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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为盗窃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为盗窃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起二:李佳、张宁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志鹏,男,16岁,北京市人;被告人彭涛,男,16岁,河北省廊坊市人。被告人王志鹏、彭涛于2002年12月间,伙同张力军(另处)等人先后在本市朝阳区劲松、双井、工人体育场等地,采取用自行车支架撬门的方法,将“北京戈德微超贸易有限公司”设置于街头的自动售货机二十余台损坏后盗窃人民币共计一千三百余元,造成该公司财物受损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二、本案的争议

本案中被告人王志鹏、彭涛为盗窃自动售货机内的钱物而将自动售货机毁损的行为应该定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是定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这一行为的定性问题,公检两家出现了分歧,公安部门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则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应当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本案中被告人王志鹏、彭涛等人虽然直接目的是为了盗窃自动售货机内的钱物,但是他们盗窃的手段是破坏性的,并且从数额来看,盗窃所得钱物只有一千三百余元,刚达到盗窃数额的要求,而毁坏的自动售货机价值却达二十九万余元,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应当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应当定盗窃罪。首先分析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志鹏、彭涛等人是以窃取钱物为主要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将财物毁坏。其次,本案是在盗窃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本案应认定盗窃罪。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

针对公检两家的分歧,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本案盗窃过程中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是处断的一罪,还是适用数罪并罚。

2、是否能以主观故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

3、本案毁坏公私财物二十九万余元的情节能否属于盗窃罪中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这是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关键。

四、对于争议的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人王志鹏、彭涛为盗窃钱物而将自动售货机砸毁,其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首先,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构成另一独立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围绕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则不构成牵连犯。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即窃取财物,其所实施的砸撬自动售货机等行为都是为了这一主观目的而实行的。

其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即牵连犯是数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不是数个行为就不能构成牵连犯。本案中被告人盗窃钱物是目的行为,而砸撬自动售货机是方法行为,符合数个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王志鹏、彭涛等人想要取得自动售货机里的钱物就必须将自动售货机的钱盒撬开,再将其中的钱物拿走,这两个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其它罪名。也就是说,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它罪名,这里包括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它罪名两种情况。本案中被告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其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砸撬自动售货机的方法,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此,笔者认为盗窃财物过程中又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断。

(二)是否能以主观故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

按照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坏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如果根据这种认识的话,本案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笔者认为完全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失偏颇。

首先,对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证据上本身就不太容易认定,大多是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所以我们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反映其主观状态。其次,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本意来讲,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只要是故意即可,犯罪的动机不是必要条件,因此严格要求不是以贪财为目的,笔者认为没有太大意义。

(三)关于本案涉嫌的两罪孰轻孰重的问题

盗窃罪的法定刑有四档: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只有一千三百多元,但是砸毁的自动售货机价值人民币二十九万

余元,这二十九万余元的损失是否符合“其他严重情节”,如果属于那么则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本案被告人作案二十多次,砸毁自动售货机二十九台,造成损失二十九万余元,笔者认为应当属于“造成其他重大损失”这一项,所以应该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的法定刑有两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本案毁坏的自动售货机价值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中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本案是在盗窃过程中毁损公私财物,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过比较,判处盗窃罪要比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高,因此本案应该认定盗窃罪。

五、关于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其他问题

在实践中,关于两罪的区别有时还会产生一些争议,例如盗窃财物后,又将该财物毁损的情形应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也应该认定盗窃罪。因为盗窃财物后,该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而被行为人所占有,盗窃已经既遂,至于将该财物毁损只是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如同盗窃后窝脏、销赃的行为一样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而不可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公私财物我们理解应当是盗窃物之外的物,不是针对盗窃物而言,如果是盗窃财物后又毁损的应当认定为对盗窃财物的一种处理方式,不能认定构成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书目:

1、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高铭暄主编《刑法学》

2、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逄锦温《论盗窃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公司员工偷盗通告【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公司员工偷盗通告【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偷盗也是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范文篇一 为防止工厂有偷盗行为,导致工厂货物,成品数目不对,造成损失,特此通告,严厉防范,一经发现有偷盗行为,得以证实,并予以重罚,一次罚800元大家互相监督,洁身自爱特此通告! 美特斯厂示 12-22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范文篇二 集团各个部门、各区域、各级分公司: 近期,集团各公司因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居高不下,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集团各公司因货物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高达500余万元!2010年至今,集团安全督察部协同警方共同查获各类刑事案件19起,均为前公司员工所为。其中盗窃案件10起,职务侵占案件6起,诈骗案件3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383957余元,共25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人被判1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集团在此重申,对于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一经调查属实,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警钟常鸣,做正直、合法的公民。同时,对发现的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已查处的刑事案件公布于众,以昭警示。 安全督察部客服与质量管理部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范文篇三 20x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根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公寓热水使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的洗澡间安装IC智能热水表,学生使用热水洗澡必须刷卡计费。严禁各种窃取热水行为。如发现以下行为,学院将以窃取热水处理: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2、伪造、拆换本校原装热水表的。 3、故意损坏、拆除热水表或热水管,不经热水表计量使用热水。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系统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共同承担赔偿。同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根据设施损毁程度处以加倍赔偿和违纪处分的处罚,并追加赔偿热水损失费500~1000元。 为切实保障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学院将加强排查,一经发现,将依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破坏热水供应设备者示情况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它窃取热水的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该年度所有评优评先、奖助学金、发展入党申请资格。在此学校号召广大同学:

小学生偷盗行为教育国旗下的讲话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站在此处进行国旗下的讲话。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两个小故事。 有个小孩在学校里偷了同学一块写字石板,拿回家交给母亲。母亲不但没批评,反而还夸他能干。第二次他偷回家一件大衣,交给母亲,母亲很满意,更加夸奖他。随着岁月的流逝,小孩长大成小伙子了,便开始去偷更大的东西。有一次,他被当场捉住,反绑着双手,被押送到刽子手那里。他母亲跟在后面,捶胸痛哭。这时,小偷说,他想和母亲贴耳说一句话。他母亲马上走了上去,儿子一下猛地用力咬住她的耳朵,并撕了下来。母亲骂他不孝,犯杀头之罪还不够,还要使母亲致残。儿子说道:“我初次偷石板交给你时,如果你能打我一顿,今天我何至于落到这种可悲的结局,被押去处死呢?” 这故事说明,小错起初不惩治,必将酿成大错。 从前有这样两户人家,一家是齐国人,姓国,十分富有;一家是宋国人,姓向,非常贫穷。姓向的听说姓国的很有钱,便专程从宋国跑到齐国,向姓国的请教致富的方法。 姓国的告诉他说:“我之所以发家致富,是因为我很善于‘偷’。我只用了一年的工夫就有了吃穿;两年下来就相当富足;三年过后,我的土地成片、粮食满仓,我成了方圆百里之内的大户。从那时起,我便向乡邻施舍财物,大家都得到了我的好处。” 姓向的人听了十分高兴。可是他以为姓国的致富走的是偷盗这条路,他以为姓国的所说的“偷”就是到处翻越人家的院墙,凿开人家的房间,凡是眼睛所看到的、手能拿到的,就可以拿走归自己所有。于是他回家以后,到处偷窃。没过多久,他因被人查出了赃物而判罪。姓向的人不但清退了全部赃物,而且被判罚没收他以前积累的所有家产。 姓向的把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受了姓国的欺骗,于是就到齐国去,找到姓国的责备他说:“你骗我,我去偷怎么就犯了法呢?” 姓国的听了哈哈大笑,说:“你是怎么去偷的呀?” 姓向的把自己翻墙打洞偷盗人家财产的经过讲给姓国的听了,姓国的又好气又好笑地对他说:“咳,你真是太糊涂了!你根本没弄懂我所说的‘善于偷盗’

青少年学生偷窃行为的心理研究

青少年学生偷窃行为的心理研究 【摘要】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建立和同一性建立的关键时期,以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为前提条件的,需求的不满足容易导致各种行为问题,偷窃行为是其中之一。对偷窃行为要进行家庭的、学校的、社区的预防,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建立应对理念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学生偷窃行为心理 偷窃行为占据了青少年犯罪的重大比例 ,美国的研究显示 ,偷窃行为占据了青少年犯罪中 33-75% 的比例,国外有关青少年偷窃行为的研究一般隐含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之中,国内在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研究与国外趋同,而有关偷窃行为的独立性研究则基本是以思辨研究为主,且较强调主观性因素,如学生物质欲望较强,责任心不够等【1】。青少年学生的偷窃行为往往是班级管理中一项恼人而棘手的工作,其棘手之处在于若班级中有同学遭窃,却因无法抓出行窃的同学时,造成同学相互猜忌、互不信任,严重打击班级秩序;即便查获偷窃同学,在实际的班级管理中,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大多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介入教育主题,偷窃的深层心理因素没有被发现,或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偷窃行为并不能得到彻底的根除。为此,我们有必要对青少年学生的偷窃行为进行分类、成因分析以及必要的心理矫正。 一、偷窃行为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青少年偷窃事件的性质,将青少年偷窃行为分为十种类型:因情绪冲动受物质引诱而不能克制的冲动型;因家贫且父母疏于管教,急需物品而偷窃的经济型;为反抗社会不公平而报复的反抗型;为减轻内心紧张的强迫型;在意识模糊状态下不能克制冲动产生的癫痫型;自我堕落的堕落型;受英雄主义支配而为团体做事的集体型;缺乏法律常识及物权观念的无知型;以及物质欲望过高的占有型。 二、偷窃行为的心理成因 国内有研究表明,精神满足低导致孩子的不良行为,同时物质满足低导致学生的偷窃行为【2】,其实,偷窃行为与心理满足有很大的相关性。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建立和同一性建立的关键时期,但是自我意识的建立和同一性的建立是以他们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为前提条件的。这些需求在心理层面包括安全的需求、归属感和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每一个需求的都是在前一个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增长的,并且同时得到强化。 对安全的需求,对青少年学生而言,意味着有安全的生活环境,生活不受干扰,私有物品不被侵占等,一旦安全受到来自周围的挑衅,他们回失去心理的平衡。当青少年学生的财务在生活中遗失或被盗窃时,他们感受到自己的财物安全受到威胁,他们会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挽救自己受到的财物损失,更重要的是挽回自己丢失的安全感。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获取的安全感最终只会陷入恶性循环。例如,有的父母过于严苛,过度管制零用钱,使子女无法满足物质欲望而起盗心,或者子女遗失财物时,为了免受责罚,为了减轻来自责罚的痛苦感而去偷窃他人财物顶替。 对归属感的需求,对青少年学生而言,是青少年希望得到组织或者同辈群体的承认,如果得到正确的回应,就会增强归属感,反之,就得不到归属感。当青少年不能拥有同辈或其它人所拥有的东西并为此深深受到困扰,认为阻碍他们加入其中的障碍物就是这样东西,他

