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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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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

一、概念和知识点

1.法的定义: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控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 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规范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 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普遍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I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II 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程序性,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3.法的本质: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的要素:概念;规则;原则;(理念)。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对各种法律现象、事实的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其功能:1 认识、归纳和表达特定的法律现象或事实 2 构筑和改善法律规范 3 表达功能。规则,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模式、限度或法律后果规则是最为主要的法律要素。它是由法律概念和其他文字按照规则的内在逻辑构成的完整法律准则和规定。规则一般指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定是完整的规范;规范则指较为抽象法律指引,一般具有完整的结构。规则具有:1 规范性确定性。原则,较为抽象的基础性的原理或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无罪推定、公序良俗、等价有偿、公平等。理念,法律理念是法律本身所体现的和人们所持有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应然状态。包括:有

关法律的理想、观念、信仰。法律中的理念比原则更为宽广、更为抽象,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5.法律与宗教道德:1 与道德的区别2与道德的联系3与宗教的区别4与宗教的联系

6.法律冲突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意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7..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平等主体之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是对象化的经济利益,是能够被人作为利益享有的对象,财产须符合三个条件:1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2 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财产关系就是人们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 财产继承关系4 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分别构成1 物权法2 债权法3 继承法4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1 人格关系2 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性命、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 身份关系只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形成的社会关系。

8.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权利法。现代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私人领域,后者是公共领域,现代社会的人同时拥有“市民”和“公民”两个身份,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尤其是公共领域的政府更不能进行不正当干预。私法就是调整私人或非公权者团体之间关系的法如民法和商法;公法就是调整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者与其相对方之间关系的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领域,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若他们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国家授权机关才出面解决。权利法,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首先体现在其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内在逻辑而建立起来的,其【主体制度】规定的是权利的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是行使权力的方式,【民事责任】是权利保护的方式,【诉讼时效】是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1 债权3人格权 4 继承权等】是权利的种类。民法的基本原则(非):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

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共有三个层面的平等,1起点平等(是不可能的)2 形式平等(社会向人们提供民事活动的机会应是同等的,不区别对待就是平等,结果可以不同)3 结果平等(人们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相同的),II 民法上的平等是身份的对立物,身份产生特权和歧视,因此身份社会就是机会不均等社会,而民法主张把人们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把机会向社会所有人开放,使契约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I 是市民社会自治在民法上的体现,(在上文中提到过)市民可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法律所不禁止的民事活动而不受到法律之外的约束,其核心是确认并保障个人自由II 是民法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物权法】中表现为财产自由,【合同法】中为合同自由,【亲属法】中为婚姻自由,【继承法】中为遗嘱自由,其中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和完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三方利益平衡与社会和谐,作用在于两个方面:1 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地对待他人事务2 对法官平衡权的授予,要求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实现利益平衡。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注:意思自治原则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限制。

9.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果为目的之行为。P35

10.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需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需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P36

11.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P37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个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定其构成民事法

律行为。(事实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法律(国家)的认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价值判断)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 当事人2 行为的标的3 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应的要件包括I 为主体合格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42 具体宣告制度见P43)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II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由于法律行为本质上是当事人的意思,这种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即可产生法律拘束力。III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IV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

1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47);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在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均不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原因:1 违反强行法2 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3 文件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法定理由存在,可由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对其内容加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可能原因:1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分为: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3 无权处分行为。效果具体见P51。

14.表见代理:P57 表见代理的意义: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15.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各种情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对外活动;代理人有一定意思自治的自由;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消灭。)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事后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样的关系并不是另一种独立于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只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已。

17.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是民事主体平等性的体现。意志发生,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大部分民事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亲属关系、物权关系例外,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补偿性,因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所以一方物权惩罚另一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功能在于补偿,例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课申请人民法院或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以保证违约金的补偿功能。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非):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实质是受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了法律上的体现,是最基础的分类)2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I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前者如因人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区分为这两点,意义:1 明确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不同性质,前者中的财产权利一般是可转让的,而后者则是不可转让的 2 确对两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保护方法,前者受到破坏,通常采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救济方法,而后者则常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II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区分此两者的意义:1 除了可确定两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外,还在于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义

