 1.地形数据的更新,通过GeoBeans图形平台对地形数据进行阶段性修 改和更新。通过GeoBeans信息发布软件实现系统内网络办公。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农〔2009〕76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林业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占用或征用县(市、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设区市直属单位林地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征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同时要建立健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台账。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自征收之日起3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分享范围和比例为: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10%,县分享70%;属于省直管县的,省分享比例不变,省直管县分享80%。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80%。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100%。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市、县分享100%;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级分享比例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执行。

最新《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资料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

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森林管理信息系统

?森林管理信息系统 ?前言 ?为什么要学习? ?信息时代的要求 ?信息化社会大背景 ?信息技术应用 ?1992年,国家林业局设立信息中心 ?2010年的目标,建成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 ?前言 目前已建立的全国性的林业信息系统: ?全国森林资源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荒漠化监测信息系统 ?全国林火监测信息系统 ?全国生态林业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林业局综合服务信息系统 ?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信息网络及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 ?前言 课程意义: 一、现代林业建设的基本要求 ?现代林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求更精准、翔实的林业基础信息作支撑 ?提升森林管理水平、创新、方法手段 ?前言 二、依法行政和强化管理的根本保障 ?信息化管理,避免信息混乱,弄虚作假 ?标准化软件,数据不实,管理不规范 ?及时更新,动态反映,解决时效性差的不足 ?前言 ?三、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迫切需要 ?缺乏科学有效管理手段,信息化水平低,信息难共享,极大浪费 ?措施:信息化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大大提高数据权威性和影响力 ?前言 ?四、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必然选择 ?监测是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工作,需要信息化技术的有力支撑 ?五、推动科技进步和人才建设的重要的举措 ?推动林业科技水平提高 ?推动整个行业人才成长和队伍素质提高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数字林业和林业信息化 ?一、数字林业 ?信息化的林业,包括林业大部分要素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能化的全过程,在数字地球大框架指导下,应用遥感、计算机、数字化、网络、智能术和可视化等技术,把地球上的各种林业信息用地理坐标确定与连接起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XX县XX国社合作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XX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本林场林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措施。 第二条负责林场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监界的护林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管住重点人员。对特殊人群进行全面彻底地摸排登记,逐一落实监护人责任,加强对林区智障人员和儿童的监管,对进入林区旅游、生产、施工人员逐一开展登记工作以及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特别是在森林火灾高发期要管住重点林区,对重点林区、国家战略储备林区、重要设施周边必须重点巡护,死看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确保

万无一失。 第五条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随意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林场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经检查发现有森林火灾隐患的个人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林场应定期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林区周围村民的安全用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人为森林火灾隐患。 第九条强化非生产性火源管理到位。林场通过贴宣传标语、警示牌或组织人员巡逻等方式,要求进入或居住林区人员严禁林内吸烟丢烟蒂、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和点烛烧香等祭祀用火;严禁在林内野炊、取暖、用火把照明,林业生产民工做饭用火应开好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及时熄灭余火;严禁用火狩猎和在林内烧蜂窝、烧蚂蚁窝和小孩玩耍用火;严禁“五类”人员带火种上山和林内用火。并经常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管。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个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6616358271.html,),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

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林业护林员巡检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林业护林员巡检管理系统解决方 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5) 1.1. 现状与需求 (5) 1.2. 系统建设目标 (7) 1.3. 应用场景 (8) 1.3.1. 对巡检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8) 1.3.2. 巡检过程全程管控 (9) 1.3.3. 巡检人员实时调度 (9) 1.3.4. 巡检路线视频回传 (10) 1.3.5. 日常应急指挥,远程指导处置 (10) 1.3.6. 圈选及地图调度 (10) 1.3.7. 解决不同区域统一调度问题 (11) 第二章系统组成 (11) 2.1. 系统构成 (11) 2.1.1. 中心服务平台层 (12) 2.1.2. 业务承载网层 (13) 2.1.3. 前端应用层 (13) 2.2. 系统功能 (14) 2.2.1. PTT 3G公网集群对讲 (14) 2.2.2. 实时在线集群音/视频调度 (14) 2.2.3. 离线音视频保存 (14) 2.2.4. 视频会议 (14)