偷窃行为的成因

社會變遷是偷竊問題的搖籃, 問題家庭是偷竊問題的溫床。 交友不慎是偷竊問題的媒介, 學業失敗是偷竊的伴侶, 心理不健康是偷竊問題的泉源。 -賴妍諼(95年3月) 一、緒論 近日於學校財物失竊頻繁,雖然失竊應屬個案行為,然而若竊盜乃本校學生所為,實乃映照高等教育的冰山一角。在此,除了在此提醒全校師生應妥善保管財物之外,也應瞭解偷竊者的心態。偷竊行為的背後成因有許多種,諸如:攻擊、報復、缺錢、尋求刺激、同儕慫恿等皆有可能為潛在因素。 正所謂「不告而取謂之竊」,因此,先探討偷竊者的心態為何?偷竊者的動機為何?何種情況下會促發偷竊者犯案的機會? 二、偷竊行為的動機 一般而言會將偷竊行為分為三種層次,三種層次各有其不同的線索和可能原因,詳述如下: (一)層次一: 其行為是受到環境上的刺激,而非蓄意的順手牽羊。例如:在學校教室看到別人遺失的i-cash卡,心想著或許裡面還存有幾百元,且四下無人,因此佔為己有。 在此行為模式中,可找尋到的線索軌跡可能是一時興起的想法,或是平時缺錢因而起貪念,或是缺乏控制衝動的能力。 在層次一的偷竊行為模式中,可能的動機包括:看見他人財物而起貪念;有僥倖的心態,以為不會有人發現;有貪小便宜的心態等。 (二)層次二: 其行為是因為自身有需求需要去滿足,並受到環境刺激所影響,因此蓄意偷竊。例如:在學校常被同學欺負,趁著班上同學都在上體育課的時候,去翻同學們的書包並竊取貴重物品,以消心頭之恨。 在此行為模式之中,可發現此類學生大多喜歡獨處且人際關係不佳,因此會藉著偷竊來宣洩其負面情緒。此類學生亦可能是有強烈物慾,出手

闊綽,會帶最新款手機(如i-phone)、LV包包等產品到學校炫耀,以證明自己的能力與價值。 由層次二觀之,其偷竊行為的動機可能是希望引起他人的注意、接納或尊重,亦可能是報復和攻擊的手段,也可能是家庭和同儕給予虛榮的價值觀。 (三)層次三: 其行為是會習慣性的偷竊,且屬於病態性的偷竊。例如:因為有毒癮且缺錢買毒品,因此加入偷竊集團,兩人一組互相掩飾,前往人群聚集處竊取他人的皮夾和貴重物品,再將偷竊後的物品變賣為現金,繼續供自己吸毒的花用。 在此行為層次中,可發現其線索軌跡是一再地出現偷竊行為,並出入不當場所,打電動玩具、吸食毒品、去酒店找小姐、賭博等,因花費甚鉅且成癮而無法自拔,養成病態的偷竊行為。 三、結語 由三種層次的偷竊行為及其可能動機觀之,偷竊行為可能是一時興起的貪念,也可能是因報復心態而採取的攻擊行動,亦可能是因病態性毒癮、賭博等導致的行為。無論是出自何種情況,在未經他人許可便取用他人物品就屬於偷竊,切勿心存僥倖的心態,學生若因經濟有困難,或是有毒癮、賭博成癮等偏差行為等,則應告知班級導師,並由學校相關單位共同研擬適當的解決方案。 校內人士,無論是師長或學生,皆應好好保管貴重財物,勿因對他人的信任而鬆懈。筆者多年前曾在其他學校的輔導中心工作,上完廁所才發現原本放在抽屜的三千元竟然不翼而飛。抽絲剝繭後,才知道是在該校輔導中心打工的工讀生,因缺錢花用所以鋌而走險。 防人之心不可無,願每位師生在長榮大學生活的過程中,都能平安、身心健康的發展。 文/賴玉珊 2010年5月11日 (筆者現任職於長榮大學諮商中心專任諮商心理師)