务的性质III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一方仅享有权利,他方进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由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形成的绝对法律关系。符合法律关系则是指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既是受领标的物之权利主体,又是支付价金之义务主体。

19.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年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与生理死亡相对而言的,生理死亡是自然事实,而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是法律现实,可能被宣告人还在某个地方生存着,但是我们在法律上却视为其死亡。原因:之所以设立这样的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和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航天以及科学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而失踪是经常发生的事。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势必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长期持续,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之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必然损害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及身分关系宜尽快予以确定。如果不实行死亡宣告制度而只以失踪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之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利益,并且更易造成社会关系之紊乱。因此,必须以法律规定失踪期间,由法院进行干予,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然后对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宣告死亡作为变更的法律根据。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保证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合法利益免受损害,因此在民法通则中确立宣告死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规则:我国的《民法通则》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具体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普通时限适用于通常情况下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限是4 年,下落不明满四年,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特殊时限,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的情况,时限是2 年,也就是在时限要求上更短,因为意外事故中,造成人死亡的概率更高,更应该尽快推定其死亡,以保护被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合法利益免受损害。!!宣告死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生理死亡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其婚姻关系解除,你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所负的债务以其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也就消灭。但是,如果他没有死亡,他在生存地的所为

法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其在生存地应该按照正常人对待。!!!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突然出现,则宣告死亡的推定被推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原配偶如果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若已经再婚,再婚的法律效力继续存在,与宣告死亡人的婚姻不能恢复。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不因其复活而解除收养关系,其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因宣告死亡而获得其财产的人,应当将其财产返还,如果原物灭失,则适当地给予金钱补偿。

2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内容,I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界限,特征1 体现权利主体意志自由2 本质是民事主体所享民事利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分类见P27)II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所受的我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I 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代替物和不代替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P29)II 行为III 智力成果

21.民事权利类型: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主权利、从权利(并存的若干民事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专属权、非专属权(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程度);原权利、救济权(以后权救济前权的派生关系为标准)。P27

2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P31)的客观情况。特征:1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 事法律事实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3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依据民法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分类:1 事件2 行为

2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24.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特征: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5.

25.诉讼时效种类:据适用对象划分1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对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特别规定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由法律专门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据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来划分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P205

26.诉讼时效的计算: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社会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应当自条件成就或始期届满是时起算IIP206有履行期的请求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III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标的物被相对人不法占有之时起算IV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发生时起算V 质物和留置物的返还请求权,自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之时起算VI 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自租赁合同终止时起算VII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起算VIII 一部作为标的的请求权,自相对人作为是起算IX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侵害行为人时起算。

2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实体权利——胜诉权;期限不同:不变期间——可以终止、中断;使用条件不同:法院是否主动援用;适用范围不同:形成权——请求权;起算时间不同:权力形成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28.6.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9.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0.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36 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赖以行使行为能力,享有权利的法人机关。特点:一个企业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决定权;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诉权。(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授权,目的在于明确交易主体,稳定市场秩序。)31..公司的概念: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社团,受到各国公司法的规范和调整。

32.公司的种类:I按是否发型股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II 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III 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IV 按股东的构成是否有人员限制以及股份转让是否受限制为标准,将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

33.公司的设立: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其性质有着三种认识1 合伙契约说(是不正确的,将其等同于意思上相对的契约与公司设立行为中意思的一致性不相符)2 单独行为说(也是不对的,公司是一种意志行为,不是单独的个别的行为)3 共同行为说,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同的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此为正解。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是不同的,成立是指公司取得了法人人格,取得了从事经营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态,而设立是一个过程,不同于成立是一个时间点具体而言,不同之处:1 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而成

立是行政行为,因为公司的成立需要政府的行政确认2 行为效力不同,设立是成立的前台出,但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取得法人资格。3 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而成立行为的主体则是发起人和政府机关。设立的方式:1 发起设立2 募集设立P216

34.股东出资: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35.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利机关,也是最高意思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以及开会详见P229

36.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由全体董事组成。职权与开会详见P231 董事的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详见P231

