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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7346258.html,

审查逮捕阶段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

作者:高正杰索贵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使得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延伸和更好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工作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审查逮捕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面对挑战亦有喜有忧。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防止冤假错案,维护法律权威。但是目前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缺少阅卷权,审查逮捕期限短,律师参与方式存在模糊规定,导致审查逮捕阶段的检律关系并不融洽。为了在审查逮捕阶段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本文认为需要从理念到行动、从制度到措施予以规划。

关键词法治审查逮捕律师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高正杰、索贵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7346258.html,ki.1009-0592.2017.04.375

一、检律关系的发展历程及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参与的现状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至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

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地位得以确认。同时新法着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向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说不。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视律师作用,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构建良性互动新型的检律关系,检察机关从多种途径为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司法改革意见更是提出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步入新阶段,在法庭上围绕法律进行对抗,在法庭下有序开展各自工作并积极沟通交流。

目前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检律关系并不十分融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少,目前刑事诉讼的大环境即律师辩护率低,具体到审查逮捕阶段,律师辩护率更低。二是律师意见质量低,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主要作用在于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等,但是目前律师意见缺乏针对性,对逮捕条件的把握缺乏系统性,比如在犯罪嫌疑人曾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提交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曾经故意犯罪是径行逮捕的条件,无须再具体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三是检察机关进行一定公开听证试点,但目前试点范围、听证内容等有限,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机会仍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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