小学生偷窃行为的心理浅析与对策11

小学生偷窃行为的心理浅析与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快发展,随之产生了种种不良因素,影响了小学生的道德品行的养成。小学生偷窃行为日益增多便是典型的现象,已日渐成为学校、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该现象发生的原因、动机以及解决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以期引起更多的学者、同仁探索防范小学生偷窃行为的良策,帮助我们一线教师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小学生偷窃行为原因对策 笔者在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中曾遇到过多起小学生偷窃事件,较为典型的有以下几例:【案例一】 上午第三节课时,我发现王强同学不见了,急坏了的我让班长在校园找遍了也不见其踪影,我立即打电话通知家长来学校协助寻找,依然无果。就在放学铃声响后,班长给他整理书包时,发现里面有没吃完的零食及不明来源的高级玩具,另外还有50多元钱。后来下午找到之后,我便打电话约其家长谈话。原来,早上到校后,他仍然沉浸在昨晚打游戏机的刺激、快乐中无心上课。后来竟忍不住趁下课时,偷偷地溜出去进了游戏室。和家长的交谈,令我吃惊不小。家长说,赵波先后从家中偷走了近千元,全部和同学一起挥霍了。因为他是父母想要男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的,故对其溺爱有加。对他的这种坏毛病,父母早有发现但屡教不改,无计可施。 【案例二】 张翔,男,10岁。父母离婚后,他跟着父亲生活。但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根本没有时间管教他,平时都是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他在班上少言寡语,学习习惯差,成绩不好,家庭作业经常不做。有一次,其父找到学校说他偷了家里的钱还不承认,让我帮忙问问。经我再三开导,他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由于他胆小怕事,被校外一伙坏同学盯上了,经常逼着他要钱。他被迫无奈便偷了爷爷卖粮的几百元钱。并将这些钱陆续交给了勒索他的人。他在给我的检讨书中还承认:花掉这些钱后,他又偷了家里的几十元钱,还把他爷爷捡的废品偷拿去卖了,将钱全部花掉。 【案例三】 在给陈灿当班主任前,我对她印象很好。她长相甜美可爱,成绩优秀,是老师口中的优秀学生。每次在校园碰到,她都会笑眯眯的上前问声老师好。可后来当了她的班主任我才发现,她身上还有许多坏毛病,如心胸狭隘,被班干部记名时总是狡辩甚至哭闹或乱藏同学学习用品。同学们都不喜欢她,不愿跟她同座。一天,我中午值班时发现自己刚买的苹果手机的耳机“长翅膀飞了”,我灵机一动便问道:谁看到老师的耳机啦,我不知道放哪了,看谁先帮老师找到它,谢谢啦”。后来我刚到办公室坐下,她就兴冲冲地把耳机拿出来,声称在楼道里捡到的。我当时并没有放在心上,只感谢了她一下。再后来,便发生了,办公室老师的钱包先后被偷数百元钱,因为我所在的办公室的卫生工作是我负责的,所以我发誓不破此案誓不罢休。我先后私下找学生盘问,最近谁用钱大方,又到校园商店问,谁用过50、100等大面值的钞票,种种迹象和口供都指向了她,最后我将最大的嫌疑放在她身上。她姐弟四人,经济状况有点拮据,父母不可能给这么多钱供其挥霍的。我把她叫到办公室谈话,她一开始坚决不承认,后来我摸着张园的头,温柔地说:“家长都说没给过你那么多钱,你这些钱到底是从哪儿来的,你好好想一想。有错一定要承认,改了就是好孩子,老师依然会喜欢你的,并且老师保证只要你知错就改,改过不犯,老师一定帮你保守秘密的。”过了一会儿,她满含泪水向我承认了错误。 【案例四】 卢婷,女,13岁。父母都在外务工,收入不错,,她从小一直是外婆照顾,她家里经济

《刑法修正案(八)》中“如入户盗窃”行为之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如入户盗窃”行为之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4-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517次 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人户盗窃”行为新增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从原来的“定性加定量”单一模式转变为“定性加定量”与“定性不定量”并举的双重模式。①此举对盗窃罪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年多时间里,各地司法机纷纷转变办案模式,将“入户盗窃”行为一律人刑,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议。为此,有必要回到法律规定本身,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入户盗窃”行为重新展开分析。 一、“户”的定义与特征 要正确认定盗窃罪中的“人户盗窃”行为,首先要明确“入户盗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其中,作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场所“户”的属性,是研究的重点。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户”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存在争议,下面笔者将具体展开分析。 (一)“户”的定义 1.观点分歧 对于“户”的定义,理论界存在较多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认为“户”仅仅指公民的私人民宅,不包括其他场所;① (2)认为“户”是指以此为家,有居住功能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学生、员工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所;②(3)认为“户”是指公民长期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只要特征符合私人住宅的,都可以将其视为“户”,包括酒店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③(4)认为“户”指一切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④(5)认为“户”是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旅店房间等。⑤以上观点从不同层面体现了“户”的某些特性,但土述第四、五种观点似乎混淆了“户”与“室”的概念,有扩大“户”之外延之嫌。 2.法律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999年10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称“人户盗窃”的“户”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2000年1 1月22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户”做出补充:“户”的范围指住所,特征是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集体宿舍、临时工棚、旅店宾馆等不宜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时,也可以认定为”户”。2013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2013年6月5日高检院研究室《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入户盗窃”中的“户”其核心特征