37.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职权和义务详见P233

38.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概念不一样,公司资本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资产则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一般说来公司资产大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一个固定的数字,公司资产是变动的。资本发行制度:I 法定资本制,又叫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就将章程中记载的股份全额发行的资本制度,体现:1 资本确资本维持3资本不变详见P219II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III 折中授权资本制,其规定旗本虽然不必一次发行完毕,但受其必须发行一定比例。最低资本额制度,有限责任公司10 现降为3万,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现降为500万。

39.公司的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1出资转让,特点:1原则上出资可以转让,但是公司法对出资转让设有限制 2 资转让不需要再公开的交易市场上进行,只要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就可以发生。特殊要求: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首先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法定期间不答复视为同意),若是半数以上不同意,那些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就视作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0.股东的权利:1 表决权,保证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利,

是股东对股东大会所议议案的决议权。2 盈余分派请求权,这是股东给予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想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要看公司是否盈利)3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时,就公司偿债后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4 新股认购权,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是,有优先于其他人认购公司股份或出资的权利。5 提案权,股东享有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6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详见P226。7 信息获取权,是指股东了解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的权利。8 诉讼提起权,分为直接诉讼提起权和派生诉讼提起权,前者是股东对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后者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害人向公司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41.公司合并、解散: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种类、方式与程序详见P234(分立、变更详见P234)解散,是指出现法定事由、章定事由或公司行为违法,而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原因详见P236

42.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nemember company)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特征未知……

43.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44.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承诺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过程结束),也称为受盘(Acceptance),订立合同可以有多次要约和要约邀请,但只有一次承诺。

45.合同种类:I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其名称,前者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后者则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II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义务来划分的,前者有对价意义的义务,后者没有,前者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后者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III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来划分,凡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支付相应代价,为前者,否则为后者,前者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合同,后者如赠与、使用借贷。IV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前者又称不要物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交付标的物即成立,现在的合同一般都是诺成性合同,后者如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上课举例是答应送对方一样东西如果实际上没有送过来便不算是合同不具有效力)。V 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两个或多个合同之间的关系划分的,

前者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后者相反。VI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有法定的特点要求为标准来划分的,前者是指需按法定的特定要求才能成立,这类合同如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时可能不成立或者无效,后者则不存在。VII 预备合同和本合同,这是以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前者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基于该预约订立的合同成为本合同。P144

46.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当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大致有如下类型:1 合同未成立型2合同无效型3合同成立型,应当对第三种予以足够的重视。

47.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特征:I 泛持续性,格式合同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适用II 事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III 不可协商性,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接受一方的弱势。评价: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以节约社会的“交易成本”,又有可能造成“垄断性伤害”。法律对此的态度是“矫枉”但不“过正”,承认格式合同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普通消费者。功能:减少交易成本;预估生产成本;法律认可当事人创造“合同种类”。流弊:一方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的权利;赋予自己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无效:I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II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III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8.合同的履行: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做出作为合同债务的给付实现合同债权并使合同归于消灭掉的过程和结果。履行合同的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必须完全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2 亲自履行原则,债务人应亲自履行债务3 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除履行自身义务外,还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为其履行义务创造条件4 同时履行原则,除事先约定好顺序的,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详见P160(还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ppt 里也有)

49.合同正义原则的内容:又称契约正义,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学术界对此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一直在争论)。

50.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

51.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2.物权的特征:I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指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借助于他人。II 对世权。所谓对世权,即只有自己是权利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人。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III 权是排他性的权利P63

53.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1)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见ppt 五—13)追及效力,即当物权的客体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流入到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直接追及到物,依法要求占有人归还原物。

54.物权的种类:I 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II 他物权,包括1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上权(权利人对于他人土地适用、收益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适用的权利),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质权(也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券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财产,

在债权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5.《物权法》原则:I物权法定原则II 一物一权原则III 公示公信原则P61 PPT 物权法33~38