2.2.5. 远程音/视频/照片存储 (15) 2.2.6. GPS定位/导航 (15) 2.2.7. 移动视频监控 (16) 2.3. 系统设计原则 (16) 第三章对外接口及系统融合 (17) 3.1. 支持系统二次开发 (18) 3.2. 支持接入指挥中心现有音视频系统 (19) 3.2.1. 与SIP可视电话互通 (19) 3.2.2. 与现有视频监控融合 (19) 3.3. 与PSTN进行互通 (19) 3.4. 支持接入指挥中心已有的电视墙 (20) 3.5. 支持第三方移动办公软件 (20) 第四章终端产品介绍及功能 (21) 4.1. 手持终端PTM9100介绍 (21) 4.2. 手持终端PTM1006介绍 (23) 4.2.1. 特色功能: (24) 4.2.2. 产品规格: (24) 4.3. 双模大屏终端(支持模拟对讲) (27) 4.4. 三防终端VT5000 (29) 4.5. 手持终端T1 (32) 4.6. 车载终端PTM8030介绍 (34) 1.1. 一体化调度台 (38)

森林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措施 森林火灾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使多年造林、护林的成果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给社会、生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危害。 我本项目地处湖北麻城福田河镇纯阳山,施工环境均为林区,加之山高林密草木丛生,极易发生火灾。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项目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防火意识,把森林防火工作抓实、抓好,并制定以下防火措施: 1、森防期间,项目部明确防火第一责任人。且第一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尽量不外出,集中精力抓防火。采取以项目为主对工区负责人,层层分解,森林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头,真正做到严抓不懈。 2、搞好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森林防火自觉性。要坚持不懈的开展森林防火教育,使项目部及工区认识到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员工思想上树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重点宣传与面上宣传,流动宣传与典型宣传相结合,力求做到形式、内容和效果的同一。七项目及各工区下发森林防火宣传彩练,与工区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工作中,要集中力量,打造森防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3、强化货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从社会环境看,我项目施工地段居住人口较多,进入林区放牧、砍柴、采集林副产品人员较多,不懂森防知识,在野外随意吸烟弄火,给入山管理和火源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认真查找可能出现问题和存在的漏洞,打好防火这一仗。 (1)、周密布置,坚持把住火源头。 项目部成立义务森林防火小队,加大施工区内的巡护密度,坚持把住火源入山关。清明期间,是火源管理最为关键的时期,入山人员及施工区附近人员较多,村民随意扫墓,火灾隐患极大。防火小组要加大巡视力度,对于重点地段,施工现场做到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 (2)、严肃纪律,严格管理 项目部组织工区召开《森林法》学习专项会议加强教育。加大对于违章违法用火的查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四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闽林财[1997]7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9年5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四)》494-495] 一、对征占用林地征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是国家的既定政策。各地必须严格按闽价[1993]费字78号文规定收足、管严、用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各级林业财务部门与同级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审核四项收费缴款凭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四项费用的,一律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林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3年10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二)》303-308] 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愿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须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超过批准多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到20000元罚款;……(六)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 1 -

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 2 -

GIS林地管理系统

基于GIS的林地管理信息系统 需求分析报告 班级: * * * 学生姓名:* * * 学号: * * * * 日期: * * ** * 目录 1 / 9

1 引言 (1) 1.1 项目背景及编写目的 (1) 1.2 相关术语定义 (1) 1.3 参考资料 (2) 2 GIS项目概述 (2) 2.1 GIS项目目标 (2) 2.2 GIS项目内容 (2) 2.2 现行系统的调查报告 (2) 3 GIS数据描述 (3) 3.1 GIS数据分析(静态,动态) (3) 3.2 GIS数据流图 (3) 3.3 GIS数据库的描述 (4) 3.4 参考资料 (5) 4 GIS功能需求 (5) 4.1 功能划分 (5) 4.2 功能描述 (5) 5 GIS性能需求 (6) 5.1 数据精确度 (6) 5.2 时间特性 (7) 5.3 适应性 (7)