大学生宿舍盗窃现象与防范对策

大学生宿舍盗窃现象与防范对策 大学生宿舍盗窃案的频发,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生活。如何有效防范、避免或消除此种案件的发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对高校宿舍盗窃案件发生的原因、作案规律和特点做了分析,最后对如何防范提出了相应对策,这对减少宿舍盗窃的发生,使广大学生有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标签:大学生;宿舍盗窃;防范 宿舍是学生的重要生活场所,防不胜防的失窃事件,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影响,而且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预防和打击盗窃行为,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高校学生宿舍频发的盗窃案件发生率,保障高校宿舍的安全,建设和谐校园,从而为学子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宿舍频发的盗窃案件加以诊治,查找出现此问题的病因,从而开出治病的药方。 一、当前高校宿舍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各项安全措施滞后 当前高校的安全保卫及后勤宿舍管理工作普遍滞后于形势和高校的发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不具体,缺乏有效管理。虽然一般后勤宿舍管理处要求宿舍管理员:”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学会做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可实际上,聘请的绝大多数宿舍管理体系的人员文化素质低,无专业的管理知识和专业的培训,缺少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无法胜任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二是校园总体安全防控体系不完善,防范力量相对薄弱。虽有“严禁小商小贩、推销员、收购员进入宿舍区,一经发现及时劝阻”等条例,可流于纸上谈兵,没有“人防、物防、技防”的相互配合。三是后勤社会化后,学生公寓由学校后勤集团管理,以至宿舍楼内的治安防范工作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甚至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2.大学生的自我管理安全意识缺乏 学生自我防范意识薄弱是造成目前学生宿舍盗窃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学生思想单纯、警惕性低、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能力差,对自己的财物或乱丢乱放,或显富露财,安全防范意识十分淡薄。例如:银行卡、钱包、手机、手提包随手乱放,手提电脑不用时就摆在桌上,出入不注意锁门,钥匙保管不当,对外来人员不闻不问,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交友不慎、引狼入室,致使盗窃案件频发。特别是对到宿舍兜售物品的商贩和形迹可疑的人员没有防范意识,头脑里缺乏安全这根弦,而没能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后勤部门报告,提供线索,从而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 通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4404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Notice on theft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范文篇一 为防止工厂有偷盗行为,导致工厂货物,成品数目不对,造成损失,特此通告,严厉防范,一经发现有偷盗行为,得以证实,并予以重罚,一次罚800元大家互相监督,洁身自爱(举报者有奖,一次800元,以资鼓励,特为举报者保密) 特此通告! 美特斯厂示 12-22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范文篇二 集团各个部门、各区域、各级分公司: 近期,集团各公司因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居高不下,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集团各公司因货物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高达500余万元!20xx年至今,集团安全督察部协同警方共同查获各类刑事案件19起,均为前公司员工所为。其中盗窃案件10起,职务侵占案件6起,诈骗案件3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383957余元,共25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

制裁,其中一人被判20xx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集团在此重申,对于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一经调查属实,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警钟常鸣,做正直、合法的公民。同时,对发现的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已查处的刑事案件公布于众,以昭警示。 安全督察部客服与质量管理部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范文篇三 20x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根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公寓热水使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的洗澡间安装IC智能热水表,学生使用热水洗澡必须刷卡计费。严禁各种窃取热水行为。如发现以下行为,学院将以窃取热水处理: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关于防范公司员工偷窃行为的管理规定

关于防范公司员工偷窃行为的管理规定 为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公司财物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堵塞管理漏洞,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关于严肃纪律,防范、打击偷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范管理范围: 生产的产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设备物资、设备配件、废旧物品、办公用品、车辆、公共设施等 二、防范管理区域: 公司院内、生产车间及材料、设备等物资运输途中。 三、防范措施: 1、公司员工未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禁绝私自携带公司财物出厂。 2、售后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设备及车辆的维修、预埋、安调的实际 情况向售后分管经理如实申请材料、配件。 3、售后分管经理须认真核查售后人员申请的材料单,情况属实后方 可签字批准,另外售后分管经理须将所有签字批准的外出材料单 统一备案,以便总经理定期核查。 4、加强厂区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及密度,公司后勤人员每天定期查 看监控。 5、公司保安加强门禁管理,必须对出厂车辆进行具体细致检查后方 可放行

四、处理标准: 1、对于初次实施偷盗行为,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认错态度较好的 职工,除责令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外,给予警告处分,并处 盗窃数额3倍的经济处罚。 2、对于盗窃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的,给予记过、留厂察看处分, 并处盗窃数额4倍的经济处罚,。 3、对于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处分,并处盗窃数额5倍的经济处罚。 4、对于合伙或团伙盗窃的及与外人勾结的及屡犯的,分别处以盗窃 数额6倍的经济处罚,视情形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5、对于公司驾驶员偷盗或协助、参与偷盗的,处以盗窃数额6倍的 经济处罚,并视情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6、对包庇偷盗或窝藏被盗财物的,按与偷盗人同样处罚。 7、对上述情形,无论盗窃数额多少,凡是性质和后果严重的,给予 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对检举其他盗窃人员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视情形从轻处理。 9、对已经查处的偷盗行为处理结果通知偷盗人家长及家属,并报其 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执行。 科晖集团总经办 2013年5月11日