56.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I 原始取得,分为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依法(没收、征收)、拾得物的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取得,添附(混合、附合、加工)II 继受取得,分为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P68)。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的事实。种类:I 是所有权的绝对消灭,主要是所有物本身的灭失II 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主要是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与支配但原物尚存之情形。原因包括:1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所有权以一定物的形式为客体,成立所有权或者成立所有权法律关系,客体是必不可少之要件。没有所有权之客体,即谈不上所有权;反之,所有权客体灭失,则所有权也随之消灭。如一杯奶茶被饮用,因洪水导致携带之笔记本电脑冲走等,都会因为消费、消耗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所有权客体不复存在,从而产生所有权绝对消灭的后果。2 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除了客体要件之外,还必须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享有。当主体资格消灭之时,所有权也即告消灭。如公司破产、自然人死亡等,因权利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财产依法定程序转移他人所有,因此所有权也归于消灭。

3 所有权抛弃:前文已经指出,所有权的行使体现了所有人的独立意志。因此,作为财产权的所有权可以由所有权人抛弃而消灭。如丢弃用过的英语四级考试辅导用书、放弃继承权等,会因权利主体主动抛弃其所有物或者放弃其财产权而导致所有权消灭。

4 所有权转让:在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中,处分权能是核心。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所有权,导致所有权在特定权利主体上发生消灭后果。亦言之,所有权转让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如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其结果是出让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的所有权产生,这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5 所有权的强制消灭:所有权被国家依法通过征购、没收、拍卖、罚款等强制手段,导致所有权消灭,但此时会产生新的所有权,故也属于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57.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概念(对物权追及效力的切断):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取

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适用条件(构成要件):I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不知情”+“举证责任”;II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合理的价格);III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8.物权公示:概念:物权在变动即物权在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使第三人知道的物权法基本原则。原因:为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公示:登记;动产公示: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 占有改定4 指示交付P62

59.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合同:概念: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原因:I 法律行为II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附合、混合、加工及混同。III 某些公法上的原因P65 .

6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概念:一般泛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广义包括:1 垄断行为2 限制竞争行为。而狭义的则与此两者是并列关系。P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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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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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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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与答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 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一定期限。() A.1年 B.3个月 C.2年 D.6个月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的是() A.盘盈的固定资产 B.通过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 C.外购的固定资产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参考答案:A ?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B.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 C.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 D.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 参考答案:A ?5[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各税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A.18000平方米 B.24000平方米 C.36000平方米 D.12000平方米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免征增值税的是() A.粮油企业销售面粉 B.农民销售自产粮食 C.木材加工厂销售原木 D.超市销售糖果 参考答案:B ?7[单选题]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是()。 A.转让专利权 B.转让建筑xx使用权 C.转让网络虚拟道具 D.转让采矿权 参考答案:B ?8[单选题]境内公司向乙境外公司支付1000万股息,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乙公司预提10%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代缴代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正确的是() A.1000×10% B.1000×(1-25%)×10% C.1000×(1-25%)×50%×10% D.1000×25 参考答案:A ?9[单选题]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藉个人中,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A.怀特2015.1.1入境境,12月31日离境、中间三次离境,每次20天 B.汤姆2015.2.1入境,次年3.1离境 C.海南维2015.1.1入境,12.31离境 D.麦克2015.1.1入境,12.31离境,中间离开25天 参考答案:B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必须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内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10[单选题]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设立账簿的期限()。 A.10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2018年《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2018年《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17年7月1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工资3000元。同年9月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因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其补偿的工资数额为( )。 A、7000元 B、1800元 C、3500元 D、3000元 【答案】D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一定年限。该期限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解析】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甲贸易公司位于市区,实际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区占地4000平方米,生活区占地1000平方米。甲贸易公司还有一个位于农村的仓库,实际占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已知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5元,计算甲贸易公司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000×5=25000元 B、(5000+1500)×5=32500元 C、(4000+1500)×5=27500元 D、4000×5=20000元 【答案】A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支付工具中,可以透支的是( )。 A、储值卡 B、信用卡 C、储蓄卡 D、预付卡 【答案】B 【解析】信用卡可以透支。 5、2017年12月甲啤酒厂生成150吨啤酒,销售1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甲啤酒厂当月销售啤酒消费税计税依据为( )。 A、35.1万元 B、30万元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引导语: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 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 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行为能力:5.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A: 规章:4.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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