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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协议,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运输条件等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同的双重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是一种运输合同,又是

一种买卖合同。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同时也要履行货物交付的义务。

2. 合同解除的特殊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有一定的特殊性。当发生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但需遵守特定的通知和赔偿程序。

3. 合同的法律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公约,如

海牙规则、海洋运输法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运输法规等。双方应根据

合同涉及的具体内容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明确列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和。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

2. 货物描述:合同中应明确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尺寸等信息,以确保双方对货物的认知一致。

3. 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和运输路线,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4. 运输费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运输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一般情况下,托运人需要在托运货物之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运输费用。

5. 运输条件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条件,如包装要求、保险责任等。承运人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在货物损失或损毁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损失和争端解决机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损失的界定和赔偿方式,并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 托运人的履行义务: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托运人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装船通知、装箱单等。

2. 承运人的履行义务: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方式运输货物。承运人还需确保货物安全以防止

货物损失或损坏,同时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

3. 违约责任与赔偿: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视为

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合同损

失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情况。

1. 协商解除:当双方出现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时,可以通过协

商达成解除协议,终止合同关系。协商解除需要双方在协商中达成

一致意见。

2. 法律解除:根据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如不可抗力、合同

违约等情况,可依法解除合同。法律解除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

裁来实现。

3. 履行完毕:当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将货物成功交付给托运人时,合同任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五、结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海事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关系到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应进行深入了解,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争端的解决。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 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 《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 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

损。 一、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 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 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11 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 二、适用的水域 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 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

案例分析(海商法案例、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30日,张家港市A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案外人青岛B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署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为供方,B公司为需方,交货方式为上海港需方指定船,价格条件为FOB上海,货物数量为450,000米的人棉印花布,货价348,750美元,报关及出运港口费用由供方负担,需方预付20%的美元定金,余款D/P或T/T。2008年3月,A公司将一批价值为116,250美元的货物送至上海洋山港出运,并向案外人C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支付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代理包干费人民币3,910元。嗣后,A公司取得了编号为DHQ0804EJ047的二正一副提单,该套提单在签单处盖有上海D公司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期间所用的签单章。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B公司;涉案货物为人棉印花布,150,000米,250小箱,毛重25,000公斤,56CBM,装一只40尺高箱,箱号为TTNU9417333,关封号为CN3337626,预付运费;承运船舶为SALLY MAERSK/0804,对应提运单号555807344,运抵国为阿尔及利亚的阿尔及尔港。2008年6月1日承运人上海D公司在提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使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A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上海D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上海海事法院以(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216号判决书认定A公司胜诉,上海D公司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诉称:1、涉案“提单”仅仅是一份“小单”或者说货物收据,并非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A公司持有该“提单”,并不意味着拥有涉案货物的所有权。 2、与国外需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B公司,B公司才是涉案货物的真正托运人。 3、是B公司而非A公司为涉案货物支付了运费,同时A公司对编号为555807344的提单是涉案真正的海运单(其上记载的托运人为B公司)这一事实是知悉的。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1. 导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托运人和船舶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关 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法规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并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各项事宜。 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1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Hamburg Rules)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于1978年通过,并于1992年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货主和船东的权益,并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托运人有义务按时将货物交给船舶承运人,并负责提供 准确和完整的货物描述;船舶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运输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交付货物。 2.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Rotterdam Rules)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Rotterdam Rules)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08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该公约旨在取代现有的国际公约,如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和1924年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以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