盗窃罪理解与认识

盗窃罪再理解与认识 高文 盗窃犯罪属于传统型犯罪,在整体发案数量上依然占有“半壁江山”之席。近年来又有行为手段翻新和猖獗之势,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并列增加三种新的构罪行为方式,同时对“多次盗窃”进行重点修改,重在打击即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双重法益犯罪。有必要重新认识盗窃罪构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因盗窃罪理解与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是其它犯罪理解与认定的基石。一、盗窃罪的五种行为方式构罪认定 (一)数额较大的 依据犯罪数额来认定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旧的构罪行为方式,各地高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需要均发布了各自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既然依据被盗数额来定罪,那么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四、五、九条对数额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亦对减

半定罪列项举明。如图: 截至2016年5月部分省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如图:

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厘清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 (二)多次盗窃的 旧盗窃罪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一年内在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是“多次盗窃”。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衔接过渡,根据2013年“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务中对于三次以上盗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是指二年内实施三次未经治安管理处罚的盗窃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

老师如何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调整

老师如何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调整老师如何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调整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上各种不良影响也正在冲击着现在的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发展。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上各种负面影响导致学生产生了各种不良心理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发生偷窃行为的频率也日益增加。但这种偷盗现象和社会上的偷窃犯罪是有所区别的。 成人的偷窃是在意识到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行为,而中小学生的偷拿别人物品是一种无计划地占有别人物品的行为,他们很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许多老师把学生偷东西简单地归于品行问题,其实学生偷东西更多的时候和心理问题有关。所以,教师要在保护其自尊心的前提下,从心理上给予积极引导,使之走上正途。 郭美英是太原市三十六中的优秀教师,同时作为一名班主任,郭老师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学生,那么,郭老师是如何处理学生偷窃事件的呢? 有一天晚上,小琴急匆匆地跑到郭老师办公室,说自己新买的一条裙子丢了,而且她知道是谁偷的,因为她看见同寝室小英的床单下放着自己的裙子。郭老师听后让小琴先不要声张,晚自习后再处理这件事。 下了晚自习后,郭老师和小琴进了寝室,将寝室其他同学按

床铺从里到外、从上到下的顺序,一个个单独叫到寝室里,打开箱子、手提袋,翻开床单,看是否有小琴的裙子。寝室里除了小琴和小英外,还有六名同学。在抽查之前,郭老师就和小琴说好了,即使在小英的床单上查到了小琴的裙子,也要把剩余的同学全部查完,免得其他同学怀疑,让小英背上小偷的名声,一辈子都无法抬头做人。小英是第二个被叫进来的,进来后,她的神情看起来有点紧张,但还是打开箱子、手提袋,并翻开床单让郭老师和小琴检查,小琴在小英的床单下的几件衣服中找到了自己的裙子。小英见已被发现,脸瞬时涨得通红,羞愧难当地痛哭了起来。 但郭老师并没有严厉斥责小英,而是严肃地对她说:“裙子在你的床上,事情已经很清楚了,这件事,我和小琴都会为你保密,就说裙子没有找到。但你自己一定要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再做出这样的事,否则,连我也无法帮你。”小英含着眼泪点头答应了。 然后,郭老师又将其他几位同学一个个叫进来进行了仔细的检查,最后召集全寝室的同学开了一个会。会上,郭老师说:“小琴的裙子这次没有找到,但通过这次清查,我相信,寝室里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情。因为一方面大家会提高警惕,东西不会乱丢和乱放;另一方面即使有人做这样的事,那么,以后也一定不会再做了。大家不要胡乱猜疑,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以后,大家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大家住在同一个

小学生盗窃行为

小学生盗窃行为 自四年级接班以来,发现本班学生的偷窃行为屡见不鲜:学生李某从同学家里偷得手机一部、现金若干,与同学丁某、薛某分脏;学生叶某从班长书包里偷走班级经费80元;学生王某偷走同学高某伙食费100元……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不仅仅给个人、家庭和学校造成恶劣的影响,更易使学生因小偷而成大偷,进而导致学生道德品质和社会风气的恶化。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从本班学生发生偷窃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以期抛砖引玉,引导更多的学者、专家探索防范小学生偷窃行为的良策,帮助我们防范于未然。 一.小学生偷窃行为成因 1、主观原因 ①逆反心理 即俗话所说“你要我这样,我偏要那样。”学生的自我表现意识较强。当学生感到自己不被老师、同学所重视,或经常受到批评及至不恰当的责骂时,便容易产生此种心理。明知偷窃是不对的,但却以活得轰轰烈烈等借口来为自己开脱。更有极少数学生误以为这样可以让自己获得控制感和安全感。