1 引言 1.1 项目背景及编写目的 从地理位置上看,湖北省是中国的中心腹地,荆门则是湖北的腹地,是中部之中。这座位于版图中心的城市,如今正步伐稳健地走在现代林业建设、绿色发展的路上,为荆门人民建设一座“半城青山半城楼”的生态宜居城市。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荆门,打造生态大市、产业强市的战略。在利益方面,荆门市林业局提出发展绿色能源、有机食品、休闲旅游等林业产业,重点建设东宝国家森工科技产业园、京山木本粮油和生物质能源循环产业园、钟祥绿色饮品产业园、沙洋林纸一体化产业、掇刀花卉科技产业园和屈家岭梅花鹿产业园等六大林业产业园区,初步形成“一块板、绿色饮品,绿色能源、生态游”四大产业,培育出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家。充分发挥林改后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建设林业产业基地。全市建成速丰林基地190万亩、高效经济林基地170万亩、花卉苗木基地20万亩。同时,突出抓好以林下经济、中幼林抚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森林经营工作,重点推广林茶、林菜、林菌、林花、林粮、林草、林禽、林畜、林渔、林药等十大复合生态种养模式。不断延长林业产业链条,从卖原材料向卖深加工产品转变。荆门市计划到2015年,全市森林面积达到43.33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4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8%,林业总产值达到120亿元,初步建立比较稳定的林业生态体系、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比较先进的生态文化体系、比较高效的林业保障体系,形成现代林业体系框架。 然而林业具有用地广阔、生产周期长, 其所涉及的森林系统结构复杂, 森林资源附于地表等特点。而85%以上的森林管理决策与其空间位置有关, 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制定管理决策, 缺乏直观性和决策过程的可视化, 给经营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林业规划的发展进程。林业的发展要结合现代科技的产物,从而能够快速的实现林业的发展,达到所规划的目标,而GIS能快速准确地获取多种组合形式的林业资源统计数据, 清晰直观地表现数据之间的联系和发展趋势, 实现数据可视化以及空间地理分析与实际应用的集成。以满足森林资源管理和领导决策的需求, 进而可以利用GIS对林业资源质和量的变化进行动态监测与规划; 解决林业上长期以来经营粗放、信息技术落后的问题, 促进林业的经营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1.2 相关术语定义 GIS 是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的缩写,即地理信息系统。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随着计算机技术、空间技术、无线电传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GIS技术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地理信息系统是介于信息科学、空间科学和地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与新技术学科,对空间信息的管理与分析是它的优势所在,它是一种兼容、存储、管理、分析、显示与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分析和处理海量数据的通用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是以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对空间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操作、模拟、分析和显示,并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而建立起来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是空间数据的管理系统,是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综合体,其主要有以下 1 / 9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方案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更严格、更有效的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机制,科学防范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XX年秋防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管好各类入山人员,切断火种入山关,杜绝人为原因发生森林火灾,实现源头治火目标,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实现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村屯现象和全市连续19个防期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和市森防指专职副总指挥任副组长,各县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分管副县长、副主任和市防火办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XX年秋季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任务 严格管理林区内农事用火。严格管理在林区从事农业生

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防火期内,严禁纵火点烧林地、草塘违法开垦;严禁采用烧地格子等方式对耕地进行扩边整形和擅自扩大现有耕地面积。发现防火期内违规烧荒行为,无论成灾与否,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违法野外用火和毁林、毁草开垦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处罚,同时严肃追究森林、草原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管护巡查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严格管理林区内各施工单位。严格管理在林区内依法开办工矿、设立旅游区或新建开发区的单位,对其所承担的火源管理责任区进行实时监管,并责成其建设相应的森林防火配套设施。施业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由作业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扑火费用和森林资源损失。在防火期内,对进入林区进行地质勘探、矿产开采的单位进行森林防火专项审批。各地森林防火部门有权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备案的作业单位清理出山。 严格管理林区内重点人群。在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区从事山产品采集、收购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凭证入山,编组签状,划定采集区域,交纳保证金,实行定点收购,严禁带火入山、支锅煮菜、点烧山野菜采区等野外用火。对野外吸烟人员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按照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场不加以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外吸烟引起山火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律依法严惩。乡