Rotterdam Rules在货主和船东之间建立起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托运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运输期限的规定、损失和延误的赔偿等。 3. 国内法规 3.1 《海商法》 《海商法》是我国关于海商法律最主要的法规之一。该法规规定了海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海运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货物运输的责任和风险、海事赔偿等内容。 《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我国海商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3.2 《船舶吨位计量法》 《船舶吨位计量法》是我国航运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法规规定了船舶吨位的计量方法和计费标准,用以确定船舶的载重能力。 根据《船舶吨位计量法》的规定,船舶承运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货物吨位计算运费,并在合同中明确计费方式和标准。 4. 争议解决机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篇一: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部分,因为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居于首位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船舶使用和船员作用的实现主要体现于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从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毫无例外地成为各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基础理论,提单是其中心内容。此外,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按照我国运输市场的实践,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国内的内河和沿海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互独立的一种合同,适用专门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货物运输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目的的必要环节。其中,海上货物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经济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有关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和惯例也因此成为调整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基础而被借鉴。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列入运输合同的范畴,成为专门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独立合同种类,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运输合同共有的双务、有偿等法律性质,还存在着如下法律特点: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 作为运输合同的具体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海路将所承运的货物送达到目的地。为此,承运人不仅要付出其劳务和费用,而且应当自行承担海上风险来履行运输义务。由于海上风险大于陆上风险,现有的科学技术又决定着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陆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活动的必要手段,因此,与国际贸易合同相适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会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般舶经由国际航线航行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之间,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不同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收货人) 由于国际贸易是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从而,相应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还必然要涉及到第三人──收货人。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3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航次租船合同则应当是书面形式,而在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等种类。 1.班轮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 1、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虽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移动平台)。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由于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除外。 3、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籍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舰艇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只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所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5、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无需在舰艇登记机关作任何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是,为了保护对船舶买受人的买卖,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天不行使而消灭。” 6、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港口费、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7、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1)--(5)的顺序清偿。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3)项受偿。 8、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 (1)船舶灭失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 引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海运承运人承担将货物从起 运港口运送到目的港口的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本章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要素、主要条款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2. 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海上货物运输达成的合同,包括托运人与 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与船东之间的合同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3. 要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3.1 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货物的委托人,是合同中的一方。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和船东,向其支付运费,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3.2 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委托,承担将货物从起运港口运送到目的港口的责任 和义务的一方。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运输费用履行合同。

3.3 货物 货物是指交付托运人的物品,可以包括货物本身、包装和装卸设备等。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价值和性质对合同具有重要影响。 3.4 船东 船东是指提供船舶作为运输工具的一方,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船舶满足运输要求和航行安全,并提供相应的船舶设施和服务。 4. 主要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几个重要条款: 4.1 运输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例如整船运输、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运输时间、费用和货物安全有着不同的要求。 4.2 运输时间 合同中应规定货物的起运时间和目的港口的预计到达时间。对于时间敏感的货物,通常会约定迟延赔偿条款和罚款条款。 4.3 运输费用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 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

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3、各类调整海商关系法律的不同称谓: (1)shipping law 英联邦人用的较多,是“海上运输法”(关系大同小异)美国法律下shipping law还包括 (2)dry law:干法。货运法,船上设备配备,船舶抵押,船舶融资wet law:湿法。通常海事法下的内容都归为湿法(仅限于船舶范围)。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 2、船舶关系

2023修正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引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 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对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案展开分析和评析。 案例背景 - 双方当事人:甲方(货主)和乙方(承运人) - 货物类型:钢材 - 货物数量:1000吨 - 运输路线:中国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 合同约定: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价格,承运人负责将 货物从装货港口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纠纷分析 1. 缺陷货物的责任归属

甲方声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而乙方辩称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存在损坏,与其运输过程无关。对于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需要考虑货物装运前和运输过程中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口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因此,乙方应对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负责。 2. 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合同约定了CIF价格,即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保险范围应包括货物损坏的赔偿。甲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也可以向乙方主张赔偿。乙方要提供保险费用支付凭证和运输保险单,以便甲方进行索赔。 3. 通知责任和证明责任 甲方在发现货物损坏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损坏货物的证据。通知要包括详细的损坏情况、时间、地点等信息,以确保乙方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保留证据。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损坏货物照片、装运清单、提单等证明材料,以便乙方核实索赔事实。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条款中通常规定了相关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在本案中,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可能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国际贸易法、航海法、海商法等。当甲方与乙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海运运输合同6篇(海船运输合同)