②妒忌心理 妒忌历来被人称为“心灵的肿瘤”,是对别人幸运的一种烦恼。它的主要特征是将他人的优点视为对个人的威胁,因而感到愤怒。于是,采取贬低、诽谤甚至报复的手段以求心理上的慰藉,小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也会自发地产生这种不良心里情绪。看到别的同学有的在学习上高人一等,有的常常带回精巧的玩具等等,总希望自己也有让人羡慕的地方,于是走上偷窃的道路,从一元、五元至十无、五十元,越偷越大。 ③捉弄心理 小学中低年级学生,还无法体验到自己的作法给别人造成的痛苦和损失,只贪图一时之痛快。因此,出于捉弄别人的心态,会做出一些偷盗的行为。比如我班几位学生一起将同学的思想品德课本偷走,丢在学校的臭水沟里,别的班级也出现过把学生的语文书偷了扔进厕所里等现象。当进一步询问其偷盗的目的时,学生袒露他们的心态:看别人找不到书时难过,着急的样子,觉得很好玩,有一种痛快的感觉。这些学生是为了追求快感而去偷窃,他们非常乐于享受偷窃过程的刺激,看到别人焦头烂额寻找丢失的财物更感到无比的兴奋。 ④炫耀心理 小学生爱表现自己,炫耀自己。如学生郑某为充老大,把自家商店里的1200元钱偷出,请同学玩游戏、吃大餐。曾把舅公的瓦片掀掉,潜入室内,偷出金项链变卖;曾到店中偷钱、零食、香烟……看到家人

学生的偷窃行为

“学生的偷窃行为”教育小结 学生偷窃同学的财物这一不良习惯在许多学校中都比较常见,小至橡皮、铅笔、钢笔,大至学习机、钱。当然,这里的“偷窃”与法律意义上的偷窃有所不同,有专家研究表明,小学阶段的孩子自我意识还不够明确,他们的“偷窃”只能算是一种不诚实的占有行为。然而,不管是何种意义上的“偷窃”,都是不良品质的表现。卢梭说过:“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十二岁,在这段时间中还不采取摧毁那种错误和恶习的手段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乃至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是扎下了深根,以致永远也把它们拔不掉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小学生的“偷窃”行为,及时地进行矫正,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追回损失,又要正确引导教育偷窃者,使其改邪归正,悬崖勒马。然而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活生生的孩子,他们有个性,有情感,有思想,光靠严厉的批评、责骂、惩罚是不够的,必须走进孩子的心灵,只有了解了他们“偷窃”的真正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现就本班王志勇的偷窃行为的转化工作做一小结。 一、学生的基本情况 王志勇,男、11岁,该生聪明,学习成绩中等,但嘴比较谗,爱买零食吃,有拿父母钱去买零食吃的习惯,还被班里的同学揭发他拿别人书包的钱及漂亮的文具等。 二、行为原因的分析 该生在被发现偷窃东西时,他矢口否认,经过老师几天访问调查,找学生进行证实以及对他讲道理,他终于承认了自己行为,而引起该生偷窃行为的原因有: 1、家庭教育因素 父母在得知该生有私自掏父母的钱买东西吃时,并没有给予及时的重视和教育,导致偷窃同学的钱物。 2、外界环境因素 该生比较早熟,认识了一些高年级的学生,而这些学生就乘机教他到小店行窃,这些侥幸的成功鼓舞他继续偷窃。 3、自身因素 该生自小养成比较嘴谗的习惯,十分爱吃零食,如果手上没有零钱就向别人

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是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了解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有助于区别此罪与彼罪;掌握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关于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如何理解和认定,笔者将另行论述。这里主要就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作一些介绍和探讨。 一、窃取行为的概念 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各国刑法规定的不尽一致,大体可分三种情况: 1、概称窃取、偷取、盗窃等。如德国、法国、日本、巴西、意大利、瑞士、韩国、泰国、原苏联、蒙古、中国等。 2、不使用窃取等,而称占有、取得、转移等。如美国、英国、奥地利、阿尔巴利亚等。 3、在占有、取得、转移等词前,加上未经同意,未使用暴力或

胁迫手段,从他人的占有之下,无正当权利等定语。如加拿大,西班牙,印度,罗马尼亚,格陵兰等。 从上述2、3种的立法来看,盗窃罪在客观上不以秘密为必要。如加拿大刑法称“不以秘密或企图掩饰为必要”,阿尔巴利亚称“公开或秘密”。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应以秘密行为为要件。在理论上,一般也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也有的认为,秘密窃取的提法不准确。“窃”有“偷”的意思,即窃取就是秘密取去,在窃取前加秘密一词,语义反复,没有必要,而且秘密窃取的说法在我们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1对于何为窃取或秘密窃取,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 1.《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指出,所谓窃取,是指以非暴力的手段,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走财物。2 2.《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苔苹》中认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3 3.《刑法学》则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4