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最新林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解决方案

林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解决方案 导读:"数字林业"是人类以数字的形式再现的林业信息场,是信息化的林业。"数字林业"是数字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综合运用GIS、遥感、遥测、宽带网络、多媒体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对林业资源进行信息自动采..... "3S"技术在"数字林业"中重大意义 "数字林业"是人类以数字的形式再现的林业信息场,是信息化的林业。"数字林业"是数字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综合运用GIS、遥感、遥测、宽带网络、多媒体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对林业资源进行信息自动采集、动态监测管理和辅助决策服务的技术系统;它具有数字化、网络化、虚拟仿真、优化决策支持和可视化表现等强大功能,为各级领导的宏观管理、指挥、调度、协调工作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服务,用信息化技术改变传统的林业生产管理模式,从而全面实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数字化,实现林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数字林业"的基础是首先实现森林资源信息的数字化、共享和管理。森林资源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信息,一类是森林资源档案,另一类是林相图。森林资源信息是“数字林业”信息化的基础,林业的重大应用系统如防火指挥、资源监测等都离不开森林资源信息的管理和查询、分析。基于3S技术实现森林资源信息的共享、交换、整合、调度与集成应用,是"数字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林业系统应用"3S"技术时机非常恰当。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3S已经走过了大投入的阶段,其能力已经得到巨大认可,技术上非常成熟,边际成本很低。GIS在林业有着深厚的基础和优势,而国家的数字林业和林业六大工程的实施,正是处在这样一个时刻,正如国家林业局的指示:"继续抓好六大工程监测,监测工作要上新水平;六大工程信息化要上新层次;林业跨越式发展要靠六大工程,而六大工程最终还是要靠科研,靠信息化、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3S必须优先依托经济效益高的行业,完成3S需要的必要积累。现在,我国3S总产值已经达到,而为了达到综合的社会经济效益,农、林业等需要国家投入发展3S的部门,已经可以通过相对较小的投入得到非常高的效益了。 目前各种"3S"产品非常多,包括国外著名的的Arcinfo软件、Mapinfo软件等,在国内也有很多的优秀的产品如中地的Mapgis、超图的SuperMap、山海经纬公司的EzGis等。尤其是山海经纬公司的EzGis产品在林业领域有着非常深入的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野外施工森林防火措施

野外施工森林防火措施 为了加强野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实现工程施工和森林防火“两不误,两促进”的目标,杜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防范野外工作人员防火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各带队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 1、强化宣传教育。使所有参与野外施工作业的作业人员熟知森林防火安全 2、强化火源管理。采防范常识,能够自觉地遵守森林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 取有针对性的管用措施,严格管控野外作业生产、生活用火,严防人为火的发生. 3、强化责任落实。遵从野外作业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双向落实责任的原则,森林防火部门、各野外作业单位的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位。? 4、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野外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力度,使作业人员的受教育率达到100%。 5、细化野外火源管理各项措施.根据国家电网线路架设野外作业人员生产作业特点,针对不同的火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控人为火灾的发生。 6、严格入山火源管理。严格禁止作业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内作业。加大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严禁野外吸烟、弄火。 7、强化野外作业火源管理。防火期内,对确需在施工区域内生产生活性用火的,必须经防火办批准,在三级风以下天气使用,严防失火。 8、落实“一盒火制度”,即:指野外作业点指派专人保管和使用“一盒火" 9、每个入山作业人员在从事施工作业的同时,都要主动承担作业区内的林火预防和扑救任务,真正做到防火和施工两不误、两促进。同时,要求各作业点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切实解决森林高火险期生活用火问题.使用油锯等机械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防失火、跑火,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停止使用。林内作业时油脂燃料的存放必须选择好安全地点。 10、加强林区生产野外作业管理。严格遵守防火禁令。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各野外作业点要停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11、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2、严格落实各项森林防火责任。 13、加强领导,注重协调。配合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野外生产作业林火预防和林火扑救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十三条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营造林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先进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承担的营造林任务,应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富余职工保质保量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内部招投标制,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按照作业设计的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抚育和管护,确保营造林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尤其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提高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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