海运运输合同6篇(海船运输合同) 下面是我编写的海运运输合同6篇,供大家赏析。 海运运输合同1 甲方:_X公司 乙方:_X公司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长期委托乙方派船装运煤炭,经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年煤炭装载数量约_万吨。 二、甲方每次煤炭运输前,提前五天通知乙方派船准备。乙方船舶抵达指定港口装货,如因甲方资源不足,造成船舶亏吨,亏吨的差额运费应由甲方承担,如发生资源落空或空返,甲方应支付计划全程运价款的30%作为赔偿金。 三、船舶每次留港时间,起运港及到达港的货物装卸均为甲方负责向港口申请安排,并由甲方保证两港的安全泊位。装货港为24小时,卸货港为24小时,两港合为48小时。留港时间指船舶抵港报时起算至装、卸完毕为止。如超过上述期限,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滞港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费。 四、运价:每次船舶运费按登记载货吨及实际航线计算,每吨按市价计算,每航次另外确认一份运价通知单。

五、运费结算方式: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乙方按实装量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与甲方结算运输款。 六、甲方应向乙方安排的运输船舶提供符合安全、适装、适卸条件的码头进行作业,以及相关资料。乙方保证安排的运输船舶具备从事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的各种证书,具保证证书真实、有效、齐全。 七、费用负担:乙方负责支付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船用水电费。甲方负责支付两港的货物港务费、交通建设费、理货费、海事监费、装卸费等其让费用。 八、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保险责任,与乙方无关。 九、煤炭运输合同甲乙方暂定二年,自签订合同日起计。 十、以上合同条款,一方更改后,须经另一方重新盖章后有效。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仲裁和判决机构为甲方所辖地海事法庭。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海运运输合同2 _________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

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那么你对海上运输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Summary:我国《海商法》已经明确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载人责任主要围绕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进行实施。当《海商法》正式成立之后,目的是为了更好推动中国海上贸易领域,促进航海运输行业日益壮大,并且与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有着深厚影响。同时,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指导主体,其中包含责任形成要素、证实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许多主体问题。基于此,本文围绕《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重点研究。 Keys:《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在经济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现代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没有对地域采取严格限制,而国际货物运输的存在开辟新的交易道路,承运人责任制度也会随着海运业发展日渐完善,明确梳理船货双方关系,严格规范双方权

利和义务,主要通过经济全球化、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等做出有利证据。同时,重点分析国际经济和贸易,充分体现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国际货物运输成为贸易通行的枢纽,自从签订合同到正式履行完成,要求运输阶段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必要问题[1]。所以,承运人承担重要责任,有效给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很大帮助,而货物运输环节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接收、陆路运输、保管、装载等流程,更好彰显出承运人的重要性。国际海上运输是港到港之间的运输过程,途中会经历换乘、交易、多次联运等业务,这些工作都是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有效将其整体结合,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风险加大。运输期间主要利用劳务换取足够运输费用,间接性推动国际贸易稳定发展,为国际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另外,海运业承运人包含国际海运承运人、多联运输承运人、沿海港口运输承运人,但是这些承运人责任方面出现很多类似之处,极易引起很多矛盾。所以,国际对于这些问题还需采取进一步完善,加快适应国家经济水平,推动运输行业发展和国际立法都在加快完善,凸显出其目的性和规律性特点。 二、我国《海商法》确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一旦违反合同或者是未能完成其义务引起货物损失时,只能采用财产损害赔偿原则解决问题。这种归责原则是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特殊法则,主要作用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冲突的协调和效益均衡,有利于海运双方获取更多合法权益。 我国《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中,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相应规定,要求承运人认真管理运输货物,并且按照指定航线行驶,如果在航行过程中承运人由于操作不妥等影响交易进度,还需承担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示范合同)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140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示范合同)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示范合同)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乙方于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文本。在具体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时,各种运输单证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涉及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方式等问题。另外,运输单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按照单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填写,避免因填写不清而导致纠纷。 XX图文设计 YuWen Graphic Design Co., Ltd.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一、引言 《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 2.1 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 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 3.1 一般保险条件 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 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第三章海事合同 第四章海上事故 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 海商法的性质 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的立法体例 在商法典中规定海商法的内容。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制定独立的海商法典。如:中国、瑞士、希腊、韩国等。 制定单行海商法典。英美法国家。 海商法的作用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三、我国的海商立法和司法 立法的核心:具有国际性、先进性的狭义海商法典〔1992年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和独特的海事诉讼程序法。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的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的特点: 单独的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的时效制度。《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一、船舶 船舶: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法律性质: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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