偷盗行为教育

向偷盗行为说不 各位同学们,今天利用课间操(读报课)时间,我们将进行一个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关于偷盗行为的教育,请大家认真聆听!先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知识,大家知道什么是盗窃吗?···《刑法》规定: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偷窃或其他方法非法抢劫和占有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讲到这里可能很多同学就有疑惑了,讲这些跟我有什么关系呢?其实不然,近期学校就陆续发生过一些财物丢失的不良现象:在初一、初二均有学生向我反映自己在教室丢了钱,也有学生向我反映自己的校卡丢失后被盗刷了一百多元钱,学校超市反映我们的学生在超市顺手牵羊,将费列罗巧克力一颗一颗装进自己的口袋带出超市,合计金额高达一千多元,更有学生故意拿走他人的贵重的快递物品······以上所有的行为都是出自我们二中学生之手,你们听了之后有什么感想呢。那我要告诉大家,随便拿别人东西,或秘密偷取别人东西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这样的人大家都不喜欢;其次这种行为会养成一种不良习惯,长大后很可能就变成一个小偷;再次这种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最后必将会受到处罚。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句话也可以用来比喻一个人养成坏习惯或者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非常合适的,厚厚的冰层不是一天冻成的,坏习惯也不是一天养成的,而是从小的不良行为开始,之后任其发展,以致越来越严重,最后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我们中学生只有从小远离不良行为,才能预防犯罪。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1.坚决不能随便乱拿别人的东西。2.确实需要用到别人的东西,要礼貌地向别人借,经过对方允许后才能借用,用完后及时归还。3.发现有人乱拿别人的东西时,要阻止或及时向老师汇报。4.不爱慕虚荣,财物和金钱要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劳动获得。5.如果拾到他人物品,请及时归还或交到学校,年级组和团委都设有失物招领处,做一个拾金不昧的好学生。 最后我要告诫大家的是,在我们这个新校区里,教室里,寝室,楼梯,广场,艺体馆,甚至是校门外,到处都是高清的摄像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发现有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学校一定会查明真相,并会对偷盗者给予处分,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甚至会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所以,同学们,希望你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要做有损个人形象有损二中形象的事,更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创造美丽和谐的二中校园。

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是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了解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有助于区别此罪与彼罪;掌握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关于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如何理解和认定,笔者将另行论述。这里主要就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作一些介绍和探讨。一、窃取行为的概念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各国刑法规定的不尽一致,大体可分三种情况:1、概称窃取、偷取、盗窃等。如德国、法国、日本、巴西、意大利、瑞士、韩国、泰国、原苏联、蒙古、中国等。2、不使用窃取等,而称占有、取得、转移等。如美国、英国、奥地利、阿尔巴利亚等。3、在占有、取得、转移等词前,加上未经同意,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从他人的占有之下,无正当权利等定语。如加拿大,西班牙,印度,罗马尼亚,格陵兰等。从上述2、3种的立法来看,盗窃罪在客观上不以秘密为必要。如加拿大刑法称“不以秘密或企图掩饰为必要”,阿尔巴利亚称“公开或秘密”。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应以秘密行为为要件。在理论上,一般也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也有的认为,秘密窃取的提法不准确。“窃”有“偷”的意思,即窃取就是秘密取去,在窃取前加秘密一词,语义反复,没有必要,而且秘密窃取的说法在我们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1对于何为窃取或秘密窃取,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 1.《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指出,所谓窃取,是指以非暴力的手段,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走财物。2 2.《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苔苹》中认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3 3.《刑法学》则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4 4.《罪与罚一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中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乘人不觉,偷偷窃走公私财物。5 上述几种定义各有侧重,第一种观点突出了“非暴力”和“违反所有人意思”,有利于划分盗窃与抢夺抢劫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第二、三种观点主要突出了行为秘密窃取的主观内容,即“自认为”不被人发现。第二种与第三种观点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二种观点还对“自认为”不被人发现的时间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当场”。第四种观点主要突出了盗窃是乘人不知不觉、秘密或隐密的方法取得财物的特征。我们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窃取。从“窃取”一词的构成来看,它是一个偏正词组,“窃”是“取”的限定词,即限定“取”的方法或手段是“秘密”,而不是“欺骗”等。“窃”是手段行为,“取”是结果行为。目前理论上关于“窃取”的解释,一般都是对手段行为特征的解释,而没有对结果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从目前通常的提法来看,一般都认为“取”是秘密“取走”、“拿走”或“窃走”等。我们认为使用“取走”、“拿走”等提法尚不能揭示窃取行为中的结果行为“取”的特征。因为,许多盗窃对象是行为人无法用“取走”、“拿走”的方法获得的,如电力等能量。还有一些盗窃对象,不需使用“窃走”或“拿走”的方法,行为人即可以将他人财产化为己有,“如偷打电话等。因而,我们认为,”窃取“行为中的”取“不能解释为”取走“或”拿走“等,而应解释为”据为己有或他有“,即改变原来的所有状态或持有状态。据此,我们认为,所谓”窃取“就是秘密占有,即行为人采取不让人知晓的方法,将他人财产据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二、窃取行为的特征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窃取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所谓“不让人知晓”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愿让人知道,不想让人知道。伸而言之,就是行为人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发现,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据为己有。这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决定或选择秘取的故意。只要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决定或选择秘取的故意,在实施秘取的过程中,即使被人发现,而行为人自认为他人还未发现,也应认定为秘取。 2.行为人实施的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是以避开他人知道的方法获得财物,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的反映。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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